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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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

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质安发[2011]256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企业其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变更注册、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是指已取得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人员;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上述执业证书和相应的执业印章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立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考试、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执业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执业资格

第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工程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同时持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执业证书的,应只能保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印章,其余证书及执业印章应当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六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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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并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根据项目监理岗位职责分工和总监理工程师指派,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字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部相关规定进行申报。

申报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年龄在30岁及以上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二)年龄在40岁及以上取得四川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胜任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申报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1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

(二)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大专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

(三)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工程监理或工程建设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

申报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工程技术、工程经济专业类中专以上学历,并经过工程监理业务培训; (二)取得建设类初级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证书。

第八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受聘于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年龄在65周岁以内的,均可申请相应执业证书。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人员须参加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统一发放相应执业证书和执业方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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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的; (三)在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责令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之日起至申报之日不满2年的;

(四)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同时执业于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的; (六)年龄届满65周岁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业

第十一条 项目总监只能在下列规定情形之一执业: (一)一个一等工程项目;

(二)一个二等工程项目和一个三等工程项目; (三)两个二等工程项目; (四)三个三等工程项目。

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监理承包合同的项目上执业;安装专业的监理工程师除外。

第十二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监理从业人员的执业凭证,原则上由监理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三条 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资料由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监理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项目现场工作时按照相关规定必须佩带由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发的胸牌。监理从业人员胸牌只限本人使用,不得篡改、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理执业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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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可以依法合理流动,聘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压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下简称“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登记申请表》一份; (二)原单位解聘合同或能证明与原聘单位已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材料; (三)现单位聘用合同;

(四)原聘用单位的执业证书、执业方章和胸牌; (五)变更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证明。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变更:

(一)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活动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距上次变更时间不足一年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执业变更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执业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执业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执业有效期满30日前,由申请人所在聘用工程监理单位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请续期执业。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办理续期执业的应提供下列书面资料: (一)《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续期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原执业证书;

(三)监理人员继续再教育培训结业证明; (四)与所在监理企业签定的有效劳动合同; (五)从事工程监理的业绩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监理工程师、四川省项目监理员在每一执业有效期内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再教育培训合格作为续期执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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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注销、吊销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续期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属于上述(一)至(四)项情形,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法收回的、应当公告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的;

(三)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监理从业人员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注销执业的申请;弄虚作假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本人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后,持作废声明和《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到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办理申请补发执业证书;证书破损的应持原证书及《四川省监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补(换)发申请表》申请换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或利用克隆证书(印章)申请注册、变更的,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并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1年之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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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执业证书,擅自以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办理注册执业变更,仍以原执业证在新聘用单位执业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执业中泄露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其中,属第(六)项违法情形的,可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川建发[2006]14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原川建发[2005]159号《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规定的一等工程项目、二等工程项目、三等工程项目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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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工程类别及等级 序号 28层以上;36米跨14-28层;24-3614层以下;24米跨一般房屋建筑房屋一 建筑工程 高耸构筑工程 住宅小工程 度以上(轻钢结构米跨度(轻钢结构度以下(轻钢结构除外);单项工程建除外);单项工程建除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30000平方筑米以上 面积筑面积10000平方工 程 类 别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10000-30000平方米以下 米 高度120米以上 高度70-120米 高度70米以下 建筑面积12万平建筑面积6-12万建筑面积6万平方平方米 米以下 区工程 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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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km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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