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铁运(06)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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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铁运[2006]161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3 第三章 特殊规定 ????????????????????8 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8 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10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12 第四节 金属材料及制品??????????????????15 第五节 预应力梁?????????????????????17 第四章 方案管理 ????????????????????19 第五章 满载工作 ????????????????????22 第六章 附 则 ?????????????????????23 附 表 ?????????????????????????24 附表1 货车使用限制表??????????????????24 附表2 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

表?????????????????????????25 附表3 凹底平车局部地板面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

重量表???????????????????????26 附表4 长大平车及落下孔车局部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 容许载重量表????????????????????28 附表5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

容许装载重量表???????????????????29

附表6 60t、61t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

表????????????????????????30 附表7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均布载荷时容许装载重量

表????????????????????????31 附表8 C70、C70H型敞车两枕梁间承受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装载

重量表??????????????????????32

附 件 ?????????????????????????33 附件1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另册)????????33 附件2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34 附件3 货物装载限界图?????????????????48 附件4 特定区段装载限制????????????????49 附件5 常用装载加固材料与装置????????????50 附件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试运方案及试运材料(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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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表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铁路局对《加规》第一条的补充

本规定系《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引伸规则《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以下简称《加规》)授权的补充规定,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均应遵守。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技术性强,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货物、货车的完整和行车安全,充分利用货车载重力和容积,安全、迅速、合理、经济地运输货物。

第四条 货物装载加固的基本技术要求是: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货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第五条 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要高度重视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配备专人负责,积极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和设备,不断改进和完善技术管理手段,提高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质量。

铁路局及其直属货运站段应成立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货物装载加固方案的审核、申报、实施工作,组织落实按方案装车、装车质量签认制度和货车满载措施,以及有关技术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应按本规则规定做好装载加固有关工作。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条的补充

路局直属站段装载加固技术领导小组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主管科长、技术人员为成员。

各货运办理站要成立装载加固小组,其人员、职责由站段确定,三等以上车站及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办理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货物装载加固工作。

装车单位要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精神,建立健全各项保证装载加固质量的措施办法和卡控制度,围绕以下7个方面进行严格把关:(1)装载加固方案;(2)加固材料;(3)车辆使用限制;(4)装载不偏载、不超载、不超限、不集重;(5)加固捆绑良好,不脱焊、不位移、不坠落;(6)篷布苫盖;(7)填制“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

第六条 各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装车岗位责任制,坚持装车从严、发站从严的原则,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

重点货物实行装车质量签认制度,铁路局应制定管内装车质量签认办法,并报部备案。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条的补充 实行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制度:

1.凡使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装载的各类货物,必须由装车货运员(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由企业运输员)负责填记“货物装载加固质量签认卡”(附件1,以下简称“签认卡”),经轨道衡过磅的散堆装货物可以轨道衡电子磅单代替,但焦炭等涉及加固及加固材料的须同时填记“签认卡”,内容只填记车号、起脊、均衡装载情况、加固材料并粘贴“产品合格准用证”。

2.装车完毕后根据货物实际装载加固情况逐栏填记。

按方案装车的,要对照方案规定的规格、件重、件数及装载加固办法进行检查并填记,不得填写含糊或笼统品名。

散堆装货物应记载货车的标记长宽、实测长宽、取值密度、装车高度和平顶情况,使用轮重测重仪监控的还应记明每轮实测数据,不得漏项、错填或简化、估计填写,使用汽车衡、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重量的,还应将磅单粘贴在“签认卡”背面;以轨道衡电子磅单代替签认卡的,必须逐车注明平顶情况。

3.对同一作业批次、同一到站、同一规格数量、同一装车方法(同一方案、同一划线装车高度等)的,可数车合填一份。

4.对“签认卡”、轨道衡电子磅单必须对照装车实际进行复查签认。车站组织装车的,由装载加固主管人员(四等及以下车站为货运领班)复查签认;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由货运交接检查人员进行复查签认;重点货物(军事运输、超限、超长、超重、集重及平车装运的除轨枕以外的货物等)一律由货运负责人亲自把关签认。

