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更新时间:2023-11-11 17:2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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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与失火罪的法理解析
摘要:本文以法学理论为基础,深入解析“失火罪”与“放火罪”,并通过实例直观反映区别两者的难点,在实际办案中给监督人员以理论指导。 关键词:放火、失火、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公安消防机构从事监督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这就决定了消防执法的本质是行政执法。但公安消防机构同时具有对“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侦查权,而“放火罪”则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案侦查。准确把握“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对确定火灾事故案件的管辖权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对“失火罪”和 “放火罪”的法理构成要件做简要解析:
1 “失火罪”与“放火罪”犯罪客体的共同性
1.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说明犯罪行为危害了怎样的社会利益,是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本质的集中体现。“失火罪”与“放火罪”所侵害的客体都是社会的公共安全,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所谓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司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犯罪人不仅事先难以预料,而且难以控制。
1.2实例分析
例1:某甲与某乙同住在一个居民小区内,两人怨恨很深,一日甲在乙家将乙杀死,后将乙的尸体运到无人的荒滩焚烧,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例2:上述如甲将乙杀死后,为了毁灭证据,用汽油将乙家点燃,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分析:
例1中甲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着火的范围是特定的,只是针对乙的尸体,没有危害到其他不特定人的安全,所以甲的放火行为不构成放火罪,甲的行为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例2中甲的放火行为其目的虽然只是为了毁灭罪证,但由于处在居民区,其放火行为客观上已经对其他不特定居民的生命、财产产生了危险,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甲构成放火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 “失火罪”与“放火罪”主观方面的差异性
2.1犯罪主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主要包括故意和过失。
2.2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犯罪由两个因素构成: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放火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3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失火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2.4 实例分析
例3:甲、乙、丙三人周末相约,到野外山林去野炊。三人打了一只野兔,进行烧烤。正在这时天空突然乌云密布,雷电交加,眼看就要下大雨。甲提议赶快下山避雨;乙说先把火熄灭,不然会发生火灾;丙说马上就要下雨了,一下雨火不就熄灭了吗?还是赶快避雨要紧。于是三人立刻下山,结果刚到山脚下,阴云散去,雨终究没有下,结果引发山林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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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4:上述情况如阳光明媚,三人在烧烤饱食野兔后,甲提议天色已晚赶快回家,乙说把火熄灭否则会发生火灾,丙说由它自生自灭吧,三人下山,结果引发大火。 分析:
例3中行为三人构成“失火罪”。因为:首先,对于这个火灾的发生,三人显然都是持反对、否定态度的,都是不希望、也非放任火灾发生的,结果的出现是出乎他们意料的。其次,他们当时凭借了一定的条件,有一定的依据而轻信不会发生火灾,情急之中没有想到有例外的情况发生,或者是高估了外界因素的作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属过失。
例4中行为三人构成“放火罪”。 因为对于这个火灾的发生,三人虽然没有希望火灾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显然都是持放任态度的,结果的出现是可以预见的。其次,没有任何可凭借的外界因素能判定火灾不会发生。主观方面表现为放任,属间接故意。 3“失火罪”与“放火罪”行为方式的交叉性
3.1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繁多的危害行为概括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3.2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作为是积极的身体动作;从违法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放火罪”通常以作为为行为方式,但不作为同样可以作为“放火罪”的行为方式。
3.3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放火罪”通常表现为不作为,但积极的作为又是不作为的前提。 3.4实例分析
例5:甲是负有防火义务的油库安全员,发现油区有着火的危险,能够采取措施防止而不防止,结果发生火灾,甲的行为是放火还是失火。
例6:某村民某甲自留地里放火烧荒,中午回家吃饭的时候,因火势借风力蔓延引起山林火灾,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分析:例5中对于火灾的发生虽然不是由甲的积极行为引发,但作为有义务保卫油库安全的工作人员,不积极排除险情,从主观上说对于火灾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应以放火罪论。
例6中甲对于点火从主观上说是故意,但其故意的内容是烧荒而非制造火灾,其对该火灾结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故只能定失火罪。
4“失火罪”—结果犯,“放火罪”—危险犯
4.1所谓结果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仅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有现实的危害后果发生,如没有现实的危害结果,则不构成犯罪。“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发火灾,造成重大人身或公私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过失引发火灾,而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结果,则不属于犯罪。
4.2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使没有现实危害后果的发生,也属于犯罪。“放火罪” 是指行为人对火灾的发生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其行为足以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使没有发生现实的损害结果,也同样属于犯罪。 4.3实例分析
例7甲为一油库管理员,油库内严禁携带火源,一日受领导批评,气愤之下携带打火机准备在库区内放火,被人及时发现阻止,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放火罪。
例8上述甲误将一打火机带入库区,在巡查过程中不慎从口袋中掉落在地面上炸裂,引燃周围残留的油渍,但及时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失火罪。
分析:例7中甲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现实的危害结果,但其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是希望,属于故意,其行为足以对油库产生危险,构成放火罪。
例8中甲的行为虽然造成了火灾,但其主观上不希望、也不放任火灾的发生,属于过失。火灾被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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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灭,未造成严重的现实后果,其行为不构成失火罪。
5“失火罪”与“放火罪”犯罪主体责任年龄、量刑的区别性
5.1“失火罪”与“放火罪”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社会危害性都是严重的,但根据行为人主观意态的不同,对犯罪主体责任年龄也有所区别。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行为构成放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失火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其行为构成失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5.2“放火罪”情节严重的,量刑上可以适用死刑,而“失火罪”即使危害结果十分严重,量刑上也不能适用死刑。
6“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法律竞合
6.1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法律对侵犯这几种特定对象的犯罪已有专门的规定,可谓法条竞合,根据“特殊条款优先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易燃易爆设备罪、交通设施罪、电力设施罪等论处,不再以放火罪论。
6.2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在犯罪后,如故意杀人、盗窃、贪污后以放火的方法毁灭证据,对此该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以放火罪与前面所实施的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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