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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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基本规定

本行支付结算业务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我行支付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支票、银行本票、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汇兑等。

第二节 票据使用管理原则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以及按人民银行和我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单位、个人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记载,单位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三节 支付结算管理原则

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对

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未在我行开户或留存个人信息并的客户,应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验其身份真实性。

各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上述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办理支付结算应准确、及时、安全,并做到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第四节 支付结算业务中相关的反洗钱规定

我行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合规部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包括下列大额交易: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内容参照本行的《反洗钱操作手册》。

第五节 相关说明

本行在未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之前,相关业务的清算应委托本行的代理清算行进行处理。使用代理行代理服务的具体操作参照与代理行签订的协议规定办理。各地区存在不同操作方法的业务,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规定办理。

第二章 支票业务

第一节 受理转帐支票业务

第一条 受理凭证 转帐支票、进账单 第二条 审核要点

转帐支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转帐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金额是否相符;

转帐支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等不可更改事项是否被更改,其他可更改事项更改后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

背书转让的转帐支票是否按规定范围转让,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进账单上的出票人和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转帐支票记载的一致。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 受理本行转帐支票业务:

审核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的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如收、付款人均在本行开户的,进TAIBS系统记账操作后将进账单回单联加盖银行章返回给客户;如收款人不在本行开户,以票交方式提出的,使用同城提出贷方交易处理。交易金额超过记帐柜员权限的凭证,将支票、进帐单交由分支行营运专员授权。

(2) 受理他行转帐支票业务:

在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在转账支票与进账单上盖章,将支票、进帐单交清算打码员。

清算打码员

(1)按照当地人行规定对提出票据打印磁码;打印本次交换的批控卡、提出卡(汇总表)、流水清单;

(2)核对提出卡(汇总表)上的提出借、贷方笔数、金额是否与本场票据交换登记簿一致;

(3)在提出的卡、单据、流水清单上按当地人行规定加盖票据交换章或其他印章;

(4)将票据、卡、清单交分行分支行营运专员。 分支行营运专员

(1)核对提出票据是否与系统记帐内容一致,重点是对提出贷方票据进行核对,核对票交登记簿;

(2)按当地人行规定,在提出贷方凭证上盖章;

(3)将交换票据封包上锁与票据交换员(票递公司)办理交接。 第四条 要点提示

如持票人为转帐支票付款人,则无需在支票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如转帐支票背书转让,注意核对持票人名称是否与进账单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

加强对印鉴真伪的审核,严防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分支行营运专员对提出票据的收款人应认真复核,防止进账单被调换。

提出贷方凭证均要求加盖记帐柜员、复核柜员名章,当地人行要求加盖其他印章的,按当地人行规定加盖。

第二节 受理现金支票业务

第一条 受理凭证 现金支票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是否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填明的收款人名称是否为该收款人,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核对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与预留签章是否相符; 支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有更改,其他更改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三条 处理流程

经审查无误后,从出票人账户付出并配款、对数、核对户名后,将款项交客户。

第四条 要点提示

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

持票人为个人的,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第三章 银行本票业务 第一节 签发银行本票

第一条 受理凭证 本票委托书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本票委托书要素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申请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填明“现金”字样的,收款人和申请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制现金缴款单,将现金存入应解汇款专户。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 进行帐务处理,并在本票申请书各联次上盖章; (2) 将本票申请书回单联交客户凭以领取本票;

(3) 保管空白本票,打印空白本票后,将本票交柜员复核岗 。 柜员复核岗

复核本票申请书的帐务处理。 专用章保管员

在本票第二联加盖本票专用章、个人名章,客户在本票第一联签收;第二联交记帐岗留存。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本票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本票。 加强对印鉴的核验,防止凭假印鉴盗用银行资金。

第二节 兑付银行本票

第一条 受理凭证 银行本票、进帐单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出票行签章是否合规。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可更改事项的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现金银行本票持票人签章、证件号码及发证机关是否与交验和复印留存的身份证件一致;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是否作成“委托收款”背书且符合规定,同时交验并留存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帐务录入处理。进帐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

柜员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进账单回单联交给客户,如为现金本票的,由复核岗将本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柜员记帐岗处理;

第四条 要点提示

银行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照转账办理。

兑付银行本票时,认真审核票据和印章的真实性,以防止伪造、变造票据或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现金银行本票应由本票出票行兑付,当地人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银行本票未用退回

第一条 受理凭证

银行本票、进帐单、未用退回申请。 第二条 审核要点

审核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调阅底卡,是否与底卡内容一致。 申请人为单位的,未用退回申请上的公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申请人为个人的,签章是否与出具的身份证件名称一致。

