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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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治理措施

浅析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在深入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过程中,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如何完善和实施,已成为担保业最关注的话题之一。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与管理工作,同担保机构控制防范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对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正确评价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与风险控制都至关重要。

一、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发展历史

担保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起步较晚,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国家统一的担保机构会计核算办法。之前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充分体现担保业务的特点,更没有把担保业务作为会计的主要核算对象,仅就重要的担保合同对企业财务产生了重大影响予以表外披露。各地担保机构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差别较大,同行业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能准确反映担保行业的整体状况,不利于政府监管、银行合作、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持续发展。

为规范担保行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会 2005 17号),于2006年1月1日起在担保企业施行。《办法》对相关会计核算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担保企业低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强调了稳健性和风险防范原则,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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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的角度,为降低担保企业风险、合理反映其收益情况提供了保障。业界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规范和统一担保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强化担保机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担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及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2月15日,国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解释》(财会【2010】15号文件),其中第八条明确指出: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会日渐广泛,财会[2010]15号文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的明确,对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监控和化解融资性担保行业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公司自2006年以来,一直按《办法》的要求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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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担保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经过几年的不断实践和修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已趋于完备,特别是贯彻落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后,经过规范整顿,公司财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在实际会计核算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提转方法和原则有待明确

担保业务属于远期交易,收入实现在即期,风险成本在远期,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同时遵循谨慎性原则,担保机构按当期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主要功能就是税前列支延缓收入分配,平衡收入与支出配比的时间差,防止利润的虚增和过头分配。但前提是担保机构享有税前列支政策,否则可能失去计提的积极性。实行差额提转方法,不弥补风险损失。但目前尚未明确差额转提原则和具体的计提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出现许多模糊认识和不同做法。

(二)担保赔偿准备提取制度不够科学

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的,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这对多数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水平要求过高,对当年盈利目标实现压力太大;在担保放大10倍条件下,意味着风险准备金水平最终要与资本金水平相当,超出风险准备金的“附属资本”的意义。虽说“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的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但这必须要在能够长期享受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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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前提下。担保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不能真正体现与风险挂钩,未按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反担保强度、还款方式不同,对担保责任实行分类管理,不能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三)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应进一步明确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没有明确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如果代偿损失依次冲减担保赔偿准备、未到期责任准备,不足部分可以据实在税前扣除,则担保机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没有任何积极性,况且也没有明确要求。

(四)担保机构风险收益偏低,不能有效配比风险成本 担保业务的风险成本难以定价,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盈利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的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是按低于同期银行利率的50%收取,在没有政府补贴条件下,是比较低的,风险收益没有贴近风险特点。

(五)担保机构内部控制体系急需规范

担保行业具有高风险特征,这就要求担保机构必须具备较高的内部控制水平,才能有效地防控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但目前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够完备,很难做到覆盖经营管理全过程,随着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 2010 101号)文件的出台,担保机构如何建立全面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已迫在眉睫。

(六)担保机构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标准的规定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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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7月14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保险业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报表的格式也参照保险业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由于此项规定较为笼统,并且保险公司与担保机构财务核算存在很大差异,在财政部针对此规定出台具体的配套实施细则之前,担保机构难以执行此项规定。

(七)各级财政对担保企业风险补偿政策不够稳定 各级财政的风险补偿政策不稳定,担保机构很难评估各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因而只能把财政风险补助当作一种可争取的意外收获,没有形成担保机构对政策的预期效果。获得补助资金如何处理不明确,作为收益处理可能会被税务机关重复征收所得税,还有可能被要求几年后未出现风险损失再返还财政。

三、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应用问题的处理对策

针对担保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在具体应用中遇到的以上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性文件,结合多年的业务实践经验,现提出几点解决建议:

(一)完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制度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未来风险成本和工作成本的时间分布规律计提,如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年平均法适合行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初级阶段,日平均法适合高级阶段。实际工作中,由于业务量和笔数巨大,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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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工作量大,往往直接按月或年保费收入计算。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即对于一年期的每张保函当年只能确认半年的保费进入利润分配,同时转回上期数。或者用本期应提数与上期已提数对比,少补提,多转回。对于一年期以上的长期担保业务,由于其时间分布不均匀,按单项计提比较合理。

(二)明确一般风险准备金制度内容

一般风险金主要功能是对冲担保风险非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一般是系统性风险或异常风险导制,所以非预期损失应由资本及其收益或外部补偿来对冲。其计提对象应是当年税后超额净利润,当低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时,不提;高于时计提。计提标准为50%,按年计提直至注册资本的50%,或者储备5年后,可以认为超额风险期已过,转回至可分配利润。按谨慎性原则,如果代偿损失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之和,不能覆盖应收代偿款,则监管部门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增提特殊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另外将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助,列入一般风险准备。

(三)创新收入模式,提高担保机构收益

担保费收入一般是担保行为发生时一次性收取,而担保风险是逐步释放或显现的,因此按配比原则,担保费收入应配比远期风险,利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担保收费标准按风险水平不同实行差别费率,低风险业务按1%,中等风险业务按3%,高风险业务按5%。对于提前还贷,退保费的情况,应考虑担保机构的工作成本,比如按应退保费的40%收取费用,如果客户有续贷意向,也可以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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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收取保费时冲抵,这样既可以起到稳定优质客户效果,又可以提高担保机构收益。另外,为配比担保机构工作成本,还可以按一定标准收取项目评审费。

(四)全面梳理,建立体系化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对原有制度进行梳理,找出关键点,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控措施,建立体系化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在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员工创造充分了解内部控制要求,忠实、勤勉、规范、审慎履行职责的环境和氛围。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形成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确保担保机构的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经营目标和效率的充分实现。 担保机构应当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形成分级授权、与业务衔接的“嵌入式”内控。应当规范项目受理、评审、审批、签约承保、保后监管、代偿、追偿等全部业务环节的工作流程、操作规划和运行机制,以及项目评审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本充足、拨备充足。建立内部控制报告、评价和纠正的机制,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以及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评价,并根据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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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确保信息畅通。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机构,制订应急管理预案,定期进行测试。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还应当使用担保系统管理软件,将内部控制融合到信息化系统中,全面有效地防控风险。

(五)监管部门应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增加担保行业执行保险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解决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核算标准时的相关问题;应延续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确保担保机构计提准备金税前列支有章可循。同时,各级财政对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补助政策应相对稳定,并明确此项补助应当免征所得税,列入一般风险准备,达到注册资本50%或储备5年后,转回可分配利润,作为对担保机构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一种奖励。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为许多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平台,在提升企业信用、缓解企业资金困难、促进小企业孵化培育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随着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加强担保行业的财务核算管理显得十分迫切。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lt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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