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概预算及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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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G Q/FJG 20069—2005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电力工程概预算及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规定

(试行)

2005-10-29发布 2005-10-29实施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 Q/FJG 20069—200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总则 ................................................................................ 1 4 工程概(预)算的编制 ................................................................ 1 5 工程概(预)算的审批 ................................................................ 2 6 工程造价控制 ........................................................................ 3 7 工程概预算管理职责和考核 ............................................................ 4 8 附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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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G 20069—2005

前 言

为了规范我省输变电工程概预算及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使用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同时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颁发与执行,省公司将在适当时期,总结执行情况,对本规定作修改。

本规定由省公司工程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规定由省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主要起草单位:省公司工程部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陈宏衍、蔡敬东、蔡信回、林冶、翁永模 本规定批准人:许新生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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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概预算及工程造价控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出资建设的35~500千伏电压等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输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其他业主委托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

《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 3 总则

3.1 为了规范我省输变电工程概预算及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合理使用建设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同时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3.2 本规定所称工程概(预)算是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是企业对工程建设最高定价。至于工程结算和招投标活动中标底价、最高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

3.3 本规定所称工程造价控制仅指通过工程概(预)算管理和控制措施来控制工程造价,不涉及设备选型、方案优化和工程量控制。 4 工程概(预)算的编制

4.1 工程概(预)算的编制,按工程建设阶段的不同可划分为: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按工程性质分为:变电工程(含普通光缆及通信设备安装工程、微波通信工程)和送电工程(含OPGW通信线路工程)。

4.2 工程概(预)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依据电力行业《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编制办法》、《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及《火电、送变电工程概(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编制。

变电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以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或预算定额)编制时,预算以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福建省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办法》编制。

为便于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其项目划分、工程量计算规则宜与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相一致,定额及取费标准招标文件有规定或虽没有规定但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以地方或行业定额及取费标准报价时,也宜一致;对于以概算招标的项目,预算编制应按计价定额、工程内容对综合单价进行分析。

4.3 编制工程概(预)算的一般原则: 4.3.1 定额依据

变电建筑工程预算以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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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消耗量定额(或预算定额)为计价定额依据。构架等地方定额缺项的,可以电力行业定额补充。

其他送变电工程概(预)算均以国家主管部门发布的电力行业概(预)算定额为计价定额依据。 4.3.2 费用标准

工程概(预)算中各部分所采用的取费标准一般应与计价定额依据相配套。按工程性质及资金来源,可结合我省情况由省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费用标准执行。 4.3.3 设备、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 4.3.3.1 以电力行业定额编制工程概预算时:

安装工程设备以省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设备信息价为原价,不足时以可靠合理的市场信息价或厂家询价为原价。设备原价应不含运杂费,否则应调整运杂费率。设备采购代理加价按省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列入编制年设备价差,设备价差不作为其他费用表各项费用计算基数。

安装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以省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管理部门发布的综合价、预算价为编制依据,不足时以可靠合理的市场信息价计列。

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以电力行业定额价取费,以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调整价差。

建筑及安装工程人工单价、定额材料与机械价差调整执行电力行业规定,由省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管理部门发布。价差只计取税金,也不作为其他费用表各项费用计算基数,分别按建筑、安装编制年价差列入总概(预)算表。

4.3.3.2 执行福建省建筑、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或预算定额)编制工程预算时,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机械台班单价的取定及调整执行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计列。 4.3.4 工程量

工程量计算按照第4.2条所列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3.5 控制指标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为限额。没有估算的以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发布的《火电、送电、变电工程限额设计参考造价指标》、《福建省送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为限额,主要工程量以《福建省送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控制;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以批准的概算为限额,超出时应作分析说明。

4.4 初步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及以上设计单位设计时,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工程设备、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等协调统一并汇总到总概算书。施工图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

工程概(预)算编制、审核应由专业人员签字,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专用章。

4.5 初步设计概算要与初步设计文件同时送出。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的交付情况,分批编出,但尽可能与施工图同册(卷)编出。 4.6 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后,应按审查意见在10天内完成修改概算送批,在收到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后,在10天内编出批准概算书,交付项目责任单位。

4.7 工程概(预)算的编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与编制单位签定合同,明确合同双方义务责任与权益、概(预)算编制原则、交付时间等。 5 工程概(预)算的审批

5.1 初步设计概算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会审管理规定(试行)》组织审批。

省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省内50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部门组织初审,委托咨询公司评审,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复。

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省公司分管计划、生产、财务、调度通信等职能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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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咨询公司评审,上报省公司批复。

5.2 评审概算会省公司分管计划、生产、财务、调度通信等职能部门,超出估算的,应经省公司分管计划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准概算。

5.3 施工图预算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批分期共同审定。如单位工程预算超出批准概算投资,应说明原因,由项目责任单位报省公司核备;总预算超出批准概算总投资的,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总概算、预算书对比分析报告,连同总预算书报送省公司审查,由设计单位提出调整概算意见报批。 6 工程造价控制

6.1 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范围内;施工图总预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内。超出时,应修改设计,降低工程投资。经设计优化仍超出时,应分析原因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调整。概算超出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报省公司分管计划职能部门由原审批单位组织评审。

6.2 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各有关单位、部门均应严格执行,不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各单位、部门均无权增减及变动。

6.3 项目责任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和质量标准,在总概算范围内组织建设。不得任意增加或压缩工程项目、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和增加其他费用,不得任意压缩建设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未经审批增加的费用,省公司分管财务职能部门不予拨款,工程结算、决算均不予确认。

