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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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国际惯例以及当代国际结算发展的主要特点;理解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掌握国际结算的概念。 【本章重点】

1.国际结算的概念

2.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本章难点】 1.货物单据化 2.单据电子化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本章主要内容: 一、国际结算概述

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六、当前国际结算业务的特点 七、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三)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是指处于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即指国际间的货币表示的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

即应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用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电脑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或实现资金的转移。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 按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

? 我们把凡是国际间因贸易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而由其它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货币收付的结算称之为非贸易结算。

1。贸易(Trade Settlement) ——货物进出口

2。非贸易(Non-Trade Settlement) ——国际间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经济活动,如国际旅游、国际租赁、劳务输出、侨汇、各种捐赠款、出国留学和文化交流等

3。金融交易——外汇买卖、对外投资和国际信贷等

(三)、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3、国际结算是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

国际结算是一项利润丰厚的中间业务。在不动用银行资金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承担风险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收入;或在客户交纳保证金等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占用客户资金。因此,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开展国际结算业务。

4.国际结算是有关国际惯例表现最充分的领域

国际结算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按国际惯例行事是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要求。目前,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银行间偿付办法》、《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等。

5、国际结算业务难度较高,风险较大

国际结算业务具有涉外性,活动范围大于国内结算,还涉及不同货币的兑换、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法律环境复杂等,国际结算不仅要比国内结算复杂得多,而且操作的难度也更大。同时,受国际上政治、经济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当事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欺诈犯罪、滥用职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导致国际结算中的所有当事人和跨国银行业都普遍地重视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防范。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一)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

早期的国际结算是现金交易。如我国古代对日本及南洋各国的海上贸易,除了直接的以货易货交易外,都长期使用金银等贵金属进行交换和清算的。但这种现金结算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风险大;如自然灾害、劫持、盗窃等带来损失。2、费用高;3、运期长,造成资金长期占压,不利于资金周转。 到了14、15世纪,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国际商品市场。上述那种通过运送金银来偿债的方式就不能适应当时贸易发展的需要,于是就出现了以商业票据来结算债权债务的方式。

(二)从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展到以银行为中介的转帐结算

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币种,处在不同的贸易和外管制度下,因此双方间的面对面的直接结算不适合客观情况。随着银行发展,银行从国内遍设机构扩展到国外设点,使银行网络覆盖全球,银行成了国内外结算的中心。因此,此时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只有委托银行办理结算。从而使买卖双方集中精力开展贸易,货款结算则完全通过银行办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其有利条件: 1.网络遍及全球,有其独特的条件、先进的手段开展业务,为进出口双方服务; 2.资金雄厚,信用卓著,这是进出口商无法比拟的;

3.所有不同种货币、不同期限外汇票据,都通过银行买卖转让,可使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最大限度内加以抵消,这样大大地节省了费用和利息的支出;进出口商就不必自找对象来清算,而把所有的信用工具通过银行代为办理;

(三)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

? 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成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方式。当贸易商与运输商有了分工以后,卖方将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转寄给买方向运输商取货,海上运输继续扩大,简单的货物收据发展变化成为比较完善的海运提单(起货物收据、运输契约和物权单据三作用)。由于提单有物权单据的性质,它把货物单据化了。交单等于交货,持单等于持有货物的所有权。海运提单因此成为可以流通转让的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便于转让给银行持有,让

银行凭此向买方索取货款,或当作质押品,获得银行资金融通。

? 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按期、按质、按量的发运货物;买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接收货物,按期如数支付货款。为了表示履约,卖方交来B/L,以其签发日期来证明按期发货;提交商检局签发的品质证书来证明按质发货;商检局签发的数量证书来证明按量发货。

? 由于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为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创造了一个良好条件,只需凭审核相符的单据付款,不凭货物或设备付款,这就给不熟悉商品专门知识的银行,能够介入买卖之间,凭单垫款给卖方,再凭单向买方索取货款归垫提供了可能与方便。

(四)人工结算到电子结算

快速、安全、高效地实现国际清算已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主要课题。 1.主要清算系统简介

目前,世界上已有四大电子清算系统SWIFT、CHIPS、CHAPS和TARGET办理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通过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它们是:

? (1)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美国银行收付系统的简称。这个系统不仅是纽约市的清算系统,也是所有国际美元收付的电脑网络中心。由纽约的美国银行以及设在纽约的外国银行组成。每天世界各地的美元清算最后都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该系统处理。它处理的金额数目大,工作效率相当高。

? (2)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是英国伦敦银行自动收付系统的简称。该系统不仅是英国伦敦同城的清算交换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磅的清算中心。但一般的银行不能直接参加交换,需要先通过少数的清算中心集中进行,所以在数量上及设备上,均较CHIPS为逊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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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缩写,简称环银电协。它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赢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于1973年成立,1977年正式启用的,由欧洲和北美的一些大银行发起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国际银行业务。该系统能以十几种语言,全天候地向世界各地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具有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等特点。目前,SWIFT在全世界拥有会员国197个,会员银行7000多家,基地设在荷兰、香港、英国和美国,2000年SWIFT系统传递了12亿条信息,平均每天33万条,每天传递的信息所涉及金额超过5万亿美元。SWIFT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清算与通讯组织,也是国际金融与国际结算的主体网络。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国内同业中率先加入SWIFT组织,目前已有38家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该系统。

? (4)TARGET(Trans-European Automated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System)是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的简称。1995年5月欧洲货币当局为保证欧元的启动及贯彻实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单一货币政策,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当天能进行大额资金的收付,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建立了一个跨国界的欧元支付清算系统。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它保证了欧元清算效率的及时有效,对欧洲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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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

2.电子单据——EDI无纸结算的使用

? 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r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技术,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EDI就是运用一定标准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文件从一个企业输到另一个企业,以实现无纸贸易。

? EDI是在EDIFACT标准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EDI网络中心,将与国贸有关的工厂、公司、海关、航运、商检、银行和保险等单位连成一个EDI网络,用方可以通过公用数据网连接到EDI中心,然后把要传的单证,如:产地证申报单,进出口报检单、进口报关单等传到EDI服务中心就会把这些单证相应地传到商检、海关等相关单位,还可以将银行审单的结果,传送到客户,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

? EDI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应用EDI。时至今日,欧洲大部分国家都认定EDI是经商的唯一途径。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等国也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采用EDI的商户将推迟或不予办理。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贸易壁垒,不采用EDI技术的国家无疑意味着被排斥在这壁垒之外,必将失去贸易机会和客户。

? 目前有关EDI的法律问题正在探讨之中,如果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EDI的法律法规,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无纸化和一体化最终将会实现。在我国,许多工商企业仍不熟识EDI。 ? 我国发展的障碍:

? 1.尽快出台EDI的相关法规,为EDI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

? 2.在推广普及EDI的过程中,协调的力度不够,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兼容性很差,大大降低了EDI的

效率;

? 3.EDI是高科技、商贸结合的最新产物,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复合型人才。

? EDI的分类

根据功能,EDI可分为4类。

第一类的订货信息系统是最基本的,也是最知名的EDI系统了。它又可称为贸易数据互换系统(Trade Data Interchange,简称TDI),它用电子数据文件来传输订单、发货票和各类通知。

第二类常用的EDI系统是电子金融汇兑系统(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即在银行和其它组织之间实行电子费用汇兑。EFT已使用多年,但它仍在不断的改进中。最大的改进是同订货系统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自动化水平更高的系统。

第三类常见的EDI系统是交互式应答系统(Interactive Query Response)。 它可应用在旅行社或航空公司作为机票预定系统。这种EDI在应用时要询问到达某一目的地的航班,要求显示航班的时间、票价或其它信息,然后根据旅客的要求确定所要的航班,打印机票。

第四类是带有图形资料自动传输的EDI。最常见的是计算机辅助设计(Computer Aided Design,简称CAD)图形的自动传输。比如,设计公司完成一个厂房的平面布臵图,将其平面布臵图传输给厂房的主人,请主人提出修改意见。一旦该设计被认可,系统将自动输出订单,发出购买建筑材料的报告。在收到这些建筑材料后,自动开出收据。如美国一个厨房用品制造公司─Kraft Maid公司,在PC机上以CAD设计厨房的平面布臵图,再用EDI传输设计图纸、订货、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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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单据 (一)结算工具 (二)结算方式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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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一)结算工具

? 票据:或称资金单据,以资金为中心; ? 单据:或称商品单据,以商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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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二)结算方式

? 传统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 ? 其他结算方式——银行保函、保理及福费廷;

? 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以上是重点内容。

保理、福费廷是我国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也将一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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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

? (三)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

? 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资金划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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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广泛发展,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多边债权债务关系,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债权债务或货币收付都要通过在各金融中心的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上集中进行转帐冲销而得到清算,这种清算制度通常称为现汇结算。(还有记帐(以政府双边支付协定为基础)结算方式) 办理现汇结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自由兑换货币

现汇结算方式盛行于第一个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本位时期,金本位时期最典型的形态是金币本位制,黄金具有自由流通、自由兑换、自由铸造、熔毁和自由输出入国境四大特点,由于?黄金输送点?的制约,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资金调拨自由,为现汇结算创造了顺利开展的条件。但是在1973年以后的纸币本位制下,黄金与纸币已不发生直接联系,各国对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资金移动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于是在现汇结算方式下所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世界上属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70多种,其中在现汇结算中常用的有USD、DEM、JPY、CHF、FRF和GBP等。 ? (二)建立可自由调拨的帐户

? 一国的现汇结算要顺利进行,除了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外,还需要有本国的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国际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开立各种货币的存款帐户,使各种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并且本国商业银行与他国商业银行在同一国家商业银行帐户上的头寸彼此可以相互调拨,以抵消或清偿各种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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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 (三)建立代理关系

? 办理外汇业务没有其他银行的协助、合作是办不到的。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来实现。所谓代理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承做国际结算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建立代理关系的双方即互为双方的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标志是:掌握对方的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它包括:有权签字人的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密押(Test Key)、费率表(Terms and Condition)。一般选择业务往来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态度好、互为信赖、地理位臵优越的以及世界主要货币国家的银行作为代理行。代理关系中有帐户行与非帐户行的区别,帐户行即两行之间单方或双方互在对方行开立帐户。帐户行间的支付大都通过在其所开立的帐户上进行划拨结算。而非帐户行则没有这种帐户关系,它们之间所代理的货币收付需要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代理关系中帐户行的建立,除了信誉卓著、地理位臵优越,业务往来多外,还应选择经常使用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发行国,资力雄厚、关系密切的大银行,其设立的条件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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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

? (一)国际惯例概念

? 国际惯例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与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它是在国际范围内日积月累地

逐渐形成的。

1《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10), 2.《托收统一规则》,简称 URC522

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简称UCP600 4. 《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简称ISBP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 6.《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7.《国际保理惯例》(IFC)……

? (二)国际惯例与法律、合同的关系

? 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

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合同要载明:?This is subject to UCP600?或类似的字样。

? 当国际惯例与合同的规定相违背时,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又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违背的,国际惯

例则起到补充的作用。

六、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

(一)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随着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量和金融交易不断扩大,从而国际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也不断扩大。

(二)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

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且与国际结算相融合,使得银行更好地发挥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国际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这一结算方式已经在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普遍盛行。 (三)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四)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

