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A建立与申请人沟通的会议制度的经验对我国新药审批的启示

更新时间:2024-04-26 17: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摘要

新药的开发和审批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科学过程。在此过程中,申办者和审评人员对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等特性和审批要求的了解程度和方式以及角度是不同的,这会导致新药研究开发进展缓慢、风险增大、审批结果不可预测及审批时间延长等诸多问题。因此,建立有效的双方沟通交流渠道是必要而且重要的。

FDA从1997年实施的PDUFA II开始积极探索在新药研究开发和审批过程中建立与申办者和/或申请人沟通交流的正式会议制度,并从法律和法规层面对正式会议制度进行了规范。FDA在其指南文件中对正式会议的类型、请求、评估、会议资料的要求和提交、召开会议的程序、会议纪要的整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申办者可以在IND提交前、I期试验结束、IIa期试验结束、II期试验结束、NDA/BLA提交前等新药开发的关键环节申请正式会议。调查数据表明,这些会议对提高新药开发的质量和上市申请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会议制度化加快了新药的开发,有效地缩短了新药审批时间,节约了开发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无效浪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建立了多种对申请人的咨询沟通途径,但现有的沟通渠道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还未形成对新药开发和审批的有效促进作用。在中国近期内实行SFDA(CDE)与申请人沟通会议制度化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关键词: 新药开发和审批;

正式会议;

FDA

沟通交流会议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I

FDA’s Experience in Establishing Meeting System for Communication With Sponsors or Applicants and Its Illumination on Chinese New Drug Review and Approval

System Abstract

Development and review of a new drug is a systemic, complicated, and science-based process. The sponsors and reviewers comprehend the new drug’s characteristics related to its safety, efficacy and quality,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approval with different approaches, viewpoints and degree during this process. These differences may lead to many problems such as slow progress of new drug development, enlarged risks, unpredictable review results and prolonged review process, etc.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and important to establish the efficient communication channel between sponsors/applicants and reviewer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PDUFA II in 1997, FDA explored to establish the formal meeting system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sponsors during development and review process of a new drug, and regulated it with law and regulations. FDA prescribes the types of meetings, procedures for requesting meetings, content of information packages, procedures for the conduct of meetings, and documentation in details in the Guidance. The sponsors can apply for the formal meeting at critical milestones in drug development, such as pre-IND, end of phase 1, end of phase 2a, end of phase 2, pre- BLA or NDA, etc. Survey data showed that these meetings are critical for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development and marketing application. The systemic meeting sped up the new drug development, shortened the review time, saved the development cost, and reduced the useless waste.

SFDA set up many channels to communicate with the applicants, but there are some limitation and issues at current channels. These communication channels didn’t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and review of new drugs yet.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for SFDA actualizing meeting system for communication with the applicants in the near future.

Key Words: Development and Review of New Drug; Meeting System for Communication;

Formal Meeting;

SFDA;

FDA;

II

目录

第1章 序言 ................................................................................................................................................. 1 第2章

FDA建立会议制度的背景、法规依据和指南文件 ................................................................... 2

2.1 会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 2 2.2 会议制度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 3 2.3 与会议制度有关的指南文件 ..................................................... 6 第3章

FDA与申办者或申请人的正式会议制度介绍 ........................................................................... 7

3.1 会议类型 ..................................................................... 7 3.2 申办者或申请人提出会议请求 ................................................... 8 3.3 FDA对会议请求的评估 ........................................................ 10 3.4 会议调整和取消 .............................................................. 10 3.5 会议资料包的内容和提交 ...................................................... 11 3.6 预会议和与申办者或申请人的沟通 .............................................. 13 3.7 召开会议的程序 .............................................................. 13 3.8 文件整理 .................................................................... 14 3.9 对会议纪要的争议的解决 ...................................................... 14 第4章

FDA与申办者在新药开发的关键环节举行的会议 ................................................................. 14

4.1 IND提交前会议 .............................................................. 15 4.2 1期结束时会议 .............................................................. 18 4.3 2A期结束时会议 .............................................................. 18 4.4 2期结束会议 ................................................................ 18 4.5 NDA/BLA提交前会议 .......................................................... 19 第5章 第6章

FDA实行的正式会议制度对新药审批的影响 ......................................................................... 20 中国SFDA在新药审批过程中与申请人沟通的现状及影响 ................................................. 25

6.1 SFDA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的现状 ..................................... 25 6.2 现有的沟通渠道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 26 6.3 现有的沟通方式和渠道对新药审评过程的影响 .................................... 27 第7章

我国在药品审批过程中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会议制度的可行性探讨 .............................. 31

7.1 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的法规依据 ...................................... 31 7.2 建立沟通交流制度对审评资源的要求 ............................................ 32 第8章

对我国建立与申请人沟通的会议制度的建议 ........................................................................ 33

8.1 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 33 8.2 沟通交流会议的时机和内容 .................................................... 34 8.3 沟通交流会议的类型和流程 .................................................... 35 第9章 附录 致谢

结论 ............................................................................................................................................... 36 缩略语 ........................................................................................................................................... 40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38

第1章 序言

保证公众健康是各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使命,其核心首先是药品的可获得性,即能否开发足够的安全、有效的新药满足患者的需要。因此政府主管部门不仅要制定政策和程序鼓励与推动新药研究开发和早日上市,同时又要通过一系列的法规对新药进行严格的审批以保证上市的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新药的研究开发是一门系统而复杂的科学,它包括药物的发现(作用靶点的建立和验证、测定方法的建立和筛选、先导化合物的发现和结构优化)、临床前研究(动物安全药理、药效、毒理(急毒、长毒、三致、特殊毒性)、药代动力学)、临床研究(生物药剂学、I期、IIa期、IIb期、III期)、上市审批和上市后研究与评价四个阶段。每一阶段又涉及到物理、化学、生物、药理、毒理、药学、医学等各种学科的知识与技术。人们对一个新药的理解与认识是随着每一阶段研究和开发的深入逐渐由浅入深、由偏到全的过程,最终全面了解与把握其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等特性。新药审批的主要环节是药品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研究数据和资料对新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及质量可控性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决定其进行下一步的研究或批准上市,这就决定了新药审评只能是事后评价。由于审评人员并不参与到一个新药的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只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新药进行了解与评价;另一方面,参与新药研究和开发的研究人员在研究过程中有多次失败和成功的经验,对新药有全面的理解和了解,但却不能在申报资料中全部得以体现。而且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新药的研究开发上市是一个长达十几年的漫长过程,申请人投入的资金成本超过十亿美元,几乎所有的研究工作都围绕证明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开展,必须严格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任何失误都意味着时间和资金的巨大损失。正是认识到新药研究开发的科学性、系统性、复杂性、高风险性以及研究开发人员和审评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很多发达国家的主管部门开始谋求审评部门早期介入新药研究开发过程,并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与申请人或申办人沟通交流的会议制度,对缩短新药研究开发和审批时间、促进早日上市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拟通过收集公开发表的文章、研究报告或来自权威网站的信息,分析美国FDA在新药审批过程中建立正式会议制度的背景、法规依据、操作程序、实施情况以及对新药的研究开发和审批时间的影响,并讨论我国在新药审评过程中建立与申请人沟通的会议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通过探讨美国FDA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

提出改进或提高的建议。

第2章 FDA建立会议制度的背景、法规依据和指南文件

2.1 会议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美国FDA面临审评资源短缺、审批结果不可预测以及进度缓慢等诸多问题。一方面,FDA缺乏足够的审评人员对新药申请进行及时的审评、建立流程和标准使审评程序更加严谨、一致和可预测。另一方面,其他国家的药品监管部门却能快速审批新药,美国患者得到新药的机会落后了。

1992年开始实施的“处方药用户付费法案”(以下简称PDUFA)解决了FDA审评人员短缺、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落后等问题,使FDA能够着手研究制定适用于药品研究开发和审批的技术指导原则体系、改进审批管理程序和制度,从而达到加快新药开发和宿短审批时间的目标[1]。FDA在实施PDUFA的过程中发现,单纯靠制定并发布技术指导原则、增加审评人员数量并提高工作效率并不能完全满足加快新药研发、缩短审批时间的要求。因为申请人不明确FDA的具体要求,许多NDA申请送交FDA审查后才发现不符合要求。只有通过在新药研发和审批过程中审评专家与申办人(研究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才能提高研究工作的质量,少走弯路,使申办者提交的数据和资料更加充分和完善,具有可评价性,从而达到缩短新药研发和审批时间、实现早日上市的目标。1997年开始实施的PDUFA II强调在药品开发过程中加强FDA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确定了在临床前和临床开发阶段安排与申办人正式会议的时间框架,以评价和解决与新药有关的具体问题[2]。

