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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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国际结算苏宗祥、徐捷著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五版)

第六章 信用证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第三节 开立信用证 第四节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第五节 银行信用证业务案例详解

第一节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一、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及其作用 (一)跟单信用证的起源 跟单信用证起源于旅行信用证。旅行信用证是银行为了 便利旅客到国外旅行时就地支取旅费、杂费所开立的信函 式的信用证,旅行者既是信用证申请人,也是受益人。19 世纪中叶,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使用了提单,货物单据化。 保险、公证、检验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使用了保险单、 检验证,履约证书化,形成了商业跟单信用证。

(二)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沿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是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发展起来, 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加以成 文化,旨在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工具的一 套国际惯例。 1933年5月在维也纳举行的ICC第七次年会通过了关于采用《商 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决定。 1951年1月,ICC在里斯本举行的第十三次年会上对UCP进行了 第一次修订。 1962年4月,在墨西哥城举办的第十九次年会上,ICC通过了新 版UCP。 1974年ICC再次对UCP进行了修订,以ICC第29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290)。

1983年ICC再度进行了修订,后以ICC第400号出版物公布 (即UCP400)。 1993年3月10日, ICC第500号出版物公布(即UCP500), 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2007年7月1日,ICC正式启用了《UCP600》。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 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 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 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 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

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 理的规定; 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 单据等; 第29~32条规定了有关款项支取的问题; 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 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 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见UCP规则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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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的定义 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所下的一般定义为: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有条 件的付款承诺;详细地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 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

凭规定的符合信用 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 额的书面承诺。 UCP600关于信用证的定义为:信用证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 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 承付的确定承诺。 根据这一定义,一项约定如果具备了以下三个要素就是信用证: 第一,信用证应当是开证行开出的确定承诺文件。 第二,开证行承付的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 第三,开证行的承付承诺不可撤销。

重要概念之一:承付 承付是UCP600中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通过创设这一概念, 开证行和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所有承诺和付款行为被概括 为两种:承付和议付。 1.承付行为被限定在三种信用证下,即承付是在即期付款信用 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行为,而在议付信用 证项下则没有承付行为可言。 2.并不是开证行、保兑行或其他被指定银行在信用证下所有的 付款行为都称为承付。例如在议付信用证下的所有付款行为, 包括被指定议付行的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对议付行的偿付等。

重要概念之二:议付 UCP600将议付的概念修改为: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 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 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 或单据的行为。 对议付归纳如下: 1.议付的前提是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提交了相符单据。 2.议付只能由开证行指定议付的银行进行。如果是自由议付信 用证,任何银行都是被指定银行。 3.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既可以是保留追索权的融资,也可以 是无追索权的买断,这完全取决于双方的事先约定,UCP600对 此没有规定。

4.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议付可以是受益人交单金额扣除融资 利息和费用后的全额融资,也可以只预付交单金额的一部 分。 5.预付款项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受益人交单的当天,也可以 发生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予偿付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

重要概念之三:相符交单 该定义表述了一个概括的单据相符的标准,即审核单据是 否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 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符,信用证条款、 UCP600相关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之间是并列关系。 对本款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 在UCP600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含义被扩大了: 受益人 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而且要做 到与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一致,与《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

准银行实务》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 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

2.根据相符交单的定义,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相关的 UCP条款以及《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相符。 3.判断是否矛盾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将常理 (common sense)与国际跟单信用证实务相结合。 见单证相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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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证的自主性 跟单信用证应贯彻独立和分离的原则(independent and abstraction principle),即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1.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但是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只要 规定的单据提交给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 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根据UCP600第7条,如果信用证为以下情形之一,开证行负第 一性付款责任。 (1) 信用证规定由开证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 (2)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 (3)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诺延期付款; 或其虽承诺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4)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承兑,但其未承兑以其为付款 人的汇票;或虽承兑了汇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 (5) 信用证规定由被指定银行议付但其未议付。

2.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信用证是与买卖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UCP600第4条A款规定: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 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 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 受其约束。 A款继续规定:“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 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 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受益人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第4条B款规定:“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试图将基础合同、形式 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做法。”

3.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信用证业务是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各方,包 括银行和商人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受益人要保 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 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五)信用证的作用 1.信用证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2.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3.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 4.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的

当事人 信用证业务所涉及的基本当事人为三个:开证申请人、开 证行和受益人。 除此以外,还可能出现保兑行、通知行、被指定银行、转 让行和偿付行等。 见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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