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总体规划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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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总体规划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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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风景区总体规划(一)

第一部分 泰山风景区总体规划(2000—2020)

一、总 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的科学性和连续性,统筹泰山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特制定《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1~2020)》。 第2条 依据(略) 第3条 规划适用范围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面积为156km’,包括泰山主景区和灵岩寺景区两大部分。泰山主景区(含蒿里山一灵应宫一岱庙地区)面积为148.6km2。东以泰佛路和泰历路为界,南以环山路为界,西以马套至花坦的道路为界,南端延伸至岱庙、灵应宫和蒿里山;灵岩寺景区面积为7.6km2,规划范围基本以泰山林场管辖范围为界。

规划范围以外设缓冲区,主景区周围的缓冲区面积约40km2,西北侧以规划范围以外1000m为界,西南侧以京沪铁路为界,局部扩大至大河水库南岸,南侧基本涵盖泰安旧城,东侧和东北侧边界为环山公路以外lkm,局部扩大至安家林水库和刘家庄水库东岸。灵岩寺景区的缓冲区面积约3.5km2,以规划范围以外100m为界,西南侧局部扩大。 第4条 规划期限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期限为2001年至2020年。共分三期: 近期:2001年至2005年; 中期:2006的至2010年; 远期:2011年至2020年。 第5条 规划原则

1.可操作性原则:是本次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核心原则。即规划要为管理服务,应成为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建设和管理泰山的有力工具。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分区规划,在分区层次上控制人类活动、设施建设和用地性质,从而使管理者依据分区控制规划的内容实施管理;时间上,远期规划和中期规划为

目标规划和战略规划,重点明确大的方向性原则,同时为中远期规划实施留有一定弹性;近期规划为实施性规划,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落实目标规划与战略规划的相关内容。

2.管理边界惟—一性原则:在空间上管理者只面对一种边界,即分区边界,资源保护、旅游活动与设施建设方面的规划要求均与分区建立空间上的联系。 3.保护与利用统筹原则: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在资源充分有效保护前提下的合理利用。保护与利用虽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中的根本矛盾,但并非是不可协调的矛盾。许多情况下,保护与利用同时存在于同一块用地上,处理不妥,将会顾此失彼。因此不应将保护与利用割裂开来,而应统筹考虑,根据每一地块资源的重要性和敏感度允许不同种类的人类利用,从根本上解决保护和利用的矛盾。 二、景观资源评价 第6条 景观资源价值

泰山作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具有珍贵的历史文化价值、独特的风景审美价值、典型的地质学研究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泰山景观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地质学价值和生物多样性价值是有机融合在一起的。这不仅在中国,就是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很少见的。 第7条 景观资源特征

泰山景观资源具有强烈的序列感,其特征是

“三重空间一条轴线”。登天序列以蒿里山、岱庙、岱顶为节点,代表地府、人间和天界的三重空间,并以一天门、中天门、南天门为人间到天界的三大节奏,其间“三里一旗杆,五里一牌坊”,构成步步朝天的神圣气氛,形成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历史文化轴线”。 第8条 景观资源分类(略) 第9条 景观资源分类评价(略) 第10条 景观资源分级(略) 第11条 景观资源分级评价(略) 第12条 景观资源分区(略) 第13条 景观资源分区评价(略)

三、性质与目标规划 第14条 性质

泰山为五岳之首,是中国文化史的局部缩影,是中华民族精神的象征;泰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第15条 管理总目标

1.充分保存或保护泰山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完整体现泰山的历史文化、科学研究和风景审美价值。

2.在环境承载力的限度内,以适当的方式和速度在适当的空间和时间发展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事业,提供游客高品质欣赏泰山、体验泰山,以及认知泰山的各种机会。

3.以“智能泰山”和“数字泰山”为目标,建立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旅游服务信息系统、旅游预警系统、防火监控系统等三个子系统,提高泰山管理的科技含量。引进IS09000、IS014000质量认证体系,逐步使泰山的管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

第16条 资源保护管理目标

1.充分有效地保存、保护、管理并展现泰山作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物质与空间载体(共84处),保证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2.充分有效地保存、管理和展现泰山的文化资源(包括57处文物建筑、1800多处石碑石刻、30000多株名木古树),保证泰山历史的延续,保证子孙后代真实完整地欣赏和体验泰山历史文化资源的权利。