在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各国政府纷纷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本国出口商开拓国际市场,除了传统的优惠贷款方式等,其中最典型的是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政府支持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结算收汇保驾护航。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出口信贷机构,在信贷方式上也出现了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福费廷等出口信贷新方式。 (五)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

在过去卖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结算方式很盛行,是国际贸易中的最主要的结算方式,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之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非信用证等传统的融资结算方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估计约占国际年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而且越是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就越高,如在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这个比例高达80%以上。

(六)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

目前采用记帐赊销方式的交易在全部国际商品贸易结算中的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汇付方式越来越多,在传统结算方式中,商业信用开始挑战银行信用。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

2、为什么银行能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中心? 3、作为一个学科,国际结算主要研究哪些内容? 4、国际结算的发展方向如何?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票据流通的一般程序、票据流通过程中主要当事人的权责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信用工具的性质、作用;掌握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主要区别;熟练掌握汇票的必要项目,在正确理解汇票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掌握缮制商业汇票的基本技能,为开立托收项下汇票和信用证项下汇票打下基础。 【本章重点】

1. 票据原理,有票据的概念、特性和票据行为

2. 汇票定义、要项、种类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 3.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本章难点】 1. 票据行为

2. 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 3. 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 第四节 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二、票据的特性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一)广义的票据

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二)狭义的票据

指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

?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 ,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

A。(狭义)票据的范围由票据法规定

B。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 (上图即根据我票据法所作)

C。大陆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单作 一类

D。英美法系规定票据包括汇票和本票,支票属 特殊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的特性

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 ? 流通转让性----基本特性 ,背书或凭交付进行权利转让 ? 无因性----票据流通不追究产生票据关系的基础原因关系 ? 要式性----强调票据的形式与内容 ? 提示性----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 ? 返还性----付款后交还给付款人

二、票据特性(性质)

1.流通转让性(Negotiability)

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也是票据的最大魅力之一。

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仅凭交付或经适当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即可合法完成转让手续,不须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

《英国票据法》第八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一张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几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只

要持票人善意并支付对价,他就能够获得票据的全部权利,而且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种权利将不受 让与人或其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票据流通形式

从广义上讲,各国均认为广义票据又三种流通方式: 1.让与(Assignment)

一般债权的转让。如合同。

特点:(1)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人签名;

(2)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所以又被称为过户转让或通知转让)

(3)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举例:A、B两人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A是卖方,A将应收货款转让给了C,但是实际上A的货物又问题,或者根本没有交货,即A对于该应收货款的权利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那么B可以以货物又问题或没有交货为理由,对C拒付。

(4)三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原债务人

2.转让(Transfer)(交付转让)

适用于物权凭证的转让,如保险单、提单、仓单等。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票据上所有的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其前手,而是继承前手的权利,即,仍要受其前受权利缺陷的影响。

举例:A窃取了B的一份提单,将提单转让给了C,即使C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对价,但由于A对于该提单没有合法的权利,C也没有合法的权利,B发现被窃,可以要求C返还提单。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票据的基本特性。

特点:(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无需告知原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 ; (2)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 ;

举例:A将从B处偷来的汇票转让给了C,C因不知情而对该票据支付了对价,B不能以A是以偷窃方式取得该汇票为理由,对C拒付或要求C归还票据。 (4)两个当事人:转让人,受让人。

2、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

各国票据法都认为,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原因关系相脱离,不论其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

3.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所必须具备的形式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加以变更。

这样,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全凭票据上的文义记载决定,无需过问票据出票、转让的原因,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4.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

因此,票据法规定了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则丧失票据权利。

5.返还性:(Returnability)

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 6.文义性

是指票据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上所载文字以外的事由影响。

7.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便随之而确立。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英美法系

(二)欧洲大陆法系 (三)中国票据法

(四) 法的冲突处理原则----行为地法律原则

三、票据的法律系统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一)英美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

英国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1909年、1914年和1917年英国政府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其适用性强。故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

美国借鉴英国《票据法》,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或借鉴英国《票据法》。 ? 特点:适用性较强。强调票据的流通作用;强调票据的信用功能、支付功能;保护银行、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具体表现:将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严格区分开来,不论资金对价关系)。

(二)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 欧洲大陆法系是由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综合。早在164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因此法国的票据法历史最悠久。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规定。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

? 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

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

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的国际流通与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致使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法,而存在英国《票据法》和欧洲《日内瓦统一法》两大票据法体系。

(四)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

? 票据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票据和国际票据。由于涉及多个国家,世界各国对票据和票据

行为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必然会发生究竟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法的冲突问题。

? 为了不因不同票据法阻碍票据的跨国流通和使用,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即票据的完善与

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事实上,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因此,行为地原则也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各种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一般均以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1。汇票、本票出票——出票地法(支票或出票地法或付款地法 2。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地法 3。追索——出票地法

4。提示、拒绝证书——付款地法

5。失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付款地法

四、票据的功能(四大作用) 1、支付功能

最原始的票据功能是支付,它可以解决现金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商事交易频繁,如每次交易都以现金支付非常麻烦,如使用票据,不仅可以节省点数的麻烦和时间,而且十分安全。票据还可以通过背书作多次转让,在市场上成为一种流通的支付工具,减少现金的使用。以票据作为支付工具,代替现金支付,可以达到迅速、准确、安全的目的。

2、信用功能

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一切商事交易并非都是交易与付款同时进行的现货交易,常常是在交易之后的一定时间再予以付款的,它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交易。这时票据就成为商人信用上利用所不可缺少的工具。 例如,甲向乙购买1万元的商品,约定于3个月后交付其款项,则甲可对乙签发3个月后付款的汇票或本票,甲对此1万元3个月后付款的信用,即以此汇票或本票来代替。如果乙在3个月到期以前需要用现金,可以把未到期的票据送到银行去贴现而得现金。如果乙在3个月到期以前自己要履行对别人的债务,也可通过背书而将票据交付他人。背书制度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因此,有学者把票据称为?人的信用证券化?。

3、汇兑功能

在商事活动中,商人之间的结算主要是凭借票据的汇兑功能,以解决异地之间现金支储在空间上的障碍,用以了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例如,美国商人要向英国商人支付货款,美国商人可将现金交给美国某银行,取得汇票一张,交给英国商人,由英国商人持票向英国某银行收款,从而清偿彼此间的债权债务。 4、融资功能

票据的较新功能是融资,即调度资产。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票据贴现是以未到期票据向银行售换现金。银行按市场利率,先行扣取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尔后以票面金额付给持票人。银行以贴现方式收下票据,可再向中央银行或其他银行贴现以取得资金,称为?再贴现?。票据贴现,解决了资金流转的困难,使票据持有人的资金从票据债权的形式转变为现金形式,从而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责任 五、票据行为 六、汇票的种类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一、汇票的定义

? 英国《票据法》第3条关于汇票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 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英国《票据法》还规定必要项目的填写不符合法律定义的票据不是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定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引用和参照。

? 根据1995年5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 BILL OF EXCHANGE ? ? No. ? ? For ? (amount in figure)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 ? At sight of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being unpaid) ? ? pay to or order the sum of ? ? (amount in words) ? ? Value received for of ? ( quantity ) ( name of commodity ) ? ? Drawn under ? ? L/C No. dated ? ?

To: ? For and on behalf of ? ? ? (Signature) ?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

?

? 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 (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这样可使人易于识别它的性质,方便

实务上处理。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必须用祈使句,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虚拟句。例如: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

? 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

—无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如:

?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supplied in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无效汇票

?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from our account No.1 with you …——

无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但下列说明不能作为有条件支付的记载:

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Drawn under Midland Bank, London L/C No.3456

dated 1st June 20___. —有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的,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

? Pay to Robert Brown the sum of one hundred pounds and debit our a/c with you. —有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有效的。例如:

? 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for value received ... —有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1.以确定的货币表示

?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其金额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任何选择的或者浮动的记载或未定的记载,都使汇票

无效。例如:

? GBP1000 or GBP2000,

? between GBP1000 and GBP2000, ? about GBP1000。

? 汇票金额必须是任何人根据汇票上的规定能准确计算出来的。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2.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

? 汇票的金额包括两部分,货币名称和货币金额,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一般地说,?Exchange for ?后面填小写金额,?the sum of?后面填大写金额。 。

?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无效,银行以退票处理。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3.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

? 汇票上注明按一定的利率或某一日市场利率加付利息,是允许的。但利息条款须注明利率、起算日和终止日。 ?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无效汇票

? 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有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4.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ment)

分期付款的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例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ments. ——无效汇票

? 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5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 ——有效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

5.支付等值其它货币( pay the other currency according to an indicated rate of exchange) 支付等值其它货币是指按一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付款。例如:

?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有效汇票

? 现时汇率即按照付款日当天的汇率折成英镑,任何人按此汇率都能算出相同的金额。因此,该汇票可以接受。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体现了票据法的冲突的行为地原则:在票据的付款地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而票据上是以外汇表示金额时,就必然有货币兑换的问题。票据行为必须尊重付款地点的国家法律 。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四)付款人(payer)名称和付款地点

? 付款人先是接受命令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作出承兑或付款,才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

? 受票人在汇票上通常就表述为?To (drawee)?

? 受票人的记载应有一定的确定性,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票人,同时要求他们之间应为并列的关系。如受票人可以是A、B和C,但不能是A或B或C,也不能是先A后B再C。

? 受票人的地址,并非绝对必要项目,但为了便于提示,在实务上应写明地址。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五)出票人签名

? 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如果出票人是代理其委托人(公司、银行等)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for?, ?on behalf of?, ?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 ? 例如:

For ABC Co. John Smith

General Manager

? 这样,ABC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名的约束,而John Smith不是他个人开出的汇票,而是代理公司开出汇票。 ? 如果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字、伪造签字或代签名的人并未得到授权,则不能认为是出票人的签名,这样的汇票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六)出票的日期和出票地点 1.出票日期的作用: 决定汇票的有效期

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 决定汇票的到期日

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At *** days after date)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 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已表明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票据不能成立。 决定利息的起算日

如支付指定人USD1000,并按X%支付利息,这时出票日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

2.出票地点事关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

? 出票地点事关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为依照国际惯例,票据成立与否采用行为地法律

的原则,汇票是否完善有效就以出票地的法律为依据。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若汇票上未载明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七)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或(tenor)

? 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1.即期(at sight,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付款。即期付款也叫见票即付,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无需承兑。若汇票上无标明付款期限的,也为即期。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七)付款期限

2.远期(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 time/ usance / term bill)付款。在远期付款方式下,持票人向受票人初次提示汇票时,受票人只对汇票进行承兑(承诺付款),付款行为发生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七)付款期限 远期付款的表现形式:

①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 months after sight)

这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并从承兑日起算确定的付款到期日。这样,出票人就不可能自行确定付款日,付款日期取决受票人承兑汇票的日期。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②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 months after date)

这种汇票虽然可以直接根据汇票的记载,计算出付款的日期,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该汇票的态度和让受票人对到期付款有所准备,持票人还应在到期前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③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 months after stated date)

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及让受票人做好付款准备。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20 days after 21 Dec,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④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

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定期。这种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On 30 Mar.,2005 fixed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⑤延期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 the date of B/L)

虽然对照提单签发日期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时间,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付款的态度和让其做好付款准备,还是事先提示受票人承兑为好。

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15 Dec.,2004)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七)付款期限 ? 到期日的计算:

①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

? 例:附式2-1中到期日的计算:

? 7月21~31日 11天 所述日之次日为起算日 ? 8月1~31日 31天

? 9月1~30日 30天 至此72天 ? 10月1日~18日 18天

? 10月18日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90天的最后一天,即第90天。因此,10月18日是汇票到期日。

②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 如上例中到期日是10月18日,这一天是星期日,所以应相应顺延到10月19日。

③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八)收款人名称(payee)

收款人也称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可以表示为:

1.空白抬头,也称为来人抬头,该汇票不需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

例如:pay to bearer / holder有时尽管有具体的名称,但只要有?bearer?出现,即为空白抬头。例如:pay to ABC Co. or bearer 等于pay to bear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八)收款人名称(payee)

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 例如:

(1)pay to John Smith only;

(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3)?Not Transferable?字样出现在汇票上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八)收款人名称(payee)

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这种抬头在实务中较多见。例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2)pay to A Co. or order.; (3)pay to A Co.。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

? 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二份的成套汇票(a set of bill)。 ? 两张汇票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到的就自动失效。

? 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d being unpaid)”,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

? 托收是出口商先出运商品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防止在货到后进口商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的被动,出口商有必要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公司作为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可向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联系,求助于他。若他愿意,即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又称预备付款人。 ? 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例如: TO:DEF CO.(address)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B Co. (address)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

(三)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可单独记载详细地址,即作为提示地址。若无单独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点为付款地点。 (四)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

? 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

? A bill drawn on DEF Co., London. ? Payable by Bank of B, London.

