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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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服务体系,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布式充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公共充电设施、自用充电设施两类。

(一)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专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和居民自建自用为主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市本级(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三县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要求

第四条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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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依据“桩站先行”的要求,适度超前建设,逐步形成比较完善、智能高效、互联互通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

第五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二)新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

第六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场所、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应提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的审核意见;在项目进行规划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进行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突出“公共快充为主,专用、自用快慢兼顾”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经营企业在我市投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单位、居民建设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

第八条 建立“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模式,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业务,提升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快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新型充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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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路灯杆资源,鼓励建设新型智慧充电灯杆。

第九条 鼓励在商场、超市、酒店、公园景区、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对公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公交首末站、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对于出租、物流、租赁等非定点定线的公共服务领域,利用内部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并结合公共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引导政府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鼓励社区和居民在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私人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可收取一定充电费用。

第十条 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减少报装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一)对涉及电力增容或新增建筑物的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需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备案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开工建设。其它项目可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

(二)居民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以及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新建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尽可能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 建设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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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及其设计、建设、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其中充电设施应具备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对涉及电力增容的工程原则需执行招投标,施工单位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试)资质。充电设备必须符合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对用户居住地建设充电设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按照全国统一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所在物业公司应当配合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 公共充电设施建成后,由市推广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消防、电力等单位对充电设施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要预留数据系统输出功能、统一信息交换协议。建立全市统一的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鼓励经营企业、单位和私人的充电设施基础数据接入统一平台,整合资源信息,促进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经营企业要配备专职人员和应急装备,加强对充电设施维护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大对违规用电、私拉电线、建设施工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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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设施的消防检查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停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给予通知提醒、挪车处理。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按充电设备的实际投资给予财政补助。

(一)对由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承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设备投资25%的资金补助。

(二)对公交企业自建的充电设施,其对外开放充电并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的,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30%的资金补助,充电桩功率<150千瓦给予设备投资20%的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执行扶持性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充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七座及以下电动汽车上限标准暂定为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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