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思想史吐血重点整理(为后来者做贡献攒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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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古代希腊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

西方历史上第一位杰出的法律思想家,贡献:创作了西方历史上第一部法学专著《法律篇》,另外两部为《共和国》 、 《政治家》;法的正义理论;法治的理论;

法的正义理论:正义是柏拉图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

A、首先,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的艺术 B、柏拉图强调:立法者也会犯错误,关键在于法律本身是否体现正当,只有当统治者代表被统治者的利益制定符合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法律时,才称得上是正义。

C、在柏拉图那里,法律的正义论最初是和人治论相联系的,但他仍然强调正义的原则是国家的基本法。

D、在西方历史上,柏拉图最先阐述了系统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是政治体制和各种具体法律的内在生命,在这种正义观的启迪下,罗马的法理学才开始勃兴,并成为推动后世法理学不断发展更新的动力。 法治的理论:

A、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比人治好,为“第二等好的政治” B、如何重视法治:首先,法律应当是根据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的;为了确保法治必须加强守法,即使是恶法也应该遵守 C、具体措施:选好官吏;搞好国民教育 2、亚里士多德:

古希腊最伟大的思想家和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式”学者 贡献:以正义论为基础的法治理论: A、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作为法治基础的法律是一种好的法律,是一种良法而非恶法;法律制定后应当为全社会所遵守,邦国虽有良法,要使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B、法治的根据:法律是不受主观愿望影响的理性;法律具有稳定性

C、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以一人之统治为君主政体,少数人之统治为贵族政体,多数人之统治为民主政体;而这三种政体之腐败形态,则依次为专制政治、寡头政治与暴民政治。寡头政治(oligarchy),指由少数人掌握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原指少数人掌握的政权,如古希腊 雅典 奴隶制国家的贵族政权。后通指由一小撮反动统治者操纵一切的政治制度。

D、城邦起源:亚里士多德提出:城邦是自然进化的产物,人类天生是合群的动物,必须过共同生活;组成城邦的公民的本质决定了城邦的本质,他认为,公民的本质就是平等享受政治权利;城邦是自由人的自治团体,不是主人与奴隶的结合; 3、斯多葛学派 A、芝诺:斯多葛学派创始人,斯多葛学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为自然法思想,包括四点(下述)

B、斯多葛学派对自然法的主要思想:

第一,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中心

第二,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一起,主张人的欲望应该回归理性 第三,自然法这种理性,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 第四,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斯多葛学派将自然法视为世界主义思想的根据,整个宇宙有一个最高理性所产生的统一秩序。 C、对后世的影响和评价:

第一,首先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斯多葛学派活跃的时期,希腊城邦

制国家已趋于衰落,之后罗马的入侵,与罗马文化趋于“同化”,斯多葛学派对罗马法的影响尤其是对罗马法理学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从西塞罗的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到。

第二,进入中世纪后,罗马法受到严重摧残,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没有消失反而与基督教会的神学思想相结合。

第三,资产阶级兴起之后,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又被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作为反抗封建专制的法律武器,从而演变成为古典的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从而奠定了17-18世纪西方法和法学发展的理性基础。

第二章

罗马法律思想

1、西塞罗:

古代罗马最为杰出的政治家、法学家,也是西方历史上第一位从法的角度来阐释法律现象的思想家。

贡献:对自然法的系统化和理论化

A、西塞罗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B、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为人神所共有,人类是自然所创造,自然也就被赋予了正确的理性和法律

C、他指出,自然是永恒的,作为自然法则的自然法也是永远有效的 D、他认为自然法是最高的,这种最高是因为它是神意的体现。

E、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西塞罗指出:一方面,实在法如果不符合自然法,就没有效力不能称为法律;另一方面,实在法的最终根源是自然法

F、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第三章 神学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

著作《上帝之城》(曾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的经典,被誉为5世纪的百科全书,第一部历史哲学)《忏悔录》 教父学:包括----

A、上帝观。奥古斯丁对“三位一体论”作了最完备的论证,从而确立了其在基督教神学中的权威地位。“三位一体”指圣父----上帝是人格化了的神;圣子------耶稣(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圣灵-------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其中,上帝是唯一的本体,是最高的主宰是万物之源,这种“上帝高于一切的思想”是奥古斯丁讨论一切问题的出发点。 B、原罪论和救赎论。

