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长政办发37号文件11.13)

更新时间:2023-12-18 22:2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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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湘发[2014]7号)和《中共长沙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4]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总揽,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全面深化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完成企业改制攻坚扫尾,让企业人员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成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整体移交、部门联动、分批实施、政策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维修维护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原则;坚持“先移交后理顺,先移交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有序地推进分离移交工作。

(三)工作目标。2014年开始,在原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基础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市属国家出资企业、破产(关闭)企业、集体企业和改制后无国有股权企业。

三、分离移交内容、标准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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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退休、失业人员的移交。

1.移交范围及程序。现有未实行退休、失业人员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其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会管理职能全部移交至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然后分解到各街道(乡镇)、社区直接管理。移交前,企业应制定具体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核准移交的退休、失业人员人数及基本情况,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时,应做好退休、失业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生等五项社保接续工作,并提供退休、失业人员花名册、失业人员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按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确定,由该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并收取档案管理费。

2、移交经费及方式。企业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移交退休人员时,按12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供管理费(含每人200元档案管理费)。原已签订协议移交的企业未移交到位的,仍按原协议标准履行。新增企业移交退休人员管理费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用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账面或改制评估值抵缴管理费,差额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市直部门核算,由企业补足。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确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市直部门共同确定,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补助。由企业管理的内退、协保人员待其退休后再实行移交,不再缴纳管理费。

(二)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的移交。

1、移交范围。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包括企业自办医院、食堂、浴室、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和各类培训中心等后勤服务机构的房屋、土地及其设备设施;供水、供电、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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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房及设备设施移交给属地相关单位;企业自办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和设备设施,按属地原则移交给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以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其过户费用按相关政策减免后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原企业工会组织拥有产权的工会资产,原改制时已处臵的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不列入移交范围。

2、移交程序。企业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移交按上述范围清理造册,明确资产的实物量和价值量。价值量按企业账面值或改制评估值体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与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交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资监管机构提出资产划转申请,并附移交协议和移交资产清册,市国资委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下达划转文件。非经营性(含辅业)资产在划分和权属上有争议的,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界定为准。已出售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住户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租住给职工居住的公房,产权过户属地政府后仍然履行租赁合同,无房职工户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企业生活区水电分离移交。

1、分离范围和标准。企业“两水分离”范围从进入企业红线内起至单位用户及各居民用户的结算表止的生产、生活供水设施(含室外消火栓),生活、生产用水分别计量,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原则上每户一表,不向居民用户收取改造工程费用。如需安装两表(含两表)以上水表的,由用户向供水企业申请,供水企业按定额收取工程(成本)费用。企业红线范围内,无需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按每户2600元核算,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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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改造的,按每户4000元核算(以上费用含道路、绿地的开挖和恢复费用)。企业居民区室内消防设施及加压消防系统由企业自行修缮,并移交至物业或社区,企业红线外改造费用由供水公司承担。改造完成后表前部分权属移交供水公司。

企业“两电分离”应列入国网长沙供电公司改造计划,改造技术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实施。供电分离范围为企业红线内,为职工家属区服务的供电设施。供电公司按照电力技术规范和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标准进行改造,符合《长沙市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的,充分利用原有设备、路径、材料,兼顾用电需求,确定居民住宅基本用电容量配臵和改造方案,改造成本按照公开招标据实结算。改造完成后,居民用户表前部分权属移交供电公司。

2、分离移交程序和责任。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应与所在地供水、供电公司加强衔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分离工作方案,提供管网资料和用户信息,做好宣传发动和职工群众思想工作,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供水、供电公司应积极做好接收工作,主动加强分离移交工作的对接,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企业共同协商移交事项,做好水电分离改造设计,制定具体的组织实施方案,加强方案的审核和费用的测算,按要求完成项目改造任务和接收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做好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工作,争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公路管理、公安交警和市政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支持,减免相关费用,做好配合工作,并积极处理可能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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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社区(小区)移交与管理。

1、分离移交范围。市属企业社区(小区)和物业管理等社会职能整体移交给属地政府。企业集中居住小区和单体宿舍楼及其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公有房屋、场地及服务设备设施,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街道(乡镇)和社区的管理范围,实行社会化管理。移交后,其电网、上下水管网、路灯、道路、园林绿地的管理维护、垃圾清运和社会治安等,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所移交的社区居委会的规模状况和管理需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2、分离移交标准。企业社区(小区)应达到长沙和谐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规范建设的基础设施标准。楼宇间道路硬化平整,无破损、无坑洼;下水道、化粪池及排水管网通畅,无堵塞、无膨溢;窖井盖、道板等市政设施完好,无缺失、无破损;公共绿地清洁、美观,无死株缺株、无黄土外露、无花坛破损;消防栅等公共消防设施功能完备,楼道消防器材完善,能有效使用;围栏、标牌、防盗门等公用设施齐全完好;公共照明设施、垃圾箱(桶)设臵合理、功能完好;屋面、墙体无漏水渗水;无乱搭棚点;设有物业服务宣传橱窗;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公共休闲场所设施功能完好,无破损;各类招牌、灯箱、广告规范、整齐,无破损;开放式小区楼道口配有统一的防盗门,楼宇间建有统一晾晒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备不低于每100户20平米,符合“3000户内一个社区”条件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米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开发建筑面积千分之五的比例配臵,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间数不少于2个自然间;物业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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