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更新时间:2023-08-08 10:49: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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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论述行政主体的特征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重视行政组织研究,其侧重点在于行政组织系统的机关构成机制与行政效率问题,却忽视了行政管理活动的主体资格与法律责任承担。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自80年代末出现以来,到90年代中期就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行政组织的主流。下面我就通过几个方面阐述下自己的观点。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法律上的行政主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 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组织都能成为行政

主体,只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2、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

实施管理是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是行政主体的标准。

3、 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后果的组织。一个组织是否是某项活动中

的行政主体,重要的标准是看其是否承担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如果仅仅实施行政活动,但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那么这个组织就不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主体是一定关系的参与者,行政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者,是行政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一方。多数情况下,行政关系中的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关担当,但行政主体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生活用语,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其区别在于:

1、 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

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2、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能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

政主体,因此,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不一定能成为行政主体。

3、 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

份,即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

参考文献:

1、 皮纯协,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5(12)

2、 杨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规汇编,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1

3、 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4、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1月版

5、 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o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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