? 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无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列。例如: ? ACCEPTED ? (date)

? Payable at

? C Bank Ltd.London ? For B Bank , London ? Signed

(五)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

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以及适用的利率,以便计算。 (六)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

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 (七)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 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

(八)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 ? 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如: ? ?John Smith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 ? ?John Smith protest waived?

? 表示John Smith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一方面表明他相信后手;另一方面做成证书、通知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持票人仍可向他追索,表明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

? (九)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 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他们的追索权。实际上是免除了出

票人或背书人对汇票应负的责任。如:

? Without recourse to us ? For A Co. Ltd., London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是汇票的必要的当事人,也是汇票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

? 出票人是开出并交付汇票的人。从法律上看,汇票一经签发,出票人就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直到汇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如果出票人因汇票遭拒付而被追索时,应对持票人承担偿还票款的责任。

? 在汇票被承兑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汇票被承兑后,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是汇票的从债务人。因此,在即期汇票付款前,或远期汇票承兑之前,出票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2.受票人(drawee)

? 受票人是按汇票上记载接受别人的汇票且要对汇票付款的人,在他实际支付了汇票规定的款项后也称为

付款人(payer)。他是接受付款命令的人(addressee)。受票人未在汇票签名之前,可承兑,也可拒付,他不是必然的汇票债务人,并不必然承担付款责任。

? 受票人承兑了汇票,即在汇票上签名,表示他接受出票人发出的到期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命令,从此受票人成为承兑人,就要对汇票承担到期付款的法律责任,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一)基本当事人

3.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之人,即汇票的受益人,也是第一持票人(holder),是汇票的主债权人,可向付款人或出票人索取款项。具体地说,收款人可以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遭拒付时他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由于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也可将汇票背书转让他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二)其他当事人

1.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另一人,表明将汇票上的权利转让的人。 一切合法持有票据的人均可以成为背书人。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成为背书人,并可以连续地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背书人就成为其被背书人和随后的汇票权利被转让者的前手,被背书人就是背书人和其他更早的汇票权利转让者的后手。其中,收款人是第一背书人。

例如,一张出票人A,收款人B,A开立后交付给B,B凭背书或单纯性的交付转让给C,C再转让给D。如果D不再转让,他便成了最后持票人。则B是A的后手、C和D的前手,C是D的前手、A和B的后手,A、B、C均是D的前手。如图2-1所示:

A(出票人)→B(收款人)→C(第一受让人)→D(持票人)

(第一背书人) (第一被背书人) (第二受让人) (第二背书人) (第二被背书人) 图2-1 票据转让关系

可见,背书的作用在于传递票据,并保证汇票是完满的、无缺陷的。经过背书,收款人或持票人变成背书人,从债权人变成债务人。即背书人是汇票上的债务人。背书人对汇票承担的责任与出票人相同,但对其前手以至出票人享有追索权。

2.被背书人(endorsee)。

即接受背书的人。当他再转让汇票时,就成为另一背书人。若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因此,他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必须是持票人(holder)。他拥有向付款人和前手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

3.承兑人(acceptor)。

受票人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汇票正面签字,就成为承兑人。承兑人只存在于远期汇票关系中,本票和支票由于没有承兑行为,也就没有承兑人。

票据一经承兑,出票人退居从债务人的地位,而由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承兑人必须保证对其所承兑的文义付款,而不能以出票人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伪造或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的能力或授权等为借口拒付。在票据法中?禁止承兑人翻案?。如果承兑人到期拒付,持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向前手追索。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四、汇票的当事人及其责任

4.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参加承兑人是非汇票债务人对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的汇票进行承兑的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的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参加承兑人仅对受票人担保,且与受票人有特殊的关系,有意要保护受票人的名誉。 5.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是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做保证行为的人,做?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担相同责任。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保证人应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为承兑人保证时,保证人应负付款之责;在票据被拒付时,也承担被追索的责任。

6.持票人(holder)。

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是现在正在持有汇票的人。他是票据权利的主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享有向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的权利。

(2)追索权。持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享有向前手直至出票人、保证人等要求清偿票款的权利。 (3)票据转让权。持票人享有依法转让其汇票的权利。

7.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所谓对价是指一方所得收益相当于对方同等收益的交换。这种交换不一定是等价交换,对价可以货物、劳务、金钱等形式体现。

付过对价持票人指在取得汇票时付出一定代价的人。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其前手付过对价转让到现在持有汇票的人,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如,背书人在转让前或转让后已付过对价,则对被背书人而言,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它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英国《票据法》根据是否付过对价,对持票人规定不同的权利。

8.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当持票人指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根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

(1)持有的汇票票面完整正常,前手背书真实,且未过期; (2)持票人对于持有的汇票是否曾被退票不知情; (3)持票人善意地付过对价而取得汇票;

(4)接受转让时,未发现前手对汇票的权利有任何的缺陷。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其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且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能够获得十足的票据金额。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一张票据从开立、正当付款到最后注销,需要经历一定的环节步骤,我们把这些环节步骤称为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其中出票是主票据行为,其他行为都是以出票为基础而衍生的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上述行为外,还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票据行为与票据形式和内容一样具有要式性,必须要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一)出票(issue) 1.出票的含义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主票据行为,离开它就不可能有汇票的其他行为。

一个有效的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1)制成汇票并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to sign it);(2)将制成的汇票交付给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这两个动作缺一不可。出票创设了汇票的债权,收款人持有汇票就拥有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 交付(delivery)是指实际的或推定的从一个人的拥有,转移至另一人拥有的行为。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的和可撤销的,只有将汇票交付给他人后,出票、背书、承兑行为才开始生效,且不可撤销。

? 汇票的开立可以是单张或多张。国内汇票多为单张汇票(sola bill)。国外汇票是一式多份,如一式两份的?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的汇票。若两份汇票都经背书人或承兑人不经意的背书或承兑,且落入正当持票人之手,则背书人或承兑人应同时对这两张汇票负责。

2.出票的影响。

汇票的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就确立了汇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的地位和收款人的债权人地位,出票人要担保所开立的汇票会由付款人承兑和付款;而付款人对于汇票付款并不承担必然责任,他可以根据汇票提示时与出票人的资金关系来决定是否付款或承兑。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而是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二)背书(endorsement) 1.背书的含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意图,并交付给被背书人的行为。它是指示性抬头的票据交付转让前必须完成的行为。

背书包括两个动作:(1)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名,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必须记载签章、背书日期、被背书人名称等事项;(2)交付给被背书人或后手。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二)背书(endorsement) 2.背书的种类

(1)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为记名背书或正式背书。即持票人在背书转让时注明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内容完整、全面。 例如:(汇票背面)

Pay to XYZ Co. or order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General Manager)

? 被背书人作为持票人可以继续进行背书转让汇票的权利

(2)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仅在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做此背书后,被背书人要再转让,只需凭交付即可。例如: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 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限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John Smith only (or not transferable or not negotiable) Li Hua

经过限制性背书后,指示性抬头的汇票成为了限制性抬头的汇票,就不能继续背书转让其权利,同时,也只有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才能要求付款人付款。

对于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的转让权利,各国票据法有不同的规定。英国《票据法》认为限制性背书的被背书人无权再转让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限制性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做限制性背书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有条件的背书(conditional endorsement)。

指?交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即只有在所附条件完成时才把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该条件仅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双方起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出票人承担的责任无关。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No.123 For A Co., London (Signed)

由于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因而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有条件背书的背书行为是有效的,但背书条件无效。?即这些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有条件背书的受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转让票据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所附加的条件。但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开立不能有条件,但允许背书附加条件。

(5)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

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委托收款(for collection)?字样委托被背书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使汇票权利的背书。例如: (汇票背面)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 for collection For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

Li Hua (General Manager)

托收背书的目的是委托被背书人收款,背书人只是赋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被背书人虽持有汇票,但不能进行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只能继续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可见,托收背书并非所有权的转让,汇票的所有权仍属于原背书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二)背书(endorsement) 3.背书的法律效力

(1)明确了前后手的关系。例如,图2-1所示,经过背书,B、C、D分别有1、2、3个前手。在付款人拒付时,B、C、D作为后手可以依次向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

(2)明确了背书人的责任。背书人在背书后必须保证被背书人能得到全部的票据权利,担保汇票能及时承兑与付款,并对后手保证前手签名的真实性和票据的有效性。

(3)确立了被背书人的债权人地位。被背书人接受票据后即成为持票人,获得了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享有相当于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而使其成为债权人。对于被背书人来说,前手背书的人越多,表明愿意对汇票承担责任的人也越多,票据的质量就越高,他也就越安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三)提示(presentation) 1.提示的含义。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人按汇票指示履行承兑或付款义务的行为。有了提示行为才能实现收款人的收款权利。

2.提示的形式。提示的形式有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两种类型。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提示承兑只是针对远期汇票而言,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没有提示承兑行为。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即期或远期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汇票、本票和支票都需要有提示付款行为。

可见,即期汇票、本票和支票只有一次提示,即提示付款;远期汇票则需要两次提示,一次是到期前的提示承兑,另一次是到期时的提示付款。

3.提示的法律要求。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汇票应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地点进行。 (1)在规定的时限内提示。

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如英国《票据法》规定: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起1个月、本地支票10日内作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本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提示付款。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即期票据必须自出票日后的1年内做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日后的1年内做提示承兑;远期汇票在到期日及以后两个营业日内做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定日或出票日后定期的汇票,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做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做提示承兑;即期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做提示付款;远期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做提

示付款。

(2)在规定的付款地点提示。持票人应在票据上指定的付款地点提示票据,如果未规定地点,则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地址或居住地视为提示地点。由于目前使用的大部分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因此,持票人可以通过银行票据交换所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往来银行向付款银行提示。

