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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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质量调研报告

2011年,我科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案件236件351人。我科已审结182件280人,向法院提起公诉182件279人,不起诉1人,已审结案件起诉率达到100%,公安机关撤回案件5件6人,无撤回起诉案件和无罪判决案件。在不诉案件和公安机关依法撤回的案件中,没有因公安机关存在非法侦查活动而不诉或撤回的案件,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案件质量较高,也确保了案件审查的高质量。但是从案件的审查情况来看,我们不能忽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案件存在的较高退查率和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的质量问题 2011年,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的退查总件数达到了 ,占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 。我们针对公安机关不合法或者不规范的侦查活动发出的检察建议也有14份,纠正了一些问题。从中,我们分析出公安机关所移送审查的案件存在的一些问题:

1、取证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特别是一些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交警部门往往接到报案后,看到伤势不重,先是让犯罪嫌疑人出钱给被害人治疗,重视和解而忽视了调查取证,而错过了最佳取证时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了案件事实不清,再想调查取证就很困难了。如我科办理的熊某交通肇事案,事故中被害人受伤较轻,交警部门没有

依法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尽管事发后肇事人熊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但是由于缺乏伤情鉴定这一证明熊某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熊某最终被提起公诉。

2、不能正确认识逮捕性质,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后,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逮捕是“刑诉法”规定的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而一些公安侦查人员认为,检察机关既然能够批准逮捕,就证明案件质量已不错了,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未能按照批捕部门发出的提供法庭审判证据通知书提出的补充证据的要求去落实,一些案件的证据仍停留在呈捕阶段的水平。

3、收集证据不全面。一是收集证据的种类不全面。我国“刑诉法”规定了7种刑事证据而公安机关只注重收集言词类证据,而忽视了其它种类证据的收集。在我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言词类证据占90%,书证、物证等类型的证据只占10%。如,一些侦查人员只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忽视其它相关证据的收集。往往认为犯罪嫌疑人已认罪了,就是铁证如山,案件成功侦破了。而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二是注重一罪或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收集,而忽视其他犯罪或多起犯罪证据的收集。在涉及多起犯罪事实或多个罪名的犯罪案件中,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只要查实其一罪,或查实其一起犯罪事实,就足以对其定罪判刑,而不注重对其他犯罪事实或多起犯罪事实证据收集,导致大案办成小案。三是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和加重处罚的

证据收集,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其辩解的证据收集。

4、固定证据手段单一。首先在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方面,只是其作一次有罪供述后,其它若干次讯问均简单地重复以往的陈述是否属实,不是每次都固定其陈述的详细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很多,但能够反映其犯罪事实的全过程的只有一次,如果翻供,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成立,很难作出评判。公安机关在固定证据的手段上仍靠传统的方法,以笔录的形式进行,没有现代化的手段。

5、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一是收集证据的主体应是2人以上的侦查人员并应在笔录上签字。实距中大量存在只有记录人签字,而共同讯(询)问的侦查人员未签字的情况。二是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出现他人代签名甚至死人签名的情况。三是证据文本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调取书证是缺乏取证人签名及书证来源的记录,勘验笔录没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告知权利不全面等现象。

6、对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没能引起高度重视,往往退而不查,或查而不全面,查而不彻底。

由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存在以上的质量问题,对公诉工作的直接影响,一是由于取证不及时,证据灭失,公诉部门对案件不能提起公诉;二是案件质量不高,给公诉部门增加很大的补查工作量,有些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无法补查,或不能提起公诉或影响公诉效果;三是由于取证

不全面,导致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造成漏罪漏犯的发生;或是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认定,有失法律的公正性;四是由于固定证据手段单一,往往导致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现象发生;五是收集证据重实体而轻程序,导致了非法证据的产生,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提高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的建议 一、建立案件质量月通报制度。检察院公诉科每月月底对受理的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质量进行通报。包括案件质量高的案件,即不需要补充证据就能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和案件质量不高的案件,即需要补充证据才能达到起诉标准的案件,以及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以便促进公安局及时予以纠正。

二、规范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统一补查出口。对需要补充证据的案件和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由公诉科直接通知法制室的案件审核民警,由法制室审核民警按补证要求指导、督促办案单位民警完成。 三、双方建立提高案件质量长效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当月审查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要求广泛交流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推动案件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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