2000年FDA正式出台了会议制度的指南文件:“行业指南:与申办者和申请人就PDUFA产品的正式会议”,该指南文件是FDA实施“药品审评管理规范(GRP)”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生物恐怖主义法案”[3], 该法案包括将PDUFA延期五年(2003-2007)的授权(PDUFA III)。FDA在PDUFA III的框架下制定了针对审评人员和制药行业的指南文件:“药品审评管理原则和实践规范”(GRMPs),应用于新药和新生物制品上市申请和新适应症申请的第一轮审评,该指南于2005年3月开始执行[4]。FDA同时还设定一个测试目标:通过对选定的新药申请提早审评、在开发

2

过程中为选定的产品提供更多的反馈信息和建议等措施是否可以缩短新药开发和审批的时间。2009年FDA出台了新的会议制度的指南文件,在会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方面都有所扩展。研究表明,FDA实行的正式会议制度对新药的研究开发和审批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2 会议制度的法律和法规依据

2.2.1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FDCA)对会议有如下规定[5]: 505(b)(4)(B):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为就临床试验的设计和规模达成一致意见的目的提出合理的书面的会议请求,而该临床试验是为主张的有效性提供基本依据,主管负责人就应根据本节或公共卫生服务法第351节的规定与临床研究的申办者或药品许可的申请人开会。申办者或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料支持就临床试验的设计和规模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任何此类会议的纪要由主管负责人准备,并根据要求提供给申办者或申请人。

505(b)(4)(C):主管负责人与申办者或申请人之间达成的任何有关本节所涵盖的新药的临床试验的设计和规模参数的协议都应有书面记录,并由主管负责人归入行政文档。此协议在试验开始后不得改变,除非: (i) 由申办者或申请人书面同意;或

(ii) 服从由审评部门主任依据(D)项条款作出的决定:在试验开始后发现了对于确定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的实质性科学问题。

505(b)(4)(D) :(C)(ii)条款中由主任作出的决定应该以书面的形式。主管负责人要给申办者或申请人提供会议的机会,在会上主任要书面证明有关的科学问题。 2.2.2 美国联邦法规(21CFR)对会议的规定[6][7]:

21 CFR 10.3:会议是指任何形式的口头讨论,无论是通过电话还是当面讨论。 21 CFR 10.65(a): 除了本部分以及本章其他节段建立的公开听证和程序外,FDA代表和外部感兴趣的人之间可以开会和互相通信,在局长执行的法律权限内对一些事情进行讨论。会议和通信不构成最终的行政行为,不必接受21 CFR 10.45规定的司法审查。

21 CFR 10.65(c):每一个联邦政府以外的人都可以请求与FDA的代表在机构的办公室召开个人会议讨论事情,FDA将尽力安排这样的请求。

3

(1)请求会议者可能由一定数量的的雇员、顾问或其他有商业安排的人伴随(在本章20.81(a)款规定范围内)。未经会议请求者的同意,无论FDA还是任何其他人均不得要求不是联邦政府执行机构的人员参加会议。任何人只有经过会议请求者和FDA双方同意才能参加会议。

(2)FDA将决定谁代表机构参加会议。会议请求者可请求,但不得要求或排除特定的FDA工作人员参加。

21 CFR 10.65(e):总结本节所述的任何会议内容的正式手稿、记录、或备忘录将由FDA的代表准备,如果机构确定这样的文件是有用的话。

21 CFR 10.65(f):FDA要及时将FDA代表准备的会议备忘录、所有的通信、包括来自参会者的任何书面会议总结存入适当的行政文档。

21 CFR 10.65(g):FDA的代表可以在局长管辖的法律框架内就任何问题举行会议或进行通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FDA可以决定公开会议或非公开会议。

21 CFR 10.70(b):负责处理事件的FDA工作人员有责任确保与该事件有关的行政文档的完整性。文档包括:

(1)适当的决定依据文件,包括相关的审评、评价、备忘录、信件、顾问的意见、会议纪要以及其他有关的书面文件。

21 CFR 10.70(d):由机构工作人员准备的备忘录或其他文件,如果未归入行政文档,是不予承认或无效的。

21 CFR 312.47(a):申办者和机构之间开会讨论解决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常常是有用的。在会议有助于药物的审评、可以解决药物有关的科学问题以及FDA资源允许的情况下,FDA鼓励这样的会议。举行这样的会议的一般原则是对临床开发中提出的任何科学或医学问题进行自由、充分和开放的沟通。这些会议应按照第10部分的规定进行和文档管理。

21 CFR 312.47(b):“2期结束”会议和上市申请提交前会议:在药物开发过程中的特定时间,FDA与申办者之间召开会议对于最大程度地减少时间和资金的浪费、加快药物开发审批的进程可能会特别有帮助。特别是,FDA已发现临床研究过程中2期结束时的会议对于计划后续的研究有相当大的帮助,3期接近完成时和在上市申请提交前举行的会议对于上市申请资料的提交和建立资料陈述的方法是有帮助的,可以促进审评并方便FDA及时回复。

4

(1)2期结束会议——(i)目的。2期结束会议的目的是确定继续进行3期试验的安全性,评价3期试验计划和方案、现有的研究是否足够、儿科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计划,确定支持上市申请所需的任何其它信息。

(ii)会议的适宜性。虽然2期结束会议主要是针对处于临床研究开发阶段的创新药或已上市产品的新适应症,但任何新药临床研究的申办者都可以请求并获得2期结束时会议。

(iii)时间。为了最有利于申办者,2期结束会议应该在决定投入主要精力和物力开展具体的3期临床试验之前举行。但是2期结束会议的时间安排不要耽搁临床研究从2期过渡到3期。

(iv)预告。在2期结束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申办者就应提交3期临床计划的背景资料,包括1期和2期临床研究综述,3期临床研究的方案,其他任何非临床研究的计划,儿科研究的计划:包括方案定稿、病例入选、完成、数据分析的时间表、或请求免除试验或推迟儿科研究的支持资料,以及暂定的药品标签和说明书。建议提交的内容在FDA员工手册指南4850.7中有更全面的说明。该指南在FDA信息公开规定第20节可以得到。

(v)会议的举行。2期结束会议由CDER或CBER负责IND审评的部门安排。FDA会把会议安排在双方都合适的时间。申办者和FDA都可以带顾问参加会议。会议主要讨论双方约定的议题:3期研究的全部计划和特殊研究的目的和设计。支持3期研究和/或上市申请的技术资料是否充分也可以进行讨论。届时FDA会充分判断需要进行的儿科研究是否可以推迟到批准上市以后提交。在会议上就这些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由FDA按照本法规第10.65条款的规定进行记录,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供给申办者。提供给申办者的会议纪要以及其他任何书面材料都将被看作是达成的一致意见的永久记录。除非由于科学上的重大进展而有新的要求,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的、以获得药物的上市许可为目的研究,其目标和设计应该被认为是充分的。

(2)“NDA提交前”和“BLA提交前”会议。FDA发现,上市申请的首次审评的时间延误可以通过有关上市申请的信息的交流来降低。这类交流的主要目的是揭示一些主要的悬而未决的问题,确定申办者赖以建立药物的有效性的充分的、良好对照的研究,确定正在进行的或者需要进行的足以评价儿科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研究,向FDA审评员说明上市申请(包括技术资料)拟提交的总体资料,讨论用于数据统计分析的合适的方法,讨论安排上市申请资料格式和陈述的最佳方法。这种会议的安排在申办者和负

5

责IND审评的部门之间进行。为了方便FDA给申办者就如何准备上市申请提供最有用的建议,申办者至少应在开会前一个月向FDA审评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i)拟在申请中提交的临床研究的简短综述。

(ii)建议组织提交资料的格式,包括陈述数据的方法。 (iii)需要进行的或正在进行的儿科研究的情况的信息 (iv)任何其他拟在会上讨论的资料

21 CFR 312.82:早期咨询。对于拟用于治疗危及生命或致身体严重衰弱的疾病的药物,申办者可以在药物开发过程的早期要求与FDA审评官员开会,对所需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的设计进行评价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可能,FDA会邀请一个或多个外部专业科学顾问或顾问委员会的成员与会。只要资源允许,FDA的审评官员都会同意举办这样的会议。

(a)IND提交前会议。首次IND提交前,申办者可以请求与FDA审评官员开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对支持首次人体试验所需的动物研究的设计进行评价并达成一致意见。会上也可能有机会讨论1期临床试验的范围和设计,药物在儿科人群进行研究的计划,在IND申请资料中安排数据的格式和陈述的最佳方式。

(b)1期结束会议。当取得一期临床试验的数据时,申办者可以再次请求与FDA审评官员开会。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是评价2期对照临床试验的设计并达成一致意见,目标是2期临床试验要提供有关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充分数据来支持上市申请可以批准的决定。同时也要讨论对儿科病人进行药物研究的必要性、设计和时间框架。对于危及生命的疾病,FDA届时将对是否要求进行儿科研究以及该研究是否可以推迟到批准后提交进行最佳判断。本法规第312.47(b)(1)条所概括的有关2期结束会议的程序、包括达成协议的文件准备,也适用于1期结束会议。

