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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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

铁总运2017(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

《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TG/GD116-2017)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规则单行本由中

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 年 1 月 12 日

前 言

《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作为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工作的基本规章,在规范和推进普速铁路接触网专业管理工作中有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保证供电运行质量和安全,满足普速铁路供电专业发展需求,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组织,在充分吸收我国目前电气化铁路技术、装备发展及运营管理成果,研究借鉴国内外不同专业管理经验基础上,完成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的制定。本规则共分八章和八个附件,明确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修程修制、机构设置与职责、技术质量管理等相关要求,规定了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管理、检测与诊断分析、质量评价与鉴定、设备状态界定和维修等应遵循的相关管理和技术标准等。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

时将意见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 10 号,

邮政编码 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侯文玉、王祖峰。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刘再民、许红健、肖炜、张韬、张宝奇、

韩通新、曹志勇、宋新江、陈德顺、程永胜、邓志军、夏煜基、

刘玉辉、张文轩、刘会平、赵正陆、李红梅、乔凯庆、陈忠革。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侯文玉、王祖峰、李志锋、张润宝、金

柏泉、贾明汉、张之明、张金胜、赵朝蓬、白明慧、杨宾汇、吴

德昌、张海江。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规则单行本由中

国铁道出版社出版发行。

2.变更接触网局界。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供电段报铁路局审批: 1.变更悬挂类型;

2.变更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材质和截面; 3.拆除或长期停用接触网; 4.变更绝缘水平;

5.变更接触网分段(相)位置和开关操作方式; 6.非铁路产权专用线架设接触网的供电和开通方案; 7.改变供电方式或供电单元。

第四节 计划与天窗

第三十一条 接触网生产计划包括年度检测、维修计划和月度维修计划三部分。 年度检测和维修计划,由供电段于前一年的 11 月底以前分别下达到车间,同时报铁路局。月度维修计划由供电段编制后下达维修车间。

鉴于各地区设备性能及运行条件不尽相同,铁路局可调整检测的项目、周期和范围,并报总公司核备。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定期检查和及时处理设备缺陷,在列车运行图中须预留接触网维修“天窗”。对较大车站(如枢纽、区段站等)和必须利用垂直“天窗”作业的区段,应根据设备状况定期安排“天窗”停电维修。

对接触网进行批量零部件更换时,天窗计划原则上应逐日连续安排。

第三十三条 列车调度员和供电调度员要密切配合,按“天窗”时间组织接触网停电维修。如因运输需要等原因必须取消“天窗”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遇有危及安全的故障或缺陷必须立即停电维修时,供电调度员应于停电前通知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根据供电调度员停电通知及时发布相关行车调度命令。

第三十四条 供电段要做好检测、维修组织工作,实施周期不宜超过规定周期的 20%(按天计算)。

第三十五条 供电段各工区、各工种(包括变电、电力等)在同一停电范围、同一封锁区段内作业,应尽量安排同时进行。

第五节 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维修质量,接触网用料入库前,验收部门应对接触网重要零部件和线材进行检查,确认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与产品一致后实施验收,向供电段提供验收报告,否则不得上线使用。

第三十七条 更换线索、零部件、支柱、绝缘部件后,应记录所更换设备的名称、材质、型号、厂家等信息,并修订相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 运行工区一级修(临时修)或单项设备检查完成后,由当日工作领导人负责检查验收,确认作业质量。维修工区进行的所有作业,运行工区应进行质量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检测车间应及时将相应区段的即时分析、定期分析以及缺陷通知单报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由技术主管部门下达至供电车间、维修车间;维修工作完成后,供电车间、维修车间应将缺陷反馈单反馈技术主管部门,维修记录留存备查。

第四十条 铁路局负责组织接触网设备更换检查验收工作。设备更换完工,经供电段验收并签认后,由铁路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接触网运行、检测、维修工区应分别建立相关记录(见附件 4),实现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第四十二条 接触网运行维修要落实记名制度。每次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填写相应记录并签认。工长和车间主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签认。

第四十三条

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和车间每月、铁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每季度应组

织开展接触网运行质量分析,并分别编制质量分析报告。

质量分析应根据接触网检测和运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接触网质量状态进行综合诊断,找出设备在运行中出现的特殊性、普遍性问题及质量状态变化规律,针对反映出的质量问题,制定整治措施,纳入维修计划。质量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维修计划完成情况。

(二)检测、维修及设备运行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四)接触网质量状态的变化规律和趋势。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组织供电段定期对接触网动态运行质量进行评价,每年 10 月底前对设备整体技术状态进行质量鉴定。对季节变换、频繁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可不定期组织质量评价。

