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词

更新时间:2024-03-11 08: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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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丁丁故意杀人案的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和第169条的规定,我们受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了进一步惩罚犯罪,弘扬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现对本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丁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刚刚进行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到庭证人,宣读了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及有关鉴定材料,出示了物证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与被告人丁丁的当庭供述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丁丁故意杀害其妻子的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丁丁因家庭婚姻纠纷未处理得当,夫妻之间感情淡漠,其妻子不愿与其发生性关系而产生杀人念头。在被害人拒绝同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恼羞成怒,遂拿起菜刀朝被害人头面部、颈等部位猛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其行为不仅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公然侵害,也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破坏;不仅

是对国家法律的肆意践踏,也是对人类文明的野蛮摧残。因此,应当严惩。

三、被告人丁丁在犯罪后,曾喝农药自杀,在经过洗胃抢救后,被告人请求医院护士帮助其报警。在报警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注意。

四、本案被告人丁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的自首等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丁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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