本票与进帐单持票人、金额是否相符,进帐单各要素是否合规填写。

第三条 处理流程 1、柜员记帐岗

审核未用退回申请书上的公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如相符注明“印符” 字样和加盖个人名章;

在本票、进帐单上盖章,在本票上注明“未用退回”字样; 2、柜员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进账单回单联交给客户,如为现金本票的,由复核岗将本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柜员记帐岗处理。

第四条 要点提示

只有现金银行本票才能退付现金。

如申请人持过期银行本票办理的,还需再出具过期付款申请。 已做背书转让或持票人已在提示付款人签章处签章的本票如需办理未用退回的,按当地人行的规定处理。

认真审核票据和印章的真实性,以防止伪造、变造票据或伪造印鉴盗取客户资金。

第四节 银行本票过期付款

第一条 受理凭证

本票、进帐单、过期付款申请 第二条 审核要点

审核本票是否为本行签发,调阅底卡,是否与底卡内容一致。 持票人是否在过期付款申请上签章;申请人为单位的,公章名称是否与持票人相符;申请人在本行开户的,公章及提示付款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申请人为个人的,是否与出具身份证件名称一致。

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是否在票据权利时效内。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帐务录入处理。进帐单作贷方凭证,本票作借方凭证,本票卡片作附件。

(2)本票、进帐单上盖章,将本票、进帐单入帐联和过期付款申请提交至复核岗。

柜员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进账单回单联交给客户;

如为现金本票的,将本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记帐岗处理。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持票人只能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方可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第四章 银行汇票业务

本章业务需要委托代理行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参照与代理行的相关协议。

第一节 签发银行汇票

第一条 受理凭证 汇票委托书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汇票委托书要素是否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出票人签章是否与印鉴相符。

填明“现金”字样的,收款人和申请人是否均为个人且缴存现金。 如客户要求不得转让的,是否在汇票委托书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在汇票委托书各联次上盖章,将汇票委托书第二、三联提交至复核岗;

(2)回单联交客户凭以领取汇票;

(3)打印空白汇票后,将汇票交柜员复核岗。 柜员复核岗

(1)复核汇票申请书的帐务处理。

(2)加编银行汇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密押”栏内。 专用章保管员

在银行汇票第二联加盖汇票专用章及个人名章,将第二联银行汇票交客户,客户在汇票第一联签收;第一联交记帐岗留存。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汇票委托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注明。

收款人和申请人均为个人时,方可签发现金汇票,且收款人所在地必须有我行网点。

加强对印鉴的核验,防止伪造印鉴盗用银行资金。

第二节 兑付银行汇票

第一条 受理凭证 银行汇票和进帐单 第二条 审核要点

银行汇票是否真实、完整和一致,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与进账单上持票人名称是否相符;背书是否符合规定,提示付款签章是否合规。

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可更改事项的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全额进账的,多余金额栏填“—0—”。

如为现金银行汇票 ,还需审核持票人签章、证件号码及发证机关是否与交验和复印留存的身份证件一致;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人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否符合规定,同时交验并留存委托双方的身份证件。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在汇票、进帐单盖章,将汇票及进帐单入帐联传递给复核岗。 柜员复核岗

处理成功后,由记帐岗将进帐单回单联交客户。如为现金汇票,复核岗将汇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柜员记帐岗处理。

第四条 要点提示

客户尚有未结清的银行汇票,系统不允许客户销户。

汇票如有印章模糊、密押有误等情况的,应向出票行及时查询,待对方行查复补来正确的印章、密押后再做兑付处理。

记帐员应指定人员定期检查汇票登记簿,如有多余款项,应填制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注明原汇票号码及“补制汇票多余款回单”字样,交客户作回单;如有超过汇票付款期限尚未付款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处理。

应加强对汇票水印等防伪特征及汇票专用章的审核。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能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票据无效。

第三节 银行汇票未用退回

第一条 受理凭证

银行汇票、未用退回申请书 第二条 审核要点

审核汇票是否为本行签发,调阅底卡,是否与底卡内容一致。 申请人为单位的,未用退回申请上的公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申请人为个人的,签章是否与出具的身份证件名称一致。

超过付款期限的,还需再出具过期付款申请。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审核未用退回申请书上的公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如相符注明“印符”字样和加盖个人名章;

(2)汇票上加盖银行章和个人名章,在汇票上加盖“未用退回”印章,将汇票和未用退回申请传递给复核岗;

柜员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补制一联特种贷方凭证上加盖银行章交客户作回单,注明“补制汇票未用退回回单”;如为现金汇票的,由复核岗将汇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记帐岗处理。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未用退回申请只能由原出票人提交。