提示必须在汇票规定的时限内和规定的付款地点做出才有效,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或丧失票据的权利。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四)承兑(acceptance) 1.承兑的含义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受票人在票面上签字以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受票人通过在汇票正面签字,确认了他到期付款的责任,受票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 承兑行为的完成包括两个动作:写成和交付。

(1)写成。付款人在票面上作承兑有以下不同的做法:①仅有付款人的签名;②加注?承兑(Accepted)? 字样并签名;③付款人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④加注?承兑(Accepted)? 字样、签名并加注承兑日期。

例如:

①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②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③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28 Mar., 2000 (承兑日期) ④ Accepted (?承兑?字样) John Smith (付款人签名) 28 Mar., 2000 (承兑日期)

可见,受票人签名是承兑的必要内容,?承兑?字样的记载则可有可无,承兑日期的记载则视情况而定,如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就必须记载。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四)承兑(acceptance)

(2)交付。承兑的交付有两种:实际交付和推定交付,前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汇票退还给持票人;后者即受票人在承兑后将所承兑的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的方式通知持票人汇票已作承兑并告知承兑日期。 根据国际银行业的惯例,180天以内的远期汇票承兑后,由承兑银行专门缮制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用承兑通知书代替已承兑的汇票,完成交付。

2.承兑的影响。

承兑构成承兑人在到期日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在汇票承兑后,承兑人是该票据的主债务人,他要对所承兑的票据的文义负责,到期履行付款责任。出票人则由汇票被承兑前的主债务人变为从债务人。

对于持票人而言,汇票承兑后,其收款就有了肯定的保证,汇票的流通性增强了。因此,经承兑的汇票具有了贴现融资的可能。

3.承兑的种类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指付款人对出票人的指示毫无保留地予以确认的承兑。在正常情况下的承兑都是普通承兑。

(2)保留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又称限制承兑。指付款人在承兑时对汇票的到期付款加上某些保留条件,从而改变了出票人所企图达到的目的和票面上的记载。常见的类型有:

①带有条件的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的付款依赖于承兑时所提条件的完成。例如: Accepted 10 Dec.2000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L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所以持票人有权拒绝带有条件的承兑,把这样的承兑当成受票人的拒付。

②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仅承诺支付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例如,汇票的票面金额为USD10 000.00,而做如下承兑: Accepted 10 Dec. 2000

Payable for amount of nine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③限定地点承兑(local acceptance)。即承兑时注明只能在某一特定地点付款。例如: Accepted

10 Dec., 2000

Payable on the counter of Bank of China, New York and there only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应注意:加注付款地点的承兑仍然是普通承兑,除非它表明仅在某地付款而不是在别处。如上例中若没有?and there only ?字样的限制,则成为普通承兑。

④限制时间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即修改了票面上的付款期限。例如,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时间是出票后30天付款(payable at 30 days after date),而做如下承兑: Accepted

10 Dec., 2000

Payable at 60 days after date For ABC Company John Smith

汇票持票人有权对上述的保留承兑予以拒绝,就认为承兑人做出的保留承兑为拒绝承兑。若持票人接受了上述的保留承兑,而出票人或其前手背书人并未授权,事后也不同意,则持票人以后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五)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即期票据或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时,付款人支付票款以消除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人必须按正常程序付款( 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才能免除其付款责任。所谓正常程序付款指:

1.由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而非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否则汇票上的债权债务不能视为最后清偿。 2.要在到期日那一天或以后付款,不能超前; 3.要付款给持票人,前手背书须真实和连续; 4.善意付款,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付款人按正常程序付款后,付款人及票面上所有的票据债务人的债务责任都得以解除,汇票流通过程得以终结,汇票上所列明的债权债务最终得到清偿。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六)退票(dishono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某些有条件承兑、拒绝付款、拒绝承兑、付款人死亡、破产、失去支付能力、避而不见等都要退票。 持票人在遭遇退票时,可以把被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前手,做成退票通知;还可以通过公证机构做成

拒绝证书。

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做成退票通知的目的是让汇票的债务人及早了解拒付事实,以便做好被追索的准备。发出退票通知的方法有两种:

(1)持票人在退票后的一个营业日内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拒付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依此类推,直至通知到出票人;

(2)由持票人将退票事实对其前手(包括出票人)逐个通知。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六)退票(dishonor)

拒绝证书(protest)是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做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法律文件。英国《票据法》规定,外国汇票在拒付后,持票人须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做成拒绝证书。

具体地,持票人应先交汇票,由公证人持向付款人再做提示,仍遭拒付时,就由公证人按规定格式做成拒绝证书,其中说明做成拒绝证书的原因、向付款人提出的要求及其回答。持票人凭拒绝证书及退回汇票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指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要求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行为。持票人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就是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追索权和付款请求权共同构成了汇票的基本权利。 持票人要行使追索权,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提示。英国《票据法》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汇票,未经提示,持票人不能对其前手追索。

2.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退票通知。英国《票据法》规定,在退票日后的次日,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直至出票人。

3.外国汇票遭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英国《票据法》规定,为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由持票人请公证人做成拒绝证书。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七)追索(recourse)

? 只有办到此三点,持票人才能保留和行使追索权。但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保留期限内进行方为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为1年,英国《票据法》规定为6年。

? 行使追索权时,追索的票款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做成退票通知和拒绝证书的费用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五、票据行为

(八)保证(guarantee/aval)

保证是非票据的债务人对于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等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予以保证的附属票据行为。例如: Guarantee

For account of

ABC Import and Export Company, Fuzhou(被保证人名称) Guarantor A Bank(保证人名称)

Signature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都可以作为被保证人。

由第三者(如大银行、金融担保公司等)担当保证人对其保证,即在票面上加具?Guarantee?字样,

这张汇票信誉提高了,能够更好地流通。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相同的责任。

(九)参加承兑——票据付款人以外的当事人对已被拒绝承兑的票据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票据债务声誉的行为(是汇票遭到拒绝承兑而退票时,非汇票债务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绝承兑的汇票的承兑中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参加承兑者称作参加承兑人,被担保到期付款的汇票债务人称被参加承兑人。

A。资格:参加承兑人资格有规定(英法除票据债务人;欧法除承兑人)

B。形式要求:票据上写明?参加承兑?并签名

C。业务要求:参加承兑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承兑人

D。汇票付款到期日:被参加承兑票据到期日仍是票据原到期日

E。参加承兑人并不因此成为主债务人;票据行为照常

参加承兑效力:

①对参加人:参加承兑人参加承兑之后,立于与被参加人相同的地位,对于持票人及被参加人后的人,负有与被参加人同一的义务。

但是,与承兑不同的是,承兑的效果是确定承兑人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负付款的绝对责任,这种责任是第一性的,是对全体票据债权人所负的义务。而参加承兑人在参加后只负与被参加人同一的责任,他本人并不就成为承兑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仍应先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才能向参加承兑人请求付款。而且,此时参加承兑人的以务是第二次的偿还义务,所以其偿还的金额与承兑人的付款金额不同。(票面金额加费用)

②对持票人:参加人参加后,持票人就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③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参加人参加承兑后,被参加人及其前手都得到在到期日前不被追索的利益。

(十)参加付款——对被拒付票据付款以维护票据某一债务人声誉的行为(是在汇票持票人得行使追索权时,为阻止其行使追索权,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人代为付款的一种行为。)

A。参加付款人身份有规定(英法任何人;欧法除付款人) B。参加付款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付款人

C。数人参加付款的,以能解除最多债务人责任者优先

D。持票人必须接受参加付款,否则失去对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后手的追索权

F。与参加承兑相比,同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出票人、背书人的信誉,所不同的是,参加付款人不须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任何人都可以作为参加付款人。

(十一)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票据的伪造指无权限人假冒出票人或虚构人名义进行签章和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即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指采用技术手段改变票据上已经记载事项的内容,或增加、减少票据记载事项的内容,从而达到变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

2.伪造、变造票据者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其中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指伪造、变造者应当承担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被伪造、变造而受到的损失,如票据不能被承兑和不能被支付,所支出的费用及利息损失。

3.对其他人的影响。

《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的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票据被变造之前签章。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六、汇票的种类

1.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指出票人是银行的汇票。它一般为光票。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指出票人是公司或个人的汇票。它可能是光票,也可能是跟单汇票。由于银行的信用高于一般的公司或个人的信用,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汇票更易于流通转让。 2.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之上。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指由个人商号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商业基础之上。由于银行信用高于商业信用,因此,银行承兑汇票在市场上更易于贴现,流通性强。应注意:银行承兑汇票不一定是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承兑的汇票有可能是银行汇票也有可能是商业汇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六、汇票的种类

3.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即见票即付的汇票,它包括:票面上记载?at sight / on demand?字样的汇票,提示汇票即是?见票?;出票日与付款日为同一天的汇票,当天出票当天到期,付款人应于当天付款;票面上没有记载到期日的汇票,各国一般认为其提示日即到期日,因此也就是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time bill / usance bill)即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它可分为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在其它事件发生后定期付款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和延期付款汇票五种情况。

4.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即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用于贸易从属费用、货款尾数、佣金等的收取或支付。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即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与光票相比较,跟单汇票除了票面上当事人的信用以外,还有相应物资做保障,因此该类汇票流通转让性能较好。

5.按照流通领域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指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的居住地同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汇票流通局限在同一个国家境内。

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居住地中至少涉及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前两者不在同一国,汇票流通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6.按照票面标值货币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本币汇票和外币汇票

本币汇票(domestic money bill)即使用本国货币标值的汇票。国内汇票多为本币汇票。 外币汇票(foreign money bill)即使用外国货币标值的汇票。

7.按照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是否相同,汇票可分为直接汇票和间接汇票

直接汇票(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相同的汇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汇票大部分是直接汇票。 间接汇票(indirect bill)即承兑地点和付款地点不同的汇票。承兑人在承兑时须写明付款地点。 8.按照收款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来人汇票和记名汇票 来人汇票(bearer bill)即收款人是来人抬头的汇票。

记名汇票(order bill)即收款人是指示性抬头或限制性抬头的汇票。 9.按照同一份汇票张数的不同,可分为单式汇票和多式汇票

单式汇票(sola bill)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只开立一张的汇票。用于银行汇票。

多式汇票(set bill)指同一编号、金额、日期开立一式二份甚至多张的汇票,用于逆汇项下的商业汇票。

10 .按三个当事人身份是否重叠分:一般汇票变式汇票(指己汇票《出票人兼收款人》、对己汇票《出票人兼付款人》、付受汇票《付款人兼收款人》

汇票有着多种的分类方法,但并不意味着一张汇票只具备一个特征,它可以同时具备几个特征,如远期外国跟单汇票。

案例1. 票据无因性案例

A建筑公司从B钢铁厂购进一批钢材,数量20吨,价款5.6万元。钢材运抵建筑公司后,A为B钢铁厂签发一张以A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B厂为收款人的到期日在三个月后的商业承兑汇票。一个月后,B厂从C金属公司购进一批冶金轧辊,价款6万元。B厂就把A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余下的4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汇票到期后,C公司把汇票提交A公司要求付款,A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B钢铁厂供给的钢材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试问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 案例1分析:

A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具备必要的记载事项,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案中,B厂与A公司之间的钢材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A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A公司提出钢材质量不合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A公司不得以钢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C公司,A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A公司仍可根据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B厂赔偿损失。

? 案例2. 伪造汇票背书转让案

A伪造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B公司为收款人,以乙银行为付款人。A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B换取了78万元,B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甲银行申请贴现,甲银行未审查出汇票的真假,予以贴现95万元,B公司由此获得收入17万元。甲银行通过联行往来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乙银行从未办理过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因此乙银行将汇票退给甲银行,拒绝付款。此时,甲银行该如何处理该纠纷?

