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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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3]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09.11 【实施日期】2013.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福发【2013】46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为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和促进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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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康复管理工作,促进工伤康复事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以及《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2013修订版)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2013修订版)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且因工伤造成残疾或身体功能障碍,在停工留薪期内经确认需要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采取治疗和康复并重的方式,实行先治疗康复、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工伤康复人员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应当选择本市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应当符合原劳动保障部《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准入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康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市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指导、监督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并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履行工伤康复服务协议以及工伤康复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 3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工伤康复费用纳入工伤

保险基金年度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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