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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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 经济法学

题目名称: 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学 院: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专业班级: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班 姓 名: 许源铭 学 号: 20111602310085 年 级: 2011级

评阅教师: 刘亚丽

2012年12月23日

价格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阐述了价格欺诈的定义,通过对价格欺诈行为的危害及

其原因进行分析,根据价格欺诈行为的现状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以求达到规范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目的。

关键字:价格欺诈 法律 一、 价格欺诈的定义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期,价格欺诈行为的出现是一种非常态经济现象。但是,这并不等于我们就允许价格欺诈行为的存在。事实上,价格欺诈行为危害性极大。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行为的存在,不仅使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处于价格欺诈的潜在风险,从而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价格欺诈行为还属于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扭曲了市场信号,误导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研究价格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分析价格欺诈现象的严重危害性,探讨价格欺诈行为的治理对策,对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及其他正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价格欺诈的危害

1、 损坏了消费者和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商品交易的重要依据。价格欺诈,是经营者通过诱骗方式使消费者与其进行商品交易,属于《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一方面,首先价格欺诈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欺诈是利用使消费者误解或虚假的价格手段,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其结果必然是经营者提高或变相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必然会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其次,价格欺诈在一定程度上 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价格欺诈行为间接损害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因为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增加了其他正当经营者的交易成本,恶化了市场竞争风气,阻碍了其他市场主体运作,实际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误导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市场机制是指在市场机制体内的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之间互相联系及作用机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是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之一。价格职能对市场经济起到的作用就是价格作用,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杠杆作用。首先,价格作用是价格职能的外化。价格能准确、及时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劳动耗费和供求状况。其次,价格是市场交易过程中的一种社会调配。价格变动调节了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关系,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引导作为市场主体的供求双方经营调整,从而导致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由此可见,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是市场经济进行资源配置的首要条件,而价格欺诈现象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经济进行

资源配置的初衷,破坏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平衡性。价格欺诈属于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与价格欺诈相适应的价格是与商品价值相背离的畸形价格,其为市场经济提供的是虚假的、不真实的价格信号,欺诈的价格要比正常的价格高出许多,破坏了市场价格信号系统,导致了市场价格对生产、流通、消费的正常调节功能失调,这在长远上必然会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3、 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健康有序发展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中,市场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竞争行为,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才能适应市场变化,也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质量与服务水平,最终从在根本上促进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及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但是,不健康的、无序的市场竞争只会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因为只有在健康、有序的市场价格竞争中,才可以更好维护消费者和其他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欺诈则恰恰相反,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在市场竞争中,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价格竞争表现为商家扩大市场占有率,获取市场利润的一把利器。合法的价格竞争是允许的,它有利于市场的发展。然而,价格竞争并不等同于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以欺诈作为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蒙骗,侵蚀我国市场经济的根基,阻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的建立。

三、 价格欺诈在我国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价格欺诈行为在我国非常普遍,甚至有越演越烈的趋向。在我们的生活中,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夸标价、

虚假折价、模糊赠售、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质量与价格或数量与价格不符等价格欺诈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我们都习以为常,认为不用“大惊小怪”。例如今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电商价格战”。2012年8月14日,京东CEO刘强东两条微博掀起电商争霸导火索,其后包括苏宁、国美等多家电商高层在微博中回应了刘强东,一时间电商行业硝烟弥漫,新一轮电商大战拉开序幕。随着当当、易迅等企业的“乱入”,正演变为整个国内电商行业的混战。2012年9月,国家发改委认定电商价格战欺诈,需要严惩。

为什么价格欺诈行为在我国大行其道?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我认为价格欺诈行为在我国如此猖獗的原因有下面几点: 1、 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在价格欺诈的现存立法上,缺乏刑事法律规制的内容,注重经济处罚而轻视司法处罚。价格欺诈行为之所以盛行,这与相关立法给予的处罚过轻有关。正是因为价格欺诈行为的违法成本过低,实质上纵容了价格欺诈行为,这才导致部分经营者敢于违法进行各种价格欺诈行为,大肆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法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基本是“填补性”性质的,并不具备 “惩罚性”性质。本人认为,价格欺诈带着明显恶意,更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与补偿性赔偿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民事法律制度,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更加能够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在价格欺诈