2.3 与会议制度有关的指南文件

FDA药品审评与研究中心(CDER)于1996年3月首次建立了与外部机构的会议的政策和程序(MAPP4512-1:CDER与外部机构的正式会议)。2000年2月,FDA在PDUFA2的框架下,对原有的政策和程序进行扩展和完善,建立了会议制度的指南文件:“行业指南:与申办者和申请人就PDUFA产品的正式会议”[8]。2009年5月,FDA在长期执行PDUFA范围产品正式会议积累的经验基础上,发布并开始执行新的正式会议指南文件:“行业指南:FDA与申办者或申请人的正式会议”[9]。新的指南文

6

件取代了原来的指南文件,涉及的产品范围不再限于PDUFA产品,但不包括简略新药申请(ANDA)。正式会议包括申办者或申请人要求的任何形式的会议,如面对面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等。

第3章 FDA与申办者或申请人的正式会议制度介绍

FDA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DER)和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CBER)每年与临床研究的申办者和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召开很多的正式沟通会议,这些会议通常代表新药开发和审批过程中的关键时间点。FDA认为通过程序来保证这些会议的及时、有效地召开是非常必要的。2009年5月最新发布的指南文件[9]反映了FDA会议管理规范的原则(GMMPs),指出正式会议可以是申办者或申请人要求的任何形式的会议,包括面对面会议、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规定了正式会议的申请、准备、时间安排、进行、和文件整理等标准程序。而且说明本指南文件的一般原则可以用于与外部机构的非申请相关的会议。

3.1 会议类型

FDA与申办者或申请人之间召开的正式会议有三种类型:A类、B类和C类会议,不同的会议类型适用不同的程序。 3.1.1 A类会议

A类会议主要是帮助不然就会陷于停顿的产品开发项目继续进行下去,即关键途径会议。A类会议一般适用于:

? 解决争议的会议:21 CFR 10.75、312.48、314.103以及行业指南:“正式

争议解决:部门以上水平的请求”中所描述的解决争议的会议。 ? 讨论临床试验暂停的会议:申办者已向FDA提交了对临床试验暂停通知

的答复,但FDA和申办者或申请人都同意暂停开发,讨论下一步的新思路;

? 特殊方案评估会议:在FDA根据“行业指南:特殊方案评估”所规定的

特殊方案评估程序对提交的方案进行评价后,申办者或申请人提出会议请求;

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考虑提出A类会议请求,则在提交请求前应与CDER或

7

CBER的审评部门联系并讨论请求是否适当。A类会议一般安排在FDA收到书面请求的30日内召开。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要求的会议日期在FDA收到请求之日起的30日以后,FDA将与申办者或申请人讨论确定最早可以召开的日期。 3.1.2 B类会议

B类会议包括如下这些会议:

? IND提交前会议(21 CFR 312.82)

? 某个1期临床试验结束时的会议(21 CFR 312.82)

? 2期临床试验结束和3期临床试验开始前的会议(21 CFR 312.47) ? NDA/BLA提交前会议(21 CFR 312.47)

B类会议一般安排在FDA收到书面会议请求之日起的60日内召开。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请求的会议日期在FDA收到请求之日起的60日以后,FDA将与申办者或申请人协商确定最早可以召开的日期。

为促进正式会议的有效管理,FDA要求申请人尽可能预估未来的需要和更广泛的实践,将产品开发中的问题合并到尽可能少的会议中。一般来说,对于一个申请(如IND、NDA、BLA)或同一申办者或申请人的关联产品(如同时开发同一活性成份的不同剂型)的合并申请,FDA对每种B类会议只接受一次请求。但如果是讨论不相关的问题,分别召开会议更有利的话,FDA可能接受一次以上的某种B类会议请求。对于同一个产品的不相关的多个适应症的同时开发,FDA也可能接受一次以上的某种B类会议请求。 3.1.3 C类会议

除A类和B类会议外,CDER或CBER与审办者或申请人之间的任何有关产品开发或审评的其他会议都属于C类会议,但不适用于行销广告和上市后安全性评价会议。

C类会议一般安排在FDA收到书面会议请求之日起的75日内召开。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要求的会议日期在FDA收到请求之日起的75日以后,FDA将与申办者或申请人协商确定最早可以召开的日期。

3.2 申办者或申请人提出会议请求

申办者或申请人应向FDA提交书面的会议请求书。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从未提

8

交过IND或NDA/BLA申请,则请求书应提交给CDER或CBER相应审评部门的主任。

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交这样的会议请求前,申办者或申请人应与相应的审评部门联系,以确定请求书提交给谁、如何提交、请求书的正确格式、如何确认FDA收到请求书等。这样可以避免传真或电子邮件请求因FDA工作人员每日的巨量传真和电子邮件而被忽略。传真或电子邮件请求应在东部时间工作日的早上八点至下午四点半期间发送。如果事先未安排好接收确认,则对请求的处理和接受可能会延迟。

在提交会议请求时,FDA要求申办者或申请人同时提交足够的资料以使FDA对会议的潜在作用进行评估,并确定必要的人选讨论会议的日程。资料的要求如下:

1. 产品名称

2. 申请编号(如果已提交IND/NDA/BLA申请) 3. 药物的化学名称和结构式 4. 建议的适应症或产品开发的过程

5. 请求的会议类型(即A类、B类或C类会议)。如果请求A类会议,则应当包括理由。

6. 简要说明会议的目的和目标。包括议程中所列问题的简要背景,也可包括申办者或申请人想在会上讨论的、已完成的或计划进行的研究和临床试验或数据的简要总结,要问的关键问题的一般性质,以及此次会议在整个开发计划中处于哪个阶段。虽然说明资料不要求提供试验设计或已完成的研究和临床试验的详细文件,但应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方便对问题的理解,比如应用小的表格将主要结果进行总结等。

7. 建议的会议议程:每个议题所需的时间、指定的发言人。

8. 按学科分组列出建议讨论的问题。如化学、药学(CMC)和微生物学、药理学和毒理学、临床药理学和生物药剂学、临床微生物学、临床、生物统计学、管理和法规。每一问题均应有相应的过程和目的简单解释。

9. 列出申办者或申请人方拟参加会议人员以及他们的职位和隶属关系。 10. 列出要求参加会议的FDA工作人员名单(如果知道的话)或学科专业。 11. 建议会议的日期和时间(上午或下午),并注明是在所请求会议类型的时间框架之内或之外。

12. 会议的形式(即面对面会议、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

9

申办者或申请人在准备会议请求时,要弄清楚是需要与CDER还是CBER的具体领域的人员开会。准备充分的会议请求有助于FDA理解和评估会议的作用和所需的时间。在正式会议开始之前,参会人员名单可以调整。因此申办者或申请人在正式会议开始前应将最新的人员名单连同会议资料包一起提交给FDA联系人。

3.3 FDA对会议请求的评估

接到会议请求的CBER或CDER审评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并在接到A类会议请求14日内、B类和C类会议请求21日内答复申办者或申请人同意或拒绝会议。 3.3.1.拒绝会议请求

如果FDA拒绝会议请求,它就会通知申办者或申请人并解释拒绝的原因。拒绝必须是基于真正的原因,而不仅仅是缺乏最小限度的会议元素或者提交的会议资料原因。例如,一个会议请求可能由于其所处的产品开发阶段太早而被拒绝,而后来再次提交的会议请求将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请求。 3.3.2.同意会议请求

如果FDA同意会议请求,CDER或CBER就会通知申办者或申请人会议的类型、日期、时间、长短、地点以及FDA参加人员。所有的会议安排信息都会在PDUFA规定的时间框架内尽快告知申办者或申请人。

3.4 会议调整和取消

如果偶尔由于某种情况需要调整会议,FDA就会在原定日期之后尽快确定新的日期,申办者或申请人不必提交新的会议请求,也不必设定新的时间框架。但如果会议需要取消,FDA会把再次提交的会议请求当作新的会议请求。申办者或申请人和FDA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会议的调整或取消。

在下列情况下会议可能被调整,这里只是举一些代表性的例子,并不是列举全部的情况:

? 申办者或申请人延迟提交会议资料包。申办者或申请人应与CDER项目

负责人或CBER的适当人员联系并解释其为什么不能按时提交、何时才能提交。

10

? 审评团队认为会议资料包不全,或者需要其他资料支持申办者或申请人

要讨论的问题,但可以确定所需要的资料并安排提交。

? 尽管在规定的时节间框架内提交了会议资料包,而且内容适当,但由于

会议资料包内容太多,审评人员没有足够的时间评价。

? 由于出现紧急情况,必须参加的人员在确定的日期和时间不能出席。 ? 在会议资料包提交后,申办者或申请人又向CBER或CDER提交了其他

问题或资料想要在会上讨论,而这些问题和资料需要额外的评价时间。 ? FDA确定有其他机构的人员参加,与申办者或申请人当初期望的或要求

的人员不一致,例如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而当初设定的会议日期对他们不合适。

3.5 会议资料包的内容和提交

会前准备对于富有成效的会谈和信息交换非常关键。准备会议资料包可以帮助申办者或申请人集中说明其感兴趣的主要领域。会议资料包应当提供与讨论主题有关的资料,使FDA能够充分地准备会议。另外,及时提交会议资料包可以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准备会议、调整会议议程、以及安排适当的会前沟通。 3.5.1 提交会议资料包的时间

