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更新时间:2024-02-27 01: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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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基本知识 1、我国有关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2、守住耕地红线的内容是什么?
答:概括地说就是要确保全国18亿亩的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3、什么是国有土地?
答: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简单说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在我国,国有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4、什么是集体所有土地?
答:集体所有土地简单说是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有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5、什么是土地所有权,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答: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6、土地所有权如何确定?
答: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7、什么是农用地?
答: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如农村道路、养殖水面、田坎等)。
8、什么是建设用地?
答: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9、什么是耕地?
答: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林地。 10、什么是基本农田?
答: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1、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方针是什么?
答: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12、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答: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提供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
纳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
答:有三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14、临时使用土地的条件有哪些,期限有多长?
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5、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16、什么是非法占用土地?
答:非法占用土地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17、什么是征收土地?
答:征收土地是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
土地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
18、什么是土地补偿费?
答: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土地所有者的经济补偿。
19、什么是安置补偿费?
答:安置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为安置被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再生产和生活的费用。
20、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答: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1、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部门是谁?违反该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小区办、旧城改造办、指挥部、统建办等各类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实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需地管理规定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2、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有哪几种?违反城镇国有建设
用地供地方式规定的该受到何种处理?
答: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式有: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经营性用地供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式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3、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程序规定的行为有:供地方案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实施供地;经批准确定为招标拍卖的地块,不提供或不按规定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必需资料,影响招标拍卖;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应签而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全额收取出让金就办理土地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4、土地出让金由哪个部门征收?如何管理?
答:土地出让金只能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非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土地出让金的,不按规定将出让金上交财政的;不按法定的土地出让金用途使用出让金等权益,或坐支、挤占、挪用、截留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或者将土地收益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开除党籍或者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公职处
分。
25、对违反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规定的行为该受到何种处理?
答:对不按规定办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有关手续;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等“炒卖”土地以及违规转让土地办理有关手续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26、对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任人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其他耕地或其他土地的,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占用土地的类型、数量,除给予行政处罚外,还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7、对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根据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种类、面积、占用后造成的损失、影响及其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8、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如何处理?
答:单位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根据被侵占、挪用的金额、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加重处分。
29、对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非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数量、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0、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定有哪些?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1、上饶县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的条件有哪些?
答: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实需要新占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镇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宅基地面积: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农村居民由于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宅基地的,由土地所有者
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32、“出卖”、“出租”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不予批准”应如何理解? 答:“出卖”,又称“出售”,是指农村村民以住房所有者的身份,将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所有权依法转让给房屋购买人并按市场价格收取一次性价款的行为。
“出租”,是指农村居民作为出租人,将宅基地使用权随同房屋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不予批准”是指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无论是否有住房,无论是否达到住房用地的最低标准,都不得再批给宅基地。这里所称的不予批准,应理解为法律、法规禁止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为的行为;违反这个规定批准宅基地的,属于无权批准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33、农村村民建房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违章建筑?
答:按批准建房面积,少批多建,超面积加层、扩建都属于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办理房屋产权证。
3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应如何理解?
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是指每户农村村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内拥有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这主要是对新申请宅基地而言,但因房产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各种住宅(包括宅基地)除外。这里所称的一处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开的,但面积应累计计算。
35、村民新建住宅后对旧宅基地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因迁建住宅等原因,对原有宅基地逾期不复垦,或者拒不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6、村民未经批准修建住宅的,该如何处理?
答: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7、擅自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需要没收非法所得的包括哪些收入?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处以没收非法所得,包括没收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得的其它收益。
38、农村承包地如何调整和流转?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
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9、闲置、荒芜耕地该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
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0、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后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这里所说的制止,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通过责令停止施工、查封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等方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继续施工,以减轻以后强制执行的难度和减少有关当事人可能承受的损失。
41、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42、什么是征收土地“两公告、一登记”,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征收土地“两公告”是指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征地补偿登记。
(1)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以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②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③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④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⑤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⑥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
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43、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4、什么是矿产资源?
答: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是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45、矿产资源所有权归谁所有?
答: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
采矿权,并办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4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有哪些条件?
答: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47、非法采矿如何处理?
答: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8、国家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有些什么规定?
答: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49、开采矿产资源要向国家缴纳哪些税费?