5.车站应指定专人负责“签认卡”及电子磅单的保管,按日期顺序装订成册,随时备查,保存期自装车之日起一年。

第七条 本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载加固方法、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应由托运人会同承运人,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组织试运。试运的有关要求按本规则第四章办理。

第八条 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由托运人自备,其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规则有关要求,以及铁道部公布的有关技术条件。

涉及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其专利保护、使用、转让及纠纷处理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规定。托运人不得使用经专利管理部门认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

第二章 基本技术条件

第九条 装车前应正确选择车辆,遵守货车使用限制表(见附表1)及有关规定。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货车装载的货物不得超出货车的设计用途范围。

货车的技术参数由铁道部运输局公布,常用敞车、平车、长大货物车技术参数参见附录。凡货车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与附录不一致时,以车体上的标记技术参数为准。货车制造、检修单位应确保货车车体上涂打的标记技术参数的准确性。

凡未经铁道部运输局公布的,技术参数不全的敞车、平车及长大货物车,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条 使用有端、侧板的平车装载长度或宽度超出车地板的货物,可将端、侧板放下,同时用镀锌铁线与车体捆绑牢固或用锁铁卡紧。

关”的平车在运行时,端板应处于立起关闭状态。特殊情况下,在安涂打“○

装车钩缓冲停止器后允许将端板放倒运行;或将两平车相邻端的一辆平车的端板采取可靠吊起措施后,可将另一辆平车的端板放倒运行。

第十一条 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

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货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一条的补充

货物总重心横、纵向偏离超出本条规定时,可采取配重措施,配重后货物的总重心按下列公式计算:

1.货物总重心在车辆纵方向的位置:

A=(±Q1a1±Q2a2±??Qnan)÷(Q1+Q2+??Qn) 2.货物总重心在车辆横方向的位置:

B=(±Q1b1±Q2b2±??Qnbn)÷(Q1+Q2+??Qn) 式中:

A、B----各为货物总重心距车地板横、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a1、a2??a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横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 b1、b2??bn----各货件重心距车地板纵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含配重货物); Q1、Q2??Qn----各件货物的重量(含配重货物)。

计算时,位于车地板横(纵)中心线一侧取“+”号时,另一侧则相应取“-”号。 五、对《加规》第十二条的补充

重车重心超过2000mm时,可采取配重措施,以降低重车重心高度。 需要限速运行时,装车站以电报向铁路局特调请示。

第十二条 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按表2-1的规定限速运行。限速运行时,由装车站以文电报铁路局请示,铁路局以电报批示,跨局运输则应同时抄给有关铁路局,并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表2-1 重车重心高度H (mm) 2000

第十四条 货车装载的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防护物、装载加固材料及

装置)不得超过其容许载重量。

允许增载货车车型、适于增载货物品类及允许增载重量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涂打禁增标记的货车不准增载。 铁道部未批准增载的各型货车不得增载。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四条的补充

货车上标有“限增”标记的货车,仍执行相关增载规定,但“禁增”车禁止增载。

第十五条 平车、凹底平车、长大平车局部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2、附表3、附表4。

2.货物支重面长度小于所需两横垫木之间的最小距离时,可按需要先铺设两根横垫木,然后在横垫木上加纵垫木,将货物均衡地装在纵垫木上。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五条的补充

平车装运的轨枕,在按方案装车的同时,底层必须铺设草支垫或稻草绳把,隔木应置于承轨槽内,除特殊情况经路局批准外,上3层(或上2层、上4层)必须与下3层(或下2层、下4层)压垛缝码放。

第十六条 C62A、C62A*、C62A*K、C62AK、C62A*T、C62AT、C62B、C62BK、C62BT、

C64、C64A、C64K、C64H及C64T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应遵照附表5、附表6。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容许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小于1.3m时加垫长度不小于1.3m的横垫木)承受均布载荷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在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宽度不小于1.3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

