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定稿)

更新时间:2023-10-05 02: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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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交通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及变更工作程序,控制工程变更费用,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变更过程中的廉政建设,依据《建设中心项目管理手册》,结合我市交通公用设施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建设中心)和在建设中心管理的项目中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范围包括:土建工程(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绿化工程、房建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建设中心总工室(以下简称总工室)负责工程变更项目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路网部(项目管理组)负责变更工程量的审核,计划合约部负责变更单价的审核。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则和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批准的施

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和调整等行为,分优化设计、完善设计和新增工程。

优化设计是指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后,通过现场勘察、核对、分析、论证和比选,在保证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通过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对原设计进行优化的变更行为,其目的是保证质量、减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价、缩短工期、减少运营费用等。对设计工程取消实施、或分期修建等变更行为不属优化设计。

完善设计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发现因测量勘察深度不足、调查预测失当,导致设计方案不合理、设计错漏,或因项目实施过程中新颁布生效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原因,必须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和补充的变更行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开工之后,至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之前,因社会经济发展或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对原批准设计规模新增内容并予以实施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 管理原则

(一)鼓励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工程成本。

(二)实行审批制,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行为。 (三)经审批同意的工程变更总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可签订补充合同。

第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四类。

1.一类变更:指对合同中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及重大设计方案等方面作出的工程变更或需通过调整工程总概算(或计划立项)来处理其费用变化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30天以上(含30天)的工程变更;

2.二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30天的工程变更;

3.三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50万元的工程变更,或影响总工期10天以下的工程变更;

4.四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金额增加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减少或不增加工程费用、不影响总工期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方式

第八条 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设计变更方式划分为三种。即建设中心变更、监理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

1、建设中心变更(包含上级部门变更、建设中心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1)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2)建设中心变更:建设中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征地拆迁、构筑物受阻和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3)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原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2、监理单位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如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施工单位变更:指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九条 紧急变更是指施工现场突然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变更决定,如推迟变更,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路网部(项目管理组)应在征得建设中心分管领导口头同意的情况下,立即主持现场的变更工作,并于开始变更后七日之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工程变更原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进行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织施工。

2、工程变更审批实行事前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

2)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可少占用土地,并便利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铁路、水利、农田、矿产、环保、文物以及征地拆迁工作等方面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中心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 5、设计变更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设计变更工程名称、位臵、原设计文件的册、页、变更理由、变更方案(草案)、工程量、费用分析等材料。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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