的经济处罚上缺乏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制度,造成了价格欺诈的违法成本过低甚至是无违法成本,导致了众多经营者不惜以身试法以谋取非法利益。因为现行价格法规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处惩偏轻,无法触动经营者的痛感,无法迫使商家权衡价格欺诈的成本、收益,根本不能遏制住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冲动。 2、 当前反价格欺诈的维权成本过高。

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进行小额度交易过程中遭遇到了价格欺诈行为,因为消费额度较小,相对于反价格欺诈的维权成本而言则显得比较昂贵。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大多数的消费者不愿意花费时间、金钱为小标的额度的消费纠纷与价格欺诈实施者进行官司维权。

3、 执法队伍素质待提高,执法力度不够

在生活中,许多人在遭遇价格欺诈时往往选择“忍气吞声”,不去相关的法律部门请求维权,只求自己下次擦亮眼睛不再上当,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相关法律部门的不作为!当消费者受到价格欺诈到相关部门请求维权时,执法部门常会相互推诿,以“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我们管不了”等等理由来应付消费者。有人说,在奸商哪里受到欺诈就够了,没必要再浪费几毛钱电话费去执法部门找气受,何苦来着?

尽管现在的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但执法部门若能按照相关的法律严格执行,相信价格欺诈的猖獗之风也就能得到很好的控制了吧。 4、 社会监督价格机制不完善

首先,社会监督价格参与主体不广泛。当前,价格欺诈社会监督价格的主体主要局限在以各级物价局为主体,工商、税务部门为辅助等一些行政机关,消费者、企业单位并没有真正纳入到价格监督体制,缺乏与价格最关键主体的积极参与意识,影响了价格欺诈监督机制的良好发挥;其次,各个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各个行业协会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协会管理、监督的作用,未能真正发挥自身在市场价格监督、明码标价制度普及方面的独特作用,也没有真正在社会上提高市场价格监管的社会参与度。最后,物价部门监督工作未能形成合力。也就是说,我们各级物价监督部门未能很好协同工商、税务、质监、行业协会等部门展开反价格欺诈工作,没有真正发挥市场价格监管的应有作用。

四、 如何解决价格欺诈问题

1、 完善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体系,填补现有法律存在一些漏洞,同时,加大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要让大家明白,进行价格欺诈是要付出“严重代价”的,提高人们进行价格欺诈的成本,对实行价格欺诈者进行“惩罚性”的处罚,使人们不敢轻易实行价格欺诈。 2、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符合价格法律规划的目的之一。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而价格欺诈行为,往往都是以高于商品的正常价值的不合法价格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其是以不真实的、虚假的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市场交易,这

从根本上违背了等价交换的原则,实属钻法律漏洞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并最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要维护消费的合法权益,就要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主动性,以达到打击价格欺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3、 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

价格执法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其不仅在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层面上要求比较高,且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变化,价格欺诈已经演变成为了极具隐蔽性、智能性、动态性、复杂性的违法行为,这就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

然而,在当前的反价格欺诈执法中,尚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比如执法的态度问题。其主要表现为执法手段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粗暴执法的现象未曾间断,可以说不依法,不文明,不公正,不安程序的价格执法行为还未完成消除。所以说,要消除价格欺诈的现象,就要提高价格执法队伍的素质,提高执法力度。做到文明执法,“有法必依”。 4、 完善社会监督价格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可赋予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管理、协调等权力,在行业协会完全健全后,还可赋予行业协会更大的权力,如参与审价、定价等权力。在此,本文建议行业协会可引入以下管理手段:一是行业协会自行制定本行业的行业规范,以协会约束力限制企业价格行为,杜绝违法商业价格行为的出现;二是

制订本行业协会的价格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应该遵守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实行明码标价并提倡明码实价,对价格欺诈行为,行业协会应该建立一定的惩罚制度。

其次,政府应该帮助建立省、市、县和乡四级消费者组织,将分散的消费者依法组织起来。该四级消费者组织专门从事消费信息搜集发布、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检查、定期出版刊物和接受消费者投诉等工作,帮助消费者开展反价格欺诈诉讼活动,通过法制宣传切实增强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ul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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