6.4 初步设计总概算批准后,如确实需要调整项目、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变更设备及增加其他费用等,需报原批准单位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相应调整投资。确因工程紧迫,经省公司分管基建领导同意可以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补办报批手续。上述工程变更实行事前审批制,其报批手续按照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Q/FJG20064—2005)中的规定执行。

6.5 动用预备费的审批权属省公司,单位工程施工图预算或其他费用超过批准概算又无法在项目中调剂而需动用预备费时,应报省公司批准。未经审批增加的费用,省公司分管财务职能部门不予拨款,工程结算、决算均不予确认。

6.6 项目责任单位在本规定第6.2、6.3、6.4条的原则下,对生产工程项目,在批准总概算范围内,有权合理调整单项工程之间的资金余缺。除重大设计变更仍应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外,其余的及时报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职能部门核备。非生产工程超概算不得动用其他项目节余投资,其调整应报省公司审批。

6.7 报批动用预备费或调整概算总投资或非生产工程概算调整,应附设计单位关于设计变更报告及调整概算、项目责任单位关于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意见。

6.8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全面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电力物资设备采购达到依法招标规模标准或列入省公司统一招标目录的,应通过招标确定。项目责任单位应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电力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全面介绍省公司有关工程造价控制等管理规定。控制工程造价要作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电力物资设备采购单位共同的义务与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并加强合同管理。

6.9 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设计规程和标准,在保证安全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设计标准,实行第6.1条所规定的以估、概算为控制限额的限额设计。实行限额设计的要求,要写入设计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要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因设计变更而增加的费用需在工程预备费开支时,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三分之一,超出时应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设计单位提出分析报告,经监理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属重大变更的报省公司批准,属一般变更的报省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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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施工单位要以国家、行业计价定额为指导,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制定企业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严格按合同和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降低工程成本。施工单位对项目责任单位所提需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没有有权单位批复意见的应当予以拒绝,并提请项目责任单位、监理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否则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对没有项目责任单位签证的一般变更,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也由施工单位自负。对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合同、拖欠工程价款的,施工单位应及时提请项目责任单位履行合同,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施工单位有权报省公司要求推迟或中止施工并索赔经济损失。

6.11 监理单位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实施工程造价控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办事,保证公正性。应加强对工程开工、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等的监督与管理,控制好工程造价。

6.12 省公司独资建设的工程总概算有节余时,节余投资由省公司收回。为激励项目责任单位控制工程投资,其中结余部分的40%经省公司批准可作为节余额度提成,并可累计,专用于基建工程缩短工期措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工程项目概算调整。节余额度由项目责任单位在工程财务决算批复后向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职能部门提出提成申请,由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职能部门核定登记并管理。缩短工期措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严格执行。节余额度的使用需经报省公司批准,批准后予以追加工程投资,同时核减相应的节余额度;没有节余额度的,省公司不予办理缩短工期措施费、优质工程增加费等费用追加及工程概算调整。 7 工程概(预)算管理职责和考核

7.1 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应配备足够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负责省公司基建工程概预算管理,办理概预算审批、调整,控制工程预备费使用,协调、解决项目责任单位概算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对工程概算实行动态管理。有关工程变更、预备费动用、概算调整等批复统一由省公司分管工程建设职能部门受理,经省公司批准后发布执行。

7.2 省公司招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设备招投标信息价。按省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实行工程造价控制。 7.3 省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管理部门不定期发布我省电力工程装置性材料预算价、综合价、信息价;发布我省送变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调整系数;定期发布《福建省送变电工程限额设计控制指标》。处理定额、费用标准执行中的问题;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发布工程造价指数。

7.4 各项目责任单位对总概算的使用负全部责任。项目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在工程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项目概预算管理。

7.5 省公司所属各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概预算工作责任制度,设计和概预算工作的协调配合制度,收资工作制度,现场服务制度,设计变更管理制度等,切实作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7.6 设计单位不能按第4.6条及时交付批准概算或未经项目责任单位同意延期交付批准概算的,每延期1天,由项目责任单位扣减设计合同价款1‰;因设计原因不能按第6.9条控制工程投资的,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扣减设计费。

7.7 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修改了初设审查意见,应按省公司《输变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及时提出变更报告,重大变更未经省公司批准或虽经省公司分管基建领导同意但未在变更发生后15天内补办报批手续即出图交付施工的,可由项目责任单位按变更费用2~5%扣减设计费。 7.8 省公司所属各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定额机构,企业定额管理及责任制度。加强原始记录及分析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搞好企业核算,制定和完善企业定额,不断降低施工成本。

7.9 省公司及各项目责任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要加强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工作,搞好基建投资经济分析,不断提高概预算的工作水平。

7.10 省公司及所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单位概预算编制、审查专业人员必须具有合格的《电力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逐步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电力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公司电力建设定额管理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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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需报省公司批准的变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本年度内第6.12条所规定的项目节余额度提成提取比例降为20%,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7.13条处理。 7.12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为违反本规定:

7.12.1 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单位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条件,有意少算、高估冒算,弄虚作假,导致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编制质量低劣,造成经济损失的;

7.12.2 对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7.12.3 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7.12.4 违反初步设计规定,在设计、施工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经济损失的;

7.13 有第7.12条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7.13.1 通报批评;

7.13.2 给予经济处罚;

7.13.3 对持证概(预)算人员,提请证件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7.13.4 对有关责任人员,由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有关单位在概预算工作中,如有分歧意见,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意见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按合同约定报有关部门裁决,也可以依法起诉。

8.2 本规定用于规范省公司系统内部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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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mc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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