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学思考
更新时间:2023-10-21 22: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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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学思考
姓名:王国栋 学校:兴隆电大
学号:101300120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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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学思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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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学思考
[论文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推进,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后,加大了农村基础实施建设,农村面貌焕然一新,然而新时期农村也呈现了多种社会矛盾,但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既为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务,也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思路。解决好农村社会的矛盾,是整个中国发展的基点。针对现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需要建立反映灵敏、处置得当的矛盾预警机制和调解机制,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规范诉讼法律制度。 本文就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的多样性、纠纷主体趋变、纠纷类型趋广、涉及面趋宽、集体上访率趋高、调处难度趋大、民间调解作用趋小等特点,分析了当前农村社会治安不好、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干群关系不和、工作作风不良、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等原因,指出须从规范诉讼法律制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建立健全矛盾调解机制、建立反映灵敏处置得当的矛盾预警机制等方面解决新时期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运用的方法。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学
一、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推进,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特别是新农村建设工作开展后,加大了农村基础实施建设,农村面貌焕然一新,然而新时期农村也呈现了多种社会矛盾,表现特点也多样化。
1、矛盾纠纷趋于多样。过去农村矛盾纠纷多为民间纠纷,即公民个人之间因借贷、购销、婚姻、继承、赡养、财产分割、相邻关系等引发的纠纷。而现在农民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群众与经济合作组织及基层政府之间的纠纷有所增加。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主要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引发的纠纷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导致的群众因土地转让承包经营纠纷。如,村民与种田大户争抢土地经营权的纠纷,这类纠纷比较突出,甚至引发破坏生产经营和集体上访事件。因土地调整、修建公路、拆迁补偿、镇村债务等引发的纠纷,特别是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造成的纠纷呈上升趋势。家庭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涉及遗产继承、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去年我县民调组织共受理此类纠纷613起,占纠纷总数的50%以上。农村宅基地纠纷、邻里之间因通行、排水、建房、修缮房屋引发的纠纷仍占有相当的比例。干群之间、农民工与企业之间、基层村组织干部之间纠纷,主要是因村干部办事不公、账目不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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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力、争权夺利和企业欠发农民工工资造成的。一些地方的地痞流氓、恶势力插手村务、民间纠纷及一些“路霸”、“沙霸”、“石霸”、“村霸”、“市霸”等插手沙场、林场、采矿、集市贸易、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引起的纠纷。农村中的家族、宗族势力制造事端,破坏和影响地方选举引发的矛盾纠纷。
2、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前的社会矛盾主体增多了,如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因种粮补贴引发的流转和被流转者之间的问题、山林权属问题、土地征用、公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低保”归属等纠纷。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非公经济组织、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等,政府行政部门成了当今矛盾纠纷的主要主体。
3、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诉讼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30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转包、退包、反包、入股、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无法偿还、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医患纠纷等。据有关县政法委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10多种发展到现在的30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叉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它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4、涉及面趋宽。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涉法涉诉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农村刑事案件呈现多发态势,如盗窃、诈骗、交通肇事、涉农犯罪等。农村民间纠纷从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等纠纷,转化为土地流转、行政不作为、司法不公、安全生产事故、企业侵权、刑事案件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
5、集体越级上访率趋高。由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现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参与越级上访的群众受一些错误心理因素影响,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而是组织群体性上访,或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
6.调处难度趋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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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甚至有些群众与调解人员有抵触情绪。
7.民间调解作用趋小。在面对农村新型矛盾纠纷时,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村里老人前辈调解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作用也越来越小。许多村级干部因为待遇较低,不愿再干吃力不讨好的事,治调委等基层治安组织处于瘫痪状态。有的村名义上有治保组织,但由于工资待遇底、考核奖惩没有落实,导致治保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之自身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受宗族、乡情等因素影响,在工作中不敢管,也不会管,对一些民事纠纷不能组织调解,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发挥不了治调委的作用,治保组织形同虚设。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大多是人民内部矛盾,尽管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千头万绪,但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村社会治安不好。“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村治安稳定关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败。经验证明,只有先解决好农村治安(稳定)问题才能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真正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实现和谐社会构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改革不断深入,农村社会发展特别是治安工作已经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农村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社会治安不好,给农村社会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
2.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大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学习的大环境。一旦产生社会矛盾纠纷,对如何解决纠纷,没有正确的认识,尤其是如何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没有专门的知识。对于纠纷的解决大部分人主要是用传统的方式,对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不懂。
3.干群关系不和。不可否认,当前农村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农民发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领路人。但是也存在少数干部滥用职权,造成千群关系紧张的现象。如有的对法律和政策不甚熟悉,不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等,这就引起了群众的反感对立情绪,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又引发一些矛盾纠纷。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中,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一事一议”款的使用、财务收支状况、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农村低保等,公开、执行不够到位。