时,中部货物重量不得大于13t,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6.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且在车辆中部装载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所装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13t。

(1)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7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3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7.仅靠防滑衬垫防止货物移动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55t。

第十七条 C70、C70H型敞车局部地板面承受货物重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仅在车辆两枕梁之间、横中心线两侧等距离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或对称集中载荷时,容许载重量见附表7、附表8。

2.两枕梁直接承受货物重量且两枕梁承受的货物重量相等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承受均布载荷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如果需要在货物下加垫横垫木或条形草支垫(稻草绳把)时,应分别加垫在枕梁上及其内外各1m处。

4.靠车辆两端墙向中部连续装载货物,每端装载长度超过3.8m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2)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5.在车辆两枕梁内外等距离(装载长度不超过3.8m)范围内和车辆中部三处承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中部货物装载宽度不小于1.2m,重量不得大于25t;

(2)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2.5m时,全车装载重量可以达到车辆标记载重量;

(3)当两端货物的装载宽度不小于1.2m、不足2.5m时,全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65t。

6.货物的装载宽度小于1.2m时,可双排装载或加垫长度不小于1.2m的横垫木。

第十八条 货物突出平车车端装载,突出端的半宽不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300mm;大于车辆半宽时,允许突出端梁200mm。超过此限时,应使用游车。

第十九条 货车装载重量应使用计量衡器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按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确定。按装载高度确定重量的散堆装货物,托运人应根据货物的粒度、含水量等变化情况随时测定其密度,每季至少应测定一次,装车时,应按所装车辆的容积和货物密度,量尺划线,确定装载高度。货物密度的测定办法,

由铁路局统一制定。

散堆装货物装车后必须平顶。

铁路局对《加规》第十九条的补充 (一)监控设施配置:

1.月均装载散堆装货物900车以上的装车点(货场、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下同),必须安装电子轨道衡。

2.不足900车的散堆装货物装车点必须配置装载机称重装置或轮重测重仪(有电子轨道衡的除外),车站还应配置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的测密斗及台磅。

3.专用线、专用铁路由产权单位负责配置,未配置的不得组织装车。

(二)整车货物的装载重量由托运人负责确定,但承运人有权对货车装载重量进行复检及参与货车装载重量的过程控制:

1.站内设有电子轨道衡的,装车后必须车车过衡复检(专用线、专用铁路经自备轨道衡过衡并提供电子磅单的除外),电子衡单必须随运单交车站货运备查并加盖过衡单位专用章及过衡人员名章。

装载货物的重量,不得超过货车规定的重量,超过时应进行减吨处理并复衡,车站凭合格的电子衡单和散堆装货物的平顶状态(焦炭、水渣为均衡状态)放行。

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衡”。 2.无电子轨道衡的,按下列规定控制:

(1)散堆装货物执行测密划线装车制度和轮重测重仪监控制度。

测密工作以托运人为单位并由其组织进行,车站派人参加,每季对每一品位至少测定一次。测定时,比照装车实际适当压实,满装平顶,对同一品位的货物,要在不同的位置进行不少于三次的取样测定,取其中密度较大者作为标准,对粉状及其它易吸水的货物,应充分考虑天气因素,比照装车实际含水情况进行测定。测定后在“散堆装货物密度测定表”(附件2)上签章,交车站一份存查。

测密斗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

由托运人负责计算装载高度并划装载线,计算前,应对货车长宽进行实测,实际长宽大于货车标记时按实际长宽取值,装载重量按标记载重加规定的增载重量取值,每辆车划线不得少于16条(两侧各6条、两端各2条),每条线长不得小于300毫米,线距均匀。

