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大经济法教材配套练习题答案

更新时间:2024-05-20 12: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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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 答案:

单选题 B;C;A;D;D;B

多选题 AC;ABCD;AC;ACD; AD 判断题

1.×,合伙协议为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3.√ 简答

1.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仅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所以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他可以将企业财产的某一部分转让给他人,也可以将整个企业转让给他人。同时,当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对独资企业行使继承权。

3. 简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简述有限合伙人出资的特殊规定。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不得以劳务或信用等非财产性权利出资。同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此外,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公司法答案 单选:

A;C;A;C;A;D; C;D;C;B;B;D

多项选择:BD;ABD;BD;ABC;ACD;ABC

判断分析:

1.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 3. √

4.×,公司成立日期是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简答:

1. 简述公司设立和成立的区别。

答案要点:公司的设立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而公司的设立开始的日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以“公司设立协议”或“发起人协议”的签订为标志。公司设立是为了公司的成立,成立是设立的结果,设立是成立的过程。

2.简述我国公司设立的方式。

答案要点:公司设立的方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足全部资本额而促成公司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则是指公司的发起人只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的股份则通过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成立公司,此为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设立方式。

3. 我国《公司法》准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答案要点:我国《公司法》准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的情形主要有:(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分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答案要点: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股东申请解散。

案例分析: 1. 答案要点:

(1)A为货币出资,合法;B为实物出资,合法;C为知识产权出资,合法;D、E为劳务出资,不合法。

(2)不能成立。因为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 答案要点:

1.《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交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

2、根据《公司法》215条的规定,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因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A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王某以处分。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单项选择题

1.C。2.A。3.C。4.C。5.B。6.C。7.B。

多项选择题 1.B、C、D 2.B、C、D 3.A、B、D 4.A、B、C 5.A、B、D 判断题 1.× 2.√ 3.√ 4.√ 5.× 简答题

1.简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主要有:(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按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是中国的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营者按照股权比例分担风险和分享利润。

(4)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 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合作企业与合资企业都是我国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企业形式,两者的主要区别有:1.企业组织形式不同。2.出资方式不同。3.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不同。4.盈亏分担方法不同。5.经营期满后企业财产的归属不同。6.投资回收方式不同。7.中外投资人的关系不同。

3.简述我国法律对外资企业设立行业的限制。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4. 哪些情况下中外合作企业的外商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案例分析题

1.该合营协议存在下列问题: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2)该合营协议中,“专利技术”作价70万元,占注册资本额的2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5%的比例规定。(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的名义贷款(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4)财政局不能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5)协议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6)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我国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适用中国法律,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缺少专利证书。《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不能先行返还外方出资。先行返还外方出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方式。合资

经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

第七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质量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C 4.B 5.D 6.D 7.C 8.C 9.C 10.B 11、C 12、A 13、B 14、B 15、D 16、C 17. C 18.B 19. A 20.D 21. 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D 3.ABD 4.ABC 5.ABCD

6、ABCE 7、AC 8、ABCD 9、BCDE 10、DE 11、AC 12.ABCD 13. CD 14.ABCD 15.ABCD 16. ABCD

三、问答题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答案要点:

(1)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要求,主要是不存在不合理危险,具有同类产品的质量、性能;

(2)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能用文字、符号、标志、数字等形式,对用户和消费者必须知道得有关情况进行説明的活动;

(3)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4)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产品的产地;

(6)生产者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

(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

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快餐店对消费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了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补一份礼品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快餐店的行为还应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可采用责令停止广告发布、公开更正、罚款等形式。

2、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3、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三包”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五、判断分析

1、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属知情权范畴。

2、答: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3、答:错。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4、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赔偿责任之一是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5、答:错。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6、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等消费者约定“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和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后,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大件商品并负责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7、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属知情权范畴。

8、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A 4.A 5:E 6:D 7:C 8:B 二 多项

1:ABCDE 2:ABCDE 3:ABC 4 :ABCDE

第八章 房地产法

一、判断: 2、8、9为错;

1、3、4、5、6、7、10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

1.C.有时可分,有时不可分 2. A.一级

3. A.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4. C.土地的不动产属性 5. B.法定形式 6. D.广义的房地产业 7. A.城乡规划 8. C. 财产关系 9. D. 经济法

