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答疑

更新时间:2024-02-03 14:59: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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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范围的问题

1.关于离岸账户的申报,按境外汇款申报,但境外汇款申请单无汇款性质,而境内汇款申请书有汇款性质(离岸账户),该如何填单及申报?

答:离岸账户的申报,应按照《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要求进行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境内居民向境内支付外汇款项业务时,应就收款人情况询问该境内居民,以便判断对方收款人是否为境内非居民。如对方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则应当要求该境内居民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二、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申报问题

1.核查软件中的核查规则,对于境外汇款的申报,贸易类型的附言中需填写品名,若品名为“立式加工中心”等,与核查规则不允许出现“加工”字样相矛盾,请问应如何申报? 答: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核查系统的交易性质与交易附言(支出)核查规则分正向通过和反向拦截,101010(一般贸易支出)反向拦截 “加工”,10203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支出),则正向通过“进料 深加工&结转”,核查规则仅作为发现错误或疑问申报数据的一般性规则。若商品名称确实带“加工”字样,外汇局不作为差错处理,企业据实申报即可。 2.对于涉外收入申报,如有银行与收款人有交易,例如境外银行从境内文具生产企业购买文具而支付货款,并不是206010、302031、801031、802023,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企业若通过海关报关出口应申报在101010(一般贸易收入)项下;若通过邮寄方式,则申报在109000(其他收入)项下。

3.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收到其香港同名账户汇入的款项,应如何申报?交易编码与交易附言应如何填写? 答:该笔资金属于涉外收入款,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交易对方国别申报为“中国”,交易性质为收回或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为“801031”。 4.境内居民收到以公司名义汇入的款项,应如何申报?如无法区分实际款项性质,应如何申报?该种形式的汇入款项能否判断交易附言不能出现“生活费、赡养费、侨汇”等字样呢? 答:境内居民收到以公司名义汇入的款项,交易编码应根据本笔涉外收入具体交易性质选择对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如:某香港公司汇款给泉州某个人,用途为香港驻泉州办事处的开办费,应申报在“服务-其它商业服务-驻华机构办公经费”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60”,交易附言注明:代收办事处开办费。 侨汇是指华侨、港澳台同胞汇入的汇款,是旧版交易编码中按照境外付款人身份定义的一类交易项目,并非按交易性质,所以不能在交易附言中出现。而生活费、赡养费一般是在境外定居的亲属朋友非居民个人汇入款,一般不会以公司的名义汇入,外汇局会将这部分信息发送给银行进行确认,银行应根据实际交易性质进行核实,若是以公司名义汇入的生活费、赡家款,可能为以公司名义代付,需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公司代付”字样。 5.贸易项下“进料加工”申报时,交易编码用哪个比较合适?

答:进料加工贸易指从境外购买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外销出口的交易形式。包括我国的特殊经济区域企业从境外购买的用于加工的料件以及加工后出口的成品。(1)进料(对口)加工贸易,即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2)进料(非对口)加工贸易,即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

进料加工应申报在10203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成品出口/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的料件进口)项下。

6.一笔涉外收入/支出资金既含有一般贸易又含有预收/付款,请问该如何申报? 答:预收预付货款无论金额大小,“收付款类型”都要选择“预收/付货款”。对于既含有一般贸易又含有预收/付款的,应根据贸易方式选择具体的交易编码。若都是一般贸易方式,则交易编码应为101010(一般贸易),交易附言注明“其中预收/付货款金额为多少”。

7.如果交易对方为银行,通常是支付信用证通知费用,是否在申报时用“金融中介服务费”这一交易编码?但是如果是离岸客户付信用证通知费等应如何申报?是否可以按2009年8月下发的关于非居民的文件中用802031?另外,国际收支核查软件会将所有交易对方为银行的信息显示为错误信息,如何处理?

答:境内居民支付境外银行信用证通知费用时,应申报在206010(服务-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支出)项下。若是离岸客户非居民支付境外银行信用证通知费用,则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的要求,统一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国际收支核查软件将非206010(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收入/支出)、302031(贷款及其他债权利息收入/支出)、802022(获得/偿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本金)、802023(获得/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802024(获得/偿还买方信贷本金)项下交易对方为银行的申报数据均记为疑问数据。但疑问数据不等于错误数据,如果交易对方确实为银行,则无需修改,仅需说明即可。

8.针对“加工货物如果不改变所有权,将记录为服务”,那么在国际收支申报编码中,102010中来料加工贸易含什么呢?

答:102010(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出口)是指由外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中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中方收取工缴费,对于对方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中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本项中记录中方所获得的工缴费收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993年《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原将“用于加工的货物”记录在货物贸易项下,但2009年《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将其调整到服务贸易项下。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实施手册第六版,目前外汇金宏系统尚不对此进行调整。

9.运费申报附言必须填写具体商品名称吗?如果运输中有多种货品该如何选择?

答:运费申报不强制要求写明商品具体名称,如能写明商品大类也可以,但运费申报应写明是空运、海运或者其他运输方式,以及出口或者进口项下。

三、国别申报问题

1.境内企业向非居民员工付工资,收款账号在国外(如美国),请问《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收款人国别应填写该非居民的常驻国(中国),还是国籍所在地(美国)?若居住超过一年,该如何申报?