原罪论:始祖亚当夏娃违背上帝旨意而使人类与生俱来就带有“原罪” 救赎论:人类无力自救原罪,耶稣舍身十字架代人受过

奥古斯丁发展了《圣经》中的原罪说,认为人性的两面性:肉体(欲望),灵魂(理性) 人生来就受欲望控制,丧失自由意志,唯有信奉上帝,才能得救。奥古斯丁的原罪论和救赎论彻底否定了人生的意义、人生的价值和人的主观能动性,其目的就在于为教权至上提供理论依据。

C、末日审判说。

人死后是上天堂还是下地狱,要经过最后审判才能决定,实际上是原罪说的延伸,到中

世纪演变成教会勒索教徒的工具 君权神授论:

上帝是万物之源和世界的最高主宰,因此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上帝,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君主的权力来自于上帝的赐予。基督教是罗马帝国的国教,奥古斯丁的目的在于说明君权神授,为中世纪之初基督教会的不断扩张提供了理论基础。 双城论:

《上帝之城》的写作背景:

基督教在公元四世纪被定为罗马的国教之后,罗马城就被涂上了神圣的色彩,被认为是救治人类的分裂和堕落的工具。 公元410年蛮族入侵洗劫了罗马,这一事件打破了二元关系的稳定。 异教徒认为罗马遭劫是因为他们的信仰被弃,诸神对罗马施于的惩罚; 作为主教的奥古斯丁感觉到公教信仰的危机,公教信仰不但受到异教徒的仇视,很多基督徒的信仰也并不纯粹,公教信仰存在着严重的精神危机。 罗马遭劫这一历史事件要求奥古斯丁必须再度思考关于圣俗关系的问题,重新评价罗马的历史地位,《上帝之城》由此诞生。

《上帝之城》系统地阐述了奥古斯丁的哲学思想:

摩尼教的二元论:世界由彼此冲突的善与恶、光明与黑暗两类力量构成;

新柏拉图主义哲学:人无法获得终极的真理,奥古斯丁由此提出人没有自由意志,需要通过教会上帝才能得到永生;

新斯多葛主义哲学:人具有两重属性 上帝之城VS世俗之城

A、奥古斯丁在书中说明,罗马的衰退是肇因于道德的衰退;罗马的衰败不是由于皈依基督教,而恰恰是由于罗马的多神崇拜,对基督教信仰不够虔诚所致。基督教不但不是罗马衰退的原因,反而有助于道德的提升。 但基督徒所归属的不是罗马帝国或任何地上之城,而是上帝之城。 地上之城与上帝之城最根本的差别在于,前者人民的共通点在于对自己的爱,后者则是结合于对上帝的爱和因此而生的对彼此的爱。

B、光明的世界是上帝建立的为“上帝之城”,黑暗的世界是魔鬼建立的,是“人间的城市”人是这两个城市的公民,但这两座城市并不等同于教会与国家

C、奥古斯丁对人类世界的划分,实际上是为了说明人的本质的双重性,既是精神的又是肉体的,且永远受制于这两个世界的竞争。

D、奥古斯丁所讲的“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既是彼此对立又是相互联系的。他的基本倾向是人的生活离不开上帝离不开教会,教会高于世俗的国家,只有教会才能拯救人类进入上帝之城

2、托马斯·阿奎那

西欧中世纪最有权威的经院哲学家,代表作《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被封为“圣徒”,被称为“天使博士”

主要思想: A、《论君主政治》的主要思想

1、政治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人天然的“合群性”,为共同的生活与管理,则需要某种治理社会的原则,即政治制度

2、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

3、君主制下如何防止暴君统治的出现 4、有限度地容忍暴政 5、君主实施仁政的报酬

6、教权和王权的比较 :阿奎那主张“双剑论”,即世俗权力和宗教权利都来源于上帝,其差别就在于分工不同

B、法的分类 阿奎那强调,法律是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的工具,按照人的类型和神的类型可以把法分为神的成文法、神的自然法、人的成文法、人的自然法,体现了理性主义和自然法的宗教方法最终融合:

一,永恒法(神的自然法):