? 案例2分析

根据票据法,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甲银行可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

案例3. 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票据责任案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十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三家达成协议,由甲出具汇票(丙银行承兑)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抵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去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但此时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请问对丙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和丁银行4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

? 例3.分析:

本案中甲第一次签发4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属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违法,至于后来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即乙应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实质上是丙银行对乙提出条件,作为自己承兑该汇票的代价,这在票据法上没有任何规定,因而不受票据法的保护。

乙后来违反了这个三方协议,也不会对该汇票的效力发生任何影响。只要该汇票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的要求,丙银行作为承兑人具有付款的义务 ,甲作为出票人在丙不能付款时担保付款的义务。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法律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本票所下的定义是: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本票是一人(债务人)向另一人(债权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与汇票定义相比有三处明显的不同:(1)本票是?保证自己?,汇票是?要求他人?;(2)本票是?承诺?,汇票是?命令?。即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并保证自己付款的承诺,而汇票是一人要求第三者付款的命令;(3)本票只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制票人(同时兼任受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汇票则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受票人(付款人)。

英国《票据法》规定,以?我?为付款人的汇票为对己汇票或者己付汇票,即本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二、本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本票(promissory note)?字样; 2.无条件付款承诺; 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4.制票人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6.付款期限(未载明期限者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本票。我国的《票据法》只承认即期本票); 7.一定金额货币;

8.付款地点(未载明期限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以上可以看出,本票比汇票少了一个绝对必要项目——付款人,而是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即由?我?签发,?我?保证在指定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你?的承诺书,可以看成是?我欠你?的借据。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三、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四、本票的分类

(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trader’s note)是以商号或工商企业作为制票人,用以清偿制票人自身债务的本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于本票的制票人对本票金额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制票人的付款能力又缺乏有效的保证,所以其使用范围渐渐缩小。现在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人接受而很少签发本票。

商业本票按期限可分为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远期商业本票一般用于出口买方信贷,当出口国银行把资金贷放给进口国的商人以支付进口货款时,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分期付款的本票,经进口国银行背书保证后交贷款银行收执,这种本票不具有流通性,仅作为贷款凭证。

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它可以作为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银行本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银行本票也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但远期使用得较少。即期银行本票是指本票一上柜面即能取现的本票。它能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用于大额现金交易中。由于即期银行本票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

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实行有效的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还特别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节 本票

(二)旅行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的不指定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直接用于支付。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旅行支票带有本票的性质。 由于发行人都是信誉卓著的大银行/大旅行社,所以旅行支票易被世界各地银行、商号、饭店所接受。大银行/大旅行社签发旅行支票是有利可图的,首先,在一定时间内可无息地占用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的资金;其次,可利用旅行者使用旅行支票,为自己做无成本的广告宣传;最后,可为旅行者提供安全、方便的支付服务。另外,兑付旅行支票的代理行可有兑付费等手续费收入。

购买者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旅行支票。在购买旅行支票时,购买人要当着银行职员的面留下初签,然后带到国外旅行。在兑付取现或消费时,购买人进行复签,付款代理机构以初签与复签一致作为支付的条件。然后,代理机构与发行机构结算所兑付的旅行支票。若旅行者尚有剩余旅行支票,也可向发行者兑回现金。

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的不断发展,旅行支票的使用受到了挑战。国际信用卡以其更为安全方便、手续更为简化等特点而成为旅行支票的替代品,这就使得旅行支票使用数量出现下降趋势。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一、支票的法律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支票所下的定义是:Briefly speaking, 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 speaking,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特点:

1。只能见票即付

2。付款人只能银行等金融机构

3。签发以出票人与付款人间的资金关系为前提否则是空头支票(我法超实有存款者即为空头)

4。利息记载无效(欧法明确)

5。提示付款期限短(我法出票日起10日,欧法8、20、70天,英法合理期限)

? 支票存款账户的开立要求:

1)、申请人向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 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 2)、申请人应当存入一定的资金。

3)、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 1.写明其为?支票(cheque)?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付款银行名称和地址; 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 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即期?字样者,仍被视为见票即付;

7.一定金额货币;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三、支票的划线制度

划线是一种附属的支票行为,是其它票据(除银行即期汇票外)流通中所没有的。 (一)非划线支票与划线支票

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提取现金,又可转账划拨。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三、支票的划线制度

(二)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

划线支票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general crossing cheque)和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 crossing cheque)。

1、普通划线支票(general crossing cheque): 指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代收转账的支票。

(1)支票在票面上仅有两条平行线,无任何的标记。

(2)和(3)支票在平行线中加注了?& Co.?和?banker?字样,这是早期银行习惯保留的印记,本身没有特别的含义。

(4)支票在平行线中加注?A/C Payee?字样,表示要求代收银行将票款收进收款人的账户。

(5)支票在平行线中加注?Not Negotiable?字样,这里?不可流通?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绝对禁止流通或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不能成为正当持票人,其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

总之,未在支票上写明银行名称,其划线表明该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但未指定办理转账的银行,即持票人可委托任何银行办理收款转账。

2、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 crossing cheque):

指票面上两条平行线中间加注了某一家银行的名称,只有这家银行才可以作为票款的代收银行。 下述(6)、(7)、(8)支票中,都规定了只有米德兰银行才可以作为代收行。(7)(8)除了规定只有米德兰银行作为代收行外,还规定款项收妥后只能入收款人的账户。 由于特别划线支票只能通过线内指定银行转账,因此约束性强。如果收款人不在线内指定的银行开户,于是被指定的银行可以再做特别划线给另一家银行代收票款,若再添平行线填上EF BANK,则意味着请EF BANK协助收款。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三、支票的划线制度

(三)划线支票受票行的责任

划线支票和非划线支票的受票行的责任不同。划线支票只能通过银行转账而不能提取现金,而非划线支票既可以取现,又可以通过银行代收转账。因此,划线支票要求受票行将票款付给真正的所有人,或按照划线中的指示付款。非划线支票则无此项规定。

非划线支票可通过划线或加注行名成为普通划线支票或特别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有在出票人签名

授权后才能转变为非划线支票。因为非划线支票向划线支票转变限制了流通的范围,不会对出票人或其他当事人带来不利,所以票据法不禁止划线的加注。但划线支票向非划线支票的转变,就放宽了流通范围,加大了各有关当事人承担的风险,所以一定要由出票人授权。

(四)支票划线的作用

出票人、背书人或持票人均可在支票上划线,其目的在于防止支票丢失和被盗时被人冒领。

对于非划线支票,只要提示的票据是合格的,支票的付款银行就得立即支付,难以确定持票人是否就是支票的真正所有人。因此,如果支票落入非正当持票人手中,票款便很容易地被骗取。但划线支票不同,它限制了支票票款受领人的资格,只能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而不能由持票人直接提取现款。万一被冒领,由于是代收行收账,易查支付线路。票款真正所有人有权从窃贼那里讨还款项,这一追索权自付款日起6年内有效。因此,划线支票保护了持票人的权利,增强了支票的安全性。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四、支票与汇票的不同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1.依收款人记载的不同,可分为来人支票和记名支票

来人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不记名支票,其收款人是来人。凭单纯性交付即可转让。银行对持票人获得支票是否合法不负责任。

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其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经有关当事人背书后便可进行流通与转让。 2.依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

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s)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取现又可转账划拨。

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s)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 3.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

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即出票人是银行,表明出票银行作为客户在另一家银行开立账户而开出的支票。 私人支票(personal cheque)即出票人是私人的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五、支票的种类

4.依账户银行对出票人资信掌握,而给予出票人的不同支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不保付支票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即由付款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CERTIFIED)?戳记并签字的支票。这时付款行就成为保付行,持票人可以不受付款提示期的限制,保付行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其他债务人可以一概免责。保付支票相当于得到付款行的付款确认,具有更好的信誉,更便于流通。不保付支票即普通的未经银行保付的支票。

特殊支票 空白支票--

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后将票据交给收款人,票据上应当记载的事项中有一项或者若干项没有记载,授权收款人根据授权范围进行补记而完成的票据称空白票据。空白支票是空白票据的一种。 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称空头支票。我国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指己支票—

出票人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的支票称指己支票。

旅行支票(Traveller’Cheque)

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手段。和其他支票相比,旅行支票有以下特点:①金额比较小。②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可在出票银行、

旅行社的国外分支机构或代办点取款。③比较安全。旅行者在购买旅行支票和取款时,须履行初签、复签手续,两者相符才能取款。④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其他支票只有先在银行存款才能开出支票,而旅行支票是用现金购买的,类似银行汇票,只不过旅行支票的汇款人同时也是收款人。⑤不规定流通期限。由于发行旅行支票要收取手续费,占用资金不用付息,有利可图,所以,各银行和旅行社竞相发行旅行支票。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六、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一)支票的拒付

付款银行对持票人作出表示?请与出票人再联系?。退票的理由: 1.出票人签字不符; 2.奉命止付; 3.存款不足;

4.大小写金额不符; 5.支票开出不符规定; 6.支票过期或逾期提示;

7.重要项目凃改需出票人确认。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四节 支票

六、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二)支票的止付

银行存款户对银行提出要求,是出票人请银行注意,要求停止付款,要有书面通知才有效。此后该支票被提示时,付款人在支票上注明?Orders not to pay?(奉命止付)字样并退票。

七、票据丢失及处理

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的单位和个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票据丢失、被盗或丧失,持票人可以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挂失止付,并在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直接各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要素齐全的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不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有: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未承兑的商业汇票.

挂失止付程序

失票人到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处申请挂失止付,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记载:票据丧失的事由、票据种类、编号、票面金额、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姓名、联系地址等;失票人应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在12日内以止付通知书形式,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如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示催告程序为:

一是申请。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其中票据的付款地是指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人所在地。

二是受理并公告。法院经审查决定公示催告后,通知票据付款人暂停支付,并在3日内以文字形式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时间由人民法院决定,最长不超过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票据转让的行为无效,收到支付通知的付款行和代理付款行不予付款。

三是申报权利。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应裁定终结程序,向申请人和付款人发出通知,由票据权利人凭法院通知向付款申请人请求付款。

四是除权判决。公示催告无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做出判决;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宣告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重新获得票据权利,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如果公示催告的权利申报人与付款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可由申请人或付款人向人民法院进提起诉讼,失票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后,转入民事诉讼程序;提起诉讼的被告具有特殊性,既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持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在普通诉讼中,票据丧失期间的转让行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转让行为有效,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保护.