第六节 成本管理

第四十五条 接触网设备维修成本实行预算管理。对达到寿命周期的设备更换在预算内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局应根据接触网设备使用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维修费用,保证接触网设备维修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十七条 铁路局供电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预算对成本费用预测、分析和审核。

第四十八条 供电段应建立以预算管理为核心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供电段、车间、工区预算责任考核机制,发挥主要职能科室的作用,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成本控制。

第四十九条 供电段应定期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超支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应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努力降低能源、材料消耗,严禁支出超预算。

第七节 新产品试运行

第五十条 在运营普速铁路接触网线路上进行新产品试运行时,研制单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按规定权限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并与承接试运行任务的供电段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新产品试运行申请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生产及管理条件。 (二)产品研制报告。

(三)产品技术条件及型式试验报告。 (四)安装维修及使用说明。

(五)拟安装地点、试运行期限,以及试运行中需检测内容。

第五十一条 承力索、接触线试运行由总公司审批,其余设备及零部件试运行申请报告应报送供电段、资产管理单位审查,由铁路局批准。

对纳入《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专用产品认证采信目录》的铁路专用产品,应取得产品试用证书后方可上道试用。

第五十二条 供电段承接试运行任务后应及时组织实施。试运行期间要按规定加强监测、检查和维护,认真记录分析运行情况。试运行期满后提交新产品试运行报告。

供电段出具的试运行报告需经铁路局审批后,方能交给研制单位。未经铁路局审批的试运行报告无效。

第五十三条 新产品试运行期一般不少于 1 年。遇有产品质量缺陷危及安全时必须立即拆除,同时做好记录并通知研制单位。

第四章 检测与分析诊断

第一节 检 测

第五十四条 检测是指利用仪器、设备或人工等方式,对接触网进行检查测量,掌握设备质量及运行状态的过程。包含监测、静态与动态检测、检查、零部件检验四部分。检测后必须进行分析诊断,并以此作为编制维修计划的依据。

监 测

第五十五条 监测是对接触网外观、零部件状态、主导电回路、绝缘状况、外部环境和弓网配合等运行状态进行监视测量的过程,分为移动视频监测和定点监测两种方式。

(一)移动视频监测。利用安装在检测车辆、机车或动车组上的监测设备对接触网进行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

(二)定点监测。利用安装在接触网关键处所、特殊地点的监测设备,监测列车通过时接触网或受电弓状态,接触网设备绝缘状态、温度、位移变化,以及外部环境是否存在异常。主要包括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

第五十六条 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 周期:10 天。

主要内容:监测接触网设备有无明显脱、断、偏移及其他异常情况,有无鸟巢、危树等可能危及接触网供电的周边环境因素,有无侵入限界、妨碍机车车辆运行的障碍等。

第五十七条 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

周期:实时或定期。

主要内容:监测接触网与受电弓运行状态、接触网温度等。 第五十八条

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

周期:6 个月。

主要内容:监测接触网设备零部件有无烧伤、缺失、断裂、松动及其他异常情况。 第五十九条

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

周期:实时或定期。

主要内容:监测受电弓有无异常状态。

第六十条 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

(一)绝缘部件状态监测。Ⅲ、Ⅳ污秽等级区段应建立领示点,优先采用在线实时监测装置。

周期:1.在线监测装置:实时; 2.其他方式监测:6 个月。

主要内容:监测领示点绝缘部件附盐密度或泄漏电流。

(二)主导电回路电气节点监测。优先采用在线实时监测装置。 周期:1.在线监测装置:实时;

2.示温贴片监测:利用全面检查、步行巡视等方式确认;

3.利用紫外成像仪监测电缆终端或中间接头状态(有条件时):12个月; 4.利用红外热像仪测量电气节点接触状态(有条件时):12个月。 主要内容:监测供电线(加强线、捷接线、正馈线)接续点、电连接线夹、隔离开关设备线夹及触头、吸上线接续点、电缆终端或中间接头等有无过热现象。

利用红外热像仪监测电气节点状态,应选择在被测点有持续负荷电流时进行。 利用示温贴片监测电气节点状态时,示温贴片应保持清洁,粘贴位置应能够准确反映线夹温度变化并宜于地面观察。

(三)采用其他地面监测装置的周期和内容由各铁路局自定。

静态与动态检测

第六十一条 静态检测是指利用运行检测车辆在接触网静止状态下进行非接触式

测量,或人工使用仪器、工具测量接触网技术状态。

(一)周期:6 个月。 项目:1.线岔;

