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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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琼价发文日期: 2010主 题 词: 房产测绘 收费 审批[2010]397号 年08月04日

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测绘主管部门,洋浦经济发展局,各测绘单位:

鉴于各测绘单位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有效期届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结合我省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重新核定我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房产测绘、建筑用地拨地定桩和建筑物放线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见附件)执行,其它测绘产品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执行。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不得另向购房人收取,如需进行预测和实地实测的,预测按上述标准的40%收取,实测按上述标准的60%收取,两次收费之和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

三、在办理房屋交易转移登记手续时,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不得强制重复测绘、重复收费。按照房产交易规定,确需重新绘制房产分户图的,可收取配图资料费每件20元。如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或房屋面积、结构发生变化的,可委托测绘单位重新测绘,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费。

四、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自愿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测量规定要求进行测绘,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测绘机构提供服务并收费。

五、在我省依法成立并且具有相关资质的测绘单位,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测绘局《关于重新核定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价格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148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仍按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执行。

附件: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 海南省房产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产品名称 计量 单位 价格 Ⅰ Ⅱ Ⅲ Ⅰ类:住宅用房;Ⅱ类:商业楼用房;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 主要工作内容 说 明 一、房产测绘平方米 1.1 (分户图)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1.8 2.2 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二、建筑用地拨地定桩 海口市、三亚市 其它市、县 三、建筑物放线 海口市、三亚市 其它市、县 件(4点) 2594 2100 仪器检验,踏勘,1.人防工事宽选点,测角,测距,度按10m考测高,测细部点座虑,宽度小于标,内业计算,绘10m时,价格制平面位置图,提增加30%。 交图纸资料。 件 2594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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