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公示暂行办法(修改稿)

更新时间:2023-03-17 17: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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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建设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水利(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监督管理,强化公众监督,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根据国家法规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有关规定,省财政厅、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公示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公示暂行办法

日期(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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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 建设项目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民主管理化水平,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力度,确保项目实现预期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公示适用于国家、省级财政安排投资补助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公示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真实、节约、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重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或镇、村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本办法要求公开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标准、立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项目实施范围、建设时间、建设规模及主要工程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法人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公示的内容,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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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资金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项目公示可与镇务、村务公开相结合,选择不同的公示的形式、时间和范围,确保公示事项能够得到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

第八条 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设立应确保做到独立性,明显性,严肃性,俭朴性。

第九条 竣工的泵站闸渠等重要建筑物工程应设立统一的标志牌。(见附图)

第十条 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必须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项目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要做好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执行公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建设项目,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有权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资金管理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资金管理部门按有关责任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公示单位应做好群众的询(质)问答复工作,群众对公示单位不满意的或对答复不满意见的,可以向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并由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查、答复和处理。

第十三条 公示执行情况应作为项目绩效考核和项目验收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资金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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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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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q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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