4.干部的宗旨意识淡薄。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问题和人民内部矛盾不可避免,特别是随着群众要求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要求民主、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而由于我们有的干部服务意识、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些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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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作风不良。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通过正常的诉讼渠道解决纠纷尚有一定的难度,这是由当前打官司难的现状决定的。而对已经出现的矛盾纠纷,由于少数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够到位,致使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最终演变成了老大难问题。
三、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法学思考
农村矛盾纠纷都有一个酝酿一发展一激化的过程,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农村社会矛盾,包括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因此,笔者认为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必须从以下方面做起:
1.建立反映灵敏处置得当的矛盾预警机制。完善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提。因此,必须把预防工作作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责任,理顺农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管理体制,狠抓源头责任落实,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格局。各级党政领导是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这要做为一项“硬任务”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坚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切实把握农村社会矛盾纠纷形成要素和生成演变过程,研究化解的基本条件和内在规律,坚持经常性排查化解、集中排查化解和专项排查化解相结合,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矛盾纠纷分类处置、预测排查以及领导包案、跟踪督办、挂牌交办等相关制度,把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到实处;要实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倒查制”。二要加强基层法制教育工作,将矛盾化解关口前移。俗话说“无知者无畏”,广大农民群众如果没有学法的渠道和环境就不会懂法,如果不懂法更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亦就不能充分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和必要性。所以,对广大农民切实加大和强化法制教育,将农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提高到一定的层次,是建立矛盾纠纷预防的基点。三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将会使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一个层次。在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且政府不能依法行政的情况下,政府的工作会处于被动的尴尬境地,并且也极易使干群关系紧张化,社会矛盾的纠纷就会随之增多起来。四要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人财物的调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使人民群众可以得到实惠,将群众对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得到提高这样才可能把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比例降到最低。
2.建立健全矛盾调解机制。当矛盾发生时,要及时有效地化解,做到有人管、有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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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调解规范,调有效。一要实行层级管理机制。村(居)调委会是调处农村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全权调处本村(居)内的各类纠纷。因此村(居)调委会要切实担负起职责,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就地解决;小纠纷不积压,及时解决。二要做好培训工作。县乡两级每年至少要举办l—2期镇、村调解员培训班,从而使这些调解员的法律知识面得以拓宽,并使他们的调解能力和素质得到增强。通过培训,加强调解人员积极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使得调解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都得以提高。三要加强成员单位协调。有些矛盾纠纷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这就需要各部门、各单位加强沟通协作,对一些违法上访、无理缠访闹访的少数激进分子,要及时采取必要手段。四要高效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突发性,一旦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快介入、快调解,以避免矛盾的激化,避免事态扩大,减少调处难度。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其缘由,矛盾纠纷也一样,所以在接触各类矛盾纠纷时,只要准确把握矛盾本质,就能掌握调解和稳控的主动权,采取最有效措施,在警力有限的情况下快速合理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普遍存在着对抗性,所以,在处理一些疑难而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如果言语不当或处理不公正,往往会引发当事人的武力对抗,从而造成越级上访事件,使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在调处矛盾纠纷时,不能听信片面之词,更不能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感情用事,妄下结论。化解矛盾要具备专业素质,这包括内在的思想修养和外在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缺一不可,时刻想到自己代表着公安机关,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很难想象一个警容不整、作风散漫的民警在化解矛盾纠纷的时候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随着社会进步,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如果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民警还停留在对法律的一知半解上,那调解起矛盾纠纷来,就很容易陷入被动,难以奏效。
3.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当前,农村仍有相当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要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努力引导农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并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让群众充分享有知事权、议事权、决事权和监督权,依法规范和完善村规民约,推动农村各项公共社会事务治理走向依法治理的轨道,切实推进依法治村进程,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其中包括各部门法和诉讼法的学习。
4.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做好农村工作,稳定是基础。维护社会的稳定一直是司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目的所在,也是党政司法各机关工作的重点。所以,公安、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就成了有力的打击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刑事案件的关键。有效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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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刑事犯罪,将会为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提供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司法工作中,要针对农村犯罪案件的特点,对于体现农村犯罪案件特点的土地流转中因种粮补贴引发的流转和被流转者之间的纠纷、山林权属案件、土地征用纠纷、公民与非公经济组织之间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纠纷、“低保”归属、家庭伦理纠纷案件以及无业人员案件等进行有力的打击。在打击刑事犯罪的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实做到既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又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起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5.规范诉讼法律制度。当一般性的调解不能解决农村社会的各种纠纷时,规范的诉讼制度便是农民解决问题所依仗的关键。对于农村社会的矛盾纠纷,法学学者要根据农村社会矛盾的特点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法学理论,包括各部门法的充实。同时,更要将农民有必要步人司法程序的步骤最大的详尽化和积极改进。司法机关则应该在实践当中如实有效的适用诉讼法,只有有效的规范了诉讼法律制度,广大农民才能有法可依,才能正确的进入法律程序,并且依此切实的保护好自身的权利,最终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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