2.自动过分相地面磁感应器。 (二)周期:12 个月。

项目:1.接触线几何参数(接触线拉出值、跨中偏移值、接触线高度、接触线坡度);

2.绝缘锚段关节、关节式分相; 3.轨面标准线。 (三)周期:36 个月。 项目:1.非绝缘锚段关节; 2.补偿装置。

(四)周期:60 个月。 项目:接地电阻。

(五)不定期检测项目:对动态检测超限处所进行静态复核、确认。 上述未明确的设备和项目,纳入检查内容。 第六十二条

动态检测是指利用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

检测装置(3C)等手段,测量接触网技术状态及弓网接触取流状态。

(一)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 周期:3 个月。

项目:1.接触线动态拉出值、高度; 2.硬点、一跨内接触线高差;

3.弓网接触力、燃弧、接触线抬升量; 4.接触网电压。

(二)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 周期:实时或定期。

项目:1.接触线动态拉出值、高度、接触线的相互位置; 2.燃弧次数、燃弧时间、燃弧率; 3.接触网温度。

检 查

第六十三条 检查分为巡视检查、全面检查、单项设备检查和非常规检查。

巡视检查是对接触网外观、绝缘部件状态、外部环境及电力机车、动车组取流情况进行目视检查,分为步行巡视检查和登乘巡视检查。

全面检查、单项设备检查具有检查、测量和试验等多重职能。针对无法或不易通过静态和动态检测、监测手段掌握设备及零部件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利用天窗在接触网作业车作业平台、车梯或支柱上进行近距离检查,并进行必要的测量和试验等。全面检查是对所有设备进行检查;单项设备检查是对个别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兼有维护保养职能。

非常规检查通常在特殊情况下或根据需要进行。

第六十四条 步行巡视检查周期:对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不易到达的专用线、联络线、支线、车站侧线、远离线路的供电线等处所,巡视周期 1 个月;对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能够到达的线路,巡视周期 3 个月。

主要内容:

(一)有无侵入限界、妨碍列车运行的障碍。

(二)各种线索(包括供电线、正馈线、加强线、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吸上线和软横跨线索等)、零部件、各种供电附属设施等有无烧损、松脱、偏移等情况。

(三)补偿装置有无损坏,动作是否灵活。

(四)绝缘部件(包括避雷器、电缆终端)有无破损和闪络。(五)吸上线及各部地线的连接是否良好。

(六)支柱、拉线与基础有无破损、下陷、变形等异常。

(七)限界门、安全挡板或网栅、各种标识是否齐全、完整。(八)自动过分相地面磁感应器有无缺损、破裂或丢失。

(九)有无因塌方、落石、山洪水害、施工作业及其他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

第六十五条 登乘巡视检查周期:需要时。

主要内容:接触网状态及外部环境,有无侵入限界、妨碍列车运行的障碍,有无因异物、落石、山洪水害、施工作业及其他周边环境等危及接触网供电和行车安全的现象。绝缘部件有无闪络放电现象以及电力机车、动车组受电弓取流情况。

第六十六条 供电车间主任每半年对管内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 次,供电段段长每年对管内关键设备至少巡视检查1次。

第六十七条 全面检查 周期:36 个月。

主要内容:

(一)无法或不易通过监测、检测或其他检查手段掌握设备运行状态的所有项目,如接触悬挂、定位支撑装置、支柱(含拉线)和基础、附加悬挂、接地装置、标识等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脱现象,零部件安装方式是否正确、有无裂纹、变形、烧伤,线索有无锈蚀、散股、断股、烧伤等。

(二)重点处所的附加导线对地距离及线索、引线、接触悬挂间距测量,接触线重点磨耗测量,高压电缆绝缘测试。

(三)利用接触网作业车检测受电弓检查动态包络线。 第六十八条 单项设备检查 周期和项目:

(一)6 个月检查 1 次的项目: 1.分段绝缘器; 2.分相绝缘器;

3.远动隔离开关及其操作机构。 (二)12 个月检查 1 次的项目:

1.避雷装置(雷雨季节前,含接地电阻测量); 2.非远动隔离开关; 3.高压电缆及附件。

第六十九条 非常规检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进行的状态检查。一般用于在接触网发生跳闸、故障或出现极端天气气候条件和灾害后,对相应接触网设备状态变化、损伤、损坏情况进行检查。非常规检查的范围和手段根据检查目的确定。

零部件检验

第七十条 零部件检验是指对拆卸送检的接触网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补充特

殊试验等,确认其质量状态的过程。零部件性能下降、状态劣化,判定即将或基本达到寿命时,应进行更换。

第七十一条 当接触网零部件接近预期寿命,或日常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无法确认其能否在预期寿命周期内安全运行时,应对该类批零部件进行抽样质量检验。

