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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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姓名:任竞男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尹伟民20090601中文摘要摘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上代孕现象日益增多,同时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伦理难题。由于中国人长久以来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影响,对于不孕不育的某些家庭来说,无法生育自己的子女一直是一件极其痛苦的事情,他们只能通过非传统生育方式来“传宗接代’’,以维持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于是代孕行为就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发展的产物,而代孕协议即是附属产物,它们的出现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必然性。然而,目前我国在整体上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面临的相关问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只有卫生部的部门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复函对部分问题作了规定。因此,如果能够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制,就不会让一些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继续钻法律的空子,也会让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促进人们的身心健康,更好地保护后代的利益和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从而减少纠纷,给更多家庭带来福音。因此对于认定代孕协议有效以及允许代孕合理使用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及民族传统,本文主要论述的是无偿的完全代孕行为。全文共分为五章论述,第一章关于代孕

的基本理论,包括代孕的界定以及相关学说;第二章是关于代孕协议性质、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代孕协议的内容问题,其中包括代孕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的代孕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问题;第三章主要论述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中包括重要的亲子关系认定问题以及代孕产生的相关抚养赡养继承问题:第四章对代孕行为可能会引起的相关责任承担及赔偿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一章在借鉴了国内外的相关立法后,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代孕立法的建议。关键词:代孕;完全代孕;代孕主体Abstractmrecentyears,SurrogaeyinoBrsocietyisincreasing,懿triggeredaseriesoflegalethicsproblems?9?9InthetraditionalviewofChinese,havingnoc11ildrenisNon.filial.Itisalsoapainfulthingforafamilytohave110child.Theyhavet0keep‰I妇inuntradltionalreproductivemodeinordertomaintainharmonyandstabilityofmarriageandfamilyrelations.Therefore,Surrogacyisnecessaryfo

rthedevelopmentofsociel}y.1neemergenceofsurrogateagreementhaSacertainsenseofinevitability.C眦ently,therearcnotspecializedlawsandregulationstoregulatehumanassistedreproductivetechnology,butafewdepartmentsoftheMinistryofHealthregulatiollSand廿1eSupremePeople’SCourt’Sreplytheissue.Therefore,ifwecan1e锄丘Dmforeign-relatedlegislationandtheenactmentofrelevantlawsandreg叫ations,notonlyt0托gulateillegalandcriminalacts,butalsotoprotectthelegalintereStsoftheD枷estorJudiclary,unprovethephysicalqualityofcitizens,reducedisputes,overall,SurrogacyhasitsfeaSibilityandnecessit

yinreality.AccordingtoChina’Sspecificnationalconditionsandmtional乜aditions.也isar£1clefocusesonthefullunpaidsurrogacyacts,thispaperhasfiveparts:chapter1istheba81ctheoryofsurrogacy,includingthedefmifionofthesuHDgacyalldrelatedtheory;chapter2isonthenatureofthesurrogateagreement,thelegaleriectaJldcontentottheagreemerit,therightsandobligationsofthepartiesmaybeinv01vedinthesu盯09ateprocessChapter3focusesonthefollowingissuesgeneratedbythesurrogate:theIegalstatusofchildren,theparent-childrelationship,dependent,mainten锄ce缸dsuccesslonlssues;Chapter4:discusstheresponsib

ilityandcompensationmaybecausedbYactsofSurrogacy.Chapter5,analyzetheforeignlegislations,putfonvardauthor,suggestlonsonperfectionofChinasLegislationofonSurrogacyarealsoprovided.Keywords:Sur’rogacy;Embry。Transplantati。nandGestati。nalsumgacy;Surrogacyparty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岱翌扭差鎏建间壁婴窒::。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

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留(请在以上方框内打“√”)论文作者签名:◇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引言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进步,代孕作为医学发展的新产物,给许多无法拥有属于自己血缘下一代的夫妻带来了希望。代孕,是指女性由于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怀孕或不易怀孕时,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夫精妻卵培养成受精卵移植到第三方(代孕母亲)的子宫中,使代孕母亲怀孕,并产下子女的一种技术。代孕技术的产生以及其在临床实践中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并对社会伦理观念和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冲击。国外学术界对代孕行为进行了长期广泛深入地讨论。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今,代孕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点。英美国家丰富的立法例,也给学术界提供了讨论的基础。多年来,国外学术界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代孕进行了研究:一是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二是代孕协议。随着美国很多州承认代孕合法性,学术界对代孕协议中的当事人的要件、协议效力、协议