3.保护泰山的地形地貌(包括64处奇峰异石和21处瀑布潭池)及其美学价值。制止对泰山地形地貌的恶性破坏。对地形地貌已遭严重破坏的地区,尽最大可能修复,使其最大限度地恢复到自然状况。

4.保存和保护泰山的森林植被和野生动物资源,尤其要加强对泰山本地物种的保护,控制和减少外来物种的引进和繁育。保存和保护泰山的基因资源和物种组成,保证泰山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生态进程的连续性;对生态破坏严重的地区,尽最大可能修复,使其最大限度地恢复到自然状况。

5.保存和保护泰山的自然水系(包括泉源和溪流),改善自然水质,提高自然水体的洁净度和清澈度。除最小程度地满足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水源供给需求

外,控制直至消除其他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对自然水系的破坏。对自然水系遭到破坏的地区,尽最大可能修复,使其在最大限度内恢复到自然状况。鼓励并提倡对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6.保护和改善泰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环境的大气质量,提高能见度,控制直至消除影响泰山大气质量与能见度的人类活动。

7.保护泰山的神圣庄严氛围,控制各种噪声和光污染,减少直至消除与泰山神圣庄严气氛不协调的人类活动。

8.在满足以上保护目标前提下,鼓励以泰山为对象的科学考察和研究活动。 9.建立泰山文化与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周期性地调查、收集、更新泰山的资源信息,并进行实时监测,保证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0.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的边界,建立明显标识,保证资源管理空间上确定性。

11.协调泰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地区的建设与管理,使其与泰山的文化与自然资源相和谐。

第17条 旅游发展管理目标

1.在满足以上保护目标前提下,根据泰山资源的价值与特征,开展适度的旅游活动,保证泰山旅游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2.在与资源保护目标不冲突的前提条件下,在适当的空间以适当的方式和强度开展旅游活动,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游客体验。

3.在充分考虑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在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规模建立泰山旅游服务设施系统,为游客提供必要的、经过严格控制的服务设施。

4.建立泰山旅游信息监测系统,缓解泰山游客空间和时间分布不平衡现象。 5.注意处理泰山风景名胜区与泰安市和济南市的关系,在充分有效保护泰山资源的前提下,带动地方经济持续发展。 第18条 分期目标(略) 四、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 第19条 用地布局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土地利用布局可从“点、线、面”三个层次进行描述,每个层面都反映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1.面状层次:总体上看,泰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强度呈现以岱顶为中心的同心圆渐进式结构。岱麓地区(海拔200m以下)是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外围地带,中天门以上(海拔900m以上)是核心地带,从外围地带到核心地带的区域为中间地带(海拔200—900m)。从岱麓到岱顶,资源保护的比重逐渐增强,资源的利用比重逐渐减弱。表现为特殊地貌保护区、史迹保存区和景观恢复用地等资源敏感区增加;设施建设区减少,人工设施的数量减少;人类活动的种类减少、活动强度减弱。

2.线状层次:各类用地呈现以放射状旅游路线为轴的渐进式结构,这是泰山风景名胜区主要的用地布局形式。由旅游路线向外,依次为山林野游地、景观保护培育区和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程度逐渐增强,资源的利用程度逐渐减弱,旅游活动逐渐减少直至完全禁止。

3.点状层次:敏感资源区和设施建设区呈现点状分布的状态。敏感资源区是风景区资源保护的极端情况,包括特殊地貌保护区、史迹保存区和景观恢复用地三类,它们依据实际情况随机分布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的面状层次上。设施建设区是风景区资源利用的极端情况,这部分用地依据游线需要和资源条件限制,合理分布泰山风景区的线状层次上。 第20条 资源保护结构

资源保护包括生态系统保护和景观系统保护两个方面

1.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系统(包括地质地貌、自然水系、森林植被、野生动物等),按照上条所述的保护与利用的协调关系,进行分区保护。具体措施参见五、 《土地分区控制规划》。

2.泰山风景名胜区景观系统(包括区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按照景观资源的特征,进行分类保护;按照景观资源的重要性,进行分级保护。具体措施参见七、《保护与培育规划》。 第21条 主景区旅游空间结构

泰山风景名胜区主景区的旅游空间呈“放射状层级式”结构。泰山风景名胜区从内到外有目标层级、中转层级和人口层级三个层级,从目标层级和中转层级分别向外形成放射状的登山路线。