10. C. 土地征用法律关系 11. A.结果 12. A.土地、房屋

三、多项选择题(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填在括号内。正确答案未选全或有选错的,

该小题无分)

1.房地产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ABC ) A.土地 B.房屋 C.行为 2.房地产市场的特征(ABCDE )。

A.综合功能 B.多级市场 C.国家适度干预 D.部分限制 E.法定形式 3.我国现时所称房地产市场,是指(BCDE )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C.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D.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E.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

4.狭义的房地产业主要包括(ABC )

A.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的 B.从事城市房地产交易的C.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 5.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包括(ABCDE )

A.土地房屋财产关系 B.土地利用管理关系 C.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关系 D.城市物业管理关系 E.城市房产管理关系

四、案例分析

1、

(1)H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中关于经出让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应按出让合同完成开发投资25%以上方可转让的规定,属于不合法转让。

(2)H公司已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其设定抵押权的行 为合法。

2、

(1)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房地产公

司违反其与华艺公司签订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未经华艺公司的 同意,擅自将预售给华艺公司的房屋转售给信使公司,对此,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2)B座6层3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信使公司,因为在

房地产公司与华艺公司、信使公司签订的两份合同中,后一份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并且 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表明信使公司是房屋的所有者。

(3)对于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行为给华艺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违约赔偿责任。责任形式包括:一是按照华艺公司的要求另行选择预售房屋(当然 不能再是原预订的3套)。二是退还华艺公司的预付款,并且依法计算预付款占用期 间的利息。三是赔偿华艺公司不能按期入住的损失。

3、案例分析题 1、A 2,A 3,B, 4D, 5ABDE

第九章 银行法试题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8条。

2. 答案:A

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0条。该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人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3.答案:D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二)项。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有关资产与负债管理规定,其规定之一便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接管。

选项B正确,选项C、D错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银监会可以对该商业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的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以及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所普遍拒绝其服务。商业银行有以上这些情况之一的,即可被视为发生信用危机。选项A错误。该银行已经发生信用危机。

5.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后对银行相关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0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6.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商业银行的破产。

《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7.答案:D 8. 答案:C

9. 答案:D.参见《商业银行法》第13条。

10. 答案:A。参见《商业银行法》第71条。

二、 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2条第2款,第36条。第39条、第40条。

2.答案:A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

3.答案:BCD

解析:见《外汇管理条例》第7条,第13条,第45条,第47条。

4.答案:AB

5. 答案:ABD。参见《商业银行法》第43条。

6. 答案:AB。参见《商业银行法》第24条。

7. 答案:CD。参见《商业银行法》第46条。

三、判断分析题 1. 答案:错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64条第1款。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答案:对。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8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 答案:错

解析: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8条第2款。该条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4. 答案:对。

5. 答案:错。

我国1995年商业银行法对这三个原则的排列顺序是效益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但是,2003年商业银行法修改,这三个原则的排列顺序为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四、案例分析

1.答:银行应及时支付农具公司100万元存款的本息。理由如下:

(1)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的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平等、公平的原则。本案中的约定,使银行一方明显处于有利地位,因而是有悖于平等和公平的原则的。

(2)这种约定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3章“对存款人保护”的有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该

章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自。”

(3)根据《商业银行法》第8章“法律责任”第73条的规定,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之一。这里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合法的原因和理由。本案某合作银行拒绝支付本息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其理由不能成立,因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为了减轻自己的贷款风险,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要求贷款当事人提供担保,没有必要、也不应该采用客户在存款时要求其承诺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因为这种做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损害了自己的商业信誉,因而是不可取的。

2.答:韩某借记卡的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与韩某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韩某在银行办理了借记卡,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按照韩某的指示将存款支付给韩某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并保证其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 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商业银行设置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亦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柜员机进行日常维护、管理,为在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根据查明的事实,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柜员机上安装读卡器、摄像头,窃取了韩某借记卡的信息及密码,复制了假的银行卡,并从借记卡账户内取走1.19万元。 上述事实,说明柜员机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对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读卡器及摄像装置,致使柜员机成了隐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处所,给储户造成了安全隐患。综上,韩某借记卡的