答:如果是非居民,则常驻国必定不是中国。非居民的国别应填写其常驻国的国别。 2.国内公司与伊朗A公司签订合同,通过阿联酋B公司收汇,申报时交易对方国别填什么? 答:目前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采集的是涉外收付款数据,相应的涉外收付凭证上体现的是“(对方)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和“(对方)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而不是缔约方的国别(地区),因此,本案例中的交易对方国别应为“阿联酋”。 3.出口企业通过境内中间商进行货物出口,货款也不是直接打入企业账户,而是通过中间商账户打入企业账户;而该中间商常驻地区为境内,其在境外开立有账户,该笔货款为此中间商的境外账户汇入出口企业账户,此种情况如何进行申报?同时国别如何确定?

答:境内中间商将货物出口货款从其境外账户汇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时,境内企业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别应为中间商常驻国别,即中国。

4.云南省部分企业与缅甸发生贸易往来出口收汇时,由于缅甸受美国制裁,付款多通过缅甸政府或商人或地下钱庄开在香港、新加坡的人头账户进行支付,我们收到款项后报文显示的付款人为香港或新加坡,但实际交易与缅甸企业发生。现当地外汇局要求按照实际交易背景将付款人国别填写为“缅甸”,按照今天讲的填写原则是否应申报为“香港/新加坡”? 答:《涉外收入申报单》“付款人名称”:是指支付该笔款项的境外付款人的名称。付款人常驻国家(地区):是指实际付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如果对方付款人为缅甸企业或个人,则国别为缅甸;如果对方付款人显示为其他国家(地方)企业或个人,则国别为付款人相对应的国家(地区)。

5.中国居民从境内银行汇款至其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国别应为什么?

答:中国居民从境内银行汇款至其境外账户,应申报在“存放境外款项(801031)”项下,收款人国别应为“中国”。

6.香港居民(其在我行注明的常驻国家为中国)从其在深圳渣打银行的账户汇款至其在香港渣打银行的账户,国别应填什么?

答:若该香港人在我国国内已经居住一年以上,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的界定,其已经是我国的居民(留学生、就医人员除外),则其常驻国家/地区应为“中国”;若该香港人在我国国内居住不满一年应为非居民,则其常驻国家/地区应为“香港”。

7.辖内一家企业与国外一家期货公司做进口生意,后因期货公司被国外一家银行兼并,国内企业付款给该国外银行,这样交易对方就变成了银行,一般情况下企业不与银行进行贸易,此时收款人还能申报成银行吗?

答:境外收款人可以申报为“银行”。对外汇局下发的交易对方名称包含“BANK”字样的错误或疑问数据,银行应进行逐笔核实。对交易对方名称中既有境外收付款人名称又有境外清算行、交易对方名称中既有境外收付款人名称又有其地址但地址中有“BANK”字样、交易对方名称核实后确实带“BANK”字样等情况时,银行不必修改。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申报问题

1.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在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收付款时,需要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吗?人民币跨境交易是否适用于汇综发[2009]85号文规定? 答:根据《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号)规定,涉外收付款指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涉外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因此,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在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收付款需要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有关人民币跨境贸易申报相关规定,请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 2.针对人民币境外收付,目前人民银行已有相应的收付系统和申报系统,请问人民币境外收付是否需要在金宏系统申报,还是在人民银行开发的系统中申报就可以?

答:人民币跨境交易申报相关规定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需在外汇金宏系统中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3.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发生的人民币收付已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范围,按讲课内容人民币可不申报,但按跨境贸易相关文件却要求申报,以哪个规定为准?

答:汇综发[2009]85号文件中规定的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之间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有两个例外,一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应按照汇综发[2009]90号文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另一个是部分地区边境贸易项下的人民币收付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的批复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金额、币种、账号申报问题

1.申报单填写实际付款金额是否应为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金额,还是扣费金额?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汇款金额”、“付款金额”和“收入款金额”均应为跨境的资金金额。但考虑到《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均为由客户发起汇/付款申请并填写相应凭证,当境内银行存在内扣费用(即国内银行未向汇款人明示的有关扣费)时,就可能出现客户填单金额和银行实际对外支付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同时,由于银行抓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信息的自身计算机系统不同(如各类业务系统、SWIFT报文系统等),也就出现了客户填单金额和电子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综上,原则上,收付款金额栏应为资金跨境金额,在不存在银行内扣费用时,客户填单金额与银行报送基础信息电子数据一致;当存在银行内扣费用时,填单金额和电子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外汇局目前可容忍该差异的存在。

2.境外汇出汇款费用承担方式为汇款人承担时,请明确申报金额?为汇款人承担时,如要求汇出10000美元,由于汇款人承担费用,故扣除费用后,实际汇出9500美元,此时是申报10000美元还是9500美元?

答:《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汇款金额”应为汇款人申请汇出的实际付款金额,不包括汇款人已知承担的境内银行费用,因此在本案例中应申报为9500美元。 3.收汇退汇及付汇退汇时,申报金额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国内扣费项目?