案例分析

1、关于支票过期的处理 案情

某甲开立100英镑的支票给乙,叫他向丙银行取款,乙拿到支票后拖延很久不去取款,恰在此时,丙银行倒闭,甲在丙银行的账户里的存款分文无着。乙在未获支票款项的情况下,找到了甲,要甲负责。甲以支票已过期为由拒绝对乙负责。

分析

甲可以对乙拒绝负责,但理由并不是因为支票过期。支票不同于即期汇票,即期汇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出票人和所有背书人均得到解除责任。但支票的持票人如不在合理时间内提示付款,出票人仍必须对支票负责,除非持票人的延迟提示而使出票人受了损失。

在上例中,由于乙的晚提示致使甲受了损失。那么甲就可不对该支票负责,因为乙如果及时去取款,甲就不会受到损失,所以他可对支票不负责任。如果丙银行倒闭清理时,所有债权人尚能分到一定比例的偿付金,那么,甲作为存户债权人应把所分到的偿付金付还给乙,如甲按30%的比例分到了偿付金,他应按同样的比例付给乙,而对其余的70%可不负责任。

2、汇票金额大小不一致 案情

A银行向B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受益人交单后B银行通过快递将单据寄交A银行,A银行审单后发现下述不符点,遂对外拒付。

汇票上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金额不一致。

收到A银行的拒付电后,B银行认为所述不符点仅是打字手误,非实质性不符点。

分析

1930年6月7日日内瓦《统一汇票票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第6条规定:?汇票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者,于两者有差异时,文字记载之数额为付款数额。?

?汇票金额以文字或数字记载在一次以上,而先后有不符时,其较小数额为付款数额。?

《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第二章第二节第7条(1)款规定:?票据上以文字表明的金额与以数码表明的金额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英国《1882年票据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2)款规定:?票面所列数额,如用文字及数字并书时,若两者有不符时,应以文字金额为准。?

本案例中,汇票票面金额同时以文字及数字记载,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为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数字金额即小写金额为USD905000.00两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开证行只能按文字金额即大写金额照付。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票据有哪些特性?

2.请写出英国《票据法》中汇票的英文定义。 3.试述汇票的要项及有关内容。 4.汇票上的出票日期有何作用?

5.汇票上的付款时间有哪些不同的规定? 6.汇票上的抬头人有哪些不同的表示? 7.汇票上的主当事人有哪些?

8.要成为正当持票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9.试述汇票的票据行为及内容。 10.简述本票、支票与汇票的不同。

11.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划线支票与非划线 支票有何不同?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本章技能训练题】

? 背景资料:出票人A.Co.在2004年6月8日于北京签发一张远期汇票,命令MIDLAND银行在见票后20天付款给C.Co.

或其指定人,金额为USD100,000.00,C.Co.于6月10日获得上述银行的承兑。

? 要求:

1.用英文开出汇票并做承兑; 2.计算并写出到期日; 3.代收款人做空白背书。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本章学习要求】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汇兑的概念、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理解汇款方式在国际经济往来中的具体应用;掌握汇款方式的概念、当事人及种类;熟练掌握汇款业务的流转程序及银行间头寸的划拨办法。 【本章重点】

三种汇款方式的业务流程 两地银行间汇款头寸的划拨 【本章难点】

两地银行间汇款头寸的划拨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二、汇款方式的概述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五、汇款的退汇

六、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七、汇付的风险与防范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一)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结算方式又称为支付方式,通常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银行实现一定金额货币预期转移的方式。

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包括:(1)买卖双方为了保证买方可靠地获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及卖方安全地收汇,所采取的交单与付款方式;(2)结算过程中,买方、卖方和相关银行之间各自权责的确定;(3)订明具体的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4)相关银行之间的汇款头寸划拨安排; (5)交易双方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以提高经营效益,结合结算方式,争取银行融资的安排。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二)结算方式的分类

从汇兑的方向考察,可划分为顺汇法和逆汇法

从提供信用的角度,可分为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两类。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 顺汇法(remittance)又称汇付法,它是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采用某种结算工具支付给收款人

的结算方式。由于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故称顺汇法,具体如汇款方式。

? 逆汇法(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是由收款人(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的付款人(债务人)

收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由于在这种结算方式下资金的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反,故称逆汇法,具体如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一、结算方式概述

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对结算中的收付双方均不提供信用,只是接受委托,办理款项的收付,如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是指银行为交易提供信用保证的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方式和银行保函方式等。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二、汇款方式的概述 (一)汇款方式的概念

汇款方式(methods of remittance),是汇出行(remitting bank)应汇款人(remitter)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把一定的金额,通过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汇入行(paying bank),付给收款人(payee)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是顺汇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

既能适用于贸易结算,也可适用于非贸易结算,凡属外汇资金的调拨都是采用汇款方式。

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是银行的主要外汇业务之一。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二、汇款方式的概述

(二)汇款方式的当事人 汇款人(remitter)

即付款人即付款人,指向银行交付款项并委托银行将该款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在国际贸易中,汇款人即进口商。其责任是填写汇款申请书、提供汇出的款项并承担相关费用。汇款申请书是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的契约,也是汇款人的委托指示,要求汇款人应填写明确清楚。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beneficiary)

指被汇款人委托银行交付汇款的对象;在国际贸易中,收款人即出口商。其权利是凭证取款。

汇出行(remitting bank)

它是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通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或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办理的是汇出汇款业务(outward remittance),其职责是按汇款人的要求通过一定的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汇入行(paying bank)或解付行

汇入行是受汇出行的委托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而将款项解付给受益人的银行是解付行。当收款人与汇入行在同城时,汇入行和解付行可能是同一家银行;当收款人与汇入行不在同城时,汇入行可能委托其与收款人同城的联行充当解付行。汇入行或解付行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出口方银行。出口方银行办理的是汇入汇款业务(inward remittance)。其职责是证实汇出行的委托付款指示的真实性,通知收款人取款并付款;同时也有权在收妥头寸后再解付款项。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根据汇出行通知汇入行付款的方式,或支付委托书、汇款委托书的传递方式不同,汇款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方式。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1.电汇概念及特点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cable)、电传(telex)或通过SWIFT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使用电传和SWIFT的居多。

电汇方式和信汇、票汇相比一个显著特点是快。在银行,电汇的优先级最高,一般均在当天处理。而且,由于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差错率较低,遗失的可能性也极小,安全性高。但由于汇出行占压汇款资金时间极短,甚至根本不占压,因此收费也较高。 目前使用最普遍。

2、电汇汇款的两种汇款方式

A)、采用电报或电传的汇款方式

采用电报或电传方式汇款的格式如下: FM:(汇出行名称) TO:(汇入行名称) DATE:(发电日期) TEST:(密押)

OUR REF. NO. (汇款编号)

NO ANY CHARGES FOR US (我行不负担费用)

PAY (AMT) VALUE (DATE) TO(付款金额、起息日) (BENEFICIARY) (收款人) MESSAGE (汇款附言) ORDER (汇款人) COVER (头寸拨付)

例如:

FM: BANK OF ASIA, FUZHOU

TO: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 HONGKONG DATE: 21TH MAY

TEST 2356 OUR REF. 208TT0737 NO ANY CHARGES FOR US PAY HKD10000. VALUE 21TH MAY TO HKABC100 QUEEN`S ROAD CENTRAL ORDER FUZHOU LIGHT IMP. AND EXP. CORP. MESSAGE COMMISSION UNDER CONTRACT NO.1001 COVER DEBIT OUR ACCOUNT.

B)、采用SWIFT的电汇方式 1)、SWIFT特点

(1)SWIFT需要会员资格。我国的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查看加入SWIFT组织的中国境内银行识别代码)

(2)SWIFT的费用较低。同样多的内容,SWIFT的费用只有TELEX(电传)的18%左右,只有CABLE(电报)的2.5%左右。

(3)SWIFT的安全性较高。SWIFT的密押比电传的密押可靠性强、保密性高,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

(4)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对于SWIFT电文,SWIFT组织有着统一的要求和格式。(查看适用汇款的SWIFT格式)

2)、SWIFT电文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由五部分组成:

{1:BASIC HEADER BLOCK}基本报头

{2:APPLICATION HEADER BLOCK}应用报头 {3:USER HEADER BLOCK}用户报头 {4:TEXT BLOCK}电文正文 {5:TRALLER BLOCK}报尾

(1)项目表示方式

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59 BENEFICIARY(受益人),就是一个项目,59是项目的代号,可以是两位数字表示,也可以两位数字加上字母来表示,如51a APPLICANT(申请人)。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项目还规定了一定的格式,各种SWIFT电文都必须按照这种格式表示。

在SWIFT电文中,一些项目是必选项目(MANDATORY FIELD),一些项目是可选项目(OPTIONAL FIELD),必选项目是必须要具备的,如:59 Beneficiary customer.可选项目是另外增加的项目,并不一定每个SWIFT都有的,如:71A details of charges。

(2)日期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 如:1999年5月12日,表示为:990512; 2000年3月15日,表示为:000315; 2001年12月9日,表示为:011209。

(3)数字表示方式

在SW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如:5,152,286.36 表示为:5152286,36;4/5 表示为:0,8;5% 表示为:5 PERCENT

(4)货币表示方式

澳大利亚元:AUD; 奥地利元:ATS; 比利时法郎:BEF; 加拿大元:CAD; 人民币元:CNY;丹麦克朗:DKK; 德国马克:DEM; 荷兰盾:NLG; 芬兰马克:FIM; 法国法郎:FRF; 港元:HKD;意大利里拉:ITL; 日元:JPY; 挪威克朗:NOK; 英镑:GBP; 瑞典克朗:SEK; 美元:USD

(5)银行识别码和SWIFT格式

为了保证自动支付系统明确无误地识别会员,SWIFT系统编制了一套银行识别码(BIC),现已获得了广泛的应用,利用它可以精确地识别有关金融交易中的金融机构。例如:BKCHCNBJ300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BIC,其中前四位BKCH是银行代码,CN是国家代码,BJ是方位代码,300是分行代码。除了SWIFT Code,登陆环球银行电信协会网站便可查询任意一个银行的SWIFT Code。

在美国还有 Routing Number,也称作 Routing Transit Number 或 ABA Number,它是由ABA(美国银行家协会)在美联储监管和协助下提出的金融机构识别码,很多金融机构都有一个,主要用于和银行相关的交易,转帐,清算等的路由确认,由9位值(不是数!8位内容加1个校验码)构成。我们收到的美国支票,通常在其正面左下角都印有上该银行的Routing Number。

为了安全有效地传递客户信息、清算资金头寸,SWIFT系统为各种各样的金融信息设计了一整套标准化的统一格式,例如:MT100是客户汇款信息,MT400是托收项下的付款通知。

SWIFT报文共有十类:

第1类:客户汇款与支票(Customer Payments & Checks) 第2类:金融机构间头寸调拨(Financial Institution Transfers) 第3类:资金市场交易(Treasury Markets-FX,MM,Derivatives) 第4类:托收与光票(Collections & Cash Letters) 第5类:证券(Securities Markets)

第6类:贵金属(Treasury Market-Precious Metals)

第7类:跟单信用证和保函(Documentary Credits and Guarantees) 第8类:旅行支票(Travelar's Checks)

第9类:现金管理与账务(cash management & Customer Status) 第0类:SWIFT系统电报

除上述十类报文外,SWIFT电文还有一个物殊类,即第N类——公共报文组(Common Group Messages)

银行常用的SWIFT报文格式为: MT100客户汇款;

MT200单笔银行头寸调入发报行账户; MT202单笔银行头寸调拨; MT204备付金索汇;

MT400付款通知(托收); MT700开立跟单信用证; MT707跟单信用证的修改; MT900借记证实; MT910贷记证实 MT950对账单; MTn95查询; MTn99自由格式。

例如:FRANZ CO. LTD. 指示OESTERREICHISCHE LAENDERBANK, VIENNA向JANSSEN CO. LTD. 在ALGEMENE BANK NEDERLAND,AMSTERDAM开立的荷兰盾账户支付NLG1,958.47(假设该两家银行之间有直接的荷兰盾账户关系)。 SWIFT报文: MT100

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20 :494931/DEV VALUE DATE/CURRENCY CODE/AMOUNT :32A:910527

NLG1958,47 ORDERING CUSTOMER :50 :FRANZ CO. LTD. BENEFICIARY CUSTOMER :59 :JANSSEN CO. LTD

LEDEBOERSTERAAT 27 AMSTERDAM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3、电汇业务流程(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二)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1.信汇概念及特点

信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航空信函指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信汇的特点是收费较低廉,但信汇收款人必须等收到银行汇款通知书才能前来领款,因而主动性、灵活性不如票汇。现在银行信汇已很少用。

2.信汇业务的结算工具

信汇业务的结算工具有两种:信汇委托书(mail transfer advice)和支付委托书(payment order)。 3、业务流程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三)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1.票汇的概念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2、票汇的特点 (1)取款灵活

电汇、信汇的收款人只能向汇入行一家取款;而票汇项下,由于汇票本身是一张独立的票据,它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一般来说,国外银行只要能核对汇票上签字的真伪,就能买入汇票。因此,收款人收款主动性、方便性较大。 (2)收款人方便

汇款人自行携带,或寄出,随收款人方便,并在有效期内随时可以取款。适用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贸易.