第四节 银行汇票过期付款

第一条 受理凭证

银行汇票、进帐单和过期付款申请书。 第二条 审核要点

参照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柜员记帐岗

(1)汇票作借方凭证,汇票卡片作附件。将汇票款转入应解汇款户,由客户填写支款凭条并签章,经分支行营运专员签章确认后,交记帐岗处理。

(2)帐务录入处理。 柜员复核岗

复核岗处理成功后,将回单联或现金交给客户。 第四条 要点提示

本流程只适用于客户为银行汇票的持票人这一条件下,原申请人办理过期退款时,参见银行汇票未用退回处理。

在汇票的备注栏内填写“逾期付款”字样,办理付款手续一律通过应解汇款科目核算。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持票人只能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及有效证件,请求出票银行付款。

办理持票人持银行汇票过期付款业务时,如票据已背书转让,不得以未用退回方式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第五章 票据清算 第一节 提出票据

第一条 岗位管理

分支行营运专员应指定票据清算的相关责任人,明确其职责,确保各清算程序顺利完成。

第二条 受理资料

柜面受理的各种交换票据,除必须按有关单项结算办法规定认真审查处理外,还应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打码的票据予以拒收:

印鉴盖在票据的磁码域上; 票据折叠痕迹严重;

票据上磁码打印不清晰、重叠、位臵间距不等以及磁码缺损等; 票据上有关内容与打印的磁码不符;

票据上收(付)款人的账号填写不清,或超过规定位数的。 第三条 处理流程

票据经柜面审查处理后,应轧平数据分批送交打码机操作员进行打码。

每场票据打码完毕后,应逐份复审打印磁码与票据有关要素是否一致。再按批控卡上的批号顺序填制交换提出报告单,并分别加计提出交换借、贷方票据合计数。

提出交换必须做到“四相符”,即借、贷方票据合计数与主清单、批控卡、交换提出报告单的借、贷方合计数核对相符。

本场如确无票据提出,应在交换提出报告单(一式两联)的金额栏内填写“0”后提出交换。

已处理好的提出交换票据装入票据专用袋,如同时参加外币票据交换的,外币票据专用袋也应装入票据交换袋,用保密锁片封口后,由指定人员与传递公司办妥交接。

第四条 记账原则

提出托付票据必须先核实头寸,从有关账户付出,防止发生因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

提出的托收票据必须坚持收妥入账的原则,在规定的场次内确定无退票后,贷方凭证方可入账。

第五条 要点提示

票据专用袋送出后,发现有票据遗漏的,必须持盖有该交换单位业务章及营运专员签章的证明,连同票据在收票时间内送达交换场,交换场可予受理,但仍作出场不平处理。第二天须补交由其分(支)行加盖业务章的证明。

发现有票据错提的,不得到交换场抽调。

第二节 提入票据

第一条 审核要点

检查票据专用袋密封锁片是否完整; 提回票据与票据清单的明细核对相符;

票据清单借、贷方金额、笔数合计数与交换差额报告单提出借、贷方 金额、笔数核对相符;

票据的提回银行号、收(付)款人账号、金额与打印的磁码核对相符,交易码打印符合规定;

专用信封上打印的磁码与专用信封内的票据内容核对相符。经审查后的专用信封作同城票据交换科目凭证的附件;

第二条 记账原则

提回票据须在交换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审票和账务处理手续

第三节 退票

第一条 处理流程

退票应分别按借、贷方凭证,填制借、贷方退票专用凭证,连同退票一起放入专用信封内,在下一场交换退原提出行。

第二条 要点提示

经办柜员应同时做好手工退票登记簿登记工作。 因不及时退票而造成的损失,由退票行自行负责。

第四节 人员管理

第一条 管理办法

分支行营运专员应根据业务流程合理安排清算人员,明确职责,确保清算活动的有序进行。

柜员应熟知《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票据交换管理办法》,完成对清算票据的审核工作。

分支行营运专员应指定专人有以下职责:

接收票据包; 核对提回票据;

打印出清算差额,并交给资金部专员; 收集处理提出票据; 对提出票据打码; 打码后的提出票据;

装有提出清算票据的清算包,并交给传递公司取包人人员。 第二条 备注

分支行营运专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以上多项任务给一人承担。

第六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人民币汇款业务

本章业务需要委托代理行办理,具体操作流程参照与代理行的相关协议。

第一条 业务种类 汇出汇款 汇入汇款

第二条 审核要点 汇出汇款

电汇凭证日期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书写是否正确。

收、付款人账号和户名及收款人开户行是否填写齐全。 电汇凭证第二联的印鉴是否相符,印鉴单位名称与凭证上填写的付款人名称是否一致。

是否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汇入汇款

检查凭单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和帐号。 第三条 处理流程 汇出汇款

在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交易金额超过记帐柜员权限的凭证,将电汇凭证交由分支行营运专员授权。

汇入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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