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权资本化的条件与核心问题分析

更新时间:2023-07-25 06:53: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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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专利权资本化中,所具备的条件是程序要合法、与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对专利权出资方的限制。

企业专利权资本化的条件与核心问题分析

(一)企业专利权资本化的条件

1.企业专利权资本化的程序必须合法

企业专利权资本化可以通过专利权转让与专利权使用许可两种形式。应当注意,通常所说的专利权转让、使用许可与专利权资本化范畴的转让、使用许可不同。在专利权转让方式出资的情况下,出资方不像普通专利权转让那样获得专利转让费,而是获得投资企业的股权。而且,并未完全丧失对该专利的权利,因为出资方仍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财产的分享。在企业终止时,原专利权人仍可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该项专利权,专利权可以“弹回”到出资方手中。

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当办理权利移转手续。就专利权以转让方式出资的,应由出资方与接受方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采用专利许可使用形式出资的,应当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另外,从权利转移手续的办理时间看,我国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专利权人向新设立的内资企业用专利权投资时,权利转移手续应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为认缴资

在企业专利权资本化中,所具备的条件是程序要合法、与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对专利权出资方的限制。

本,出资各方可分期认缴出资,专利权人以专利权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时,既可以约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办理权利移转手续,也可以约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

2.企业专利权资本化与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应当同步进行

企业专利权资本化是企业的专利权在专利法律保护下进行资本运营的过程,也就是作为专利权人的企业将其专利权作为资本进行投资。这一资本化过程是与投入资金、设备、厂房等物质资本投资方共同投资人股的过程。

换言之,专利权只是企业经营的生产要素之一,它只有与实物、货币等有形资本相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如此,企业专利技术出资还必须将它与有形资产投资的比例限定在一定的比例之内,不能让专利权量化为产业资本后所占的企业资本的比重过高。当然,国家另有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外。

3.企业专利权资本化对专利权出资方的限制

(1)权利限制

企业如果以专利权转让的形式出资,那么它对用于出资的专利权应享

在企业专利权资本化中,所具备的条件是程序要合法、与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对专利权出资方的限制。

有出资入股的处分权,保证投资于企业的该专利权没有任何第三人相对抗。企业如果以专利权使用许可的形式出资,那么它对用于出资的专利权要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承担义务。具体地说,如果是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出资方不能自己利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也不得再以该专利权向第三人投资。如果是专利排他许可合同,除出资方与所投资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外,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出资方不得授权任何第三者使用,也不得再以该专利权向第三者投资。

而且,企业以专利权投资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专利技术是无形资产,不易估价,一旦作为投资后就具有长远的影响。对这种权利的投资自然应作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当专利权在被作为投资后因出资方的原因未缴年费、声明放弃、提前终止时,对被投资的个人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较大。为此,专利权出资方应当承诺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必须补足其出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对企业以专利权出资承担的风险也不能限制过多。从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角度讲,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只承担有限责任。就企业以专利权出资而言,专利技术价值的不稳定性、被投资公司对专利权出资占有的非独占性都会使专利权的资本化和物质资本相比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

在企业专利权资本化中,所具备的条件是程序要合法、与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对专利权出资方的限制。

特别是就企业以专利权出资本身看,存在的不稳定性和风险较大。例如,企业以专利权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在多长的时间内获得收益,难以预测。技术本身的风险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企业之间技术竞争日益激烈,技术竞争的结果可能使现有技术很快被新的技术所淘汰。

另外,企业投资的公司接受专利权出资后,通常需要围绕专利技术进行配套投资,如在专利产品和工艺商业化方面的投资、外观改进的投资、广告促销投资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方面的投资等。如果专利权资本化运营中存在问题,这些投资效益也会受到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表明在企业专利权的投资方面更需要企业自身良好的管理。

尽管如此,企业以专利权出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错,对专利权在投资入股期间的贬值或在法律上的丧失,不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出资违约责任,以维持企业实现专利权资本化的积极性。如果以专利权出资的股东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另当别论。上面提到的补足资金和承担损失的情况就是针对这种主观过错而言的。在须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方面,专利权出资方应在其获得物质利益的限度内承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2)对其他投资者行使权利的限制

在企业专利权资本化中,所具备的条件是程序要合法、与企业有形资产投资同步进行、对专利权出资方的限制。

企业以专利权出资不得恶意利用出资损害公司其他物质资本股东的权益。不仅如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角度出发,企业专利权出资方不得利用其专利技术优势向所投资的企业提出不合理条件。如不准所投资的企业再接受第三者的专利权投资,要求接受投资的企业必须购买其原材料、零部件、设备等。

(二)用作企业出资的专利权的评估作价

对专利权依法评估作价是企业专利权资本化的核心问题。作价过高会造成所投资企业资本的虚假膨胀,使专利权出资方侵占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因为这样势必会多占股权收益。作价过低则又会损害专利权出资方利益。因此,如何科学、准确地将企业出资的专利权量化为产业资本,实现其投资价值确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从前面引述的法条也可以看出,用于投资的专利权是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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