(3)银行手续节省

汇入行不负通知债权人取款之责,不必花时间、人力去通知收款人,节省了手续。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3、票汇业务程序(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

4、中心汇票(draft on center)

1)含义:是指以汇票所用货币清算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如:以纽约某银行为美元汇票付款人的汇票,以东京某银行为日元汇票付款人的汇票,以伦敦某银行为英镑汇票付款人的汇票等。

2)意义:中心汇票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汇款方式,中心汇票的付款人总是出票银行在某货币清算中心的账户行。对出票行来说,在开立汇票时已经向汇款人收了款,直到付款行付款时才从账上付出,可以较长时间占用资金,并且出票行不必调拨资金,手续简便。对买入行而言,可以通过中心汇票早收款。银行一般只愿意购买中心汇票,买入中心汇票后,买入行只要将它寄到汇票所用货币的清算中心即可收回票款,手续简单,还可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三、汇款方式的种类

(四)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汇款方式比较 1.使用支付工具的比较

电汇使用电报、电传或通过SWIFT 方式,用密押证实;信汇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用印鉴或签字证实;票汇使用银行即期汇票,用印鉴或签字证实。 2.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比较——电汇费用较高。 3.安全方面比较——电汇 较安全。 4.汇款速度的比较——电汇最快。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汇款作为取代运送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汇出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不是无条件的。汇出行在办理汇出业务时,应及时将汇款金额拨交给其委托付款的汇入行,这种行为称为汇款的偿付(reimbursement of remittance cover),俗称?拨头寸?。每笔汇款都必须注明拨头寸的具体指示。根据汇出行和汇入行账户的开设情况,头寸的拨付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一)汇出行与汇入行有账户关系 1.汇出行在汇入行开有账户

拨头寸的指示:?Please debit our a/c with you?或?In cover ,we authorized you to debit the sum to our a/c with you.?(?请借记?或?授权借记?)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一)汇出行与汇入行有账户关系 2.汇入行在汇出行开有账户

拨头寸的指示:?In cover ,we have credited the sum to your a/c with us?. (?已贷记?或?主动贷记?)

? 思考:在汇出行和汇入行双方互开账户的情况下,汇出行将选择哪种方式?

?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的账户关系

1.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共同的账户行,即双方在同一家银行开有账户,通过该银行进行转账。

拨头寸指示为:?In cover ,we have authorized X Bank to debit our a/c and credit your a/c with

them.?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的账户关系

1.汇出行与汇入行有共同的账户行,即双方在同一家银行开有账户,通过该银行进行转账。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的账户关系

2.汇出行和汇入行没有共同的账户行,即双方在不同银行开有账户,必须通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进行转账。

? 拨头寸指示为:?In cover, we have instructed X Bank pay / remit the proceeds to your a/c with Y Bank.?

汇入行在收到Y Bank 贷记报单后,即可解付。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四、汇款头寸的划拨

(二)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直接的账户关系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五、汇款的退汇

退汇是指汇款在解付以前的撤销。退汇可能由收款人提出,也可能由汇款人提出。 1.收款人退汇:

收款人退汇比较方便,在电汇、信汇时,只要他拒收电汇、信汇,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可以将汇款委托书退回汇出行。必要时说明退汇的原因,然后由汇出行通知汇款人前来办理退汇,取回款项。在票汇时,收款人退汇,只要将汇票寄给汇款人,然后汇款人到汇出行办理退汇手续。

2.汇款人退汇 :

处理手续比较复杂。退汇的原则:须在汇入行解付款项之前。票汇方式下,汇票已寄给收款人或估计汇票已在市场上流通,则汇款人就要直接找收款人交涉。汇款人退汇较为常见。其程序:

(1)汇款人向汇出行填交退汇申请书,详细说明退汇理由,必要时提交担保书(票汇下,出具,担保若发生重付,由汇款人负责)。如果票汇退汇,须将汇票背书后交汇出行。

(2)汇出行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确认退汇理由合理后,向汇入行发出退汇通知,并要求退回汇款时已划拨的头寸。 (3)汇入行核对退汇通知书的印押,查清汇款确未付款后,退回汇款头寸,并寄回汇款委托书、汇票等,且一并寄上退汇通知。

(4)汇出行收到退回头寸后,将其退给汇款人。有关汇票上加盖退汇图章注销。

3.汇入行退汇:

在电汇和信汇方式下,若收款人迟迟不来取款,过了一定时期,汇入行有权主动通知汇出行注销,办理退汇。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六、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汇款方式结清买卖双方债权债务,主要有预付货款、货到付款和交单付现三种方式。 (一)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是指买方先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卖方收到货款后,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在一定时间内或立即将货发运至进口商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 进口商之所以愿意以这种方式,原因在于:

1.出口商的商品是国内外市场上紧俏商品,进口商迫切需求以取得高额利润。 2.进口商双方关系十分密切,有的买方是卖方在国外的联号。

3.出口商的货物旺销,进口商为了保证购到货物,以预先付款为附加条件来吸引出口商成交。

4.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大型运输工具如飞机船舶等,或者在工程承包交易中,或者在专为进口商生产的特订商品交易中,出口商往往要求预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货款作为定金(down payment),或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定金和分期支付的款项采用汇付方式。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六、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二)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是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它实际上是属于赊账交易(open account transaction),具有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性质。 货到付款在国贸中有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 。

1.售定(be sold out)

售定在我国是对港澳地区出口鲜活商品的一种特定的结算方式,由于鲜活商品出口时间性较强或以实收货物数量结算,出口商就采取先发货,出口单据随同货物直接交给进口商,待收到货物时,进口商按实收货物数量、规定的价格、期限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出口方。所以售定方式又称?先出后结?。 2.寄售(consignment)

寄售指出口方(委托人,寄售方)将货运交给进口国的约定代销人(受托人),暂不结算货款,仅委托其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的方式。当商品售出后,所得货款,由代销人扣除佣金和其他费用后交给寄售方,这种方式货价和付款时间均不确定。出口商承担的风险很大,能否收回货款取决于国外受托人的营销能力。因此采用寄售时必须十分重视受托人的资信和经营能力。一般寄售方式只适用于推销新产品、处理滞销品或一些不看实物难以成交的商品。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六、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三)交单付现

1.交单付现的概念

交单付现(cash against documents, 简称CAD)又称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交的货运单据即可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 2.交单付现的特点

(1)有条件的汇款:一般汇款都是无条件的,而交单付现则是有条件的汇款。即买方汇付货款,卖方收取货款以装运交单为前提条件。 (2)风险较均衡 :

(四)双汇付

预付货款与货到付款是两种比较?极端?的做法,有时会造成进出口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对于初次交易的进出口双方而言,往往会因互不信任对方而不愿意采用上述方式。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出现了?双汇付?的做法,就是将(一)、(二)方式有机地结合使用,正好可以缓解以上矛盾。

一般地,贸易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内预付xx%(一般为20-30%,下同)作为订金,若卖方不能如期装船,应将订金双倍退还买方;卖方在货物装船后1-2天内将正本海运提单(B/L)传真给买方,买方收到后在X天(期限长短应考虑航线,若为近洋航线,X大约为1-2天;若为远洋航线,X可以适当延长)内电汇(T/T)剩余货款给卖方,并将电汇收据(T/T Receipt)传真给卖方,卖方收到后即将正本B/L快递或电报

放货(Telex Release)给买方。买卖双方应及时分别审核B/L和T/T Receipt的真实性,以保证上述条款的正常实现。

? 该做法对出口商来说,可以大大降低收汇风险,因出口商已收取订金,而且在装船后到货款落实前仍掌握海运

提单;对进口商来说,如果出口商未按期装船,可要求退还双倍订金,而且在确定出口商装船后才T/T剩余大部分货款,不但不会占用大量资金,而且能保证收到货物。如果出现买方不及时付款,卖方无论如何要掌握提单,直至买方付款为止。实践证明,我国企业与东南亚客户交易时大量采用此种方法。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七、汇付的风险与防范 (一)汇款方式的特点 1.基本、商业信用:

汇付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作为中介来结算进出口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即使在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时,资金的实质性划拨最终也是以汇款方式完成的,所以它是基本的结算方式。同时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银行在汇付出的全过程中承担收付委托款项的责任,并因此享受汇付费用。但一般银行并不介入买卖双方的合同的履行,不对其中的任何一方的责任、义务提供任何的担保。因此它属于商业信用。

2、风险大

预付贷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对方的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银货两空。因而汇款只在国际贸易结算的一些特殊场合和情况下使用。

3、资金负担不平衡。

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及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他们来提供。对于出口商来说,货到付款弄不好还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

4、手续简便,费用少。

汇款支付方式的手续是最简单的,就象一笔没有相对给付的非贸易业务,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只有一笔数额很少的汇款手续费。因此在交易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或者在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用汇款支付方式是最理想的。因此,汇款方式尽管有不足之处,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还时有运用。

(二)汇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案例] 汇付遭拒付案 [案情]

1997年11月底,我方A公司与台湾B公司签订一份出口各式打火机合同,总价值10118.00美圆,数量为111,000只,只(为1X20'集装箱),规定从上海运往基隆港(Kelung),到港时间不得晚于12月17日,支付方式为B公司收到目的港的代理的接货通知书后48小时内将全部货款办理电汇(T/T)给A公司。由于装运期较为迫切,我方立即准备货物,并预定了12月10日船期(预计整个航程共需7天)。货物如期装船后,正本提单寄B公司。但因货物途经高雄时多停靠了2天,于12月19日才抵达目的港 ,客户于次日提货后,提出暂时拒付全部货款,侍货物销完后再付,原因是货物未能如期到港,致使这批货物无法赶上当地圣诞节的销售高潮,其部分客户已纷纷取消订单,造成此批货物大量积压,给他带来巨大经济损失。A公司多次电告B公司,告知货物未能如期到港 (延误2天),我方是无法预料与控制的,再者,因备货时间短,我方巳尽力将货物装上最早船期。A公司多次要求B公司办理付款,B公司均不予理踩。2个月后,A公司只好请台湾某一友好客户C与B公司协商,B公司才开始有所松口,条件是要求我方降价30%后才同意给予付款(客户称约有价值30%货物积压仓库)。经我方一再努力与之协商,最终才以我方降价15%告终,此案中我方直接损失1500多美元。