运单及货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应记明货物密度、货车长宽及划线高度。

装车完毕后由装车单位进行平顶,并由装车单位利用轮重测重仪进行复查,一批次作业

10车以下的车车复查,超过10车的根据装载平顶高度情况进行抽查(不同密度的货物混装时,必须做到车车测定),抽查车数不得少于10车。

生铁、废钢铁(含压块)、锰铁、硅铁、料石、片石等个体体积大于1立方分米及装载高度大于车辆端侧墙的散堆装货物(焦炭、水渣等),可不执行测密划线装车制度,但必须经汽车磅等计量设备过磅并提出由过磅单位、过磅人员、托运人签章的过磅单办理承运,过磅后要一车一位,装车后要平顶,并使用轮重测重仪进行复查。过磅单附“签认卡”备查。

使用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货物装载重量的,其操作使用管理监控办法另行公布,凡以装载机称重装置确定重量的,托运人必须与装载机称重装置产权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货车装载重量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2)成件包装货物(500千克/立方米以下的轻浮货物除外)按件数和重量托运的,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记明货物的单件毛重,承运人应在货票“记事”栏转记,规格不同的,应分别填记并注明件数,规格过多的可另附经托运人签章的重量清单交车站附货票备查。车站应对每种规格货物进行不少于7件的件重抽查。

棚车、保温车等不需填记“签认卡”的货物,装车后,装车单位应对所装件数进行复核,根据货物装载的排、列、高及中间装载数量核实装车件数,记入“棚车类装载成件包装货物件重抽查及件数分布情况”小票(附件3),交车站货运装订成册备查。

件数过多托运人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未按件数承运的成件包装货物,使用棚车、保温车装车的,装车后应使用轮重测重仪抽查,抽查方法、车数比照散堆装货物抽查规定办理。

(三)散堆装货物防止泄漏规定:

1.为防止货物经车辆门缝、排水口泄漏造成货物损失并污染、损坏道床,对易于泄漏的散堆装货物(粉状金属矿、磷矿粉、红土)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漏布防止货物泄漏。

2.防漏布分为Ⅰ型和Ⅱ型两种,Ⅰ型布用于普通敞车,Ⅱ型布专用于红旗(铁壳)车。制作标准:Ⅰ型布为12500×(货物装载高度+500)mm,一边对应车门吊钩设置1500mm长的边绳,下部折角处设置4对固定底边的拴结绳;Ⅱ型布为1450×1450mm的正方形,对应拴结环设置300mm长的边绳3对。防漏布应质地良好,渗水性强。

3.装车方法:普通敞车装车前将Ⅰ型布紧靠车边呈L型分布,上边绳拴在吊门钩或拴结孔上,底边折角约300mm,下部拴结绳拴结在丁字铁或车门柱上,用货物将折角压实后方可装车,防漏布上边应高出货物100mm以上;Ⅱ型布拴结绳分别拴结在对应的拴结环(由车辆部门负责安装、维护)上,清通排水口并以稻草塞死后方准装车,Ⅱ型布可重复使用,但

装车前必须检查,保证状态良好。

(四)废钢、散装玻璃渣、焦炭的装载加固:

1.废钢、散装玻璃渣装车,严禁超出端侧墙高度,装载高度低于端侧墙边沿不足200毫米的必须使用钢网进行加固。

2.焦炭可起脊装载,起脊高度不得超过200毫米,焦炭装载高度(含起脊部分)超出货车端侧墙时,必须苫盖焦炭网,边沿距端侧墙上沿不足100毫米或需要超出端侧墙装载时,必须同时使用围档,边沿距围挡顶部不少于100毫米。

第二十条 装载成件包装货物时,应排列紧密、整齐。当装载高度或宽度超出货车端侧墙(板)时,应层层压缝,梯形码放,四周货物倾向中间,两侧超出侧墙(板)的宽度应一致。袋装货物袋(扎)口应朝向车内。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条的补充

敞车装载超出端侧墙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梯形码放时,收缩长度纵向不得小于货件长度(横向码放时为宽度)的二分之一,横向不得小于货件宽度(横向码放时为长度)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装载货物时,应使用必要的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常用装载加固材料和装置的技术条件及运用管理要求见附件5。