会议资料包应当提交给合适的审评部门,以便在下列时间框架内收到: A类会议——至少在正式会议前2周 B类会议——至少在正式会议前4周 C类会议——至少在正式会议前4周 3.5.2.提交多少套资料、提交到什么部门

会议资料包应当提交到相应的审评部门,资料包上写明日期、时间、会议的主题。用于存档的一套资料包应提交至相应的申请档案(如IND、NDA、BLA)。如果未建立申请档案(如IND提交前会议),审评部门内的联系负责人会指导申办者或申请人如何提交会议资料包。FDA鼓励申办者或申请人按照电子提交的格式要求电子提交存档的会议资料包。

会议资料包的套数依不同的会议而不同。审评部门的联系负责人会根据参会者人数建议资料的套数。为了使会议顺利进行,FDA强烈建议申办者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

11

会议资料包。

3.5.3.会议资料包的内容

会议资料包应提供与相应产品的综述资料以及对申办者或申请人或审评部门所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所需的补充资料。完整的研究或试验报告是不合适的。综述资料最好给出相关的研究或临床试验的量化的结果,说明试验终点,同时也说明终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或者分析发生了改变。而且,只用“有意义”来描述试验结果是不够的,审评部门没有足够信息来给出好的建议,或者发现申办者或申请人可能忽视的重要问题。关键是会议资料包的内容要支持想要达到的会议目标。会议资料包的内容依产品、适应症、产品开发的不同阶段以及所要讨论的问题而异。

FDA和ICH指导原则确定和说明了许多与产品开发有关的问题,在计划、建立和提供支持会议所需的资料包时应予以考虑。如果产品开发计划与现行的指导原则相违背,或者与目前的实践相违背,则应指出背离的情况并进行解释。已知的比较困难的设计和证据问题应提出来讨论(如替代终点的采用、单一研究应用非劣效性设计、适应性设计等)。

为方便FDA评价,会议资料包的内容应按照建议的议程来组织,标明连续页码,并设置目录、适当的索引、附录、参照、以及区分不同节段的空格。会议资料包一般来说应包括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和申请编码(如果适用) 2.化学名称和结构式 3.建议的适应症

4.剂型、给药途径、和剂量方案(给药频度和治疗时间) 5.最新的申办方或申请人方参加者名单、隶属关系和职位 6.背景信息部分包括以下资料:

a. 简要介绍开发项目的历史以及导致召开此次会议的事件 b. 产品开发的状况(如目标适应症) 7.简单总结说明会议的目的 8.建议的议程

9.按学科分组列出最后要讨论的问题,并对每一个问题进行简短的总结说明,解释问题的需求和前后关系

12

10. 按学科和问题组织的支持讨论的资料:临床资料综述、临床前资料综述、药学资料综述(如果适用)。例如,对于一个2期结束时的会议,本部分应包括下列资料:进行的对照试验的结果以确定剂量-反应信息;对计划的3期临床试验确定主要试验特征,如试验人群、主要排除标准、试验设计(如随机化、盲法、对照组的选择、如果运用非劣效性设计的话解释非劣效性把握度确定的依据)、剂量选择、主要和次要试验终点;以及主要分析(包括计划的中期分析和适应性特征、以及主要的安全性担忧)。

3.6 预会议和与申办者或申请人的沟通

CBER和CDER会召开内部会议讨论会议资料包,以达成初步答复申办者或申请人问题的一致意见。FDA可能就这些初步答复在会前与申办者或申请人进行沟通,这一沟通可以是会上讨论的基础或者可能成为最终的会议答复。但是,不能把会前沟通当作是最终答复,除非申办人或申请人与FDA都同意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FDA不希望申办者或申请人因初步答复而提交新的会议议程或问题。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仍然提供了新的资料或修改后的建议或新的建议,FDA就不能对新的资料给出评论,或者需要申办者提交新的会议请求。

3.7 召开会议的程序

会议由FDA工作人员主持。一开始先签到、介绍,指定会议记录和控制时间的人员,并说明会议议程。一般不需要申办人或申请人作陈述,因为评价和讨论所需的资料已作为会议资料包的一部分预先提交。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打算作陈述,应该提前与CDER或CBER会议联系人协商并得到准许,而且会前要尽可能把陈述材料提交给CDER或CBER。所有的陈述都要简短,以便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

会议的时间不会因为安排陈述而延长。如果陈述资料超出了会议资料包所提交的内容,FDA工作人员就不能对新的资料给予评价。

在会议结束前,FDA和申办者或申请人会一起总结讨论的所有要点、决定、建议、达成的一致意见、不一致的意见、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行动措施。一般来说,FDA会要求申办者或申请人陈述会议总结以保证对会议结果和行动措施有共同的理解。FDA工作人员也会补充或进一步澄清总结中遗漏的要点。总结会在会议结束时或在讨

13

论完每一个问题后完成。

3.8 文件整理

对会议的结果、达成的一致意见、异议、行动措施进行整理,使与会者能够保存这些信息并用于未来参考是非常重要的。FDA的会议纪要是会议的正式记录。正式的、最终的会议纪要会在会后30天内发给所有FDA与会者及申办者或申请人。

3.9 对会议纪要的争议的解决

争议指的是对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而不是指会议纪要由FDA来发布是否正确,后者要执行标准申诉程序(21 CFR 10.75; 21 CFR 312.48 和314.103)。

申办者或申请人如果要求对FDA发布的会议纪要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应该与FDA指定的联络人联系并获得指导。这一程序仅适用于会议纪要本身的问题。如果申办者或申请人需要讨论会议未涉及的其他问题,就应写信或请求新的会议。

如果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了处理,但对正式会议纪要的内容理解仍有明显分歧,申办者或申请人就应将异议以书面的形式通知FDA,通知函应提交至申请文档。如果没有申请文档,则应提交给相应审评部门的主任,同时抄送给FDA指定的联系人,并说明问题所在。

如果办公室主任也出席了会议,审评部门及办公室主任会慎重考虑申办者或申请人提出的问题。如果确认会议纪要准确地反映了会议讨论的结果,指定的联系人将把这一决定传达给申办者或申请人,会议纪要就成为会议的官方文件。如果经过与申办人或申请人讨论FDA认为有必要对正式纪要进行修改,则修改的部分将以附录的形式附在正式纪要的后面。附录也会记录申办者或申请人的异议。

第4章 FDA与申办者在新药开发的关键环节举行的会议

在新药开发过程中,申办者通过早期向FDA咨询,在投入巨额资金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就可以发现他们的方案是否符合FDA证明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要求。申办者根据FDA的建议进行早期检查,在开始试验前修改方案,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受试者,并避免在NDA阶段因FDA发现试验设计不当要求追加试验而导致的开发延误和资金损失。图4-1显示了FDA与申办者在新药开发的关键环节的沟通会议。

14

基础研究 药物发现 临床前开发 1期 临床开发 2期 3期 资料提交/批准和上市准备

IND提交 NDA/BLA提交前会议 新药开发过程中FDA与申办者的相互沟通 IND提交前会议 2a期结束会议 提交IND申请 2期结束会议 安全信息更新 提交上市申请

1期结束会议

IND审评阶段 NDA审评阶段

图4-1.FDA与申办者在新药开发的关键环节的相互沟通a

4.1 IND提交前会议

在提交IND申请之前,申办者通常会要求与FDA开会来讨论在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发现并评价其临床开发计划。在新药临床前开发阶段,申办者的主要目标是确定:1)药物是否具备可以用于人体的一定的安全性;2)在化学检定试验或动物模型中对目标疾病是否充分有效,值得商业开发投资。当产品被确认为是可行的候选药物时,申办者就会把研究重点放在证明药物的有效性并收集安全性数据和剂量信息方面,这些数据和信息可以说明当药物用于有限的、早期阶段的人体临床研究时不会对人体产生不合理的风险。

4.1.1 适合IND提交前会议的情形

[10]

FDA会尽力把IND提交前会议限定在针对创新药物或独特的开发情况,一般包括:

? 新的化学实体药物 ? 一类药物

a

图4-1引自参考文献[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White Paper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PDUFA): Adding Resources and Improving Performance in FDA Review of New Drug Applications”, U.S. FDA Website, 11 July 2009. http://www.fda.gov/ 15

? 新的作用机制或适应症 ? 现有的指导原则未涵盖的情况

? 快速通道审批的加速审批的药物、孤儿药 ? 法规机制,如505(b)(2) ? 有问题的药理/毒理信号 ? 严重或危及生命的目标疾病

? 新的申办者或者申办者对药品开发领域陌生 ? 重大的申办者问题

4.1.2 会议资料包的格式和内容

FDA要求申办者将会议资料包以通用技术文件的格式进行电子提交(e-CTD),内容包括:

