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衡阳贿选案反思宪法规定的人大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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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2013年在职法硕班《宪法》课程作业

从衡阳贿选案反思宪法规定的人大选举权

姓名:唐春华 学号:P131900402

【摘 要】:本文通过反思近期曝光衡阳贿选案,试图解析在现阶段人大选举中发生贿选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贿选问题。 【关键词】:衡阳 贿选 反思 人大 选举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湖南省衡阳市召开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在差额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的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

2013年2月开始,有群众陆续向中央有关部门举报,引起了中纪委高度重视。4月上旬,中央成立衡阳破坏选举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中纪委成立了专案组。6月中旬,专案组赴衡阳市开展全面调查,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衡阳破坏选举案共有56名当选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钱拉票的行为。12月28日,衡阳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确认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对5名未送钱拉票但工作严重失职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终止其代表资格。衡阳市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决定,接受512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钱物但工作严重失职的市人大代表辞职。另有6名收受钱物的衡阳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调离本行政区域已经终止代表资格。56位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中,有20位来自人大、政府机关、行政机构及国家企事业单位,涉及32位企业界人士。2014年1月2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衡阳贿选案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经中央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童名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这起建国以来最触目惊心的人大代表贿选大案,据官方公布的数字有56人花费了共计1.1亿元人民币买票当选,这批湖南省级人大代表平均各以约200万元买票;而500多衡阳市级人大代表和工作人员(518名代表和68名工作人员),平均每人收取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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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好处费”。这次人大贿选大案,使人们看到,一些商人通过利益输送当选为人大代表,谋取政治利益;另一些人大代表则将手上握有的政治权力寻租,导致人大异化为钱权交易、官商勾结的场所与平台。

人大贿选并非个别现象,衡阳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除几家中央媒体事后稍作跟进评论,一般媒体讨论的不多,目的也许是避免贿选案给社会心理造成太大冲击,但案件的本身,不能不引发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至中国现行制度的深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宗旨的直接体现,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我国的政治制度是由各种不同的具体政治制度构成的,主要包括宪法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国家元首制度、干部公务员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等。这一系列具体的政治制度保证了国家政权有效地运作,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面地保障和促进了社会主义人权保障事业健康和有序地发展。其中,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涵盖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和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得到健康发展的最可靠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依据。

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种根本性表现在:1、它们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最充分有效地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需求;2、它们最有效地保证了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最大限度地体现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3、它们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勾画了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比较好地适应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实行政治领导的需要,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4、它们涉及到国家政权产生、运行以及巩固的所有环节和方面,能全面反映丰富多彩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特点,而各种具体制度只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一个侧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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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相对于一般政治制度来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与其他各种政治制度一道,共同奠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基础。

反思以衡阳贿选案为代表的贿选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以下原因: 一是话语权的需要。

这里不具体分析存在制度的原因以及其他政治因素。对于中国“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新兴的阶层来说,他们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权力只能存在于群体中,权力是个人基于利益的权衡由信任(尽管在具体个体上并不总表现如此)而出让对自身一定行动的控制所形成的外部管理约束机制,也就是说个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让自身的一部分利益由他人掌控的一种社会行为。”每个新兴的阶层成员,当然愿意从本阶层产生代表,甚至由自己担任代表。从这一点上讲,他们对话语权的争夺是合理、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是通过贿选的形式来获得人大代表的身份,必然引发人们对其合理诉求的质疑。

二是追求非法利益的需要。

对于某些官员和企业家尤其是私营企业主来说,有个一定级别的人大代表身份,不止是一个光荣的身份,更是能带来重大实际利益的政治资源。

首先,当了人大代表,就意味着能够结交权贵,形成类似于一个EMBA的人际圈子,能够带来很多人脉资源;这是一种重要的政治资源,它可以干预司法、影响政府、威胁官员、拉帮结派,地方人大代表,还可以成为某些有野心的人通向更高政治殿堂的阶梯。

其次,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也就是说,对人大代表实行逮捕或者拘留,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执行逮捕或者拘留的机关就是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使个别人当选代表后,利用人大代表权力,逃避一些小的违法行为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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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罚,创造了条件(处罚程序复杂,执法机关往往不了了之);对于大的违法行为,更是希望利用“人身特别保护权”所具备的缓冲期,加紧协调甚至方便外逃,逃避惩处。

我们注意到,这次贿选的除了企业家,还有个别官员,他们用于行贿的资金从哪里来?能够自己掏这么大笔钱,显然构成了“巨额资金来历不明”了;自掏腰包显然不现实,那就是取之于企业的赞助,即使他们是拿这个钱用于贿选,他们同时也构成了受贿。拿人的手短,“感激是社会行为的基础,是一种人类道德记忆”他们一旦接受了贿赂,就意味着欠下了贿选者一个人情,就应该对贿选者心存感激, 他们本应代表人民的话语权显然控制在“赞助商”的手里。

三、选举机制的漏洞。

从选举执行机制来看,一些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是某些人大代表的选举流于形式,缺乏起码的信息公开制度。比如,一些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和简历常常讳莫如深,选举人不认识、不了解候选人是司空见惯的事情;由于缺乏真正的竞争选举,一些选民和选举人对这种形式主义的选举感到厌倦,继而以不负责任的态度胡乱选举,为贿选创造了温床。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怎样处理贿选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当简单,对贿选行为的具体认定、相关人员的处罚原则和具体处分规定等,都缺乏操作性。此外,贿选的认定以及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其成本非常高,只要在贿选时不采用欺骗、强迫、威胁等手段,想要调查取证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贿选双方都不会轻易承认,其他人想要找到贿赂的证据更是难上加难(衡阳贿选就是典型的出资贿选人落选,不服告状导致案发的)。因而,贿选行为被依法查处的机会并不是很大。

现代化理论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多方面的变化过程,它涉及人类思想和活动的一切领域。”也就是说,现代化应该是全面的、全方位的现代化。具体而言,现代化由三个由浅入深的层面构成:经济发展是物质层面(富强),政治发展是制度层面(民主),思想与行为模式变革则是社会的深度层面——心理层面或精神层面(文明)。三个层面构成一个有机体,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衡阳贿选案的发生,加剧了人们对中国未来现代化的担忧,中国要杜绝类似衡阳贿选的问题,需要做好几件事。

一、完善候选人产生机制。

要采取真正公开的方式推荐并确定候选人,防止候选人产生机制的暗箱操作;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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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承认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国家制度,一方面只把党政官员、社会名流当成主要候选人,是当前民主过程中的不自信和过去中国传统政治道德遗留的综合产物。在新的社会发展形式下,人大候选人包括共产党人、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代表来源还要更加广泛。

二、要完善人大代表议事规则。

赋予当选者替选民谋利益的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其替私人谋利益,对于那些假公济私的代表,必须建立有效的罢免和辞职机制。同时,完善司法程序,剥离人大代表享有的、不适合时代要求的特权。我们应当完善并遵守有效的规则,这种矛盾在规则的情况下是不允许的。

三、是要公开代表的全部个人信息和参政议政情况。

让广大选民明白那些代表到底替选民说了什么话,谋了何种利,对于不负责任的代表,要让选民有机会赶他下台。

【引 注】: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② [美]詹姆斯·科尔曼:《科尔曼报告(1966年)》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 ⑤ [美]乔治·西梅尔:《陌生人》

⑥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 ⑦ 李步云:《中国人大与中国宪法》(《中国人大》2004-20) ⑧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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