阿奎那从神学世界观出发,认为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上帝,上帝是万物的创造者,在上帝的心中,存在着一种按其目的安排万物秩序的计划,这种计划就是永恒法。永恒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神的理性的体现,各种法律都来源于永恒法,是最高的法律。 二,自然法(人的自然法):

“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

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 第二,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 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 第四,自然法依靠行善避恶指引人类的活动,自然法只是人对永恒法的认识的很少的一部分,并受永恒法的制约;

第五,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伦理性的,并且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 三,人法(人的成文法):

第一,人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它是根据自然法最终是根据永恒法制定的,体现了人类的理性。

第二,人发的必要性:阿奎那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第三,人发与自然法的关系:自然法是一般的原则性规范,人法是具体化的规范;人法从属于自然法,他指出,法律是否有效取决于它的正义性,而符合理性法则才是正义的,理性的第一个法则就是自然法。

第四,人法的分类:A、万民法和市民法,前者直接记录了自然法的规范,后者是适应各城邦的特殊需要制定的,是对自然法的个别的具体的适用;B、人法可以根据对公共福利负有不同职务加以区分,如祭司法,军人法;C、阿奎那对人法按不同的政治制度进行分类;D、法律可以根据不同的调整对象分类 四,神法(神的成文法):

第一,神法是《圣经》和神启。不是人理性的产物,是上帝对人的启示。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爱上帝而爱人类是最大的诫命”的训诫。

第二,人需要神法的原因:一是人追求的是永恒的福祉,而这就需要神法的指导;二是人类判断的不可靠;三是人法的效果只及于行为的外部表现,而无法深入内心;四是人类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和惩罚一切罪行。

总结:托马斯阿奎那的主要贡献在于用亚里士多德的理性主义哲学诠释基督教教义,他对法律类型的划分是把支配宇宙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全都放在一个思想体系内,目的仍在说明教权高于俗权;神学法律思想的局限性十分明显,他宣称上帝主宰一切,完全抹杀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为中世纪后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埋下了伏笔。

第四章

世俗的法律思想

1、马西利:

使政治思想开始摆脱神学束缚的代表人物,代表作《和平的捍卫者》 主要贡献:立法权和行政权

A、立法权:是指国家、社会团体、政治组织,为了自己的福利而必须规定生活的一种

政治权力。马西利主张:首先,把立法权置于其他国家权力之上,立法者只能是市民自己,立法权不能属于一个人或少数人;其次,不仅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法律的解释和搁置权同样属于人民。

B、行政权:

马西利主张:首先,行政权应当有少数人行使,是因为执行法律应及时,少数人更容易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其次,行政权力的形式应受到市民的控制:行政官员必须由市民选举产生;行政官员应依据法律处理政务,不享有特权;

C、影响:首先,马西利关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区分的理论,对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分权学说具有积极的影响;其次,他对立法权的强调和行政权应向市民负责的观点,则充分体现了他做为市民阶级思想先驱的重要贡献,为后世的立法权之上和人民主权理论奠定了基础。

2、马基雅维利:

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外交家、思想家,意大利文艺复兴的重要人物。主要代表作有《君主论》、《论图斯·李维著<罗马史>前十卷》(《李维史论》) 主要贡献:君权思想

第一,主张君主用强制手段实现国家的统一。他认为,意大利长期分裂的原因有二,一是教会既无力量,又不让其他力量去做。二是人民道德败坏,法律无法约束他们。 第二,马基雅维利的政治理论中含有彻底的世俗化倾向:将国家的存续能力提升为绝对的规范,认为国家有其自身的特定的功能与目的,因而在特定的情境中可以不受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其中最激进的观点是:君主可以凌驾于道德标准之上,这一点备受争议。

第三,在国家权力的目的上,马基雅维利强调政治权力本身就是目的,不必考虑其是否符合正义,是否合法。 第四,君主获得权力的途径,一种是依靠他人或君主自己的武力,另一种是依靠幸运或能力。就人类的斗争方法而言,法律是君主制定的、用武力为后盾的规章制度。 第五,军队对于国家的统一和强盛有着重要的作用。军队代表着实力,“任何君主没有自己的军队,它是不稳固的。” 第六,主张“人性恶”。人的本性在本质上是自私的,人对权利和欲望是无止境的,而权力和财富事实上总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以此,人总处于竞争和斗争中,任由发展下去,就会导致无政府状态的危险。