1. 详细说明药物及其特点 2. 建议的临床试验

3. 药物活性成份(API)、原材料、成份、级别、放行标准等。 4. 生产工艺综述,包括描述、流程图、污染物控制。 5. 临床前资料综述 6. 人体应用经验总结

7. 按学科分类的问题,集中于:药代动力学/药效(PK/PD)、吸收/分布/代谢/排泄(ADME)、剂量、生产(CMC)、临床开发计划。

8. 药学(CMC):这一部分资料要符合两个IND指导原则的要求:“1期临床研究的IND申请的内容与格式”和“2期和3期临床研究的IND申请的CMC资料”。

4.1.3 FDA讨论的要点

1. 化学药物的药学资料:

? 物理、化学和/或微生物学特性 ? 生产商

? 制剂原辅料的来源和制备方法 ? 有毒试剂的去除

? 质量控制(鉴别、含量测定、纯度、杂质谱) ? 处方

16

? 灭菌工艺(如无菌、放行、内毒素检查) ? 药理/毒理试验批与临床试验批的关联 ? 稳定性

? 给药系统(如果不常用) 2. 生物药的药学资料:

? 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特征

? 人源性药物——捐献者筛选、外来物质的去除 ? 效价测定

? 动物源性材料的来源和国家 ? 免疫原性——测定 ? 可比较性——理化特性 3. 药理/毒理:

? 505(b)(1) -(b)(2) ——可能影响临床前要求 ? 充分阐明辅料的毒性 ? 初始剂量的合理性、剂量增加 ? 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数据

? 动物种属的相关性,包括非人类的灵长类 ? 描述重要发现——如动物死亡 4. 临床微生物学

? 需用最新的方法和标准进行微生物学研究 ? 包括抗目标病原体的活性谱的支持数据 ? 包括对相关病原体的暴露-抗微生物活性关系 ? 有临床微生物问题 5. 临床方面

? 避免过早寻求2期结束试验的承诺

? 对许多处方变更寻求用桥接试验(特别是局部用药) ? 注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暴露-反应关系 ? 志愿者-目标人群 ? 中止试验的规则 ? 免疫原性评价,库存血清

17

6. 其他

? 儿科研究计划 ? 生活质量评估

? 不要对会议料包补充全新的资料

4.2 1期结束时会议

1期结束时会议主要针对快速通道产品。FDA与申办者讨论用于危及生命或致身体严重衰弱的疾病的药物的2期对照临床试验,目标是就临床试验的设计包括统计学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4.3 2a期结束时会议

这是一个较新的会议类型,通常由CDER的药理办公室和生物药剂学办公室与申办人共同进行。目的是对药物暴露-反应关系进行评价,以确定继续进行2期临床研究或需要额外的2期临床研究。

4.4 2期结束会议

2期结束会议的目标是就3期临床试验的设计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研究者希望FDA对他们将要进行的、对新药上市申请至关重要的3期临床研究给予指导和建议。根据FDA发布的指导原则,3期临床研究的目的是证明药物的有效性、治疗期和研究人群,同时也对安全性进行充分的评价,包括在同类别其他药物中或在2期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安全性问题。 4.4.1 申办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包

1. 临床研究综述(安全性和有效性) 2. 进行其他研究的理由 3. 建议的其他研究

4. 详细描述药物和生产工艺,包括:处方改变、生产规模、原材料来源等。 4.4.2 讨论的问题

FDA与申办者在此次会议中通常讨论的问题是:

? 临床试验设计

18

? 药学——处方、稳定性、杂质

? 独特的理化(如多形性)和生物学特性 ? 起始原料的选择

? 溶出度(释放度)试验方法及与机构的协调 ? 临床药理学: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饮食影响 ? 药理毒理:长期毒性研究和致癌性研究中的新发现

4.5 NDA/BLA提交前会议

申办者希望与FDA讨论什么样的资料和数据需要包括在提交的NDA或BLA申请中。FDA与申办者之间的讨论将涉及到临床研究期间发现的问题以及这些研究的局限性、计划运用的风险管理工具(标签或其他)来控制已知的或潜在的风险。讨论还将包括对4期临床研究的建议,如果需要进行这一研究的话。另外,会议也会讨论上市后监测的建议,包括量化安全性风险的发生率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阀值。这些讨论的目的是让FDA能够对与药物有关的安全性问题和提出的风险管理计划有更好的理解,并对申办者的计划予以反馈,以使申办者完善他们的计划建议,并包括在NDA/BLA提交资料中。

4.5.1 申办者需要提交的资料包

1. 与各期结束时会议相同,但需要更详细的生产工艺资料 2. 主要研究的综述资料以支持NDA/BLA审批 3. 建议的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4. 稳定性方案

5. 建议的提交格式(e-CTD、书面CTD) 6. 合同生产商(如果适用)——确定和确认 7. 建议提交时间

8. 问题——NDA/BLA内容、任何未解决的或新问题 9. 讨论优势和弱势

19

第5章 FDA实行的正式会议制度对新药审批的影响

随着新药开发投入的不断增加[11]和成功率的持续下降[12],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寻求FDA对早期开发的建议。1992年至1997年,FDA与申办者之间没有正式会议。1999年召开的正式会议达到了1555次,2004年增加到2132次,到2008年达到2209次(图5-1)。目前平均每个工作日要召开9个与申办者的正式会议[1]。

250021322000220917741555154713351642正式会议次数15001000500001992-1997199920002001年份2002200320042008

图5-1. 1992-2008财政年度FDA与申办者召开的正式会议的数量b 2003年,Reichert等人分析了美国自1970年至2002年批准的所有新药的临床开发和审批时间[13],发现自1990至2001年间,新药的平均上市审批时间自1992年的32.8个月下降到了2001年的18.5个月。而自1986至2001年间,新药平均临床开发的时间(自开始IND至提交NDA申请)仅有略微的下降(图5-2),这主要是由于在过去二十年间FDA对临床试验的技术要求不断提高。

b

数据来源: 1992-1997和2008年的数据来源于FDA(由何如意博士提供), 其他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White Paper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PDUFA): Adding Resources and Improving Performance in FDA Review of New Drug Applications”, U.S. FDA Website, 11 July 2009. http://www.fda.gov/.

20

平均临床开发时间 130120110平均审批时间 平均临床开发和审批时间(月)1009080706050 22.740302039.341.91001970-1972-65.350.555.442.761.6 21.8 26.4 26.3 28.4 28.8 27.3 37.2 30.5 35.8 32.8 30.6 21.5 18.3 12.7 18.586.371.764.476.282.492.579.470.963.91974-1976-1978-1980-1982-1984-1986-1988-1990-1992-1994-1996-1998-2000-1971197319751977197919811983198519871989199119931995199719992001年份图5-2. 美国自1970至2001年间批准的小分子药物的临床开发和审批时间比较

c

为了找到实施PDUFA与新药审批时间缩短之间的相关性,Ernst博士等分析了自1979至2002年的平均新药审批时间[14],发现在实施PDUFA I(1992-1997)和II(1997-2002)期间与实施前相比平均新药审批时间显著缩短,从1986至1992的平均28.2个月下降至1992至1997年的平均18.6个月,并进一步下降到1997年至2002年的平均16.1个月(图5-3)。

c

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13]: Reichert, J.M. “Trends in Development and Approval Times for New Therapeu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 Vol. 2, 2003, pp. 695-702.

21

6050平均审批时间(月)4030201001979-20022433.628.218.616.11979-19861986-1992年份1992-19971997-2002

图5-3. 1979至2002年的平均新药审批时间(自提交NDA申请至FDA批准上市)d

PDUFA的实施使新药审批时间大幅缩短,是否会导致上市新药因安全性原因而撤市的比率增加呢?美国审计局的一分调查报告分析了1985年至2000年实施PDUFA前后16年间批准新药的撤市情况[15],发现自1985至1992年批准的193个新药中有6个被撤市(3.10%),而自1992年至2000年批准的259个新药中有9个被撤市(3.47%)(图5-4)。一方面,上市新药的撤市并不反映对药物绝对安全性的判断,而是反映新药选择性治疗的风险-利益比。另一方面,加强新药上市后安全性评价和风险控制是PDUFA的一项目标。因此新药审批时间的缩短并未增加新药上市的安全性风险。

d

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14]: Ernst R. Berndt*, et al. “Industry Funding of the FDA: Effects of PDUFA on Approval Times and Withdrawal rates”, 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 Vol. 4, July 2005, pp. 545-554.

