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经济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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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

经济处罚的规定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

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责任追究、 经济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地方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的安全责任行政追究、经济处罚对象为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条 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进行安全责任行政追究与经济处罚。

第五条 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级安全监督部门、业务保安部门在组织安全大检查、业务保安考核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检查安全工作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 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安全监督部门要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据本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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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处罚的种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处罚种类 对单位安全生产处罚种类: 1、罚款。

2、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停产整顿。 4、黄牌警告。

对个人安全生产处罚种类: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职。 6、免职或解聘。 7、撤职。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行政追究与经济处罚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业务保安部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认真执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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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文件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3000元。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 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文件规定的;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推行的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得不到贯彻落实的;未按照业务保安部门制定的各专业专项具体要求执行的。

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或排查、治理、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未能及时排查出事故隐患或上报的事故隐患排查旬报表内容不实的;事故隐患整改未能认真落实“四定”要求,做到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时间,定隐患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定整改验收标准的。

3、隐瞒事故,或未按玉岭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上报事故,或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4、发生事故后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上级或玉岭煤业有限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中,专业达不到规划目标,被降级的。

6、因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被停产停业整顿的。

7、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责任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未做到每年定期补充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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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和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操作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9、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费用资金或不按期完成资金计划的。

10、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11、对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12、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

1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安全评估、监控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14、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之间未签订专门的、规范合法的安全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的。

1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16、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17、拒绝、阻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安全工作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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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拒不执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提出的安全监督意见的。

19、对被查封或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使用的。 2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三同时”要求,经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审核、备案并获准许可,或未经竣工验收通过,擅自建设施工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21、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有关文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

22、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规程措施中指定的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经培训合格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上岗指挥现场安全生产的。

23、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教育的:

新参加工作的和转岗、复岗人员未经过专门安全培训,或未取得安全资格证,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没有安排参加复训或复训考试未通过,而安排继续上岗工作的。

2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规定如实向职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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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单位之间劳务输出有效用工安全协议的;或未与本单位招募的临时用工人员签订有效安全协议的。

26、未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和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7、被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超过玉岭煤业有限公司规定期限仍在使用或未按计划时间更换的。

28、瓦斯超限报警,没有按事故进行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的。 29、未制定“出入井清点人员制度”或未按规定设置公示牌板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正规作业循环图表或不按正规作业循环图表施工的。

2、采掘工作面附近没有按规定设置通讯设施的。

3、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月度复查并留有复查记录的。

4、使用刮板输送机、皮带运送物料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的。 5、采煤工作面输送机头与顺槽输送机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6、设备停电检修时、开关没有闭锁或没有在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警示牌的。

7、架棚支护巷道:

(1)迎头前探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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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歪扭、摧口的支架超过5架而未采取措施的。 (3)巷道三岔口没有按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有效支护的。 8、后路运输:

(1)小绞车没有声光信号或信号失效的。

(2)接力运输绞车司机身后没有设置躲避洞(坚固的遮挡)的。 (3)小绞车地锚不起作用或压戗点柱失效、不齐全的。 (4)罐挡选型、安装不符合规定的。

9、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井上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不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和标准的。

10、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11、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隔爆设施安设数量、质量、位置和水量不符合要求的。

12、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做出明确规定的,没有绘制瓦斯监控布置图的。

13、安全监控装置安设的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4、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未按规定定期到安全重点部位(包括主提升机房、采用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输送机房、主排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压风机房、主要配变电所)上岗检查的。

15、未定期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仪表检查、检验、维修和建立完整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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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和端头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累计有3根及以上、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连续有3根及以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7、采煤工作面乳化泵站工作压力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乳化液配比没有监测手段的。

18、工作面拆除、安装大型机电设备没有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

19、主要提升装置(含提人钢丝绳牵引胶带输送机)没有按规程规定配备正、副司机的。

20、绞车运输完毕,司机离岗时,未执行停电闭锁的。 21、在巷道坡度大于千分之七时,使用人力推车的。 22、倾斜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没有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的;下运时,没有装设制动装置的。

