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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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艳霞

来源:《科学与财富》2013年第09期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所引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社会农村问题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现就矛盾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对策与措施:严格限定征地范围,扩大补偿范围,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土地征收程序。通过合理规划、严格审批的方式,来保障农民的利益,从而减少因征地所引发的问题,使社会得到稳定。

关键词:土地征收;矛盾成因;对策 一、当前农村因土地征收而引发的矛盾成因 (一)制度层面上的成因。

1、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在社会转型期,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有的因循守旧,不是靠经济手段调节市场、配置资源,而是靠拍脑袋决策,靠开会发公文,靠行政命令指挥市场。在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表现为政企不分,政府既是市场主体又是管理主体,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追求低价征地、高价出让的倾向相当明显。 2、法律法规的滞后,让动机不纯的人有机可乘。部分抱“法不责众”心理的村民,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几十人、上百人地到市委、市政府去闹,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机关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

3、缺乏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引起的纠纷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和处理。近几年,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案件的数量呈递增的趋势,但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院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加之该类案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通过司法程序是否能获得救济存在问题,使得案件的审理困难重重,农民为了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得不采取上访甚至围攻政府、闹事的非正常途径。 (二)管理层面上的成因

1、行政行为不规范。在征地拆迁上主要表现为:一是强制征收拆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涉及民事基本权利的事项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基本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任何民事活动的订立,都应由合同订立的主体双方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和强迫他人订立合同。但目前的情况是,当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不能达成协议时,结果往往是强制执行,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二是程序的公正性难以保障。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在程序上的操作的严密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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