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

更新时间:2023-11-14 18:1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

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3]5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3.08.21 【实施日期】2013.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异地企业(项目)授信业

务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3〕50号)

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中资银行分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本地法人分行、异地法人分行)、外囯银行分行:

随着上海经济金融转型发展的深入,本地企业业务不断走向全国乃至海外。近年来,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增长迅速。截至2012年末,上海银行业异地贷款佘额3602.3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606.66亿元,增幅20.25%;占全市各项贷款佘额的比重接近10%。在此项业务发展中,部分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资金监管难度大、政策存在地区差 1 / 3

异等原因,引发异地授信业务风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银行由于缺乏内部制度的管

理规范,存在对监管部门限制或禁止的异地授信业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上海银行业异地企业(含项目,下同)授信业务的稳健发展,我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

各行应进一步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在发展异地企业授信业务时,应结合本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实际情况,专门制定或修订完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各项要求、标准和流程,切实加强和规范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请各行在2013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或修订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报我局对应监管处。

各行应执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准入标准,加强异地授信企业的资质审核。根据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异地企业授信业务不得发放异地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措施的贷款,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各行应加强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要建立统一集中的异地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流程,分行开展异地授信业务应符合总行统一授信和并表管理要求,异地企业的各项授信业务审批权至少应上收到一级分行,其中城商行异地授信业务原则上由总行统一授信和审批;要充分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应通过现场调查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和评估借款人的实际偿债能力;要切实加强异地企业(项目)授信前担保调查、资金使用控制、经营财务监测和实地调查核查等各项风险管理工作;要特别重视异地企业授信后企业的其他融资行为。对于大额的异地授信业务(10亿元以上),鼓励各行与异地企业所在地的银行 2 / 3

业金融机构釆取联合贷款或银团贷款的方式进行。

二、做好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统计监测工作

各行应明确相应的部门或团队负责本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日常管理、贷款资产的监测和量化分析,特别是加强对整体异地贷款的资产质量迁徙状况的分析。对于异地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对口监管处报告。

各行应建立异地企业授信业务的定期报送制度,按季向我局报送1104区域特色报表Q30-《异地企业(项目)授信情况统计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和异地企业授信业务质量分析报告;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向对口监管处报送《异地企业(项目)授信明细表》(附表)。

三、本通知适用于银行对上海辖外的境内企业或项目的所有授信业务。 附表:《异地企业(项目)授信明细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3年8月21日

附表:《异地企业(项目)授信明细表》 填报银行: 报表日期:年月日 单位:万元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sm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