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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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

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成房物管[2005]14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8.16 【实施日期】2005.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成房物管〔2005〕14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附件:《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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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在退出中的交接工作,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正常进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物业管理正常秩序、依法有序、平稳过渡、防止损失产生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工作。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过程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应依法接受物业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坚持诚信守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本意见规定的退 2 / 3

出程序和相应职责,认真依法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应当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并保持物业项目管理的正常有序性、持续性、长效性,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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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tv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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