第七,基于“人性恶”的观点,马基雅维利强调统治权术的重要性。君主要处理好赞扬与责难、慷慨与吝惜、残酷与仁慈、守信与失信的关系。

总结:马基雅维里有句名言:“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这种政治实用主义与其在阐明统治权术的时候所主张的道德相对主义,被人们称为”马基雅维利主义“在后世甚至被法西斯分子用作实行独裁统治的理论依据。 3、布丹:

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代表作《国家六论》 贡献:主权论

1、主权:指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2、布丹认为主权的出现区分国家和其他一切群体的标志。所谓公民就是服从主权者的人,国家只有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情况下才存在,国家的概念只有主权者和臣民。同时他还区分了政府和国家,政府只是在有限的时间内行使主权的职能,而主权在时间上是无限永恒的,只要国家存在主权便存在。

3、主权的特征:首先它是永恒的不受时间限制的权力;其次它是最高的、绝对的、非授予的权力;第三,主权是不能转让的权力;第四,它不受法律的约束。

首先,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唯一、也是最终目的是为公众谋福利,立法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此原则。

其次,立法机关须以正式公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实施统治。 再次,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进行财产征税,立法机关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最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可转让,只有人民有权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制定谁来行使立法权。 C、评价:

是资产阶级集权理论向现代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的过渡;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奠定了基础;

同时也具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他没给司法权一个独立的法律地位,,而认为司法权是一种行政权,即执行权;他认为执行权和外交权都应该归君主,不能分离。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和“三权集中”,立法权和执行权的分立,行政权司法权外交权的集中。 3、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A、三权分立

①立法权由人们享有,由人民通过选出各个城市的代表来行使。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共同拥有,二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有各自的见解和利益。

②行政权由国王享有。国王可以否决立法,但不得参与辩论;他受立法机关审查,但不受它控制;国王不得参加征税,只有表示同意的能力。

③司法权单独由法院享有,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干涉。 B、三权的内涵

①立法权,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②行政权,执行公共决议,即议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③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C、分权制衡

⑴立法权内部的权力制衡。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选举产生的平民团体同时拥有,它们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可以独立立法,相互行使否决权,在立法内部实施权力制衡。

⑵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对行政部门提出弹劾,但不能对行政者本身进行审讯。行政机关规定立法机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期限,但只能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不能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并对立法机关的税收决议只能同意。

⑶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才享有司法权,例如贵族只能在贵族院受审。

总结:孟德斯鸠认为分权不是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专制和腐化。“从事物的性质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被后世称为政治生活中的牛顿定理。

第六章 哲理法学

1、康德:18世纪杰出的思想巨匠,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创始人。代表作:《宇宙发

展史概论》、《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论永久和平》等。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康德在哲学上将人的理性划分为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前者解决自然科学的认识问题,后者解决人类道德行为问题,这种区分构成了探讨道德和法律问题的出发点。 A、道德法则本身具有一种强制性、是由人类理性所承认的法则。道德是理性的命令,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守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一个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他也就越自由。

B、法律和道德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分析的,道德是综合的;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的自由,道德约束的是内在的自由;法律是强制的,道德则是自愿的;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道德。 2、黑格尔:

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他对德国资产阶级的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代表作《法哲学原理》 绝对精神:在精神哲学中,黑格尔把精神分为主观精神、客观精神和绝对精神三个阶段,绝对精神指的是精神发展超越了社会和历史,具体来说是超越了国家状态下的政治自由,而进入了艺术、宗教和哲学阶段。

第七章 其他法律思想

1、潘恩: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家,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代表作《常识》《人权论》

主张:美国独立思想

A、是美国独立战争中坚持独立、反对妥协的激进派,他猛烈抨击英国殖民统治的罪恶和反动,批驳温和的妥协立场,全面论证美国争取独立的必然性和正义性。

B、独立的依据: 1、以欧洲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为美国独立战争进行辩护;人不仅有生存、自由、财产的权利,而且有追求幸福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人们通过订立契约产生政府和法律。2、 对英国政治制度的批判,君主制很荒唐。3、对立对美国更加有利。可避免美国被卷入欧洲的各种战争和争执。脱离英国而独立,会使整个欧洲成为美国的朋友。利于美国发展对外贸易。

