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政发(2007)181号文件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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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宜政发〔2007〕181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25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政发?2006?1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七年十月八日

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环节和过程监管,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由本市各级政府(包括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全部或部分投资的项目的建设管理,均应按本细则执行。

对由本市组织实施的无锡市级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

的,执行其规定;上级政府无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管理是指对项目从完成审批立项到通过竣工验收期间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建设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法人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市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即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为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交通、水利农机、安监、质监、监察、招投

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共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规范,切实加强和规范施工准备、施工、竣工等各阶段的管理工作。严禁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第二章 工程勘察和设计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在完成项目

立项审批以后,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早展开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如期开工、按时完成。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确定应当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

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设计理念先进、技术实力雄厚的高水平勘察设计单位参与本市重大项目建设。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通过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投

资概算要求,精心组织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勘察文件应当满足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等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招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作及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 (二)按规定委托施工图审图机构审查; (三)市招投标中心项目审查科审核通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符合设计要求、不突破项目预算的原则对施工图

设计进行初审;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市招投标中心应按照满足工程量清单编制、有利于节约财政资金、防止标后变更的原则进行业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的,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

造价明显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监管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本章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三章 工程招投标

第十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 因项目建设需要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设备、各类大宗主要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组织政府采购,且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政府投资工程招标中不得设臵预留金。除明确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

外,原则上不得设臵暂定价。

第十一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上(绿化施工单项合同估价30万元以上,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价3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三)其他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公开招标,但因客观条件限制又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不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两次公开招标过程中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均少于三个的,原则上由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人承包,无有效投标人的可采用邀请招标。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若具备公开招标条件,应当提倡实行公开招标。对尚不具备实行公开招标条件的,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进入市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采用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直接发包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到监管部门和市招投标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工程内容或工程量发生变更时,如变更仍

在原招标范围内,可以由原中标单位施工并由建设单位与其办理直接发包手续;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但增加工程量低于50万元,经原中标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也可以直接发包;如变更超出原招标范围且增加工程量超过50万元,原则上应当另行组织公开招标。因工程技术性或施工连续性等原因不适宜另行组织公开招标、重新更换施工单位,拟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相关报备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原则上采用不低于成本价的最低价中标

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报招投标中心审核确定,并至少在开标前七天将工程标底和最高限价报市招投标中心审核确定,在开标前三天公布最高限价,同时报相应的监管部门备案。

因特殊工艺技术要求等原因不适宜采用最低价中标的,须经建设单位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市招投标中心审查、招投标监管部门核准、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更为科学合理的中标办法。

第四章 工程设计和施工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

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坚持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控制总量的原则。同时,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环节控制流程,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操作、项目总造价不突破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设计施工图组

织实施。确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原设计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现场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方面充分论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方可按变更设计进行施工。涉及整体风格、建筑设计等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变更设计前应先征得市规划部门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因设计、施工变更可能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更换的,应当

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

(一)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2%以下或估算在30万元以

下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及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提供增减工程预算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二)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2%以上或估算在30万元以

上的,应当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的,应当由建设单

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项目中标总价20%以上的,应当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

价。

变更工程量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

现场核定并签字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变更工程量涉及的相关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约

定:

(一)变更工程重新组织招标的,按重新招标价格确定;

(二)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在±15%以内(含15%),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超过±15%,其增加部分的工

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2)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后让利一定的幅度,让利幅度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当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建设单位应当按月分项目汇总工程变更情况,报市发改、财政、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备案。

本章有关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材料、设

备采购等合同中明确。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并视情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五章 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

行工程建设规范和有关强制性规定,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力争达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标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并将相

关的责任追究和处罚规定列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必要约定。同时,围绕加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建设工期管理,研究制订相关制度和措施,并选配专门人员组建工作班子,负责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各阶段、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对相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规定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按照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方面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落实各项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中标项目经理进驻现场,并不得随意更换。对中标项目经理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工序管理要求和合

同约定进行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严禁以次充好、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必

须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场检测、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量并如实反映隐蔽工程量。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工程合同,选派相应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项目部进驻施工现场,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履行职

能,切实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市招投标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在工程招标过程中,会同建设单位做好对投标单位及项目经理资质(资格)的审核工作,有效杜绝利用假资质、借资

