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永佃制

更新时间:2023-09-23 05:57:01 阅读量: 人文社科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四章 第三节 永佃制

主讲人:李夏怡

一.什么是永佃制

永佃制是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出现的一种佃农有权永久耕种地主土地的制度。其中“佃”指耕种土地。

注意:1.永佃制不是一种土地制度,与均田制相区别。永佃制虽然在民间广为认可,但是始终是一种自然形成的民间习惯,并未上升到系统的法律制度。

2.永佃制使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与现代民法物权完整不可分割时相对立的。 二.永佃制的产生与演变

唐初以前,许多人迫于苛捐杂税和繁重的徭役压力,投靠到地主豪强家中成为衣食客、浮客、隐户等,从此丧失了独立的户籍和国家法律的保护。

政策支持:上述现象在当时的唐朝出现了严重的赋税减少问题,国家为了保护赋税,允许“客户”在定居一定年限的条件下编入当地户籍。

经济支持:随着土地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逐渐可以自由买卖,租佃制经营代替了庄园经济,这样客户和佃户都需要缴税,政府依旧是支持的。

个人原因:同时,佃户在人格上得到极大满足,之前是虽然不要缴税,但是是作为奴隶存在,现在有了独立的人格,

佃户的人身不需要依附地主豪强。

明中期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田面权和田底权分离,出现了一田二主。

明后期:出现了一田三主的现象,佃户已经“久佃成业”,三方主体各自变更并不会造成相对人权益的变化。

以上发展过程表明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土地私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市场也越来越灵活。

知识拓展:

衣食客:由官僚贵族、地主豪强荫蔽的依附人口,但数量是有限的,不能独立为户,注册在主人的户籍之上。

浮客:寄居在地主庄园的外地佃农,《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人》:“诏天下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不得留占属县编户。”由此可以看出,浮客是不占本地编户的,所以户籍漂浮无所依存,既逃离的户籍所在地,又不能入本地户籍。

隐户:逃出了本地户籍无所寻找的人。 三.永佃制的性质

永佃制是一种民间习惯,不是法律制度,也不是民间法。但是在司法中却广泛被接受认可。 思考:为什么不是法律却为大家所接受?

答:1.符合地主心态:地主多住在城镇,土地多在乡间,自己不愿耕种;存在田多人少的现象。

2.符合佃户心态:永佃制能够提供稳定的发展,不需要流离辗转的搬迁,而是永远耕种同一片土地。 四.永佃制的内容

是地主与佃户之间的契约关系,不是人身依附。 举例解释:甲有一间铺面,是铺面的所有人,乙租用的甲的门面来做生意。甲可以转让买卖铺面的所有权,但是不影响乙的租约,即“买卖不破租赁”;乙不可以不经过甲的允许再次转让铺面给其他人;甲有权收取租金,乙不仅需要付甲租金,也需要向政府缴税;乙有权改造铺面使生意更加好,但是如果铺面升值生意红火,甲无权因铺面升值生意红火原因收回店面。

知识拓展:中国古代地主现实情况是怎样的?

答: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地多人强的土豪,多居住在诚征,需要佃户在乡间耕种土地;第二种是地少人少,但是自身无力耕种,比如孤儿寡妇,请佃户耕种土地,有时还会存在佃户欺负地主的情况。 五.永佃的四种类型

1.开垦永佃:最早期的类型,隋唐时期的均田制讲无主土地给农民耕种,但是被地主豪强兼并了大多数土地,为了开荒而许以永佃权,在这种情况下,佃户属于有利的谈判地位。 2.购买永佃:在确立永佃关系的时候,为保障业权,防止欠租,让佃农上交了一笔押金,在佃户退佃的情况下扣除,但

是久而久之,押金永不退换,变成了变相购买永佃的钱,这个押金在江苏浙江一带叫做“顶首”。

3.改良永佃:佃农长期对土地改造,不惜工料,于是演变成一种所有权,如安徽的“灰肥田”。

4.保留永佃:自耕农为生活所迫而出卖土地的田底所有权,并在契约上要求保留自耕权,所谓“卖天不退耕”。 六.永佃制的意义

1.自力更生,佃农拥有独立人格,不依附于他人,农民获得更多自由。

2.佃农长期永久经营土地,使他们更能长期规划,促进了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和土地经营方式的改变。

3.佃农的权益开始有了制度上的保障,对地主权利做出了限制,消除了更多的强权。

第四章 第四节 其他财产所有权制度

主讲人:李夏怡

一.无主土地

宋元以前,无主土地一直是国家所有。官府为最大的地主。至明朝,无主土地按“先占原则”归开荒耕种者所有。但是坟墓所在的土地及房屋是例外,不得侵占。 二.遗失物

遗失物:指丢失的财物,不包含被偷盗的财物,唐宋称为“阑遗物”,明清称遗失之物。

知识拓展:历史上关于遗失物有两种主要的立法,一种是罗马法,一种是日耳曼法。1.罗马法:不承认拾得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必须保管拾得物,但是在失主认领之后可以向失主索取一定的保管费用,但不是法律保护的权利。2.日耳曼法:必须报官,将得到一定的报酬,如找不到失主,将与国库、寺院共同按比例分享拾得物。

我国古代对拾得物主要与日耳曼法相似,各朝各代又不尽相同。 三.埋藏物

对于一般的埋藏物,可以归发现人所有;若是特别的宿藏物,必须交送官府,无报酬可言。书上比较详尽的介绍了,不做赘述。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s9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