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新政〔2009〕46号

更新时间:2024-01-24 16:1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新政〔2009〕46号

新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新县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

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香山湖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县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四日

1

新县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为广泛吸引县内外资本,充分开发县内文化资源,做大做强以文化旅游为主导的文化产业,加快推进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工作,实现文化强县、旅游立县目标,特制订如下优惠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县境内文化旅游资源(包括可以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和革命遗迹、豫南民居、庙宇、古建筑等人文景观以及演艺、民间艺术等)的开发全面对外开放。

第二条 全面放开旅游市场。不论何种经济成份、何种所有制形式,只要具备企业登记条件,有资金来源,有经营能力,经县发改、文化、旅游、工商等有关部门批准,都可兴办文化旅游经济实体,经营文化旅游业务。

第三条 除国家明确规定禁止或限制的经营业务外,各种经济成份都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本县内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文化旅游商品的生产以及吃、住、行、游、购、娱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经营。

第四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项目投资符合本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旅游区总体规划和建设性详细规划的一切投资者,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不低于200万元,具体界定四个方面:

2

1、投资建设我县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及配套服务设施项目的。 2、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 3、投资新建“农家乐”综合项目的。

4、投资开发文艺演出、实景体验等活动经济项目的。

二、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外来投资新建文化旅游企业,通过建立县财政文化旅游开发基金,实行“税费先征后奖”。县财政文化旅游开发基金奖励额度为:

1、新建文化旅游企业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起,前3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第4、第5年上述留成部分的50%,税费奖励不超过5年。

2、新建文化旅游企业须交纳的市属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县级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0%。

第六条 新建文化旅游企业须交纳的本级政府收取和支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缴(办理相关证照和购买发票工本费除外)。

第七条 投资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对投资者补贴机制。凡新建规模以上的项目,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正式营业起,县政府每年按投资基数的5%进行补贴,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三、用地优惠政策

3

第八条 文化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中以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十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其地上旅游休闲度假设施享有与土地租赁期限一致的使用权。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计划。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创新文化旅游开发投入机制,鼓励客商采取参股、控股、购买旅游风景区经营权(TOT模式)或建设——经营——移交(BOT)融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和经营。允许外来投资文化旅游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在融资方式上,可以采用项目特许权、营运权、旅游景区门票质押担保和收费权融资。

第十二条 对新开发我县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的,由政府负责先行解决好“四通一平”(即通水、电、路、通讯和平整场地)事宜。

第十三条 客商来我县投资文化旅游产业,个人享受新县市民同等待遇。投资者就医和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新县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对在县内旅游景区(点)进行固定文艺演出的团4

体(两年以上),县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五、优化服务环境

第十五条 实行文化旅游外来投资企业领导联系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审批服务全程代办。对各类来本县投资文化旅游开发的项目和企业实行全程代办制,由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代办各项手续,实行“一揽子”服务,一般情况下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各项手续,同时为外来投资文化旅游企业提供代办后续的各种办证、年检、投诉等服务。

第十七条 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建成的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十不准”的要求优化企业经营环境。

第十八条 对投资者因业务需要派遣管理及技术人员赴港澳及出国考察学习的,外事侨务和公安签证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九条 对新引进县以外投资主体来我县直接投资景区、景点开发及旅游文化配套服务项目建设的中介人,按到位资金总量的3%予以奖励。对投资方新开发的景区景点,荣获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10万元,荣获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30万元;荣获AAAAA级景区(点)称号的,奖励50万元。

第二十条 从事旅游商品开发生产企业,按新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5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依照有关规定按新的用途补足土地出让金。

六、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景区景点指《河南省新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中明确的重点景区景点。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景区资源保护,促进合理

开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6日起施行。原有的文化改革发展相关的办法政策如同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县文化改革发展试验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主要优惠项目界定表

6

附件

主 要 优 惠 项 目 界 定 表

一、重点景区(点) 1、将军山景区包括: ①将军山文化广场建设 ②将军山综合开发

2、连康山(金兰山)景区综合开发 3、香山湖景区综合开发 4、将军故里景区综合开发

5、九女潭、天台山、黄毛尖等景区开发 6、毛铺、丁李湾古民居综合开发利 7、其它生态园和民俗园 二、宾馆酒店建设

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的。 三、农家乐建设

突出豫南特色的饮食、农耕、婚庆、民间艺术等吃、住、游、娱为一体的农家体验园区。

四、文艺演出

以新县红色文化、大别山民间文艺为主体的室内外固定演出项目。

主题词:文化 旅游 优惠 办法 通知

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14日印发 7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uu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