1.目标层级。海拔1400m以上,即岱顶,是游客登泰山的最终目的地。从岱顶放射出6条登山路线:岱顶一南天门一中天门,岱顶一瞻鲁台一中天门,岱顶一桃花源,岱顶一卖饭棚子,岱顶一天井湾,岱顶一天烛峰一山呼台。 2.中转层级。海拔900m左右,位于游客登泰山的途中,是重要的物资供应点和交通中转站。位于这个圈层的有中天门、桃花源和卖饭棚子、山呼台四处。从中天门放射出3条登山路线:中天门一红门,中天门一天外村,中天门一上梨园。从桃花源放射出3条登山路线:桃花源一桃花峪,桃花源一巴山沟—樱桃园,桃花源一打虎峪一天外村。从卖饭棚子放射出1条登山路线。卖饭棚子一玉泉寺一和尚庄。从山呼台放射出1条登山路线:山呼台一艾洼。

3.人口层级。海拔200m左右,是泰山主景区的进山人口,主要的服务设施建设区。各人口通过“环山路”互连,并与泰安城服务基地建立快速连接。位于这个圈层的有红门、天外村、樱桃园、桃花峪、和尚庄、天井湾、艾洼和上梨园等八处。

第22条 主景区旅游路线结构

泰山风景名胜区主景区的旅游路线呈“伞状”结构,重点旅游线呈“一轴两翼丁字形”结构。

1.“伞状”结构。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线路线主轴明显,从蒿里山经岱庙到岱顶的传统路线是体验泰山文化最重要的游览线,是整个伞状结构的“伞柄”; “环山路”连接各进山旅游路线,并建立各进山口之间及它们与泰安城旅游服务基地的快速连接,相当于伞状结构的“伞裙”;泰山风景名胜区的其他旅游线路线均以“环山路”为起点,以岱顶为目标,包括桃花峪一桃花源一岱顶、艾洼一天烛峰一岱顶、天外村一中天门一岱顶、和尚庄一玉泉寺一岱顶、天井湾一岱顶、上梨园一中天门一岱顶等,这些旅游线路构成伞状结构的“伞骨”。

2.“一轴两翼丁字形”结构。基于各登山路线的难度、景观和设施不同,形成“一轴两翼丁字形”结构的三条主要登山路线。中轴:蒿里山一岱庙一岱顶,历史文化主轴,传统登山路线,是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精华,该路线难度适中,设施完善,沿线世界遗产分布密集,人文与自然景观融为一体。东翼:艾洼一天烛蜂一岱顶,是泰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旅游线,路线短,设施完善,自然风光秀丽。

西翼:桃花峪一桃花源一岱顶,是泰山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旅游线,交通便捷,设施完善,自然风光秀丽。

第23条 灵隐寺景区的旅游结构(略) 五、土地分区控制规划 第24条 分区目的

1.用地边界具有惟一性,便于分类、分片管理和规划的分期实施,增强规划可操作性。

2.明确规定每一地块资源的保护措施和开发利用强度,统筹协调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3.突出遗产地保护的特征,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对保护用地进行更详细的分类,并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

4.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旅游特征,针对不同的旅游方式进行设施的建设和活动的管理。

第25条 分区原则(略) 第26条 分类

1.按照保护和利用程度的不同,将分区依次分为资源严格保护区、资源有限利用区、设施建设区和建设控制区四大类。

2.资源严格保护区是指资源价值高、同时对人类活动敏感的区域。这一大类区域又分为特殊地貌保护区、生态保护区、景观保护培育区、史迹保存区和景观恢复用地共五小类。

3.资源有限利用区是指资源价值较高、同时对人类活动不甚敏感的区域。这一大类区域又分为山林野游地、登山探险区、特殊步行区、步行观光区和机动车观光区共五小类。

4.设施建设区是指资源价值一般、同时对人类活动不甚敏感的区域。 5.建设控制区是指资源价值一般、同时对人类活动不敏感的区域,是风景区核心区和城市 之间的缓冲地带。

第27条 资源严格保护区

1.特殊地貌保护区是指具有特异的地形地貌和特殊的地质价值,且资源敏感的地区。

本区基本上位于坡度大于60度的区域,共有7处地块,具体地理位置详见“管理分区索引图”的A1.1—A1.7,名称详见索引表。

本区的管理目标为严格保护地形地貌,使其处于自然状态。

2.生态保护区是泰山生态系统的基底,是动植物的主要栖息地,也是资源比较敏感的地区。

本区共有9处地块,具体地理位置详见“管理分区索引图”的A2.1—A2.9,名称详见索引表。

本区的管理目标为严格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使其处于自然状态。 3。景观保护培育区是泰山重要的视觉景观地区,景区内动植物重要的栖息地,且也是资源比较敏感的地区。

