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制度】重庆市南川区重大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21 04:3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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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制度】重庆市南川区重大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重大合同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合同的审查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YYY,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租赁、承包、出让合同;

(二)房屋等国有资产的建设、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特许经营合同; (七)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八)需要纳入法律审查范围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除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投资特别巨大以及和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以区政府名义签订外,其他合同原则上以各实施部门名义签订。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合同的综合审查备案管理工作。

各有关单位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重大合同审查,并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做好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

签订合同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制机构的建议和要求,配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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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重大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订立重大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以行政机关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订立重大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仲裁机构,不选择的,应写出情况说明,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合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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