信息、密码被犯罪嫌疑人窃取,是银行未能履行其为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的义务所致,银行在履行与韩某的储蓄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储户缺乏专业知识,难以辨别、发现柜员机是否安装了非法装置,没有过错和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责任。

河田分理处是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合法成立的分支机构,已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可以参加民事诉讼,但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其民事责任由其法人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和河田分理处共同承担。法院遂判决中国农业银行东莞市厚街支行及河田分理处共同向韩某支付1.19万元。 3.答:

(1)王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对于“王凤梅与冯塘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存款关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法院对存单关系处理的原则及事实认定方面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存单纠纷是指在储贷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引发的存款人或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以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种种纠纷统称。由于该类纠纷的代表性和紧迫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存单纠纷的处理方法,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于一般的存单纠纷,由法院对存单及存单项下存款关系的双重真实性进行审查,然后判定金融机构和持单人何者的主张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最后判决由金融机构按单付款息或驳回持单人的诉讼请求。故在处理一般的存单纠纷时,遵循的是双重真实性原则。 本案中,2007年4月3日王凤梅向淮阳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交付现金158000元,信用联合社为王凤梅出具了缴款收据,并将该款汇入了冯塘信用社,王凤梅将缴款收据交给了冯塘信用社,冯塘信用社凭缴款收据于2007年4月5日在王凤梅原持有的活期一本通存折上记入存款158000元。在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存折及在该存折上记入的158000元的存款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

(2)冯塘信用社应当承担对王凤梅所持存单的兑付责任。对于“冯塘信用社是否应当承担兑付责任”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存折的权利主体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的内容。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可知,对于核心的举证责任问题,其不仅体现了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也存在着极为普遍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前者主要在金融机构要求确认持有人所持存单等凭证无效、持有人所持

存单在样式、印鉴等方面与真实凭证有所差别等情形下适用,后者则是适用于持有人持存单等真实凭证提出诉讼,金融机构否认双方存在存款关系时,金融机构需对双方不存在举证关系举证证明等情况。

本案中,由于冯塘信用社否认王凤梅所持有的存单的真实性,根据存单纠纷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冯塘信用社就该主张举证证明;同时他还主张缴款单涉及的158000元款项是耿金昌挪用信用社资金,在农信办审计组约束下收回的挪用款所开具,需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审理过程中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冯塘信用社应当承担对王凤梅所持存单的兑付责任。

五、问答题

1.我国商业银行的接管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接管的行政干预性。接管表现为银监会依照法律授权而实施的金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被接管商业银行的自主行为。

第二,接管的临时性。接管作为行政救济行为,旨在帮助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商业银行得以恢复或恢复不能都必然导致特定法律后果的产生,即继续经营或解散、破产。

第三,接管的法定性。法律对接管的条件、主体和执行等各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是滥用接管权力。

第四,接管行为的独立性。接管组织在业务经营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受被接管商业银行原有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干涉。

第五,银行法人资格和债权债务关系的不可改变性。接管涉及到经营管理权力的暂时移交,但仍以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不改变其法人资格,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不由接管机构负责。

2.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仍保留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1)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2)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

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3)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法律并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4)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由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5)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6)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应当与银监会、国务院其它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3.《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三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针对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而言的,是通过各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来实现的。商业银行是高比例负债经营的企业,经营的对象是货币和信用业务,而货币和信用又是国民经济的总和变量。所以,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在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中,以上的资金来源是客户的存款,这部分存款又用于贷款,一旦发生了拖欠归还贷款的情况,银行支付就会出现困难,诱发挤兑,甚至可能发生银行倒闭,严重影响银行的信誉。因此,商业银行在进行业务经营时应充分考虑按期收回资金本息的可靠程度,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具有迅速变现的能力,以满足存款者取款和贷款者贷款的需求。它是通过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的适当安排来实现的。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企业,因而其资产必须保持流动的状态,否则就会发生挤兑甚至破产的局面。为此,《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效益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企业性质所决定的,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应以追求盈利为目的。

商业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是矛盾的统一体。效益性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

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间寻求有效的平衡,严格科学地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对原来所规定的“三性”表述作了顺序上的调整,修改前的顺序是“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现改为“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主要是更强调安全性,把金融稳定放在第一位。