本区共有20处地块,具体地理位置详见“管理分区索引图”的A3.1—A3.20,名称详见索引表。

本区的管理目标为在保护生态系统的同时适当兼顾视觉景观的需要。 4.史迹保存区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且资源敏感的地区。主要包括遗产本身和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周围环境。

本区共有1处地块,即经石峪,具体地理位置详见“管理分区索引图”的A4.1。 本区的管理目标为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

5.景观恢复用地是指资源的生态保护、地貌特征和自然景观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但本身遭到破坏,需要恢复和培育的地区。

本区共有4处地块,具体地理位置详见“管理分区索引图”的A5.1—A5.4,名称详见索引表。

本区的管理目标为恢复本区在生态系统、地貌特征和自然景观等方面的原始状态。

第28条 资源有限利用区(略)?△○ 第29条 设施建设区(略) 第30条 建设控制区(略)

第31条 分区中的设施控制与管理

第32条 分区中的人类活动控制与管理 第33条 分区中的土地利用控制与管理 六、容量与规模

第34条 游客容量的定义(略) 第35条 游客容量的测算方法(略) 第36条 游客容量的测算层次(略) 第37条 游客容量指标体系(略) 第38条 游客容量应用原则(略) 第39条 市场游客规模预测(略)

第40条 游客容量与市场游客规模之间的关系(略) 第4Ⅱ条 规划游客容量(略) 第42条 总人口规模预测(略) 七、保护与培育规划 第43条 保护原则(略) 第44条 保护措施分类

资源保护的措施分为分区保护,分类保护和分级保护三大类。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资源按照其区位、类型和级别,要同时满足分区保护、分类保护、分级保护之相应条款的规定。

分区保护包括资源严格保护区、资源有限利用区、设施建设区三类;分类保护包括文物建筑专项保护、石刻碑刻专项保护、名木古树专项保护、奇峰异石专项保护、瀑布潭池专项保护、生态专项保护等六类;分级保护分为特级景点保护、一级景点保护、二级景点保护、三级景点保护、四级景点保护等五类。 第45条 分区保护(略) 第46条 文物建筑专项保护

1.文物建筑包括古建筑(群)37处、牌坊9处、亭6处、纪念碑4处、名人墓葬2处、墓塔167座、遗址2处。项目清单见表2-16—6。

2.泰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制定《泰山风景名胜区文物建筑保护细则》。 3.根据文物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重点文物保单位等三个不同的等级,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保护。同时,对尚未申报的文物建筑,设定相应的暂保等级,建议按此进行申报和保护工作。

4.根据文物建筑的级别、性质和地理环境,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参见本章各级景源保护的条款),建立标志,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进行管理和控制。

5.对文物建筑的任何改动都需要报请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6.文物建筑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复建、加建。

7.文物建筑的修复、修缮和日常维护必须保证文物的真实性,并有文物保护专家指导。

8.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一切利用,如作为宾馆、餐厅等,已被占用的要无条件移交文物保护部门。

9.落实消防措施,杜绝消防隐患。文物建筑要配备灭火设备;在非指定宗教活动场所禁止明火,如点灯、烧纸、焚香等;要严格控制电器设备的使用;对有雷击危险的文物建筑要安装避雷设备。

10.要指定宗教活动的地点和范围,对宗教活动严加管理。非指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功德箱,不得出售香纸。 第47条 石刻碑刻专项保护(略) 第48条 名木古树专项保护(略) 第49条 奇峰异石专项保护(略) 第50条 瀑布潭池专项保护(略) 第5亚条 生态专项保护(略) 第52条 地质专项保护(略) 第53条 生物多样性(略) 第54条 特级景源保护(略) 第55条 一级景源保护(略) 第56条 二级景源保护(略) 第57条 三级景源保护(略) 第58条 四级景源保护(略) 第59条 景观培育规划(略)

第60条 林相改造(略) 第61条 退耕还林(略) 第62条 泰山保护基金

设立泰山保护基金,专款专用。保护基金用于以上分区保护、分类保护、分级保护以及风景区内居民点的拆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保护经费的来源: 1.泰山门票收入的绝大部分应直接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完善●。 2.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包括一次性收取的资源占用费和运营期间的资源使用费。