的终止以及违约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我国国内学术界在最近几年也非常关注代孕行为,研究的目标也主要集中在代孕的合法性以及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两个方面。有些学者从社会发展和需求、医学发展以及家庭稳定方面考虑有条件的开放代孕。我国卫生部考虑到代孕可能产生的诸多问题,通过颁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使用代孕技术,但此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并没有很好地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只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约束效力,并不能禁止人们到区域外进行代孕,更不能禁止人们通过某些地下代孕中介进行代孕或通过外国机构或个人进行的代孕行为。因此,对代孕行为仅仅通过部门规章进行规制,不但得不到任何的法律保障,还易出现许多难以解决的纠纷,扰乱社会秩序。为适应时代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对代孕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文认为,无论是从立法层面还是从实务层面,研究代孕相关法律问题,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难题,都具有相当现实而且迫切的需要。法律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代孕技术作为科学带给了某些人重新拥有自己血缘的下一代的希望,我们应该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接受代孕。第1章代孕的基本理论问题1.1代孕的界定第1章代孕的基本理论问题1.1.1代孕的概念对代孕一词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代

孕,是指借助现代医疗技术将丈夫的精子注入代孕母亲的体内授精,或将人工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母亲体内怀孕的行为。具体包括卵子提供型代孕和借腹型代孕‘,前者是指由代孕母亲提供卵子和子宫,由委托方丈夫提供精子;后者是指代孕母亲仅仅提供子宫,由委托方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2在我国学界中,绝大多数学者使用的分类是局部代孕与完全代孕的方法。3所谓,局部代孕就是卵子提供型代孕,而完全代孕是借腹型代孕,两者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内涵上并无不同。狭义的代孕,仅指夫妻双方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母亲子宫内怀孕的行为。通常来说,代孕所移植的胚胎按精子和卵子的供体不同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夫精与妻卵;二是夫精与供卵;三是妻卵与供精;四是供卵与供精。狭义的代孕仅指第一种情况。本文所指代孕是指狭义的代孕,即仅指第一种情况,夫精妻卵。其原因在于,上文的第二种情况的代孕既借用了代孕母亲的子宫,还借用了代孕母亲或第三人的卵子,这种情况易发生丈夫与第三人非法的性关系。况且借用他人的卵子生育的子女也不是夫妻双方完全的亲生子女,而只要妻子拥有成熟的卵子均可以作为第一种情况合法的进行代孕,或者进行收养,而无需代孕生一个“他人的”子女;而第三种情况,完全可以借用当今的医疗技术手段进行人工授精,而且由于妻子‘这种译法是借鉴了祝轩博士的研究成果。祝博士在其文章中以代孕母亲

为出发点,将代孕母亲分成卵子提供型代孕母亲和借腹型代孕母亲。参见祝轩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与民法上的亲子关系,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三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7页.2在理论上,后一种情形还包括了胚胎捐赠的情形,即委托方利用捐赠的胚胎移植到代孕母亲的子宫中,进行代孕。我国也有一些学者将此情形包括在借腹型代孕协议之内。但本文认为,由于胚胎捐赠可能产生非常复杂的法律关系,容易产生争议,故各国立法均明确禁止胚胎捐赠。我国卫生部2001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明确“禁止实施胚胎赠送”,故在此不作讨论。另外,代孕技术和先前产生的几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局部代孕实际是人工授精技术的延伸完全代孕则是体外受精技术的延伸。可以说,代孕技术是前两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结合。3国内学者基本上采取的是这种分类方法。参见廖雅慈人工生育及其法律f.---j题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18;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台湾东大图二话股份有限公司,1988,596;张学军局部代孕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1997,(3):53;刘浩、陶辉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一一兼评我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新余高专学报2005,(1):44;朱川,谢建平.代孕子女身份的法律认定科技与法律季刊,2001,(3):4

