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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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安厅文件

冀公消[2007]93号

河 北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

现将《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治安总队反馈。

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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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

(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

(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

(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十一)其他依法由派出所实施的消防监督职责。 第八条 社区(驻村)民警消防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当好所领导的参谋助手,深入开展责任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责任区内派出所列管单位、场所的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管辖范围内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结合日常工作的开展,深入辖区单位、居民住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基础知识,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章 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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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熟悉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并建立下列消防监督业务档案:

(一)管辖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建立《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登记卡》(见附件); (二)消防宣传工作档案; (三)消防监督检查档案; (四)消防行政处罚档案。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工作制度: (一)公安派出所所长消防工作职责; (二)民警消防监督职责;

(三)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在发出各类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作出,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实施。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时,使用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和实行消防警务公开制度,公开工作职责、执法依据、办事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配备必要的消防检查器材装备。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村)民委员会的消防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火公约的制订、落实情况;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三)重点防火期消防宣传和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四)柴草堆垛等可燃物的堆放情况; (五)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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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组织的组建和防火巡查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的消防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二)物业管理单位或消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畅通措施落实情况;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第(四)项内容,检查的部位、数量可以采取抽查的方式。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询问有关情况;

(二)查阅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查看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情况; (四)抽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功能; (五)抽查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完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对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同时邀请单位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有关人员见证并签名。《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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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上记载,依法予以处罚:

(一)违章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疏散通道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等妨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违法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八)其他应当立即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安全布局、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二)建筑物安全出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

(三)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 (四)消防水源、消火栓、灭火器材不足或者损坏的; (五)室外消防设施被埋压、圈占、损坏,不能立即改正的;

(六)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七)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能立即改正的;

(八)违反规定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防排烟设施等自动消防系统发生故障、缺损,不能正常运行的;

(十)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危及消防安全的;

(十一)违章改变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阀等防火分隔措施缺少、损坏或者故障的;

(十二)乡村、居民小区设置路障影响消防车通行的; (十三)其他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当限期改正的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检查后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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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发出;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书面报告。限期改正时间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进行复查,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书》。对没有按要求改正的,应当按处罚权限依法处罚。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单位可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派出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后,单位经整改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由单位提出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的书面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单位已经改正消防违法行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对消防违法行为尚未改正,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或者营业。

公安派出所应当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达到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使用或开业的; (四)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群众性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存在火灾隐患的;

(五)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严重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要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并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派出所接到对辖区内单位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堵塞的举报、投诉,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核查;对其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经核实、处理后,要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核实、处理情况;无法告知的,应当在《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上注明。公安派出所应当为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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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保密,未经其书面许可,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情况。

公安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要立即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直接移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辖区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充分发挥单位和社区现有设施作用,利用街道文化站、农村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大力开展农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确保每年在辖区每个农村、社区都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活动。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常见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辖区单位火灾报警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并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火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组织、参加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等工作。

火灾扑灭后,公安派出所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分析事故责任。

第七章 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和处罚程序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其消防行政处罚审批权限如下:

(一)对公民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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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审批后执行。

(二)对公民罚款超过2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超过3000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由公安派出所承办,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

(三)对公民行政拘留处罚,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公安派出所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按照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具体消防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到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体系中。对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及民警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实施,原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冀公消[2005]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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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kf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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