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

更新时间:2023-03-20 17:57: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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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有效地改善集装箱作业区域的安全环境,保障作业人员和作业机械的安全,通过采取相对封闭作业区域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达到减少事故发生,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目的。

2.封闭范围

2.1 码头前沿全部作业区域。

2.2 集装箱堆场全部作业区域。

2.3 长江一路、长江二路、长江三路、长江四路全部道路;东海东路、东海西路、东海一路、东海三路全部道路;东海四路和东海二路自码头前沿至长江四路路段。

2.4 304#拆装箱作业区域和503#集装箱查验场为单独相对封闭区域。

3.人员控制

3.1 集装箱装卸作业人员和本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封闭区域。

3.2 与港口集装箱作业有关的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允许进入封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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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3.3 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及口岸单位工作人员(包括船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均应乘坐港区交通班车或乘坐经批准的车辆进出封闭区域,并在规定的站点就近上下车。

3.4 人员下车后在封闭区域道路、码头或堆场行走时,必须紧靠路边、码头陆侧相对安全区域内行走,在穿越道路或通过作业区域时要看清来往车辆,注意避让,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5 凡在封闭区域内地面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穿萤光警示服和戴安全帽。(公务员除外)

3.6 凡参观人员进入封闭区域须经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指定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在限定的安全区域内组织参观,必须确保参观人员的安全。

3.7外单位人员进入封闭区域工作的,一律从三号门进出,门卫应验证登记后乘座公司“交通班车”或“口岸单位专车”进入封闭区域工作。

3.8允许进入封闭区域的有关口岸单位人员(包括船员、引航员、外轮代理等外单位人员),一律在三号门换乘座“口岸单位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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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码头。

3.9 未经许可的非作业人员禁止在封闭区域和在生产作业的范围内行走和逗留。

4.非机动车控制

4.1 公司在三号门设置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员工上下班和外来办事人员的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到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后,人员才允许从三号门进入。不准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进入三号门,

4.2 严禁自行车、助动车、摩托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或停放。4.3 船员的非机动车原则上不允许下船,确有特殊需要下船进出港区的,应推行至港内班车站点后将非机动车搬上班车后通过封闭区域。

4.4 确应需要装运工索具和绿化工作必须使用三轮车、二轮推车进入或在封闭区域内停留的非机动车,其车辆外观必须塗黄色,夜间须悬挂黄灯,在行驶时一律紧靠道路右侧或码头陆侧推行,严禁与机动车抢道行驶。绿化运输的三轮车禁止进入箱区和在封闭区域骑行。

5.生活车辆控制

5.1 禁止出租汽车驶入三号门。(持特别通行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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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非公司本部机动车辆一律不准驶入封闭区域。

5.3 公安、海关、边防、武警、引航、检验检疫、海事等公务车辆,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现场巡视、安全监察等特种工作车辆,在确认其身份后,可放行进入封闭区域,但应严格遵守港区交通安全规定,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区域。

5.4 集装箱装卸机械、集装箱卡及其他货车在封闭区域内行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港区道路和箱区限速规定。

5.5 凡进入封闭区域参观考察的车辆和人员必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并由警车或安全监察车引导进入。

6.503查验箱场的封闭管理由查验场制定《查验箱区封闭管理办法》,通过硬件隔离设置和増设监管人员,实施相对封闭管理,以防止查验区域人员和生活车辆进入封闭区域。

7.304#库和拆箱区域的封闭管理

7.1 有进出B区作业时,开通长江四路/东海二路,无作业时关闭。

7.2 长江四路/东海二路东侧设置集卡和集铲专用进出口门,无作业时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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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304#库和拆装箱区的区域封闭管理(包括口门的管理)由操作部负责。

8.交通服务

8.1 交通班车定线设站服务,。

8.2“口岸单位专车”只限口岸单位(船公司、船代、货代、船检、F A等外单位)人员乘座。

8.3“口岸单位专车”停泊于综合楼门口,起始站点为:综合楼门口、三号门口和码头二分变,凡码头和三号门口有口岸单位人员时,由现场单船或三号门卫用对讲机直接通知“专车”司机接送口岸单位人员和船员,

8. 4“口岸单位专车”24小时服务,并实行随到随开。

8.5 “交通班车”定线循环行驶。行驶起点站设在三号门,行经东海四路/长江一路、码头二分变、长江一路/100场、东海西路/长江三路、东海四路/地磅、食堂/综合楼再至终点站三号门。

8.6 “交通班车”实行24小时定时服务。白天08:00——17:00每隔15分钟发出班车一次;晚上17:00——08:00每隔30分钟发出班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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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口岸单位专车”和“交通班车”服务标准由操作部制定。9.管理和处理

9.1 港区公安派出所和浦东国际码头公司安监部共同负责对封闭区域的执法和监督管理。

9.2 港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区域道路事故的处理,安监部协助。9.3 浦东国际码头公司安监部负责箱区和码头事故的处理,派出所协助。

9.4 公安执勤民警和安全监督员对违反封闭区域规定的车辆和人员,均可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违章者进行教育或处罚。

10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7日起试行,原《集装箱装卸作业区域封闭式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11 本办法由浦东国际码头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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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oe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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