2。-2.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本人可以进行分娩,无需他人代孕。至于第四种情况就更为简单了,因为对于中国人来说这种情况下的代孕行为根本没有必要,完全可以由领养子女来代替,因为精卵均来自他方。j同时,根据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他人提供的精子或卵子生育的孩子不完全为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这对今后的婚姻家庭的稳定也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同时,若法律规制不当,他人供精或供卵容易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即容易引发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这对于伦理道德和社会的稳定是极大的冲击。因此,代孕母亲应该是纯粹提供子宫,代替他人孕育胎儿的妇女,该妇女不提供卵子。学说上将夫妻中的妻子称作委托妻子,将丈夫称作委托丈夫,将代理妻子怀孕者称作代孕母亲,将所生子女称作代孕子女。其中前三者合称代孕主体。41.1.2代孕的特征1.当事人双方对实施代孕技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夫妻双方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夫妻双方通常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厂露其渴望拥有属于自己血缘的子女,共同决定实施代孕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代孕母亲通常是由于善意助人而实施代孕行为,帮助不育夫妻完成梦想,因此,代孕行为也是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孕母亲在清楚代孕的性质、法律后果等情况下自愿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2.妻子由于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不能通过正常生育途径生产,且夫妻双方均能提供健康的

配子。代孕应仅局限于只能够提供健康配子,但妻子由于生理或身体原因不能通过正常途径生产的情况。这样能够有效的避免某些能够正常生产而不愿生产,或能够通过其他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本身能够生产的女子均进行代孕行为,以减少自身的痛苦的情形。这一条件的规定,旨在避免允许代孕的范围过大,较为大范围的开放代孕行为可能会造成代孕的滥用。3.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夫妻双方的受精卵移植入第三方的子宫内。这也是代孕与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的区别,代孕是运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培养成受精卵再移植到代孕母亲体内怀孕的一种技术。此技术颠4张燕玲:‘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6页。第1章代孕的基本理论问题覆了传统的通过性交怀孕的方式以及传统的分娩的方式,给不育夫妻带来了新的希望。1.1.3代孕与“借腹生子”的区别我国对代孕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再加之与国外的知识结构和文化层次的不同,时下媒体和很多百姓将代孕与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刀混为一谈,将代孕的真实面目掩盖起来。代孕与传统的“借腹生子”有着明显的区别。5代孕出现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是人工生殖技术发展到体外受精和试管婴儿层面上的衍生技术,其特点与其他人工生殖技术一样具有人工性。而传统意义上的“借腹生子”是指丈夫在妻子无法生育或生育不到想要的性别的后代时,与妻子之外的女性发

生性关系以求获得子女的行为,其本质仍是自然生育方式。“借腹生子”完全着眼于父权社会中维持父系家族延续的需要,已被现代社会所摒弃。本文对代孕的界定,参照了余延满教授对“代孕母亲”的有关论述。6由此可见,代孕与“借腹生子”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孕育子女方式的不同,代孕采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精子和卵子培养成受精卵,而“借腹生子”则是采用自然的生育方式;二是基因母亲不同,所谓基因母亲是指卵子提供方,代孕方式的基因母亲是夫妻关系中的妻子本人,而“借腹生子”的基因母亲则是妻子之外的其他女性;三是分娩母亲不同,所谓分娩母亲是指实际生产方,代孕方式的分娩母亲是提供子宫的第三方,与卵子的提供者无关,而“借腹生子”的分娩母亲与基因母亲是重合的。此外,代孕还可以分为有偿代孕和无偿代孕,有偿代孕又称为商业代孕,是指除了代孕产生的必要的费用外,委托方夫妻还要向代孕母亲或者其他人(如代孕中介)支付高额的费用;无偿代孕是指委托方夫妻仅向代孕母亲支付代孕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营养品费、身体检查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并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伴随高额的其他报酬性费用。综上,本文认为,代孕是指女性由于生理缺陷或疾病,不能怀孕或不易怀孕时,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将夫精妻卵培养成受精卵移植到第三方(代孕母亲)5张霞:生命伦理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6具

