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

更新时间:2024-05-20 23:2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法官德性是法治之力量

作者:王申

来源:《东方法学》2016年第02期

内容摘要:我们对法官职业伦理的关注的不是规范,而是规范的理由。法官德性是保持法官诚信与司法清廉的品性。司法倘若没有伦理标准,司法的任何活动都不会存立。法官道德律具有独一无二的内在性和无条件的价值,且仅以法官为体现。法官令人敬畏的身份和地位就是保持清廉与诚信的品性。因为正义的理念促使法官自己觉得有义务根据清廉与诚信的要求行事。司法廉洁是决定法官道德建设成效的关键因素,是从司法整体秩序出发对法官素质与内在修养的考量。我们的司法需要一个崭新的法官道德秩序。遵循法官道德法则的意向是出自于法官的司法义务而不是出自法官的自愿与好感,而法官能够处于其中的那种道德状况,其实就是法官德性,也就是法官司法中的道德意向。法官德性的真正力量就是法官道德法则的强制。既然法官道德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孕育正义美德,并由此遏制与正义美德不相容的愿望与抱负,那么我国法官德性建设的理想正义观就能进一步地完善起来。 关键词:司法伦理 法官道德 伦理建构 法治力量

法官职业伦理问题在当代中国的提出,是缘于整个法学对当代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反思,缘于法官道德问题本身已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没有法官道德就没有司法伦理。法官作为道德的示范者,本应是社会公认的最具道德示范的群体,但如今却成为道德上经常招致的不满的群体之一。假如民众对法官丧失信心,则法律伦理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就会发生,进而导致法官道德和司法实践的离心、司法伦理和法官道德生活的两分与脱节。司法伦理的贫弱,归根到底是法官道德的贫弱。法官腐败殃及整个法官职业群体道德信用的丧失。而法官道德信用的丧失,必然导致“道德虚伪”、“道德沦丧”。当下中国司法的最大问题,就是现代法官道德新秩序尚未真正建立,法官活动失去了可遵循的规范准则,致使法官缺乏道德责任感与奉献精神,无所适从、道德空虚。司法伦理和道德在法官面前悄然退隐和缺场的现实,充分说明了司法伦理和道德对法官已经不能产生什么影响。法官道德的退场不仅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而且抹黑了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并且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为维护法官职业的伦理实体性和司法聚合力,制定完善的法官道德行为规范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一、伦理道德为法官职业之基础

司法职业伦理与法官职业道德存在密切联系。法官道德一方面与司法职业伦理相关联,另一方面又与司法实践相关联。可以说,职业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而职业道德越发达,它们的作用就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体的组织也就越稳定、越合理。〔1 〕因此,“职业群体在美德品质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特别是因为道德观念取决于一个文化塑造道德人格看待世界的方式”。〔2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基于法官群体共同道德目的而凝聚起来的,是特定司法体系选择和积淀的结果。法官必须辨识出哪些品质是为美德,与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nd7.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