23、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一次检查中同一专业多处(三处及以上)出现同一问题的,责令立即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并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1、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班评估制度或班评估表不能反映施工过程安全质量管理的。

2、采煤工作面没有按规定进行矿压预测预报的。 3、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要求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

4、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锚固支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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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物料存放或设备、设施安装距轨道安全距离不足0.7m的。 6、架棚支护巷道:

(1)帮(顶)连续超过3架棚不接帮(顶)的。

(2)迎头10m范围内撑(拉)杆缺少3根,或后路连续10m范围内支架撑(拉)杆数量低于25%的。

7、支柱巷道连续有3根支柱柱根没有坐在实底上或支柱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8、锚网(索)喷巷道:

(1)抽检锚杆安装数量和质量,缺少2根或有3根不合格的。 (2)混凝土厚度小于设计规定的。

(3)锚喷巷道基础连续5m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9、锚网(索)带(梁)支护巷道,单侧超挖距离超过300mm而未采取措施的。

10、后路运输:

(1)小绞车跑偏严重或钢丝绳断丝(磨损)超过规定的。 (2)小绞车安装后,没有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的。 (3)皮带运输连续5m磨底,或托辊多处转动不灵活的。 11、高档采煤工作面空载支柱数量超过5根的。 12、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柱没有采取防倒措施的。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罚款5000元,逾期没有改正或重复出现,或同一地点反复出现的,对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0元。

1、采煤工作面靠煤帮点柱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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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煤工作面没有实现支柱、顶梁、扁肖“三对号”管理的。 3、工作面任意留顶、底煤的。

4、高档工作面提前摘除切顶排支柱数量超过3根的。 5、采煤机没有按规定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的。

6、采煤工作面顶板下沉出现台阶没有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的。 7、采煤工作面分上下工作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8、采煤作业过程中任意扩大或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或采空区内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的。

9、采煤工作面没有建立支护材料基础台帐的。 10、在倾斜巷道存放物料没有采取防倒措施的。 11、施工场所没有按规定办理“开工许可证”的。

12、矿井各水平主排水泵房密闭门、变电所防火门关闭不灵活、不严的。

13、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未加装遮拦和防护设施的。

14、机电峒室内未设置温度传感器或报警值超过34℃的。 15、采掘工作面使用煤电钻的。 16、平巷、斜巷运输

(1)轨道质量主项不合格而使用的。

(2)运输皮带机头、机尾和煤仓口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栅栏的;运输皮带、刮板输送机未按规定设置过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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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蓄电池机车在井下车库外打开检修的。

(4)电机车未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

17、平巷运输

(1)发现用其它物品代替标准罐镢运输的。

(2)电机车的制动闸、警铃、撒砂装置、连接装置、通讯装置及防爆部分防爆性能严重失效的。

(3)二级绝缘点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或绝缘装置失效的。

(4)矿车主要部件(碰头、轴卡子、轮对、安全销、安全环、底梁、罐斗)变形严重,超过在册20%仍然使用的。

(5)同一水平使用三台以上电机车时,未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的。

(6)主要运输大巷缺少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 (7)乘车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按《乘车须知》乘坐,发现人车刚启动、未停稳上下车、超员乘坐或未挂防护链的;跟车工、司机未在指定位置停车的。

18、斜巷运输

(1)斜坡运输的导向滑轮、立辊、地辊必须齐全灵活,有一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2)在斜坡上停放车辆、吊钩施工未制定专门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的。

(3)斜巷跑车防护装置和挡车装置选型、数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未定期试验或没有试验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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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钩提升没有错码信号的。

19、井下出现单道风门或风帘墙,通风设施受地质影响变形严重,没有及时进行翻建,影响通风系统可靠性的。

20、风门不能正常关闭或主要风门没有联锁或通风设施5m内有设备、材料、积水、淤泥的。

21、“双风机、双电源”没有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的。 22、主要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的。

23、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未按规定采取并实施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措施的。

24、井下没有按规定设置防尘管路和阀门的。

25、《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相关人员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26、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员检查手册和井上瓦斯日志不对口的。