4. 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业银行在从事金融活动、参与金融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及其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地位。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是否构成独立市场主体;第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在银行体系中的地位。

商业银行在各国银行法的规定中一般都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尽管是国家独立投资设立的,国家是商业银行的惟一股东,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经营决策、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有决定权,但这些都不能改变其企业法人的地位和性质。政府不得干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更不能将商业银行当作各级政府的第二财政。《

商业银行与其它企业相比,其法律特征非常明显:

第一,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应具有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营利为目的,其经营目标、原则应与一般企业相同,而不应以行政方法经营、管理银行。它不同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

第二,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从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看,其与一般的企业有明显的不同。一般的企业从事普通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其活动范围是生产和流通领域;商业银行则是直接经营货币这种商品,其活动范围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尤其是银行经营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业务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 第三,商业银行是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企业,其要求具备的条件更为严格。《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要高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法人只要求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而商业银行则不仅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还要求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简述并表监管的含义和目的。

一般而言,并表监管是指母国监管当局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所有风险予以监督控制,而不论其机构注册于何地的一种监管方法。 并表监管中所说的“母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母行或总部所在国的银行监管机构;与之相对应,“东道国监管当局”通常是指银行或银行集团的境外机构所在国的银行监督机构。银行集团既包括银行直接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也包括集团内的非银行机构和金融附属公司。

并表监管有以下三个目的:1.无论银行在何处经营,都能受到有效监管;2.防止资本的双重杠杆作用;3确保银行集团不论在何处注册,其经营风险都能在全球基础上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十章 证券法习题 单选题

C ;C; D; B; C; B; B; D; C; C 多选题

ABCD;BCD;AC;ACD;CD

判断分析题

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人数不得超过十人。

2.×,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投资者销售股票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

5.×,证券交易所主要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制定自己的证券交易规则。 简答题

1.我国法律规定的判断证券公开发行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只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简述我国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普通股股票的法定上市条件包括: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开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简述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

操纵市场,是指利用资金优势或者信息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使投资者买卖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77条的规定,操纵市场的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1)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是指为了抬高、压低或者维持交易价格,行为人连续高价买入或者连续低价卖出某种证券的市场行为。 (2)串通相互买卖

串通相互买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 (3)冲洗买卖

冲洗买卖,又称“自买自卖”,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冲洗买卖的核心是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权,并且虽然在法律上发生了证券权利的转移,但没有发生证券权利的事实转让。 (4)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操纵市场的行为复杂多样,很难用列举的方式穷尽各种不当操纵行为,因此为避免挂一漏万,法律规定了“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以便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漏洞补充

4. 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上市需符合以下条件:(1)基金的合法募集;(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3亿元;(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分析题

1.(1)该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为取得发行资格,伪造相关文件使其无形资产虚增1 000万元,同时将其以前的股本总数由8 250万股改为7 643万股,但未将这一事实向社会公众披露。因此其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1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如果是上市公司,也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证券发行的条件。

(2)《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该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擅自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如果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则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2.(1)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海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总计80%,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20%。但根据《证券法》第50条的规定,长虹电子要取得上市资格,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而长虹电子不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规定。如果长虹电子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则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以上即可。在本案中,长虹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总额为35 000万元×20%=7 000万元,若将长虹电子的股本总额改为42 000万元,按照《证券法》第5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42 000万元×10%=4 200万元即满足了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因此,长虹电子为了取得上市资格,便采取改写公司股本总额,使其超过4亿元而适用“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

之十以上”的规定。

(2)《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因此,本案中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而不能向中国证监会提出。

第十二章 票据法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B 3.B 4.D 5.C 6.D 7.C 8.B 9.C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ABCD 3.ABCD 4.ACD 5.AB 三、判断题

1.对 2.对 3.对 4.错 5.错 四、问答题

1.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2.票据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4.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程序如下: (1)保全追索权 (2)通知拒绝事由 (3)债务人自动偿还 (4)确定追索对象 (5)请求偿还 (6)受领和交回汇票

五、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

2.伪造人、杨某、新西兰某银行不应负有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上的背书人,即工商银行某分行与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担保票据付款人付款的责任。

