农村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学员手册:实施方案 日程安排 培训班记录 授课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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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

培 训 班

学 员 手 册

中共xx镇委 2010年10月

目 录

※实施方案……………………………………3 ※日程安排……………………………………4 ※培训班纪律…………………………………5 ※授课提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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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培训班

实 施 方 案

为提高全镇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的整体素质,增强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拟于近期对全镇新选举产生的名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进行集中培训。拟定方案如下:

一、培训时间

10月13日——10月19日 二、培训地点 中心校阶梯教室 三、培训方式、内容

本次培训班采取集中授课的形式,重点围绕深化社区组织建设后,就加强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建设,拓展社区服务功能及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等内容进行全面培训。

四、工作分工

镇党建办负责制定培训方案、选调学员、下发通知、起草领导讲话、宣传报道工作;党政办负责会场安排(含会标、座牌)、靠班管理,与中心校共同搞好培训班后勤保障工作。

201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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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农村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培训班日程安排

日期 时间 内容 主讲人 于鹏展 主持人 李磊 9:00-11:30 10月13日 15:00-17:00 加强农村社区党组织建设 大力推进农村社区化发展 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 马磊 王霞 9:00-11:30 如何加强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管理 闫德光 王冬梅 10月14日 15:00-17:00 如何深化拓展农村社区服务功能 孙镇丽 别桂敏 9:00-11:30 10月15日 15:00-17:00 现场观摩 大力加强新形势下农村社区党组织建设 王霞 徐敏 9:00-11:30 10月16日 15:00-17:00 发展现代农业 促进农民增收 黄会坚 王勤 分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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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农村社区党委、居委会班子成员

培 训 班 纪 律

1、要严格组织纪律,服从统一管理,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参加培训,不迟到,不早退。上午9:00开始培训,下午3:00开始培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须持证明到党政办请假;上课时间一律关闭手机,不准吸烟。

2、要注意人身、财物安全。注意防火、防盗,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外出要注意交通安全。

3、要注意饮食卫生。所有学员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4、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本次培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由镇街组织委员负责,固定每位学员的座次,发现有损坏、弄污公共财物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如有身体不适等症状,要及时与培训班工作人员联系。 6、其他事项请与镇党建办联系,电话:640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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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区别。新中国建立后,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了合作化运动,从互助组、土地入股的初级合作社、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高级合作社、直至发展到人民公社。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既互助组、初级社、人民公社等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经营体制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一大二公”的经营体制,是人民公社领导下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基础上的。

第二、开放程度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组织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具有严格的社区界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进可退,完全自愿;而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进退自由,是“终身制”。

第三、产权制度不同。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产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产权模糊。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则产权清晰:入社资金归农民个人所有,公积金量化为成员份额归成员所有,其他资产包括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也要平均量化为成员份额,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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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及依法行政

一、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规定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的范畴要大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的范畴。我们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总则部分第一至第九条做了相关的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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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两种承包方式,一种是家庭承包,另一种是其他方式承包。

第一种方式,家庭承包是指由发包方按照本村或者本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承包到户,人人有份。也就是1999年5月份按照国家政策实施的,我们常讲的三十年延包土地,老百姓所讲的口粮地。该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十年的承包合同,主管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发放了土地经营权证书。家庭承包强调的是福利性及生活保障性。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了物权的保护方式。法律对家庭承包合同和其他方式承包合同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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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予以规范和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此前国家用相应的政策予以调整。因此,我们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首先必须要审查诉争土地是否为家庭承包地,对家庭承包地以外的其他承包地纠纷,均按照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纠纷处理。这里要注意三点:

(1)《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规定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因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不均衡,实践中仍存在大量的口头合同,不能因为不存在书面合同而否定家庭承包合同关系的存在。

(2)承包方常常以其就诉争土地曾交纳农业税为由主张系家庭承包地,农业税的征收是以实际耕种土地面积确定,交纳农业税的土地不一定就是家庭承包地,不能以是否交纳农业税作为认定家庭承包地的标准,要重点审查土地是否按人口平均分配、是否签订了家庭承包合同、是否发放了承包经营权证。

(3)重点讲一下关于自愿交回土地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交回承包地,同时规定了自愿交回土地的程序。法释[2005]6号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作了进一步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实质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因为国家税费政策的调整,农民负担取消,原来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户纷纷作为原告向发包方或现实际耕种诉争承包地的农户或个人要求返回其承包土地,此类纠纷占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1/3,在这类纠纷中被告常以承包方系自愿交回承包地为由进行抗辩,对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的认定标准一定要严格掌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认定。注意几下几个方面:一是认定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时必须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在形式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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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在时间上要求提前半年,不能以任何借口违反法律进行所谓的自由裁量。二是交回承包土地只能是承包方真实的自愿行为,而不应当是受骗或者被迫作出的决定。三是承包方是否自愿交回承包地的举证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由发包方举证其收回土地是根据承包方的书面申请,且实际收回土地的时间是在承包方递交书面申请的半年以后。)四是如果承包方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递交了交回土地的申请,但半年以后却拒绝交回所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为不得请求收回土地。五是如果承包方原交回的土地由发包方另行发包与他人耕种,法院经审理后如果认为现耕种户应将土地返还承包方,要查清楚现承包方耕种诉争土地的情况,如果种植的是生长周期较短的农作物,可以判令等农作物收获后再将土地交回。如果种植的是生长周期较长的农作物或者经济类树木,则应当在责令实际耕种人交还土地的同时,对其农作物的价值由接受方给予相应的补偿。如果实际耕种人经营该地块进行了土壤改良、增加了小灌溉设施等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投入,接受人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对实际耕种人交回土地后地上附着物情况和投入情况,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根据审查的事实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实际耕种人可要求补偿的权利,根据实际耕种人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在判令交回土地的同时解决补偿问题。,有的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只判令实际耕种人返还土地,对地上附着物情况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投入情况根本不予审查,更不会处理补偿问题,这样处理是不妥当的。

第二种方式,其他方式承包合同纠纷(特点详见解释238-239页):《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承包,是指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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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是与家庭承包相对应的一种承包方式,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了债权的保护方式。对于该类纠纷也应注意三点:

(1)关于超面积预留机动地问题:有的村庄将其他承包方式不仅仅运用在“四荒”地,而在发包家庭承包地时超面积预留机动地,将预留的机动地采取其他他方式承包,当事人双方因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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