答: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根据其矿区面积每年一次性缴纳;资源补偿费每季度按销售收入的2%交给国家。
50、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如何处理? 答: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
51、什么是地质灾害?
答:地质灾害是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52、什么是崩塌?
答:崩塌是指陡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向下倾倒、翻滚,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一般发生在地形坡度大于50度,高度大于30米的高陡坡上。
53、什么是滑坡?
答:滑坡(也称走山)是指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或分散地向下滑动的地质现象,
滑坡多发有坡度小于50度的斜坡上。
54、什么是地面塌陷?
答: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重力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55、崩塌、滑坡产生的主要原因?
答:斜坡的地层岩性,是发生滑坡的物质基础。地层的岩性不同,它们的强度各不相同,发生滑坡的难易程度也就不同。花岗石、石英岩、石灰岩等块状岩石,致密紧硬,抗剪强度大,完全由它们组成的斜坡,很少发生滑坡,而有软弱的泥岩、页岩、煤层和各种地表覆盖层存在的斜坡,很容易发生滑坡。
采矿不规范,预留矿柱少,乱采滥控,造成采空区坍塌,导致山体开裂,继而发生崩塌、滑坡;修建铁路、公路,依山建房、建厂等工程,开挖坡脚,形成人工陡边坡,易引起崩塌、滑坡;在斜坡上大量兴建楼房、工厂,堆渣堆土等,给斜坡增加荷载,斜坡支撑不了过大的重量,便失去平衡,发生崩塌、滑坡;不适当地开垦农田,乱砍滥伐,破坏植被,有利于雨水等地表水渗入地下、软化岩土,也能诱发崩塌、滑坡。
56、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主要危害?
答:崩塌、滑坡、泥石流的主要危害是:毁坏土地、房屋、道路、桥梁、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如1979年金温铁路100公里处边坡岩体崩塌,造成旅客列车四节车厢出轨。永嘉县罗东乡若岙村因受9909号风暴雨的影响,引发山体滑坡,毁房42间,造成17人死亡。
57、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措施?
答:崩塌、滑坡灾害的应急防治措施是:(1)视险情将人员物资及时撤离危险区;(2)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作用;(3)事先有预兆者,应尽早制订好撤离计划。
60、县、乡、村应怎样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答:(1)地质灾害防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严格实行山地灾害防治的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即防灾减灾的总责任就在省长、市长、州长、县长、乡长、村长的身上。地方行政首长在预防、减轻山地灾害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组织制定本地区有关防灾减灾的法规、政策及规划。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和思想动员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防灾意识。二是根据本地区的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防灾工程建设。三是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灾预案,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四是掌握本地区灾情,及时作出部署,组织当地群众参加抗灾救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及时向上级报告灾情。五是灾害发生后,应组织各方面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工作,首先是安排好群众生活,尽快恢复生产,保持社会稳定。
(2)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是减少山地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群测、群防”的基本含意是开展群体性的灾害预测和群众性的灾害防御工作,主要作用是:一是地质灾害分布广,灾害点分散,多数灾害点交通不便,专业队伍监测的灾害点只占极少数,绝大多数灾害点需要当地居民进行监测。二是山地灾害暴发突然,灾前的征光只有当地居民才能捕捉到。当地群众可利用掌握的山地
灾害的知识,根据灾前征光发展的趋势,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地撤离危险区内人员和转移财产,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3)加强山地灾害基础知识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山地灾害的基本知识,是防灾、减灾的重要手段。通过宣传普及山地灾害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干部和群众了解山地灾害发生和成灾规律,掌握监测、预防山地灾害的简易手段,防灾自救的方法和措施,破除侥幸心理,在山区开发和生产中牢固树立防灾意识,把保护环境和防灾、减灾工作变成自觉的行动,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灾。
(4)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做到有备无患。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简要说明上年度山地灾害的灾情(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汛后各隐患点的稳定性变化情况。二是参照省级防灾预案对本地区山地灾害的趋势预报和防灾要求,圈定重要防范区段。三是对重要灾害隐患点,作出中长期预报,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逐点落实包括监测、报警、疏散、应急抢险等内容的预防措施,防灾责任要落实到具体的乡镇、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具体负责人。四是作出群测群防人员培训计划和重要隐患点巡回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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