禁止使用菱苦土(菱镁砼)、水泥、砖、石等材料作为装载加固材料和制作装载加固装置。

篷布不能作为装载加固材料。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一条的补充

1.为保证货物装载加固材料符合《加规》第八条的规定,铁路局对部分重点加固材料实行达标管理:

(1)纳入铁路局达标管理的重点装载加固材料有:草支垫(含凹型)、稻草垫、稻草绳把、货物绳网、三角挡(木制、铁塑制)、合成材料制成的盒装钢板底托、焦炭围挡、焦炭网、废钢网、矿石防漏布等及其它需要进行达标管理的加固材料,此外,篷布绳网也比照加固材料纳入达标管理。

(2)达标厂的申报及批准

①凡具备加固材料生产能力,其产品符合《加规》第八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企业,都可申报加固材料定点厂家。

②申请厂家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提出下列资料:申请报告、生产

工艺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验收出厂制度、消防制度、产品规格尺寸及力值、县级以上技术标准部门或路局科研所出具的理化性能测试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涉及专利的专利授权书等。

③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资料,本着“正规合法,质优价廉,产用分离,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厂家的生产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产品价格、专利使用权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合格的厂家择优作为加固材料达标厂并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每年以电报予以公布。 (3)达标厂的日常管理

①加固材料达标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严格按产品质量标准规范化组织生产,业务上接受局货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②铁路局每年组织一次对达标厂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召开一次经验总结交流会,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及发现有乱抬物价、生产非范围产品等行为的,可根据不同情况责令整改或禁用其产品。

③凡达标家必须注册商标,并将标有商标、材料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厂址、电话及达到的技术标准编号等内容的标识张贴或拴挂在产品易于检查辨认处。 (4)达标加固材料的使用管理

①装车单位使用上述达标管理的加固材料,必须向铁路局公布的达标生产厂家购买,严禁重复利用和使用公布以外厂家或外局生产的装载加固材料(经铁路局批准的除外)。 ②货物绳网、篷布绳网、废钢网、焦炭网、焦炭围档、矿石防漏布等每车使用数量固定的加固材料,实行号码准用证制管理,达标厂家销售上述定点产品的同时,根据购买量付给购买单位相同数量的“产品合格准用证”,一车一证,证内应注明商标、材料名称、车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电话号码、防伪标记(或厂家公章)和流水编号等内容,式样由厂家自定,报铁路局货运处备案,必要时,厂家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式样保护,材质统一为不干胶纸。装车单位购买加固材料后,及时将“产品合格准用证”起始号报车站,车站应对号码进行购买登记(附件4之表4),并与厂家联系核实,无误后方准使用,装车后,装车单位应将“产品合格准用证”粘贴在“签认卡”背面,作为使用凭证备查。

③其它达标加固材料(草支垫、凹型草支垫、稻草垫、稻草绳把、三角挡、合成材料制成的盒装钢板底托等),车站应按购买使用单位的不同,分别建立“装载加固材料使用管理登记簿”(附件4之表1、表2、表3),指定专人将购买的发票(或其复印件)粘贴在登记簿上并根据发票逐车进行登记、销号,不得漏销、简化填记或多车合并填记(武钢除外),

按月进行汇总。如有转卖、报废的,其名称、数量及购买单位应注明并列销。

④装车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加固材料的使用管理,凡违反规定采取各种手段购买、使用非达标产品、假冒产品等装车的,严格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2.货物支架、座架使用管理:

(1)货物支架、座架可由使用单位设计、制作,并由所属单位委托武汉铁路局科研所进行测试并涂打或标注专用标记,测试报告铁路局、车站及所属单位各一份。

(2)货物支架、座架所属单位凭测试报告提出申请,经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批准并编号,编号式样为“WH××××”,由所属单位负责喷涂在支架、座架明显处,每个一号,不得重复。