3.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各旅游服务设施的特许经营费。其中,住宿类设施的特许经营费应大于餐饮类设施。

4.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文物保护、自然保护等专项经费。该经费应落实到专项保护中。

5.利用泰山形象及其文物进行商业性的摄影、摄像需要征收相应的费用。 6.接受社会各界的捐助。但泰山保护基金属公益性事业,不得进行商业性操作。尤其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捐助泰山保护基金达到在泰山署名立碑,歌功颂德的目的。 八、道路交通规划

第63条 道路交通规划原则与措施

1.恢复和完善泰山的历史步道系统,展示和保存泰山的封禅历史遗迹:恢复全部四条历史上的登封御道;完善从蒿里山经岱庙到岱顶的传统登山路线,恢复地府、人间、天界的神圣序列。

2.调节游客空间分布不平衡的状态,缓解传统登山路线的旅游压力:增强东线天烛峰和西线桃花源的路况和通行能力,吸引游客,减少中线走回头路的情况,增加泰山的可游览性。

3.根据景观资源特点和环境承受力高低,安排不同类型的旅游路线,创造丰富多样的游憩体验和游览主题:泰山风景区的主要登山路线,按照旅游活动的不同特色,规划为特殊步行线、一般步行线、登山探险路和机动车观光路等四种形式。

4.控制快速交通进入景区核心:限制和调整风景区内的快速交通系统,如机动车道、索道等,鼓励和引导游客步行登山;限制快速观光旅游方式,减少对核心景区的冲击。

第64条 对外交通(略) 第65条 环山路(略) 第66条 风景区人口

泰山土景区设八个进山人口:红门、桃花峪、艾洼、天外村、樱桃园、玉泉寺、天井湾、上梨园。其中红门、桃花峪、艾洼为主入口,其停车位和服务设施均多于其他人口。主景区各个进山人口通过景区人口道路与环山路相连。蒿里山、岱庙、王母池和灵岩寺管理上相对独立,设单独的入口。各人口位置和人口道路状况见《道路交通规划图》。

1.红门:红门是泰山主景区南侧的主人口,也是泰山主景区最重要的入口。红门位于传统登封御道上,直接与岱庙到红门的特殊步行路相连。

2.桃花峪:桃花峪是泰山主景区西侧的主人口,距“环山路”650m,规划保留现有人口机动车道,混凝土路面,路宽8.5m(车行道宽7m)。

3.艾洼:艾洼是泰山主景区东侧的主人口,距“环山路”2320m。规划改造人口机动车道,混凝土路面,路宽由原6m扩大到8.5m(车行道宽7m),规划近期(2005年)完成。

4.天外村:天外村是泰山主景区南侧的次人口。直接与城市道路和环山路相连。

5.樱桃园:樱桃园是泰山主景区南侧的次人口。直接与环山路相连。 6.和尚庄:和尚庄是泰山主景区北侧的次人口,距“环山路”1150m。规划改造人口机动车道,混凝土路面,路宽由原6m扩大到8.5m(车行道宽7m),规划中期(2010年)完成。

7.天井湾。天井湾是泰山主景区东北侧的次人口,距“环山路”1620m。规划改造人口机动车道,混凝土路面,路宽由原6m扩大到8.5m(车行道宽7m),规划中期(2010年)完成。

8.上梨园:上梨园是泰山主景区东南侧的次人口,距“环山路”1590m。规划改造人口机动车道,混凝土路面,路宽由原6m扩大到8.5m(车行道宽7m),规划中期(2010年)完成。

9.蒿里山;蒿里山下设人口一处,与城市道路相连。 10.岱庙:岱庙南北各设一出人口,与城市道路相连。

11.王母池:王母池南面设主人口一处,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北侧设辅助人口一处,与虎山公园相连。

12.灵岩寺:灵岩寺南面设主人口,距公路800m。规划保留现有人口机动车道,沥青路面,路宽8.5m(车行道宽7m)。 第67条 特殊步行线

特殊步行线是传统登山路线,是坡度、长度适中,设施齐备的步行游览路线。规划5条相联的特殊步行线见表2-16—7,具体位置和道路断面见《道路交通规划图》。

第68条 一般步行线(略) 第69条 登山探险路(略) 第70条 机动车观光路(略) 第71条 索道

规划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保留客运索道和货运索道各一条,以满足部分游客的需要,满足后勤及应急情况的需要:

