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优教育—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销售使用过的资产

更新时间:2023-12-27 20:5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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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优教育—2020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精华:销售使用过的资产

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基础》第四章“销售使用过的资产”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提问: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的税务处理】

答疑老师回复: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或旧货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 销售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公式 按简易办法:依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3%征收率减按2%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征收增值税(注:增值税=售价÷(1扣进项税额)(两车一艇的纳税人销售旧固+3%)×2% 抵扣时间是2013.08.01)或定资产也可以放旧货 弃按2%,按3%交税,开具专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增值税=售价÷(1按正常销售货物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16%)×16% 适用税率征收增的固定资产(在购进当期已值税 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净值无法确定销售额发生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16% 的,以固定资产净视同销售行为 值为销售额 销售已使用过的增值税=售价÷(1营改增纳税人 未抵扣进项税额+3%)×2% 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销售已使用过的营改增纳税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正常销售货物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适用税率征收增资产以外的物品 值税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减按2%征收率征小规模纳税人产或旧货 收增值税 (除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按3%的征收率征外) 资产以外的物品 收增值税

增值税=售价÷(1+16%)×16% 增值税=售价÷(1+16%)×16% 增值税=售价÷(1+3%)×2% 增值税=售价÷(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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