答:退汇在金额申报上没有特殊性,应为资金跨境金额或涉外收付金额。

4.关于《境外汇款申请书》中有关填写购汇账号的问题。如A公司向我行存入一张人民币支票购汇后准备付款,如果A公司没有外币账号,问:(1)该凭证上的金额填写“购汇”还是“现汇”?(2)账号如何填写? 答:(1)金额填写“购汇”。(2)账号填写银行账号。

5.国外汇款到中行,币种为GBP,而我行在中行无GBP头寸户,中行套汇为USD入我行账户,我行在申报时,是申报成GBP还是USD? 答:收入款币种按收汇银行实际收到境外银行汇入的币种填写,因此本案例中币种应申报为GBP。

六、非居民申报问题

1.如果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主体是自己发生的人民币收支也申报在(802031)项下吗?

答:是,应申报在“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802031)”项下。

2.境内非居民由境外收到其外国公司补偿其在境内缴付税金支出,或向境外支付税金(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应按“税收收入/支出”申报为403000还是按境外非居民收付款申报为802031?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9]85号)规定,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统一申报在“802031”项下。

3.在进行国际收支(对私)申报时,由于对居留中国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的定义在银行操作层面上较难界定,可否在银行无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客户护照所示国籍对持有非身份证的客户进行身份判定?

答:在可以按非居民定义判定的情况下按定义进行判定,在无法按定义判定的情况下可以按国籍进行判定。七、特殊贸易方式或交易性质申报问题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如何申报?

答:国际收支申报的货物并非根据是否非保税货物进行划分,所以仍按照实际贸易方式进行申报。

2.保税区外进出口公司向境外支付货款,由于提供的收汇银行等信息错误而被境外行扣费后退回,若企业补足境外扣费的差额后向境外支付,银行如何操作? 答:对于因提供信息错误而退回的款项应按照错汇款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随后补足差额向境外支付时,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和跨境金额进行申报。 3.二级市场福费廷申报:(1)二级市场福费廷是在境外划回融资时申报,还是在实际收到款项回款时申报? 答:(1)如果境内银行在为客户作福费廷业务后,又将单证福费廷给境外银行,则在收到境外银行福费廷款项时通知境内客户进行申报;如果境内银行未福费廷给境外银行,则在收到境外开证行回款时由福费廷原始经办银行通知客户进行申报。 4.在新的外汇金宏系统中,有关出口押汇项下利息和手续费如何申报?

答:出口押汇应在境外回款时由银行通知客户进行涉外收入申报,若客户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外汇,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结汇的,则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若企业取得押汇款时,获得的是人民币,则在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时,收入款明细项目应填写在“结汇金额”项下;超过押汇款部分,如果是现汇,则应填写在“现汇金额”项下。举例说明,若某企业从银行取得100万美元押汇款,之后从境外收到120万美元货款,银行自动扣除押汇款100万美元和8万美元手续费及押汇利息后,剩余12万美元入企业账,则应申报收入款金额120万美元,现汇金额112万美元,8万美元申报在国内银行扣费项下;若企业从银行取得的押汇款为人民币,则相关金额申报在结汇项下。

5.出口买方信贷项目下的放款,即直接由贷款行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款项划付给国内出口方,这种实质上是一笔出口收汇的业务,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吗?在币种上执行有区别吗?比如外币的收汇和人民币的收汇上有区别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涉外收付款的范围包括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因此,买方信贷项下的境内支付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在申报处理上没有区别。

6.请问关于福费廷业务中的申报问题:

背景:境内A银行向客户提供福费廷业务,并签署协议,A银行和B银行(某外资银行的国内分行)签署了福费廷业务协议,这样客户与A银行的福费廷业务由A银行转卖给B银行。

现在甲客户将一笔业务2万美元交A银行做福费廷业务,A银行发给开证行款项让渡协议后,B银行先将1.8万美元汇给A银行,留2000美元作为余额;两周后,开证行将2万美元款项汇到B银行后,B银行除去自己的费用,将1500美元余额汇到A银行。

请问:(1)在上述情况下,由于A银行的收汇是由B银行付出,同为境内银行,因此在A银行收到1.8万美元时,应做境内收入申报1.8万美元,第二次收到1500美元时,同样做境内申报2000美元,这样做对吗?

答:境外开证行将2万美元款项汇到B银行后,B银行应将收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A银行(原始经办行),金额为B银行实际从境外收到的款项(2万美元)。A银行据此通知客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A银行和境内B银行之间的福费廷款项转让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如果开证行仍将款项汇到了A银行,A银行将余款1500美元留下后,将18500美元

5.“安卡防爆工具有限公司”属“0336专用设备”呢?还是“金属制品制造业”? 答:要根据主营产品确定行业属性:

(1)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制造列入0336(专用设备制造业);

(2)防盗门、保险柜、保险箱、现金契据收藏箱等制造,列入0334(金属制品业); (3)警灯、喇叭、防盗器或报警器的制造,列入0339(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安全帽制作,应按其构成材料分别列入0330(塑料制品业)或0334(金属制品业); (5)刀、剑、刺刀及类似武器的制造,列入0334(金属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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