质、挂靠项目经理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倒排工程实施进

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各阶段、各环节、各工序的工期,排定工程实施详细计划并严格付诸实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完成。

对市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填制“项目实施情

况月报表”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

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工期,建设单

位应当征得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并拟定施工组织优化方案、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及相关专业部门(机构)进行充分论证提出建议意见,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延长工期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六章 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严格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建设资金年度总预算,拟定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方案及财政安排资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财政等部门及相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资金

预算和资金落实计划,积极筹措和调度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建设单位在自筹资金过程中,经市政府同意拟对外融资或向上争取资金

的,市财政、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并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资金计划统筹管理,其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应当执行“按年

度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工程

进度等相关资料;

(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建议意见;

(三)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市财政拨付。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应当坚持“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

的原则,并严格实行比例控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得突破本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制订严格的内部审核、把关程序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并严格

按照程序和制度的要求,切实规范工程价款支付行为。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严格控制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

不得突破以下最高支付比例限制规定:

(一)签订工程合同到进场施工前,付款比例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5%; (二)工程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前,按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付款;到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累计付款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总额的65%;

(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余款按合同约定付款;同时,工程施工类项目必须按合同价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

(四)到与勘察、设计相关联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勘察费、设计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其余20%待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

清算;

(五)材料、设备采购的付款办法由项目建设单位领导班子根据市场供求等

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必须单独编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内核算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

及工程价款支付等情况的督查,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切实提高项目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项目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组织实施竣工决算和

竣工验收: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及相关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二)建设单位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同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附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部门的同意;

(三)市财政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需会同市招投标中心等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初审,三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市财政部门抽查复审的,作出审定意见),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同时抄送市审计、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和单位;

(四)建设单位以市财政部门批复为依据,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与市财政部门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三十日内结清应交市财政的项目建设剩余资金;同时,完成工程档案资料归集整理、项目竣工报告编制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后六个月内组

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征得项目竣工验收牵头部门的同意。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先按建

设周期或单项工程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和工程竣工验收,待项目全部建成后再进行项目竣工总决算和项目竣工验收。

对列入年度国家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其竣工决算审查由市审计部门负责

直接进行,财政部门配合。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三审”(审核、审查或审定、审计)责任制,加

强对项目竣工决算的把关和监管。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决算负有审核责任,并对提交市财政

部门的项目竣工决算负责。建设单位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弄虚作假或者核减幅度过大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提请有关职能部门对施工单位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实质性处罚,同时记不良信用记录。其中,核减幅度超过5%但在1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50%的审核费;核减幅度超过10%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核费。

市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及有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出具的审价报告负有审查(审定)责任,并对作出的审查(审定)结论负责。对建设

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决算,市财政部门直接审查以及对委托审查项目进行抽查复审的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决算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直接审查或进行复审。对于建设单位在审核项目竣工决算过程中工作失责或者弄虚作假、社会审价机构审查失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审价报告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审计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核、审查(审定)情况负有监督审计责任,

并对作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市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国家审计监督职能,对经财政审定的决算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执行国家审计,对其他项目按不低于5%的比例实行抽复审。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竣工决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竣工报告),由市发改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市发改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福利设施; (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及市级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三)机关办公设施、经济适用房、政府公房等。

其他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结果报市发改部门备

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

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章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后评价及重点项目考核

等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由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单位以及市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安监、质监、招投标中心等部门、单位共同参加。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成项目是否严格执行立项批准文件,投资概算、建设规模、建设标

准和建设内容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

(二)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强制性规范等要求,工程

质量安全是否优良;

(三)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招投标、现场施工、竣工决算和验收

等各阶段、各环节的管理要求及措施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到位;

(四)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是否始终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项目造价是否得到

有效控制,工程招投标、工程量变更、工程竣工决算以及工程价款支付等重点环节管理是否规范,通过加强建设管理是否达到了降低项目造价、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的目标;

(五)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还存在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是否还存在制度及措

施等方面的缺陷;

(六)项目建设过程中廉政责任制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七)其他需要总结、分析、评价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对于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的有关情况,市发改部门应当向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进行专题汇报。原则上,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每年不少于2次,向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每年不少于1次。

.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专项绩效评价的情况,应当作为对项目建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为《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文件,

由市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使用集体资金的项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nb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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