22

5撤市百分比(%)432103.13.471985-1992年份1993-2000

图5-4. 1985至2000年批准上市新药的撤市比率e

2004年,美国辛辛那堤大学的Matthew W. Strobeck博士研究了导致新药审批时间大幅下降的原因,发现自1992年开始实施的PDUFA法案对新药的临床开发和上市审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6]。作为PDUFA的实施目标之一,FDA与申办人之间在新药开发过程中的正式沟通会议制度是缩短新药审批时间的关键因素。在新药开发的不同阶段,如IND提交前、I期临床试验结束时、II期临床试验结束时、NDA提交前,FDA与申办人之间通过正式会议进行有效的沟通,为申办人提供反馈信息和建议对提高新药开发的质量和上市申请的质量是非常关键的。高质量的开发和新药申请的质量是审评和审批的决定性因素。通过正式会议,FDA对新药的开发过程和研究结果有了更加全面的理解和认识,有利于最终的上市审批过程顺利进行,从而在不降低审批质量的同时有效地缩短了审批时间。

Matthew博士的研究发现,大多数制药公司和生物制品公司都认为他们在新药开发过程中很认真地组织了与FDA的沟通交流,而且绝大多数公司认为在II期结束和III期开始前的会议是非常有价值的。调查还表明,大多数公司愿意付额外的费用,以获得更多在I期和II期临床研究阶段与FDA开沟通会议的机会。

来自CDER的统计数据表明[17],随着PDUFA的实施,FDA的正式会议制度不断完善,自1993年2008年新药审批时间显著缩短。优先审批的品种的平均审批时间自

e

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15]: 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Effect of User Fee on Drug Approval Times, Withdrawals and Other AgencyActivities”, Publications No. GAO-02-958 (Washinhton: GAO, 2002), 5 August 2009. http://www.gao.gov/new.items/d02958.pdf

23

1993年的20.5个月降到了2008年的6个月(图5-5),正常审批品种的平均审批时间自1993年的26.9个月降至2008年13.1个月(图5-6),使患者得到新疗法的时间提前了一年以上。

平均审批时间(月) 品种个数 2930 25 20.5 19 20 16 28 20 29平均审批时间(月)20151050 16 14.0 19.1 14 10 11 7.7 6.0 6.0 6.0 18 7.9 7.8 6.4 6.4 6.1 6.0 6.0 6.0 6.0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份品种个数25 22 21 23图5-5. 1993-2008年优先审批品种的平均审批时间比较f

平均审批时间(月) 120102 品种个数 10010189平均审批时间(月)8067655545786756585980705560405126.92002118.717.8151213.8121415.315.412.713.11310.413.1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份图5-6. 1993-2008年正常审批品种的平均审批时间比较

此外,申请人送交的NDA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FDA拒绝接受申请的事件也明

f

g 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17]: NDA Review Report: UCM123957. U.S. FDA Website, 31 December 2008. http://www.fda.gov/downloads/ g

数据来源同上。

24

显地减少了。在1993年,送交到FDA的NDA申请有29%由于申请资料或所做试验不符合FDA要求而被退回。自从引入FDA与申请人的会议制度后,几年内NDA申请被退回率由29%下降到3~4%h。

第6章 中国SFDA在新药审批过程中与申请人沟通的

现状及影响

6.1 SFDA药品审评中心与注册申请人沟通的现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很早就认识到为注册申请人提供咨询的重要性,同时也为了响应来自注册申报单位的咨询要求,中心确定了多种形式的对外咨询沟通途径。其一是日常电话咨询,注册申请人在每周三全天或在其他工作日的下午三点半以后可以给药品审评中心相关审评人员或工作人员打电话进行咨询。为方便注册申请人,药品审评中心将审评人员的电话在其网站上进行公示。其二是将每周三设定为固定咨询接待日,注册申请人可就有关问题到药品审评中心与相关审评人员进行现场咨询和面对面讨论。其三是主动咨询会,药品审评中心主动与注册申请人就注册申请的有关问题进行直接的交流和沟通。一般是审评人员确定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接待方式后,由中心的协调员向注册申请人发出与会通知,注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确定的时间到中心,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然后到会议地点与审评人员开会。其四是近年来中心开展的面向注册申请人的开放日活动,每月举办一次。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中心的网站进行注册报名,中心根据报名者的先后顺序确定参加开放日活动的人员名单,并通知报名者活动的时间、地点和日程。注册申请人在开放日活动中可以在中心的组织下参观中心的审评流程、资料分发和保管、信息流程和平台等,并有机会与审评人员和中心领导进行面对面的座谈。其五是利用网络平台,注册申请人和公众可以通过药品审评中心的网站进行网上咨询,对中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主任信箱进行提交;有关审评技术相关问题,可通过“信息反馈”提交。

药品审评中心的这些措施无疑大大方便了注册申请人,增进了审评人员对新药研发过程的了解,同时也使注册申请人能及时了解审评的进度和需要补充的资料和数据,对审评过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资料[18],

h

数据来源于FDA(由何如意博士提供)。

25

2008年,药品审评中心召开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会议36次,与200余名注册申请人代表就品种的立题依据、品种研发风险、临床前后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临床研究方案设计等重要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为丰富沟通交流的渠道,药品审评中心新建3个视频会议室,与注册申请人、浙江省医药协会等召开了创新药技术审评问题、集中审评有关问题的视频会议。

6.2 现有的沟通渠道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

虽然药品审评中心在建立多种渠道、增加注册申请人咨询沟通机会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与注册申请人的需求和新药研发过程的要求相比,现有的沟通模式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注册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受到限制

药品审评中心规定,注册申请人咨询的内容限于下列四个方面:1.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内容;2. 与审评相关的技术问题;3. 与受理相关的进度咨询和补充资料通知中的事项;4. 与药品审评中心职能相关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申请人咨询的内容只能是与法规有关、与已提交的注册申请相关或者与审评中心的职能相关的一般性问题,而对尚未提交正式申请的创新药研发早期遇到的相关问题、临床试验不同阶段的方案设计是否能支持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评价等问题,则得不到咨询和建议。

2. 注册申请人不能向药品审评中心申请召开沟通咨询会议

在新药研发的不同阶段,研究者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需要得到审批机构专家的指导和建议,因为所有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数据都是为了支持新药的上市审批。但在现阶段,注册申请人没有正式的渠道可以申请与药品审评中心就研发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咨询,只能通过参考一些国外的技术指导原则,或者通过个人关系向有关专家咨询,但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在申请提交后往往由于数据不充分或者遗漏了重要的试验而被要求补做研究工作或数据,这在目前的新药审评过程中非常普遍。

3.审评咨询人员在接受咨询时事先对问题没有充分的了解并且没有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

注册申请人通过电话或当面向审评人员咨询时,不能事先向咨询人员提供有关问题的背景资料,而审评人员往往在没有充分了解问题的背景以及没有事先进行准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问题进行回答,这就决定了申请人不可能提出深入的问题进行讨

26

论,审评咨询人员也不可能对于技术问题给予准确的答复,有时甚至只能是模棱两可的答复。结果注册申请人感到并没有解决他的问题。

4.审评人员的答复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审评机构的意见

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注册申请人向审评人员进行电话、网上或当面咨询时,审评人员的回答往往只代表个人观点。而且当注册申请人就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审评人员咨询时,也可能得到不一致的答复。结果注册申请人会感到无所适从。

5.向审评机构咨询的注册申请人多为新药注册相关人员,并不直接参与新药的研究和开发相关实验,对具体的新药研发过程和所咨询问题的产生背景了解有限,因此无法与审评咨询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会影响审评人员对问题的理解和解答。

6.我国的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系还不完善,注册申请人更需要来自审评机构的咨询和指导

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实施的正式指导原则仅有78个,而美国FDA发布的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多达五百多个。审评人员在新药审评过程中往往参照ICH或美国FDA或欧盟EMEA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技术要求,而注册申请人在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或信息来源所限,则不一定参照国外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相关研究工作,这就会导致已申报的研究资料不能完全满足审评的技术要求,导致补充资料或相关研究工作。因此注册申请人迫切希望在新药的研发过程中能够得到审评机构的指导意见和建议,但审评人员必须在了解申请人已经进行的研究工作的基础上才能提供恰当的意见和建议,这一点是现有的咨询沟通形式或渠道无法解决的。

6.3 现有的沟通方式和渠道对新药审评过程的影响

2009年3月,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在其所属的35家成员公司中进行了一项新药注册审批时限的调查。该调查收集了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三年间成员公司在中国申报的新药的审批时限和审评机构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况。总共106个新药注册临床试验申请,从提交注册资料到得到批准文件的平均时间如图6-1所示。51个新药上市申请,从提交注册资料到取得批准证书的平均时间如图6-2所示。132个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创新药),从提交注册资料到取得临床试验批件的平均时间如图6-3所示。可以看出,无论是新药注册临床试验、新药上市申请还是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其平均审批时间i均逐年延长,2008年更是显著延长。

i

审批时间是指药品审评中心的审评时间加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时间。

27

而且新药临床试验申请的资料发补率(审评机构要求补充资料的比率)为39.6%,上市申请为88.2%,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为91.7%(表6-1)。根据药品审评中心自2004年至2007年期间审评的总计148个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的统计数据,其平均审评时间j也显示了同样的趋势(图6-4)[19]。各种注册申请平均审批时间的延长除与其它非技术因素有关外,我们很难看出现有的沟通方式的积极影响。但注册资料的高发补率则反映了目前的沟通方式和渠道的局限性。

