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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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财农[2016]20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03.18 【实施日期】2016.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农〔2016〕20号)

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局、扶贫办:

为加强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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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5〕25号)及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农户建房补助和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对象分为两部分:一是指由各级农业(扶贫)部门审核上报并经省级农业部门确定的搬迁农户;二是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搬迁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五条 搬迁农户补助对象是指: (一)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农户;

(二)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

(三)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 (五)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及五保户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的。 以上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复。 2 / 3

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是指用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的安全饮用

水、路面硬化、污水管网、广播电视、电力电信、无障碍设施、绿化美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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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nu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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