27、瓦斯检查点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或没有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点的;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假检的。

28、瓦斯员(含兼职瓦斯员)没有携带光干涉瓦斯鉴定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

29、火工品储存、使用时,帐、卡、物不对口的。 30、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设置调节风窗的。

31、瓦斯抽放系统中,各种监测仪器、计量仪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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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矿井未根据地区变化对《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修订完善的。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施工作业场所(系统)责令停产整顿,每停止一处作业场所(系统),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

1、采煤工作面初采、结束无专项措施或没有成立顶板管理小组正常开展工作的。

2、锚杆(索)支护,未制定锚杆(索)支护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监测及反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保证制度、支护材料质量管理制度或未按制度执行的。

3、通风系统不合理、不正规或不符合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的,或未按通风设计形成正规通风系统的。

4、矿井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或串联通风不符合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的。

5、井下用风地点风量不能满足要求或巷道内风速超限,强行组织生产的。

6、突出矿井开采保护层工作面,未经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批准擅自留设煤柱的。

7、高瓦斯、突出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煤机的。

8、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没有进行瓦斯抽放的。

9、采区开采前,没有采区设计或未经玉岭煤业有限公司主管部门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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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井各生产系统、环节出现能力不足,运行不可靠等问题时,不及时制定解决方案的。

11、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在开拓之前,未进行综合物探工作而掘进的。

12、回采工作面,未进行物探和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未经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审批而开采的。

13、玉岭煤业有限公司认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掘进工作面应进行“逢掘必探”,不执行“逢掘必探”的。

14、不按有关规程规定对断层、陷落柱、封孔不良钻孔、积水体等留设防水煤柱和擅自在防水煤柱内采掘的。

15、采掘工作面无设计(含“三下采煤”设计)施工或不按设计施工的。

16、带压采掘工作面其底板承受的水压值超过规定而未及时采取疏放水措施的。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对施工作业场所(系统)责令停产整顿,每停止一处作业场所(系统),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

1、轻放工作面没有“一通三防”设计或没有对工作面“一通三防”方面的内容进行验收合格的。

2、工作面倾角大于15°,支架没有安设防倒防滑装置的。 3、工作面两巷巷道变形严重、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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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面支架胶管、阀组漏液、千斤顶弯曲损坏超过5架,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5、上下安全出口、上下端头不按作业规程支护;安全出口高度、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6、工作面及两巷超前处理单体液压支柱钻底超过1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

7、工作面支架没有安装压力表或安装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8、工作面超前处理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9、工作面片帮、空顶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没有采取措施的。 10、采煤工作面切顶排没有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支设特殊支架的。

11、采煤机上没有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装置的。

12、工作面每15m没有安设(或不能正常使用)能停止刮板输送机装置的。

13、工作面支柱、顶梁等支护材料数量缺损≥10%时,组织生产的。

14、工作面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

15、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没有初撑力监测仪器或监测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

16、采掘工作面最大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17、架棚支护巷道:

(1)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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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歪扭的支架超过6架棚或连续2架折梁断柱而未采取措施的。

(3)后路抽查10m范围内支架撑(拉)杆数量低于50%的。 (4)调口没有施工图或者没按施工图进行施工的。 (5)三岔口调口插棚防滑装置少3块及以上的。 (6)U钢支架卡缆连续3架失效而未采取措施的。 (7)工字钢支架没有按规定使用保险卡的。 18、锚网(索)巷道:

(1)迎头10m内锚杆安装质量3根不合格的。

(2)未按规定进行锚杆(索)锚固力、混凝土强度测试或测试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9、山野青裸体支护巷道不按规定探青顶厚度,或探明后未留有记录,或未在现场显示探明结果,或发现灰岩厚度小于1m或顶板开裂不加强支护的。

20、特殊地点(开口、过老空、贯通、过断层及顶板破碎带等)无安全专项措施,或安全措施无针对性,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现场实际的。

21、独巷施工,前掘后整或同时搁两组整修茬的。

22、上、下山巷道安全设施不齐全有效或安全设施的设置违反上级或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23、斜井人行车、钢丝绳、联结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或有一项(含一项)以上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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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绞车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及安全间距、车房规格、躲避洞规格、钢丝绳质量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或《作业规程》规定仍然继续使用的。