17.518新药注册临床试验的平均审批时间(月)161412108642012.113.620062007年份2008图6-1. 2006-2008年新药注册临床试验平均审批时间

k

jk

审评时间是指注册申请在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审评所用的时间。

数据来源于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于2009年3至6月对所属会员公司进行的一项针对新药注册审批时限调查的报告。

28

20181618.215.111.5新药上市平均审批时间(月)14121086420200620072008年份

图6-2. 2006-2008年新药上市申请平均审批时间l

14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平均审批时间(月)1.1类申请 非1.1类申请 13.8121086420200620072008年份2006200720089.37.1109.610

图6-3. 2006-2008年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的平均审批时间m

l

数据来源于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于2009年3至6月对所属会员公司进行的一项针对新药注册审批时限调查的报告。 m

数据来源同上。

29

表6-1. 药品审评中心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况n

IND (%) NDA (%) IMCT (%)

8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平均审评时间(月)要求补充资料 未要求补充资料 42 39.6 45 88.2 121 91.7 64 60.4 6 11.8 11 8.3 总计 106 100.0 51 100.0 132 100.0 7.566.37.97654321020042005年份20062007o图6-4. 2004~2007年药品审评中心对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平均审评时间 新药研究开发的特点决定了药品审评只能是事后审评,即药品审评机构对申办者已经完成的研究工作和数据进行评价,从而确定新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否符合上市的要求。而新药研究开发的过程也是研究者对新药的了解和理解由浅入深、由片面到全面的过程。如果研究工作不充分或不完善,那么研究者所提交的注册资料就不能充分支持新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审评机构在进行技术审评时就会要求研究者补充研究工作或数据或者拒绝新药申请,这就会大大延长新药的研究过程和上市

n

数据来源于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RDPAC)于2009年3至6月对所属会员公司进行的一项针对新药注册审批时限调查的报告。 o

数据来源于参考文献[19]: Feng Yi. “Multinational Clinical Trial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Japan PMDA Website, 15 April 2008. http://www.pmda.go.jp/eaprs-HP_2008/presen/0415-08-2.pdf

30

审批过程。如果审评机构能在新药研究开发的早期和不同阶段,通过与申办者的沟通交流为申办者提供有效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则可以避免研究工作的不足或数据的缺失,也会使审评机构在审评过程中因资料完善和充分而大大缩短审评时间,使患者早日得到安全有效的新药治疗。另一方面,审评人员也需要了解新药研发的整个过程以及成功和失败的试验和经验,从而对新药的质量特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有更全面的把握,以避免上市后因安全性而撤市或给患者带来风险。这就要求审评人员尽早介入到新药的研发过程中,通过与申办人在不同阶段的沟通交流、以及审阅申办人为得到咨询建议而提交的研发背景资料和阶段性研究结果,从而增进对新药的理解和把握。因此在审评机构和注册申请人之间建立一种有效而且方便的沟通交流机制,从而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沟通渠道和方式的不足是非常必要的。

第7章 我国在药品审批过程中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会议制度

的可行性探讨

7.1 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的法规依据

2007年10月1日,修改后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20]。该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列申请可以实行特殊审批:

(一)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

(二)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三)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 (四)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2009年1月7日,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执行《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21],其中第3条规定对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注册申请,在注册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第十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应建立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的工作机制,共同讨论相关技术问题。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沟通交流的内容和时间点。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了申请沟通交流需提交的资料、申请和批准程序、沟通交流会议的实施及结果处理等内容。

31

2009年2月,药品审评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出台了《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22],《细则》进一步细化了药品审评中心与申请人沟通交流会议的形式、时间要求、会议纪要的撰写和确认等内容。

这些规定基本上确定了药品审评中心与申请人沟通交流的条件、时间框架、内容、程序及结果处理,因此从法规层面确立了沟通交流的可行性。

7.2 建立沟通交流制度对审评资源的要求

从美国FDA实施与申办者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的经验来看,为了与申办者召开正式会议,FDA需要承担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

审评团队和管理链中的所有成员都要深入评阅申办者提交的资料包,除了申办者提出的问题外还要识别出其他科学和法规问题,向申办者澄清资料包的内容,浏览以前提交的相关资料、医学文献和有关指南文件等;

? ?

编辑需要讨论的问题列表;

准备和举行FDA内部预备会议,审评团队成员与申办者一起执行预备会议上制定的行动方案;

? ? ?

进行正式会议的后勤准备,包括时间安排、发放背景材料和准备会议议程; 与申办者召开正式会议; 准备和审核正式会议纪要;

与申办者举行的这些会议对提高药品的质量是重要的,但也给FDA增添了工作负担。会议一般需要15名FDA成员参加,总的工时数估计为120到540人工时不等,依会上需要讨论的问题数量和复杂程度而定。

根据《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和《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的规定,SFDA药品审评中心同样需要承担:审阅申请人的沟通交流申请、评阅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包、与申请人就沟通交流的问题进行澄清、查阅相关文献或已提交的资料、组织内部会议对要讨论的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进行正式会议的后勤准备、正式召开会议、整理并审核会议纪要等工作。根据药品审评中心现有的组织框架,一般要由审评管理与协调部一名协调员进行联络与组织工作,审评部门主审人一名、相关专业的审评专家三名、审评部门领导一名、秘书组人员一名,总计七名成员参加。一次会议的联络工作(接收沟通会议申请、资料登记、分发、确定参会人员、时间、地点、日程、发出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登记、会议纪要的发送、确认等)大概需要12

32

人工时,会议申请的审核批准、资料审阅、问题澄清、查阅文献或资料、内部会议讨论、召开正式会议、审核会议纪要等大致需要60人工时,两项相加的总工时数为72。据中国医药报报道[23],2008年我国批准新药临床试验申请434件,其中52种属于新化合物。批准新药生产申请165件,其中包括1类新药5件。另据药品审评中心的统计数据[19],2005~2007年,药品审评中心收到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数量分别为72、74、70个,平均每年为72件。经粗略估算,药品审评中心每年接收全新化合物或一类新药申请的数量约为130件,考虑到符合特殊审批(三)、(四)项情形的申请,每年药品审评中心接收到的符合特殊审批条件的申请约为200件。虽然《规定》及《实施细则》中都未明确每件申请可以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次数,但按一次计,所需的总工时数为14400个。每个药品审评中心的工作人员每年的工时数约为1920,因此药品审评中心因召开沟通交流会议所需增加的工作人员数量约为7.5人,按现有的工资福利,每年所需增加的人工费用约为60万元。虽然因编制所限,药品审评中心要想增加人员非常困难,但可以效仿其他部委的做法,通过外聘或雇员制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除了人力资源外,建立沟通会议制度对硬件资源也有一定的需求,比如召开电视会议需要视频会议设备,电话会议需要电话会议设备,面对面会议还需要一定数量的会议室及投影设备。按每年大约200次会议计算,每个月约为17次,每次会议以2小时计,每个月会议室的占用时间约为34小时,充分合理调配现有资源就可以解决。而且到去年为止,药品审评中心已建成三个视频会议室,可以用于召开电视会议。至于所需的投影机等设备,则可以由会议申请人提供或者租借。资金方面,CDE需要投入的人工和软硬件设施所需的资金每年大约在100万元左右。根据美国FDA实施沟通会议制度的经验以及受益/付费原则,这些费用可以由申请人分担,分担方式可以是在现有收取的注册费中增加召开咨询沟通会议所需的费用,或者由申办者在提交会议申请的同时交纳一定的咨询费。总体来看,建立沟通交流体制所需的资源投入不大,是可以想办法解决的。

第8章 对我国建立与申请人沟通的会议制度的建议

8.1 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

建立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或新的治疗方法、加快审

33

批并有效控制风险。《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和《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沟通交流仅适用于符合特殊审批四种情形的申请,据测算这类申请每年约在200件左右,而药品审评中心2008年接到的化学新药和治疗用新生物制品的申请数量就达三千多件,可见其适用范围偏窄。这两个文件自2009年初发布实施以来,至本文截稿时,还没有实施情况的统计数据。

美国FDA在多年对PDUFA产品实施正式会议制度积累经验的基础上,于今年五月正式发布并实施了新的正式会议指南文件:“行业指南:FDA与申办者或申请人的正式会议”[9]。新的指南文件涉及的产品范围不再限于PDUFA产品,但不包括简略新药申请(仿制药和改剂型产品,ANDA)。

因此建议药品审评中心在实施沟通交流会议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将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的新药和新适应症,但不包括改剂型新药和仿制药。

8.2 沟通交流会议的时机和内容

《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规定对下列情形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1.在申报临床试验前:就特殊审批的申请、重要的技术问题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2.在完成某一阶段临床试验及总结评估后:可就(1)重大安全性问题;(2)临床试验方案;(3)阶段性临床试验结果的总结与评价;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3.在临床试验过程中需作临床试验方案修订、适应症及规格调整等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可在完成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评估后,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建议增加在上市或生产申请提交前的沟通交流,就临床试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能否支持其上市或生产申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在临床试验期间补充的药学研究工作的情况、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上市后风险控制等问题进行沟通和咨询。

