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11-23 10:00: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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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和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协会(或混凝土协会)应正确引导有关生产、运输及使用企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

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 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 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 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 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 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 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 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成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实验室由监督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省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为其他生产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二级(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 2、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不少于6人)。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技术台帐应统一分类、编号、存档;

(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并能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不少于以下项目的检验: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砂、石常规检验;混凝土检验;掺合料检验;外加剂检验等检验项目;

(五) 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臵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并提供有效的定期检定证明;

(六) 试验环境:试验室环境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预拌混凝土标准养护室面积二级企业不少于20平方

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且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

(七) 检测联网:试验室自动采集检测数据系统应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监督管理网络平台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

(八)环保设施能可靠运行。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混凝土配合比试配参数应送工程属地监督检测机构进行试验验证,并出具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入工程档案;

2、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

3、用于生产的实际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生产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4、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施工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参与配合比设计。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进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臵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T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二条 生产用各类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定期检定(或校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做好保养、维护和自校工作,并保留好记录。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T5016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2010)及《普通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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