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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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2.2.3-1和表2.2.3-2中的指标。 表2.2.3-1 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

区 域 一区 二区 三区 特大城市 0.8-1.2 0.6-1.0 0.5-0.8 大城市 0.7-1.1 0.5-0.8 0.4-0.7 城 市 规 模 中等城市 0.6-1.0 0.35-0.7 0.3-0.6 小城市 0.4-0.8 0.3-0.6 0.25-0.5

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

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

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2.2.3-2 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区 域 一区 二区 三区 特大城市 1.0-1.6 0.8-1.2 0.6-1.0 大城市 0.8-1.4 0.6-1.0 0.5-0.8 城 市 规 模 中等城市 0.6-1.0 0.4-0.7 0.3-0.6 小城市 0.4-0.8 0.3-0.6 0.25-0.5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宜采用表2.2.4中的指标。

表2.2.4 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区 域 一区 二区 三区 特大城市 300-540 230-400 190-330 大城市 290-530 210-380 180-320 城 市 规 模 中等城市 280-520 190-360 170-310 小城市 240-450 190-350 170-300

注:综合生活用水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之和,不包括浇洒道路、绿地、市政用水和管网漏失水量。

2.2.5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估算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的给水干管管径或预测分区的用水量时,可按照下列不同性质用地用水量指标确定。

1 城市居住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单位居住用地和水量可彩表2.2.5-1中的指标。

表2.2.5-1 单位居住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用地代号 R 区 域 一区 二区 三区 特大城市 1.70-2.50 1.40-2.10 1.25-1.80 城 市 规 模 大城市 中等城市 1.50-2.30 1.30-2.10 1.25-1.90 1.10-1.70 1.10-1.60 0.95-1.40 小城市 1.10-1.90 0.95-1.50 0.80-1.30

注:1.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用地代号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下同)。

2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应根据城市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商贸繁荣程度以及公共设施的类别、规模等因素确定。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2中的指标。

3 城市工业用地用水量应根据产业结构、主体产业、生产规模及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3中的指标。

表2.2.5-2 单位公共设施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用地代号 C 用地名称 行政办公用地 商贸金融用地 体育、文化娱乐用地 旅馆、服务业用地 教育用地 医疗、修疗养用地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用水量指标C 0.50-1.00 0.50-1.00 0.50-1.00 1.00-1.50 1.00-1.50 1.00-1.50 1.00-1.50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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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5-3 单位工业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km·d))

用地代号 M1 M2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用地代号 一类工业用地 1.20-2.00 M3 二类工业用地 2.00-3.50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三类工业用地 3.00-5.00

注:本表指标包括了工业用地中职工生活用水及管网漏失水量。 4 城市其他用地用水量可采用表2.2.5-4中的指标。 表2.2.5-4 单位其他用地用水量指标(万m3(km2·d)

用地代号 W T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用地代号 仓储用地 0.20-0.50 U 对外交通用地 0.30-0.60 C 工业用地类型 用水量指标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绿地 0.25-0.50 0.10-0.30 S 道路广场用地 0.20-0.30 D 特殊用地 0.50-0.90

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6 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时,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水部分所要求的水资源供水量为城市最高日用水量除以日变化系数再乘上供水天数。各类城市的日变化系数可采用表2.2.6中的数值。 表2.2.6 日变化系数

特大城市 1.1-1.3 大城市 1.2-1.4 中等城市 1.3-1.5 小城市 1.4-1.8 2.2.7 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2.2.8 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的水量应根据用关部门的相应规划纳入城市用水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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