就目前的审批情况来看,在上市或生产审批阶段因资料不完善、或研究工作不充分而需要补充资料或进行额外的研究工作的发补率很高,而且此阶段是控制新药上市后风险的最后阶段,因此在提交前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有助于申请人提交充分的资料支持其申请,审评人员也可以给予良好的建议帮助申请人提高申报的水平,同时双方

34

还有机会对研究工作的不足和新药上市后的风险进行沟通交流,从而采取补充研究工作、修改说明书或标签等控制措施,这样不仅可以加快上市或生产审批,而且可以有效控制新药上市后的风险。

8.3 沟通交流会议的类型和流程

《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未对沟通交流会议的类型进行划分。实际上,申请人需要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交流的问题是有轻重缓急之分的。对于创新药研发过程中特别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解决研究工作就无法进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迫切想得到药品审评中心专家的指导和建议,比如临床试验过程中的重大安全性问题、临床研究实施过程中临床方案的修订、适应症的调整等重大变更。对于这类问题的沟通交流申请,应定义为一类会议,药品审评中心在申请的审核、批准、时间安排等方面都应给予优先办理。对于提交临床申请前、完成某一阶段临床试验及总结评估后、以及在提交上市或生产申请前的沟通交流申请,应定义为二类会议,药品审评中心可参照一般程序办理。对于其他的任何沟通交流申请,均应归入三类会议,药品审评中心可根据资源、人员和时间情况酌情考虑安排与否。这种划分有点类似于FDA的A、B、C类会议,但沟通的内容和会议的形式上可能会有差异。对沟通交流会议进行分类管理和实施,有利于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审评资源,提高沟通交流会议的效率。

《实施细则》并未对申请人应如何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进行说明,比如申请应通过什么方式提交,书面提交还是电子邮件或传真即可?将申请提交给谁?药品审评中心在什么时间以及如何向申请人确认收到申请,多长时间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以什么方式通知申请人,会议日程确定后如有变更如何处理,参会人员的资格和人数要求,会议纪要如何确认,如有争议如何解决等,而这些对于申请人和药品审评中心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建议指定相应专业的协调员为申请的接收人,申请人在提交沟通交流申请时要注明申请的会议类型,将申请以快递或传真的方式提交给相应专业的协调员,协调员收到申请后应以传真或电话的方式向申请人确认收到。交由资料组登记归档后,将申请转交给相应品种的主审人,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过申请,则应转交给品种所属专业的主审人,由主审人审核确定是否批准。一类会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之内确定、二类和三类会议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确定。如果主审人审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全,需要补充,则由协调员通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35

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补齐资料,审核时间自收到补充资料之日起重新起算。对于一类会议,药品审评中心应在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二类会议应在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三类会议应在通知申请人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之内召开。主审人批准会议申请的,协调员应与主审人一起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药品审评中心的参加人员、会议拟讨论的问题、会议日程等,并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同时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分发给拟参会人员评阅,主审人在适当的时间召集药品审评中心拟参会人员举行内部会议,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收到正式通知后应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职位、资历等在会前二周报告给协调员。如果因某种原因参会者一方某重要人员不能参加,如主审人或申请人中的项目负责人,使得会议不能如期举行,则申请人或药品审评中心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另行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不得在会议前或会议上提交新的资料,因审评人员事先已对已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阅和讨论,对新的资料没有进行审阅,不能作为会议讨论的依据。在正式会议召开时,主持人应指定记录人,并在会议结束后由指定记录人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讨论的问题,双方达成一致的结论和分歧,申请人一方也可以自行记录,会议结束时双方应对会议中讨论的问题和达成的一致意见以及存在的不一致意见进行总结,并达成一致。会议结束后两周内记录人应将整理的会议纪要草案发给协调员,再由协调员转发给参会各方进行审阅,最终一致同意的纪要由双方签字确认,并由药品审评中心以书面的形式在会后一个月内下发并存档,作为官方的结论,供申请人在研发过程中和审评人员在审评过程中参考。如果各方对会议纪要的部分内容有重大分歧,并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应提交给主审人的上级主管进行裁决。

第9章 结论

美国FDA在长期的药品审批管理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与申办者和/或申请人沟通的正式会议制度。会议制度化深受申办者和/或申请人以及FDA审批人员的赞同。十几年来的实行证明:会议制度化加快了新药的开发,有效地缩短了新药审批时间,节约了开发成本,同时也减少了无效浪费。

3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药品审评中心已认识到与申请人的沟通对新药开发和审批的重要性,而且来自行业界要求沟通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中国近期内实行SFDA(CDE)与申请人沟通会议制度化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37

参考文献

[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White Paper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PDUFA): Adding Resources and Improving Performance in FDA Review of New Drug Applications”, U.S. FDA Website, 11 July 2009. http://www.fda.gov/ [2]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7. U.S. FDA Website,

11 July 2009. http://www.fda.gov/ [3] Bioterrorism Act of 2002. U.S. FDA Website, 10 July 2009. http://www.fda.gov/ [4] Guidance for Review Staff and Industry: Good Review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for PDUFA Products. U.S. FDA Website, 29 September 2009. http://www.fda.gov/ [5]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U.S. FDA Website, 10 July 2009.

http://www.fda.gov/ [6]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Food and Drugs: Chapter 1--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Part 10: Administrative Practices and Procedures. U.S. FDA Website, 1 April 2009. http://www.accessdata.fda.gov/ [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Food and Drugs: Chapter 1--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Part 312: IND application. U.S. FDA Website, 1 April 2009. http://www.accessdata.fda.gov/ [8] Guidance for Industry: Formal Meeting With Sponsors and Applicants for

PDUFA Products. U.S. FDA Website, 29 September 2009. http://www.fda.gov/ [9] Guidance for Industry: Formal Meetings Between the FDA and Sponsors or

Applicants. U.S. FDA Website, 29 September 2009. http://www.fda.gov/ [10] Michael A. Swit, Esq. “Successful FDA Meetings”, DIA West Coast Drug

Development Conference, San Francisco, CA, 25 October 2004. [11] DiMasi, Joseph A., Hansen, Ronald W., and Grabowski, Henry G. “The Price

of Innovation: New Estimates of Drug Development Costs. 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 22(2), March 2003, pp. 151-185. [12] \Scrip Magazine, February

2005, pp. 24-25

38

[13] Reichert, J.M. “Trends in Development and Approval Times for New

Therapeutics in the United States”, 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 Vol. 2, 2003, pp. 695-702. [14] Ernst R. Berndt*, et al. “Industry Funding of the FDA: Effects of PDUFA on

Approval Times and Withdrawal rates”, Nature Reviews: Drug Discovery, Vol. 4, July 2005, pp. 545-554. [15] United States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Effect of User Fee on Drug Approval Times, Withdrawals and Other AgencyActivities”, Publications No. GAO-02-958 (Washinhton: GAO, 2002), 5 August 2009. http://www.gao.gov/new.items/d02958.pdf [16] Matthew W. Strobeck. “The Drug Development Process: Evaluation of PDUFA

I/II and Investigation into Reducing Drug Development Times”,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June 2004. [17] NDA Review Report: UCM123957. U.S. FDA Website, 31 December 2008.

http://www.fda.gov/downloads/ [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加强对外沟

通交流 促进审评公开透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09年2月23日. http://www.sfda.gov.cn/ [19] Feng Yi. “Multinational Clinical Trial Review and Administration in China”,

Japan PMDA Website, 15 April 2008.

http://www.pmda.go.jp/eaprs-HP_2008/presen/0415-08-2.pdf [20]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网站, 2007年7月10日. http://www.sfda.gov.cn/ [21] 关于印发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17号, 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009年1月7日. http://www.sfda.gov.cn/ [22] 特殊审批品种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

中心网站, 2009年2月26日. http://www.cde.org.cn/ [2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 中国网, 2009年2月11日.

http://www.china.com.cn/

39

附录 缩略语

ADME

ANDA

BLA

CBER

CDE

CDER

21CFR

CMC

CTD

e-CTD

FDA

FDAMA FFDCA

GMMPs

Absorption, Distribution, Metabolism and Excretion 吸收、分布、代谢、排泄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简略新药申请

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 生物制品许可申请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生物制品审评和研究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药品审评中心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药品审评和研究中心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美国联邦法规第21部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化学、生产和控制(药学研究资料)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通用技术文件

Electric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电子化的通用技术文件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Modernization Act

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现代化法案

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

Good Meeting Management Practices

40

GRMPs

GRP

ICH

IND

NDA

PDUFA

PK/PD

RDPAC

SFDA

会议管理规范

Good Review and Management Principles and Practices 药品审评管理原则和实践规范 Good Review Practice 药品审评管理规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 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协调会议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新药临床研究申请 New Drug Application 新药上市申请

Prescription Drug User Fee Act 处方药用户付费法案

Pharmacokinetics/Pharmacodynamics 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研究

R&D Based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Committee 研制开发制药企业协会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1

4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sup.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