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资培育之大学申请办理地方教育辅导工作经费补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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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部份條文修正案)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中(三)字第0950025353C令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二 月 十五 日

台中(三)字第0960009556C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四 月 九 日

台中(三)字第0970037050C號令修正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輔導,從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典範教學示例研發、高級中學課程教材教法研究推廣,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習教師)教學、級務、行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修機會,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高雄師範 大學等三校。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 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 東教育大學、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等九校。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或師資培育中心評 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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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下:

實施項目 典範教學示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實施範圍 實施方式 相關配合辦理單位 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等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進修 配合高級中學及國民中小1. 邀集輔導區內學一貫課程改革需要,與領導及教學卓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越學校之校長局、縣(市)政府或高級中或教師共同合等以下學校合作辦理各類作,研發典範教科課程與教學方法及典範學示例。 示例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2. 辦理課程相關法推廣。 議題研討會,推廣典範教學示例。 3. 配合辦理教學觀摩活動。 1.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1. 進行進修需求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調查,規劃開班(實習教師)教學、級及活動類別。 務、行政、班級經營實2. 辦理教師進修務指導能力,提供實習研習活動。 輔導教師進修機會。 3. 辦理研討會。 2.實施學校及教師進修需4.教材教法研討會。 求調查,依教師專業能力及學校本位需求,規5.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劃地方教育輔導區教師 進修活動。 本部中部辦公室、臺北、高雄市等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含福建省金門、連江縣)、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2

3.就地方教育輔導區內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推薦適當學校規劃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理念之實地研究與推廣,以提升教學效能。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補助原則:

1、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 集鄰近區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 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 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 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本要點之補助,採部分補助,本部應依計畫內容充實度、區位鄰 近性、專長相符性、資源符應性及輔導規模審查後,核給補助額 度,並以不超過整體計畫所需經費三分之二為限,不足部分,由 各校應自籌配合款(含本校、 地方教育主管機關配合款,應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

(二)補助項目: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其項目 如下: 1、業務費:

(1)主持費、引言人費、評論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演講費:每小時一千五百元。 (3)出席費:每人每次二千元。

(4)工讀費:每人每天七百六十元(或每小時九十五元)。

(5)撰稿費:每千字五百八十元至八百七十元。 (6)編稿費:每千字三百五十元。

(7)用品費:辦理輔導工作所需業務用品,覈實核編。

(8)印刷費:編印地方教育輔導手冊、會議手冊及研討文件、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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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及報告等。

(9)餐費:辦理半日者,餐費以一百二十元為限;辦理一日以上者,

每人每日餐費以二百五十元或二百七十五元為限。

(10)場地布置費:覈實編列,提供校內場地者,得編列布置費。 2、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報支。

3、雜支:以第一目至第二目所列經費之百分之五內編列。 4、本要點未規定補助事項,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

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自行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 會議,並於每年四月二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 經費申請表向本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含計畫依據、目的、

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 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辦單 位網址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事項: (一)請撥:

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向本 部請款。 (二)核結: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於每年十一月二十 日前執行完畢,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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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於十二月二十日向本部辦理核 結。 (三)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

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 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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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區○○○○(學程類別)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

一、計畫依據 二、計畫目的 三、執行單位

註:民國____年□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教育程程評鑑 獲□特優、□優等,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一等。 四、計畫期程 五、輔導主題 六、工作項目 七、辦理方式 八、輔導人員 九、參加對象、人數

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1-1) 十一、支援事項及單位 十二、預期效益

十三、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2) 十四、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承辦單位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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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 _______(學校)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

編號 活動名稱 辦理方式 計畫辦理 日數/場次 參加對象 日期 參加 人數 活動地點 活動內容概述 備註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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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

□核定表 申請學校: 計畫名稱:97年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 計畫期程: 96 年 月 日至 96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或策略聯盟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自籌款含: 1.學校自行籌支金額計 :_______元 2.地方主管機關補助金額計:_______元 經費項目 計畫經費明細 單價(元) 數量 業 務 費 小計 總價(元) 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說明 金額(元) 說明經費計算 基準或經費來源 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核實編列報支 以前二項總額之5%內編列 說明 差 旅 費 小計 雜 支 小計 9

附件2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申請表

□核定表 申請學校: 計畫名稱:97年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 計畫期程: 96 年 月 日至 96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合 計 承辦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單位 或負責人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備註: 1、依行政院91年5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1003820號函頒補助方式: 對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向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酌予補助 時,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補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助人事費餘款繳回方式: 為原則;另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則一律不予補助。 □依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3、各經費項目,請依本部補助要點相關規定,以業務費、差旅(□繳回 □不繳回) 費、雜支三項為編列原則。 □其他(請備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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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__________(學校)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成效彙整表

編號 活動名稱 辦理方式 辦理日日數/參加對參加 活動地活動內容執行成效 備 期 場次 象 人數 點 概述 註 如:學員整體滿意度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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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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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機關名稱: 計畫名稱:

教育部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術研討會經費收支結算表

計畫結餘款(F=A-E)

應繳回教育部餘款 憑證號碼 請勾選 備註

所屬年度: 計畫主持人: 單位:新台幣元

教育部核定函日期文號: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教育部核定教育部核定經費項目 計畫金額 (A) 教育部撥付金教育部補助比補助金額 實支金額額(C) 例(D=B/A) (B) (E) 經常門 餘絀數繳回教育部 餘絀數納入校務基金 部分補助 酌予補助 (請列舉各分攤單位與金額) 教育部: 元 自籌配合款: 元 內含 本校: 元 合 計 業務(執行)單位:

會計單位:

其他共同補助機關: 元 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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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二份.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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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t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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