1.客运索道:保留桃花源客运索道,改善运营管理,建议从日出前2小时到日落后1小时开放;规划近期(2005年以前)拆除中天门客运索道’和后石坞客运索道。

2.货运索道:保留桃花源货运索道;规划近期(2005年以前)拆除西尧观顶货运索道。

3.严禁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新的索道。 第72条 停车场(略) 第73条 其他限制

1.严禁文化遗产集中区内的一切现代交通方式,如机动车、索道、飞机、缆车、轻轨、滑道、自动扶梯、电梯、热气球等。具体空间限制范围见《遗产分布图》。

2.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外的其他道路、其他类型的旅游路线,必须进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必须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和景观影响评价。可进行游客意见调查,但游客意见调查必须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进 行。

九、/'X1.景游赏规划

第74条 风景游赏规划结构(略) 第75条 游程规划(略) 第76条 主题旅游规划(略) 第77条 重点游线控制(略) 十、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第78条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的基本原则遵循“泰山游览,泰城住宿;以须定量,渐进调整;利用现状,合理布局;尊重环境,绿色高效。”的基本原则。 1.“泰山游览,泰城住宿”是指在满足游览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泰山风景名胜区内部的旅游服务设施。将旅游服务设施,尤其是住宿、购物、餐饮等设施布置在山下的泰安市区。

2.“以须定量,渐进调整”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设施规模的确定按照‘必须’为原则。 ‘可有可无’的设施不设,可多可少’的设施少设,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调整。

3.“利用现状,合理布局”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尽量利用现有设施,通过对旅游服务中心数量和级别的调整达到旅游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

4.“尊重环境,绿色高效”是指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在体量、色彩、材料、造型等方面要尊重所在的环境,甘当配角,能隐则隐,能藏则藏;在设施运行方面要高效率、对环境的污染应控制在环境自净能力以内,直至零 污染。

第79条 旅游服务设施分类规划

旅游服务设施分为宣讲咨询、餐饮、住宿、购物、卫生保健、旅游管理等六大类。旅游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控制在26000m2以内,其中宣讲咨询用房建筑面积2500m2 (含游客咨询中心两处共2000m2),餐饮用房建筑面积5000m2,住宿用房建筑面积8000m2,购物用房建筑面积2500m2,卫生保健用房建筑面积500m2,旅游管理用房建筑面积6000m:。 第80条 旅游服务设施分级规划

旅游服务设施分为四级,依次为旅游服务基地、服务中心、服务次中心和服务点。

旅游服务设施分级规划设旅游服务基地一处,服务中心一处,二级服务中心五处,服务次中心四处,服务点九处。 第81条 旅游服务设施空间分布

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空间分布依托“伞状”旅游线路结构,呈“层级式”分布。

1.旅游服务基地设在泰安市区。现有各类接待床位3万余张,规模和标准均满足来泰安和泰山游客住宿需求;餐饮、购物、卫生保健、管理设施等服务设施数量有余,但应提高服务质量;宣讲咨询设施规模和质量均需提高。红门现状旅游服务功能与泰安市区的旅游服务已溶为一体,不再计人泰山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设施中。在红门改建完善游客咨询中心,建筑面积1500m2。

2.二级服务中心分别设在桃花源、中天门、岱顶、桃花峪和艾洼。提供住宿、餐饮、宣讲咨询、购物、卫生保健、管理等服务,每处服务中心总建筑面积控制在5500m2以内,其中桃花源规划床位250张,餐位400座;中天门规划床位150张,餐位250座;岱顶规划床位100张,坐式休息座500座,餐位400座;桃花峪规划床位150张,餐位200座;艾洼规划床位50张,餐位200座。 3.服务次中心分别设在和尚庄、上梨园、天井湾和灵岩寺。提供餐饮、宣讲咨询、购物、卫生保健、管理等服务,灵岩寺服务次中心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400m2以内,其他服次中心每处总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m2以内。

4.服务点规划在主要步行观光路和机动车观光路沿线,服务中心之间的适当位置,共九处,分别设在斗母宫、四槐树、朝阳洞、竹林寺、核桃园、扇子崖、

山呼台、仙鹤湾、卖饭棚子。提供餐饮、咨询、购物和卫生设施等服务,每处总建筑面积控制在400m’以内。

第82条 旅游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一览表 (略) 十一、基础212程规划

第83条 基础工程规划的内容(略) 第84条 基础工程规划的原则(略) 第85条 电力供应规划(略) 第86条 邮政通信规划(略) 第87条 给水排水规划(略) 第88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略) 第89条 防火规划(略) 第90条 防灾规划(略) 十二、游憩调控规划