[分析]

此案虽己了结,但给我们留下深刻的教训。

1.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接受客户提出的特殊条款,应以我方能否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为前提,切不可掉以轻必,盲目接受。

所谓特殊条款,一般是指非我方销售确认书(S/C)上原有或应有的,而是对方在签约时提出的对我方带有限制性的务款。本案中客户要求我方保证货物不得晚于1997年12月17日到达目的港,应属于客户的特殊条款。根据国际贸易海洋运输惯例,船方(或船代)可向托运人提供大约到港日(即为ETA),但并不负有法律责任,仅供托运人参考,因为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受到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影响,船方(或船代)对整个航程是无法准确预计的,更何况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另外,木案申交货时间很紧,签约后仅十来天,我方又无法提前装运,更是无法保证这一条款的实现。在实际业务中,客户经常会对质量、运输、检验和支付方式等问题提出特殊条款,我方应谨慎对待,切勿盲目接受。 2.要谨慎选择支付方式。

在本案中,我方接受了货物到港后对方付款(电汇),实属赊销(O/A),是我方收汇风险最大的一种方式,因我方已先行发货,且正本提单已寄客户,完全丧失物权,客户若借故拒付,是相当容易的。因此,可以这样说,我方选择了这一方式,为客户的日后拒付创造了条件。所以,在不了解对方资信或大宗交易的情况下,尽量避免用赊销方式,最好采用预付款(即先收款后发货),信用证,或两者并用,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都可避免收汇风险。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本章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汇款方式?其主要当事人有哪些?

2.汇款方式的种类有哪些?其中在目前实务中最常用的 是哪一种?有何特点?

3.汇款的头寸划拨是如何进行的?在汇出行和汇入行互 开账户的情况下,有关银行会选择哪种方式拨付头寸?为 什么?

4.有关银行如何处理退汇?

5.汇款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方式有哪几种情况? 6.阐述三种汇款方式的不同。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本章技能训练题】

我外贸公司A拟汇出一笔押金GBP1000.00给英国某商人B,A委 托福州中国银行代为办理。

1、福州中国银行拟以伦敦的X银行作为解付行。因为福州中行在 该行开有GBP帐户;

2、汇入行为Y行,由于双方无帐户关系,头寸通过伦敦中行划 拨;

3、汇入行为Z行,由于福州中行与Z行间无帐户关系,福州中行 通过其联行伦敦中行将头寸划到Z行的代理行Midland Bank Ltd.; 请你说出以上三种情况下的关系人名称,并代表福州中国银行发 付款指令。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本章学习要求】

?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托收项下的国际惯例《URC522》的相关条款;理解托收方式的风险、风险的防范

及进出口商的资金融通方式;掌握跟单托收方式的概念、种类、当事人及流程;熟练掌握即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承兑交单托收业务的流程及托收项下银行间头寸的划拨办法。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本章重点】

? 跟单托收方式的种类、业务流程

? 比较远期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异同 ? 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

? 银行对进出口商的融资方式 ? 银行间托收头寸的划拨

【本章难点】

? 涉及《URC522》相关条款的理解与掌握 ? 银行间托收头寸的划拨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 托收方式概述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第三节 托收项下头寸的划拨和银行的资金融通 第四节 托收项下风险及其防范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托收方式概述

一、托收方式的定义

(一)国际贸易项下托收的定义

? 托收(collection)是由债权人(出口商)提交凭以收款的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出口国的银行)通

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回款项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

? 属于商业信用 ? 逆汇方式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托收方式概述

一、托收方式的定义

(二)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及其对托收的定义

? 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其目的是: (1)取得付款和/或承兑;

(2)或者凭付款和/或承兑交付单据; (3)或者按其他条款和条件交单。

? 所谓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者一切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其他单据。

? URC522的定义是对托收方式的广义概括,适用于国际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本章主要介绍国际贸易项下的托收方式。

? 从定义可以看出,银行在托收业务中只是受托代理人,只提供完善的服务,并不保证收回货款。所以托收方式

与汇款方式一样,都基于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完全靠买卖双方商业信用。但同样是商业信用,汇款方式因不能银货当面两讫而存在较大风险,而跟单托收方式项下,出口商将作为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商业单据)与汇票(金融单据)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必须在付款之后或向银行书面表示负责付款,即承兑后才能掌握货权。所以托收方式实际上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形式,大大降低了交易的风险。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一节托收方式概述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一)委托人 (二)托收行 (三)代收行 (四)付款人 (五)提示行

(六)需要时的代理人

? 委托人(Principal)在托收业务中,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就是托收委托人,因为是由他开具托收汇

票的,所以也称出票人。

?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就是托收行。由于托收行地处出口地

国家,将转而委托进口地银行代为办理此笔托收业务的汇票提示和货款收取事宜,必须将单据寄往进口地代理银行,所以托收行也称寄单行。

?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为提示汇票、收取货款的银行就是代收行。

付款人(Payer或Drawee)

代收行根据托收行的指示向其提示汇票、收取票款的一方就是付款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

是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它也是进口方银行。若代收行与付款人有直接的账户往来,则提示行与代收行是同一家银行。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常见。否则,代收行使用它选择的一家银行作为提示行,这时提示行与代收行分别是两家银行。

需要时的代理人(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的代理人。托收结算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意味着先发货后收款,一旦发生受票人对代收行提示的汇票拒付,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就可能会因无人照料而受损(如延长了在进口国海关仓库存放时间而增加了仓储费用等)。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出口商可以在付款地事先指定一代理人,由代理人在发生拒付事件后代为料理货物存仓、投保、运回或转售等事宜。委托人在向托收行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必须注明此代理人的权限。一般出口商直接请代收行作为需要时的代理人。 各当事人的相互关系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二、流程

三、托收指示 四、托收汇票

五、托收方式下的运输单据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一)光票托收

?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金融单据的托收,即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

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 它不涉及货权的转移或货物的处理,处理比较简单。 ? 一般只用于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款项的收取。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二)跟单托收

?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伴随货运单据的托收,可能使用汇票,也可能因进口商为

避免印花税的负担而不使用汇票。

? 跟单托收最实质的要件是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托收大多采用跟单托收。 ? 根据银行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二)跟单托收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 指被委托的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以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托收方式。 ? 特点是先付款后交单,付款人付款之前,出口商仍然掌握着对货物的支配权,因此其风险较小。 ? 根据托收汇票付款期限的不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和远期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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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二)跟单托收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1)即期付款交单

?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指委托人开立即期汇票(向欧洲大陆国家的托收免开汇票,以发票替代),在

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后,付款人只有立即付清货款才能获得货运单据。

? 可以不用汇票。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二)跟单托收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2)远期付款交单

? 远期付款交单(D/P at XX days after sight)是指委托人开立远期汇票,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汇票时,进

口商立即承兑汇票,代收行收回汇票并掌握货运单据,直至到期日,代收行再提示,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才交出货运单据。

? 国际商会明确表示不赞成远期付款交单的安排。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二)跟单托收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为 D/A)

? 指被委托的代收行根据托收指示,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付

款责任的一种托收方式。

? 它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 对于出口商而言,风险大。

第四章 托收结算方式 第二节 托收方式的种类与办理

一、托收方式的种类

? (三)直接托收

? (三)直接托收

?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是指委托人从托收行获得空白的托收指示格式后,自行填制,连同其它单据直接寄给代收行,由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以代收款项,即绕开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代收行将直接托收项下由委托人直接寄送的单据视同由托收行寄出的单据,即视同为正常的托收业务来处理。从理论上讲,这种托收最大的好处在于缩短了办理托收业务所经过的途径,可节约办理所需的时间。

但是,在直接托收方式中存在一系列具体的问题难以解决。

(1)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代理协议之类的契约,委托人难以把握代收行的资信及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2)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本国企业私自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则在直接托收方式下,即使代收行愿意接受委托办理收款,在付款人支付了有关的票款后,代收行也无法直接将所收得的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而仍然要通过汇款方式,汇交委托人的账户银行,才能入账。

(3)直接托收无相应的银行惯例可循,各项跟单托收指示都可以注明?本项业务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但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不涉及直接托收,这就使得在直接托收的指示中,即使也做相应记载,事实上仍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找到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就大大增加了有关各方产生异议时缺乏协商、调解或仲裁基础的风险。事实上,可以认为,国际商会的托收规则不对直接托收做出规定的本身,就表明国际商会不赞成直接托收的做法。

二、托收方式的流程

跟单托收的基本程序 1、办理托收结算之前必须做好的工作:

(1)出口商在与进口商的贸易合同中规定凭装运单据通过银行办理托收结算。 (2)出口商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制单。

2、出口商委托出口地银行办理托收:

(1)托收行给委托人填写一份托收申请书。

(2)出口商将托收申请书、所开具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连同全套规定的装运单据一并交与托收行。

托收汇票的收款人有三种填写方式:

(1)以出票人为抬头的方式。以出票人为抬头时,应由出票人作成空白背书,交给托收行;再由托收行作成以代收行为收款人的记名背书,交给代收行。

(2)以托收行为抬头的方式。以托收行为抬头时,应作成以代收行为收款人的记名背书,交给代收行。

(3)以代收行为抬头。

3、托收行接受委托的工作:

(1)对申请书进行编号与审查。

(2)根据申请书的具体规定,缮制托收指示书。托收指示书必须保证与申请书完全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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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妥善指定代收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ICC N。522),代收行可以是寄单行以外的任何参与处理托收的银行。这样,托收行可能:

Ⅰ.使用委托人指定的代收行。

Ⅱ.使用它自己选择的、在进行付款或承兑的国家的任何一家银行。

(4)托收行将托收委托书及委托人交托的汇票、装运单据寄往国外代收行。

4、代收行接受托收行指示的工作:

(1)对委托书做好审查工作。

主要审查:Ⅰ.委托书所列项目是否齐全、清楚;

Ⅱ.所附单据与委托书中列明的单据在数量上、品种上是否相符; Ⅲ.托收委托书或汇票上付款人的信息与其它单据所列是否相符; Ⅳ.交单条件是否清楚明了。

对于单据本身是否正确银行没有审核的义务。

(2)对委托书进行编号。

(3)缮制代收通知书,通知进口商,以办理提示付款或承兑等工作。 (4)保管好单据。

(5)按照托收委托的指示,向本地付款人作提示。如果是即期凭单付款,代收行须将汇票和代收通知一并交进口商,提示期付款;如果托收属于远期承兑付款,则提示其承兑。

5、代收行的提示等工作:

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后,进口商先验看单据,然后或付款或承兑;代收行则按照托收指示书,或在付款后交单,或在承兑后交单,并及时向托收行发出付款通知书或承兑通知书。

如果进口商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代收行必须(1)及时通知委托行,(2)如果委托书对拒绝证书有要求,及时作成拒绝证书。

6、托收行的贷记工作:

接到付款通知后,当日将所收款项扣除托收行自身费用后,贷记委托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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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方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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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方式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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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方式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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