体参见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7页。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子宫中,使代孕母亲怀孕,并产下子女的一种技术,代孕应当是无偿的。1.2代孕行为合法性的认识1。2。1国外学术界观点各国学术界对于代孕这一行为主要分为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1)肯定说。此说的宗旨在于保护夫妻双方的生育权,而生育权不仅包括是否生育,当然还包括生育的时间,生育方式的选择等。因此,各国对于代孕大多承认在没有高额报酬的情况下允许无偿的完全代孕。这一做法主要考虑确保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正确与安全应用,同时也为了保护不孕夫妇和代孕所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2)否定说。在国外,持否定说观点的大多受宗教思想的影响,其中严格反对代孕行为的是天主教,在天主教看来,婴儿应由婚姻所出,父母所生。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违背了“惟有夫妻,才能成为父母”的教义精神。而且,天主教认为生育近乎神圣,“只有尊重夫妻行为的意义以及尊重人之内在合一的关系,才有符合人的尊严的生育”。7还有部分国家禁止代孕行为,是因为担心代孕会导致对人的剥削,对妇女尊严的侵犯。81.2.2我国学术界观点我国学术界对于代孕这一行为也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1)肯定说。此说也以生育权为依据,认为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享有生育方式的选择的权利,因此在法律及伦理道德允许的范围内,自然应当允许

代孕。(2)否定说。支持此说的学者又大体有两种观点:其一,侵犯妇女尊严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代孕实际上是将代孕母亲的身体视作生育机器,是对人格尊严的蔑视。其二,公序良俗违反说。为梁慧星先生所倡,其认为代替她人怀孕的所谓“代孕母亲”协议,属于公序良俗违反行为中的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该法律行为自应无效。91.2.3本文的观点每个国家和地区对于代孕的观点的形成都有自己的背景和国情,支持否定说7张学军:‘血缘代孕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科学》,1997.。樊新民:生育革命一对基因工程时代人类选择生育的社会学探讨【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9张燕玲:论代孕母的合法化基础,河北法学,2006(4).60.第1章代孕的基本理论问题的学者大多从长期的宗教思想以及保护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而支持肯定说的学者大都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出发,保护弱者。不难看出,否定说虽然一定程度的保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代孕行为作为科技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其出现的必然性,一味的避而不谈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反而会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形成法律空白,没有法律可以适用。肯定说对于代孕行为的态度是适当的开放代孕,既保护了不孕不育家庭夫妻双方的生育权,还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下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使科技的发展造福于人。我国法学界对此采纳了否定说。卫生

部的有关专家对此解释为:禁止代孕不仅不会威胁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且可以杜绝很多与此伴生的伦理问题。代孕技术本身就是对抗自然生育的医疗特例,相对绝大多数正常夫妻来说,其适用对象必然是少数人。10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英国、俄罗斯和瑞典等很多国家都采用法律形式来规范代孕行为。而我国仅以卫生部颁布的《办法》这一“行政规章”来规制代孕,不仅在内容上难以涵盖所有需求,而且法律效力较弱,难以起到应有的制约和保障作用,这也必然直接影响着代孕的合理实施。本文认为,代孕对某些由于疾病不能妊娠的女性来说是目前唯一可行的弥补方式。造成女性不能孕育自己孩子的情况多种多样,比如各种严重的子宫性不孕、不可逆性的输卵管损伤、反复人工授精或体外授精失败、不明原因的不孕不育以及严重心肾疾病等等。据科学统计,不孕不育的发生率大概在10%一12%,尽管统计数字不尽相同,但基本一致。而据临床统计,在不孕不育的夫妻当中,男性因素、女性因素、两性共同的因素各占约三分之一。儿我国的传统思想认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非亲身体验,不育的痛苦大概不是健康人可以想象的。不育的伤害是双重的:一方面,当事人要承担不能拥有孩子的绝望,另一方面,来自社会的异样目光以及舆论的压力也给委托方夫妻带来了很多痛苦。这种痛苦对于丈夫来说或许是自尊受到伤害,但对不育的妻子来说,则更像一种罪状。12