(3)装车前,由装车单位负责,详细检查架体技术状态,是否有变形、开裂、有无检测标记和编号等情况,技术状态不良、无编号、无技术检测标记及超过检测期限的不得使用。

(4)货物支架、座架的租借比照货物转向架办理,不办理跨局租借。

(5)可重复使用的货物支架、座架的日常维护及管理以及报废标准比照货物转向架办理,但其技术检测周期为三年,使用年限为六年。

第二十二条 常用加固方法有拉牵加固、挡木或钢挡加固、围挡加固、掩挡加固、腰箍下压式加固、整体捆绑等。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常用计算公式见附件2。 加固的一般要求:

1.拉牵可采用八字形、倒八字形、交叉、又字形或反又字形等方式。 2.使用多股镀锌铁线、盘条加固时,需用绞棍绞紧,绞紧程度不能损伤铁线、盘条。

3.使用钢丝绳加固时,应采用配套的钢丝绳夹。使用紧线器作连接装置时,紧线器与钢丝绳的强度应匹配。

4.使用挡木或钢挡加固时,其高度不宜过大,与车地板之间要有足够的联结强度。

5.掩挡的有效高度应符合要求,掩挡与车地板的联结强度必须足以保证掩挡自身不发生移动或倾覆。

6.使用腰箍下压式加固时,每道腰箍的预紧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7.必要时,加固线与货物、车辆棱角接触处应采取防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固货物时,所用绳索或加固线捆绑拴结后的余尾部分,长度不得超过300mm,一般不短于100mm。

第二十四条 对超出端侧墙(板)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应用绳网或绳索串联一起捆绑牢固,也可用挡板(壁)、支柱加固、镀锌铁线(盘条)等加固。

袋装货物起脊部分应使用上封式绳网等进行加固。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四条的补充

对敞车装载超出端侧墙高度的成件包装货物,超出不足一层但超出部分超过货件本身高度二分之一的成件包装货物未使用绳网加固的,应在端部斜拉牵加固。

对敞车装载超出端侧墙的易窜动货物(木材、竹子、型材、钢管、电杆、结构架等),在方案的基础上一律在端部加装挡板(加固壁)或满插支柱,在无法加装挡板(壁)或满插支柱的情况下,也可使用兜头拉牵加固。

凡苫盖篷布的,必须加盖篷布绳网。

第二十五条 使用铁地板长大货物车装载货物,可采用焊接加固,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接地措施。卸车时应由卸车单位恢复车辆原状。禁止在车辆上挖孔。

第二十六条 专用货车上附设的装载加固装置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则要求,生产厂家或产权单位应提出装载加固装置的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经铁道部运输局组织审核、公布后,装载加固装置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超限、超长货物

第二十七条 一辆平车装载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均重货物使用60t、61t平车装载,两端均衡突出时,其装载重量不得超过表3-1的规定。

表3-1

突出车 1500 端长度 L<1500 ≤L< L(mm) 2000 容许装载58 57 重量(t) 2000 ≤L< 2500 56 2500 ≤L< 3000 56 3000 ≤L< 3500 55 3500 ≤L< 4000 54 4000 ≤L< 4500 53 4500 ≤L≤5000 52 2.货物一端突出端梁装载时,重心容许纵向偏离量应根据附件2计算确定。 3.所用横垫木或支(座)架的高度,应根据附件二计算确定。 4.共用游车时,两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500mm,见图3-1。

mm

图3-1

5.游车上装载的货物,与货物突出端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2,货物突出部分的两侧不得装载货物。

mm

图3-2

第二十八条 跨装超长货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两车负重。负重车车地板高度应相等,如高度不等时,需要垫平。 对未达到容许载重量的货车,可以加装货物,但不得加装在货物的两侧,与跨装货物端部间距不小于400mm。

2.在两辆负重车的中间只准加挂一辆游车。

3.跨装货物应使用货物转向架,货物转向架有关具体规定见附件5。 货物转向架的支重面长度应遵守第十五条的规定。货物转向架下架体的重心投影应位于货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纵向偏离时,应遵守本规则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4.货物转向架上架体与跨装货物,下架体与车辆分别固定在一起。对货物及货物转向架的加固不得影响车辆通过曲线,并将提钩杆用镀锌铁线捆紧。