第91条 游憩调控规划的目的 第92条 游憩调控的层次 第93条 宏观调控 第94条 中观调控 第95条 微观调控 十三、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96条 居民社会调控分区规划(略) 第97条 居民社会调控措施(略) 第98条 居民搬迁分期规划(略)

十四、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99条 现状与规划用地平衡表 十五、分期规划及近期 项目投资匡算

第100条 近期项目投资分配 第101条 拆除搬迁项目 第102条 保护监控项目

第103条 恢复培育项目 第104条 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第105条 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106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107条 中远期项目 l拆除搬迁项目

驻山单位全部搬迁出泰山风景名胜区。

居民衰减区内22个居民点23910人全部搬迁出泰山风景名胜区。 2.恢复培育项目

在拆除各驻山单位建筑后,采用适当方式恢复该区的山体,并采用本地草种树种恢复该区的植被。

在拆除各居民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后,采用适当方式恢复该区的山体,并采用本地草种树种恢复该区的植被。 适当调节景观生态保护区用地的林相。 3.道路交通建设项目(表2—16—19) 4.旅游服务建设项目(表2—16—20) 5.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上梨园、天井湾服务中心增设10kV变配电室;

上梨园、天井湾服务中心从邻近电信模块局或交接箱直接接人通信线路。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十六、管理体制 第108条 管理机构

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近期应为具有县级以上政府职能的派出机构,拥有执行《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资格,全面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事宜。中远期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探讨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的各种可行方案。 第109条 行政管理职能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行政管理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林业、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泰山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含泰安市文物及博物馆事业管理的)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规划和建设工作;依法保护、统一管理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资源,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负责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按照世界遗产保护公约,负责泰山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管理和监测。

3.拟定、审报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批景区详细规划并加以实施;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对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属城市范围的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4.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矿产、地质地貌、水源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负责区内土地、矿产、地质地貌、水源等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核报批;负责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5.管理泰山林业和森林公园,负责区内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动植物检疫和野生动植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用地和森林采伐许可证的审核、报批;负责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组织林业、园林、古树名木的科研工作;负责景区内林政管理和森林公安工作。

6.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办理区内从事饮食服务、食品经营的发证等事宜。

7.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商业、服务、食宿、广告、娱乐、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定点办理《风景名胜区准营证》并监督执行;负责对区内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8.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旅游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负责区内路政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负责区内专线旅游车辆的组织管理。

9.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客户服务的调查、统计、分析、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泰山有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

10.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宗教、水利等有关工作。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11.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的票务管理及票务稽查工作。

12.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文物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作;负责泰山风景名胜区内文物的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区内文物管理的违法行为。

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泰安市文物局合为一体,建议该机构同时拥有以下行政管理职盲目:

1.主管全市文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宣传、利用等工作。

2.审报全市重点文物的考古勘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组织实施文物工程质量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全市文物市场、流散文物、文物出入境和文物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单位的经营活动。

4.指导全市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及交流,管理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系统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对泰安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街区、园林等文物古迹和历史遗存的保

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开发建设中与文 物有关的建设项目。 第110条 综合执法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建议授予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区域性综合执法职能,并设置如下享有行政执法能力的管理部门:资源、规划、建设、旅游、宗教、林业、环保、公安、工商、卫生和监察大队等。 第111条 管辖范围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通过的《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 第112条 灵岩寺的管理(略) 十七、总体规划的实施 第113条 公布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114条规划地位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经公布,即成为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性法律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修改。总体规划如确需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周内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必须服从《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及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依据总体规划制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和办法。

第115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各种建设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应符合《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应依据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所有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EIA)和视觉环境影响评价(VIA)。 第116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审批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公路、索道、缆车、有轨电车和升降梯;

2.人造景观景点及其相应建筑物和构筑物;寺庙、道观、庵堂、露天佛像等宗教建筑;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等文化、体育、游乐设施; 3.商场、仓库及居民点;

4.新开发的景区、景点、标志性建筑物;

5.可能对景观及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117条 临时建设

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严格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十八、附则

第118条 第119条 第120条

成果组成(略) 实施日期(略) 解释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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