正是因为很多导致不育的病症在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得到治愈,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才会应’o张燕玲:论代孕母的合法化基础,.河北法学,2006(4).67—68页.¨胡廷松,汪琴:代孕生育法律问题初探.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佗杜文俊:生殖工程与法一第四届生命法学理论研讨会综述,政治与法律,2001,(4).132页.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运而生。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的采用本身就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代孕行为更是需要一位助人为乐的第三方来无偿的提供子宫帮助不孕不育的夫妻拥有属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代孕母亲的付出使原本不可能享受天伦之乐的夫妻有了新的希望,这种助人为乐而又有利于他人的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1.3代孕在我国引发的伦理道德问题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代孕现象屡有发生,这一行为一经出现,舆论声不断。首先,对于代孕这一行为,反对声高于赞同声。反对者大多认为,代孕就是“借腹生子”,容易造成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容易造成乱伦,容易借代孕名义进行卖淫嫖娼,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婚姻家庭的稳定等。法学界的学者主要认为,代孕这一行为是对代孕母亲人身权的侵犯,是对其人格的侮辱。而赞同者大多认为,代孕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它是给很多不孕不育的家庭带来福音,应该被大家支持。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

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是人们在婚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准则。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婚姻是男女两性基于社会制度或社会风俗结合而成的夫妻关系”,“家庭是指人们基于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亲属关系”Ⅱ。而代孕行为的出现,一直让人们误解代孕就是“借腹生子”,是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之外发生的不正当的性关系,再加上近年来,“二奶”现象严重,很多人在不了解代孕技术的运用时不免将“二奶”、“借腹生子”、某些卖淫活动与代孕行为联系在一起。还有一些不法中介,利用网络打着介绍代孕母亲的广告,还将代孕母亲分成不同层次,按照层次收费,并收取高额的利润,这给很多对代孕这一技术不是很了解的人又带来了一些的负面印象。因此,人云亦云,很大一部分人都认为代孕行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的严重冲击,是伦理道德的破坏,我国应该禁止。代孕行为的出现同时使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尤为复杂,代孕行为出现了基因母亲和分娩母亲的分离,¨从而使亲子关系不再确定,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不明13罗国杰:伦理学名词解释,人民出版社,1987。14聂虎晨,陶辉: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1).14。第l章代孕的基本理论问题确等新问题。由此也引发了代孕行为中,代孕母亲不交付所生子女,婴儿出现瑕疵无人认领,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不明等一系列复

杂的问题,这在传统的婚姻家庭中是从来没有出现过的,也是我国现有法律一时间无法很好解决的。这些难题摆在我们面前,确实想回避,但是法律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这样才能顺应社会,起到保护社会秩序、服务于人的作用。代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第2章代孕协议的法律问题代孕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完成代孕行为,在代孕行为前自愿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代孕行为之所以引发人们的质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代孕关系成为一种“协议关系”,人们难免会将“代孕”与“金钱货物的交易”联系起来,从而产生对代孕的抵制情绪。实际上,代孕协议的性质即为生活中的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时,我们应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接受“代孕’’。2.1代孕协议的性质代孕协议性质上属于一种委托合同,具备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特征,具体表现为:首先,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人委托他人的目的是由其代为处理自己无法亲自处理的事务,而且须承担受托人基于合法委托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对委托人及其委托事务性质的了解并愿意为委托人服务,同时自信有能力或有实力完成受托事务。没有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无从建立。15在代孕协议中,委托方夫妻由于自身无法生育子女,所以委托代孕母亲代为怀胎生育,

并在孩子诞生后承担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委托方夫妻对代孕母亲的选择是出于对其身体条件、生活习惯和人格品行的信任;而代孕母亲接受委托,除了其自认为本身有能力完成委托任务以外,更出于对委托方夫妻生育需要的了解和对委托方夫妻能够提供生育过程一切物质保障及信誉的信任。其次,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有时也可能是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处理或管理委托人的事务。委托合同是典型的提供劳务的合同。在代孕过程中,委托方夫妻为了拥有自己的子女而委托代孕母亲代孕,在代孕前签署代孕协议,并对代孕子女的归属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合意予以规定。在代孕过程,代理孕母根据协议为委托方夫妻怀孕子女,并尽到相应义务保证婴儿的健康成长,于顺利生产后交付代孕所生子女。5杨立新:合同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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