25、电机车的制动距离、人车联结装置、机车安全装置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进行试验或没有相关试验报告和记录的。

26、对特殊物料和大型设备、设施轨道运输未按玉岭煤业有限公司专项规定制定专门措施或措施贯彻执行不到位的。

27、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运行的。

28、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有关规定而未采取保证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的。

29、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配置齐全,缺一项保护或一项保护失效的。

30、采煤工作面结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密闭的。 31、采掘工作面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超限,强行生产,冒险作业的。

32、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1条规定进行瓦斯排放的。 33、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不按规定检查一氧化碳、温度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或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

34、瓦斯抽放钻孔未按设计施工的。 35、盲巷未及时密闭或无措施启封密闭的。

36、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威胁区使用综掘机作业的。 37、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或突出威胁区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或使用风镐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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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监测传感器安设的种类、数量、报警值、断电值、断电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监测传感器未定期进行校验的。

39、不按规定进行放炮作业的。

40、放顶煤工作面,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玉岭煤业有限公司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造成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4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没有按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或不贯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开工的。

42、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存在缺项、无针对性或现场施工未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的。

43、井下受水威胁地区,施工前不编制防探水设计,不制订防探水措施或不按设计、措施施工的。

第十六条 因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监督和业务保安部门停产整顿的工作面,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对单位罚款10000元,对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对主要领导罚款1000元;造成事故的,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在煤矿矸石山或尾矿库(煤泥坑)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500元。

1、未建立矸石山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事故应急预案并实行建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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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矸石山、尾矿库四周未设置安全警戒区,未在安全警戒区边沿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的,矸石山安全警戒区内建设有永久性建筑的。

3、因管理失控,造成矸石山私采乱挖,或将尾矿库或矸石山承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生产经营单位,或未与承包经营单位签订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安全管理协议的。

第十八条 在放射源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2、放射源入库、出库、销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十九条 在化学危险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 2、在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未为岗位操作人员配备完好可靠的检测仪器和防护用品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系统各操作地点未张挂操作程序和操作标准的。

4、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废弃停止使用后,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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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前,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的。

2、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或消防器材未定期维护,或达到报废标准后仍配置在现场,或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3、特种设备、设施(包括厂内机动车辆、压风机)安全附件或安全保护装置及各种仪器仪表不齐全,不可靠,或未定期检验、检修、维护的。

4、现有防雷设施和防雷接地系统不完好的。

第二十一条 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上,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3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5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2、擅自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单位罚款5000元,逾期未整改或重复出现的,对分管领导罚款1000元,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元。

1、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的。

2、购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或食品加工过程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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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因管理不善,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井下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井下发生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个自然年内,生产矿井一个专业死亡人数累计达到2人,对专业主管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生产矿井一个专业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对专业主管领导给予免职;生产矿井死亡人数累计达到3人,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地面发生死亡1人或一次重伤2人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对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一个自然年内,地面死亡人数达到2人,或重伤累计3人,或二级非伤亡事故2起,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参照事故调查组分析意见提出。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罚程序:

1、伤亡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督局牵头,工会、纪委监察处及有关业务保安部门人员参加。

非伤亡事故调查组由主管业务部门牵头,安监等有关业务保安部门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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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

3、安全责任行政追究意见由纪委监察处负责向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汇报,经济处罚由安全监督局负责向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汇报。

4、涉及的行政处分,由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5、涉及到经济处罚的,按照玉岭煤业有限公司规定执行,由安全监督部门统一汇总后下达罚款通知单,交由劳资、财务部门负责收缴或代扣。罚款纳入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奖罚基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系指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分管领导”系指分管该项工作的单位党政副职或总工程师。“相关责任人”系指负有一定责任的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

第二十九条 有关改制公司的责任追究,在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条 未尽事宜由玉岭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确定。本规定解释权属玉岭煤业有限公司。

玉岭煤业有限公司 2011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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