5.中间加挂游车的跨装车组通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或尽头线时,可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进。

6.跨装车组应使用车钩缓冲停止器,安装应在车钩自然状态下进行。 7.跨装车组禁止溜放。

铁路局对《加规》第二十八条的补充

(4)试运的总体评价、结论及建议; (5)参加试运的单位及人员名单。

第五十八条 铁路局和装车站应严格控制和掌握试运方案的试运范围,未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扩大试运范围和延长试运时间。

装车站要建立试运方案管理台账,对试运方案从严掌握,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记明方案编号;到站要对按试运方案装车的货物装载加固状况进行重点检查和确认;到站、中途站发现问题时,除按规定处理外,同时向铁道部运输局及发送铁路局、发站拍发电报,电报中应记明以下事项:发站、到站、装车单位、承运日期、方案编号、存在的问题、处理情况等。

第五十九条 定型方案长期有效;试运方案不跨年度,连续试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3年;暂行方案有效期及比照方案有效期由铁路局规定。

凡需继续执行的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方案执行单位须在有效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方案执行情况(试运方案为试运总结)和下一步运用请求逐级审核上报方案批准单位,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逾期未申报者,原暂行方案(比照方案)和试运方案自行废止。

铁路局对《加规》第五十九条的补充

暂行方案有效期以年度为单位,不跨年度,但比照方案的有效期经批准可按被比照方案有效期执行。

第六十条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工作应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 方案论证、技术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关于技术服务有关规定,与委托人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向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要符合规定。凡存在伪造试验数据、不按批准的试运大纲进行论证和试验、方案论证和试验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服务不良、违规收取费用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方案论证、技术检测资格。

凡因论证和试验单位违规操作及相关人为因素造成行车和货运事故的,追究论证、试验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满载工作

第六十一条 货车满载工作是在安全运输的前提下,提高货车静载重。铁路局和装车站要加强货车满载组织管理,深入开展攻关活动,不断改进货物包装和装载方法,优化装载方案,总结工作经验,实现巧装满载。

满载工作的主要方式是:整车货物轻重拼装,轻浮货物超定额装载,集装化增载,自备箱(车)回空利用,散堆装货物减少亏吨等。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十一条的补充

车站应建立健全货车满载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设立专人,负责满载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宣传、指导、分析、追究及考核。

车站应在货运营业场所张贴有关增载规定和主要车种允许装载重量参考表,必要时复印发放给托运人。装车单位应认真按允许装载重量组织装车,达不到标准的要认真分析。对货物装载重量有限制规定(如方案限制等)而达不到允许装载重量的,运单、货票必须填记货物装载的实际重量,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填货物重量。

第六十二条 装载货物应合理选择车辆,货种适合车种,充分利用货车的有效载重力和容积。

装运畜、禽类应尽量组织多层装载。托运人应根据需要配置多层装载设备。 第六十三条 铁路局、装车站要将货车静载重指标归口纳入考核,货车静载重报告(铁运-9)应正确填写,按时上报。

各铁路局对货车静载重完成情况要按季考核分析,并根据管内情况增加必要的项目。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十三条的补充

铁路局每季对静载重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条文、附件、附录,补充、修改时,除以文电形式发布外,将在《铁路客货运输专刊》上予以公布。附件1、附件5、附件6的补充、修改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

第六十五条 铁路局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局管内的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昆明铁路局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米轨铁路的相关规定。

铁路局对《加规》第六十五条的补充

各直属站、车务段可依据《加规》及本补充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11月1日施行。

对《加规》第六十六的补充

本补充规定由局货运处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武汉铁路局〈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补充规定》(武铁货[2005]263号)同时废止。

修改一览表

修改 次数 公布 1 发文日期 06.8.18 08.8.2 文 号 铁运[2006]61号 铁运[2008]106号 专刊期数 实行日期 06.5 06.11.1 发文之日 备 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ut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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