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17 10:29:01 阅读量: 幼儿教育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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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标准复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的复审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技术水平,有效地指导电力工业的生产建设,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复审是指对现行电力行业标准(包括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适用范围、技术水平、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等内容进行复查和审议,以确认其是否继续有效、予以修订或废止的工作。

第三条 标准正常有效标龄为发布之日起五年,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正常有效标龄为发布之日起三年;超过上述年限的标准为超龄标准,超龄标准应进行复审。由于特殊原因,也可对非超龄标准进行复审。

第四条 电力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统一管理。

第二章 复审的方法和结论

第五条 电力标准实施后,标准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该标准在生产实际中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

并结合科技发展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组织对标准进行复审。

没有标委会归口的标准由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对标准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结合科技发展和电力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向中电联提出标准复审。

第六条 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进行。审查人员除标委会的委员或相关专家外还应包括标准主要起草人。

第七条 标准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或废止三种情况:

(一) 确认——标准的技术内容仍然适用,建议继续有效。

(二) 修订——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适用,需作较大的修改,应予以修订,建议列入近两年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 废止——标准的技术内容已不再适用,失去指导电力生产建设的实际意义,无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 第八条 复审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标准复审的标委会或单位应写出复审总结,内容包括标准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参加复审专家的名单、复审结论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见附表2)、《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表3)和《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4);每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中电联。

第九条 标准的复审工作应于每年11月中旬前完成并报中电联,中电联对当年确认和建议废止的复审项目通过中电联网站(http://www.cec.org.cn/)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复核后报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确认继续有效的标准可在五年内不再进行复审。

第三章 超龄标准的管理

第十一条 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复审后确认为继续有效的电力标准,不改变标准的编号(包括标准序号、年号),标准再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方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第十二条 确定修订的标准,应优先列入近两年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修订后的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为修订版标准发布的年号。

第十三条 经电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废止的标准,将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公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电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附表1

行业标准复审确认项目汇总表

复审组织单位: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 注 联系人: 电话:

附表2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项目汇总表

复审组织单位: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联系人: 电话:

附表3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项目汇总表

复审组织单位: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拟列入计划年度 联系人: 电话:

附表4

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及名称 复审结论 主要理由 □ 确认 □ 修订 □ 废止 参加审查总人数: 人 审查意见 同意: 人 组织审查单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 不同意: 人 弃权: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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