4.中国银行某分行不能要求工商银行某分行和宏远有限责任公司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 5.中国银行某分行有权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国银行某分行对此案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对本案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宏远有限责任公司以不正当方式购买本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工商银行某分行应对宏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1.这张汇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2.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可向顶靓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索权。 3.顶靓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应由其向伪造票据者李某追索。 4.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5.应当依法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物权法 单项选择题

C;A; D;B ;B ; C;A; B; B; D 多项选择题

ABD ABCD ABD ABD ABCD 判断分析题

√ × × × × × × 简答题

1、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简述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范围。 答:通常情况下:下列几类财产范围不得用于抵押:

第一, 土地所有权不得用于抵押,第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用于抵押,第四,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第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第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善意取得的条件是什么?

善意取得的条件有三,其一,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不存在恶意的行为,其二,所转让的财产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其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或财产所有权已经移转。

权,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但由于甲的违约行为,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3)选项D: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 4.【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债权请求权。 5.【答案】ACD

【解析】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所以B错误。 6.【答案】ABD

【解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7.【答案】ABC

【解析】(1)选项A:甲属于无权处分,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选项B:甲属于无权代理,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3)选项CD: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直接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无需经乙的追认。 8.【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2)选项CD: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9.【答案】ACD

【解析】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 10.【答案】CD

【解析】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事项包括:(1)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1.【答案】ABCD

【解析】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 12.【答案】AD

【解析】(1)选项A: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选项B: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3)选项CD: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

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3.【答案】CD

【解析】(1)选项A: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2)选项B:股权只能质押,不能抵押。 14.【答案】ABC

【解析】交通运输工具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5.【答案】AC

【解析】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由此可见,丁>乙>丙。

16.【答案】ABD

【解析】(1)选项A: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2)选项B: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选项CD: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的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17.【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8.【答案】AD

【解析】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9.【答案】AB

【解析】有价证券(包括仓单、提单)的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以转让的股权,应办理出质登记。 20.【答案】ABD

【解析】房屋属于不动产,只能用于抵押。 21.【答案】BC

【解析】(1)选项A:以不动产抵押的,必须登记,未经登记,抵押权未设立;(2)选项B: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3)选项C: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4)选项D: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向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2.【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2)选项CD: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23.【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甲作为所有权人,丁趁丙不注意时拿走电脑属于违法侵占行为,因此甲有权请求丁返还电脑;(2)选项B: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在本题中,质权人乙有权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3)选项C: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丙有权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非法占有人丁返还电脑。 三、综合题 【案例1】 【答案】

(1)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07年11月12日)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①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②丙银行在实现自己的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

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案例2】 (1)【答案】BD

【解析】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 (2)【答案】C

【解析】(1)甲、乙的借用约定生效时,乙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2)甲将该玉石卖给丙时,属于无权处分;(3)由于丙知情,丙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4)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 (3)【答案】D

【解析】(1)选项A: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乙并未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2)选项BCD: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丁)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戊)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乙)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乙)请求返还原物。

第十四章 《合同法》练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B 2. C 3. A 4. A 5. A 6. C 7. D 8. D 9. D 10. A

二、多项选择题

1. BD 2. BC 3. BCD 4. ABD 5. AB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四、简答题

1.(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2.相同点:解除和撤销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

不同点:(1)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2)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3)撤销都有溯及力。解除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具有溯及力。

3.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彼撤消后会产生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后果。(1)返还财产。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当事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还可能因其具有违法行为而应承担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

4.(1)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2)债务人基于合同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移归承担人负担,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

五、案例分析题

1、此案商场要求食品公司在一周内回复,但食品公司在10天时才正式回复同意商场意见。可以看出,食品公司在承诺期限届满时并未作出承诺,要约自然失效。至于在承诺期限届满后食品公司作出的承诺,应当视为食品公司对商场发出的新要约;三天后食品公司又在电传中提出的在去年基础上提价6%和对发货时间的意见,应当视为对其提出的要约的修改,是新的要约。商场接电传后,其回复的电传为“同意贵方交货时间的安排”,没有对价格问题正式表态,应当视其承诺只对交货时间达成一致,而未对价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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