C、独立途径:革命1、 潘恩认为人民革命是铲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主要的和唯一的方法。2、 把教育和帮助人们认识自己的利益从而发动人民参加革命斗争结合起来。3、号召北美人民拿起武器,用革命的手段实现美国的独立。

2、杰斐逊: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著名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资产阶级民主派的代表人物,第3任 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主要著作:《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弗吉尼亚札记》、《独立宣言》起草人等。 主张:

首先,向世界庄严宣告,美利坚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宣布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

其次杰斐逊在《人权宣言》中开宗明义的阐明了争取独立和平等地位的指导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所规定的;

第三,北美殖民地必须成立独立的立法机构,制定对北美人民最有利的法律,必须在殖民地实行审判独立。

第四,杰斐逊的立法思想: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在杰弗逊的立法思想中,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原则;法律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

3、汉密尔顿: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宪法学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主张实行联邦制,创建了联邦党。主要著作《联邦党人文集》

主张:

汉密尔顿是美国独立运动领导人中最杰出的宪法理论家,他提出 第一,主张在宪法中规定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联邦制政权。

第二,运用洛克和孟德斯鸠“通过分权避免专制”的理论,提出了“牵制并制衡”的原则。

第三,主张总统享有较大权力,可以加强联邦中央的权力 第四,主张司法的独立和权威。

第八章 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德国著名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主要著作有:《占有权论》、《中世纪罗马法史》、《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和《当代罗马法制度》等。 主张:法律是一种民族精神

1、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个性,自己的精神,这一精神体现在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民族制度中。

2、民族精神既是民族存续本原性力量,当然也是作为民族属性的法律的本原,是法律的本体。由此,萨氏认为法律存在于民族精神这种普遍信仰的目标之中,是民族精神的外在表现,是世代相传的 “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法律存在的意义就是用规范的形式表达其赖以存在的本体——民族精神。

3、法律与民族的存在和性格的有机联系也同样展现在时代的进步中,如同民族之存在和性格中的其他的一般性取向一样,法律也同样受制于民族的运动和发展,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

萨维尼对德国法律体系的贡献:

1.为建立和发展近代民法学做出重要贡献

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和《现代罗马法的体系》,对近代民法学的诞生所起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学家的著作都不可替代的。 2.学术史意义及其对其他国家的影响 正是由于萨维尼的推动,法律史的重要性才获得了承认。正是萨维尼第一次让法律从业者们意识到,为了使法律具有一个坚实的知识基础,人们必须了解其历史,如其所言,必须具有“从恰当的历史视角省察每一概念和每一原理的坚定的习惯”。他同时并相当坚定地说“不可靠的绅士做派的知识,将无法恪尽此任。”任何一位法律从业者,倘能回看45年或50年,必定会为法律史的进步而备受震动。 3.法学研究方法上的贡献

(1)历史主义的研究方法――批判自然法学的非历史主义,另外指出了法的起源及其发展规律。历史法学派积极倡导用历史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法学方法论工具。

(2)体系化的研究方法

萨维尼认为,法学是一门哲学性(体系性)的科学,这个论断构成其体系化方法的观念基础。在法学方法论讲义中,萨维尼针对法律体系的内容与形式提出体系化方法的四条规则。他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成功地运用体系化方法整合罗马法(民法)的体系。萨维尼的体系化方法本身并非概念法学方法,其对法律体系的内在关联性及其所蕴含的理念内核的强调为当代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 4.萨维尼及历史法学派法学教育的贡献

萨维尼作为当时全德国最具权威的法律教育学家,在德国大学执教42年,任过柏林大

学的校长,萨维尼的讲课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格林兄弟当时就是他的学生,在1831年的回忆录中,他们写道:“据我所知,没有谁的公开讲演比萨维尼讲课给我留下的印象更深刻了。我认为,如此强烈吸引听众的是他讲课的从容与朝气及如此的安详谦和。他吐词清晰,说理热情,而且表达中有一种含蓄与自我克制,这产生了只有强有力的雄辩才能产生的效果。”所以说萨维尼对德国法学教育产生的影响不能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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