第七十二条 对满足下列情况之一,应根据分析结果进行专项或抽样质量检验。 (一)发现同一处所或部位重复发生磨损、裂纹、腐蚀、烧损等异常现象时。

(二)特殊环境(大风、严寒、沿海、潮湿、隧道、周边有严重污染源等)区段检查发现接触网零部件状态劣化,表面腐蚀或磨损明显,需确认其是否能够继续安全使用时。

(三)检测发现接触网参数与初始参数对比变化较大,经分析确认其与连接的零部件性能关联性较大时。

(四)区段内接触网零部件脱落、裂损、烧伤等故障多发时。(五)需要检验判断确认零部件运行状态或预期残余寿命时。

第七十三条 零部件检验应由获得国家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十四条 零部件检验结果应纳入分析诊断和质量鉴定报告,作为接触网设备维修的依据。

第二节 分析诊断

第七十五条 分析诊断是根据接触网检测结果,判断设备运行状态、判定缺陷等级,为维修提供依据。分析诊断包括即时分析诊断、定期分析诊断。

第七十六条 检测监测设备报警或发生危及行车信息时,应立即进行即时分析诊断。

(一)当弓网综合检测装置(1C)、车载接触网运行状态检测装置(3C)、受电弓滑板监测装置(5C)和接触网及供电设备地面监测装置(6C)等设备出现报警、异常信息时,应立即分析原因并安排处理。

(二)当接触网安全巡检装置(2C)、接触网悬挂状态检测监测装置(4C)及静态检测发现严重缺陷、状态异常时,检测工区应立即分析设备缺陷对接触网运行产生的影响,报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安排处理。

第七十七条 定期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工区、运行工区应在下表时限内完成定期分析诊断。

装置名称 分析项点 分析主体 完成时限 3 日 1C 缺陷数据 检测工区 检测工区 全面分析 10 日 1 日 2C 季节性、关键性问题 检测工区 检测工区 全面分析 3 日 3 日 3C 缺陷数据 检测工区 检测工区 全面分析 10 日 4C 季节性、关键性问题 全面分析 检测工区 运行工区 3 日 20 日

5C、6C 全面分析 检测工区 1 日 第七十八条 当检查和人工静态检测发现设备缺陷时,由发现工区分析并纳入维修处理。

当零部件检验发现质量缺陷,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应立即分析零部件质量缺陷对接触网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安排修理。

当发生跳闸、中断供电、打碰受电弓等异常情况时,供电段技术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对该区段检测资料进行分析诊断,查找原因并修理。

第七十九条 根据检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用标准值、警示值和限界值三种量值来界定。

标准值为标准状态目标值,一般根据设计值确定。

警示值为运行状态提示值,一般根据设备技术条件允许偏差确定。 限界值为运行状态安全临界值,一般根据计算或运行实践确定。 标准状态是设备最佳运行状态,一般根据施工允许偏差确定。 第八十条 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值,设备缺陷分为两级。

(一)静态设备缺陷等级划分。一级缺陷:达到或超出限界值。二级缺陷:达到或超出警示值且在限界值以内。

(二)动态检测缺陷等级划分,见附件 5。

第八十一条 供电段要加强分析诊断人员的培养,定期组织培训,以保证分析诊断的质量。

第五章 修程修制

第八十二条 一级修(临时修)是为了使设备状态保持在限界值以内,对导致接触网功能障碍的缺陷、故障立即投入、无事先计划的临时性维修。主要包括一级缺陷的临时性修理、危及接触网供电周边环境因素处理、导致接触网功能障碍的故障修复(必要时采取降弓、限速、封锁等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二级修(综合修)是为了使设备状态保持在警示值以内,对定期检测发现缺陷有组织、有计划的维修,以及设备全面维护保养。主要包括二级缺陷集中修理和设备全面维护保养(必要的防腐和注油等)。二级修(综合修)可结合全面检查进行,或根据缺陷情况有计划地安排。

第八十四条 各铁路局根据管内设备情况,对运行速度低、列车对数少的低等级铁路(由各路局自定),可只实施一级修。

第八十五条 对运行年限达到寿命周期且评估后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或运行状态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零部件应进行更换。部分设备寿命周期可参照下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周期 5-8 年 1 分相绝缘器 分段绝缘器 2 5-8 年 5-8 年 3 地面磁感应器 整体吊弦 4 10-12 年 10-12 年 5 常动隔离开关 避雷器 6 10-12 年 10-12 年 7 滑轮补偿装置 复合绝缘子

8 10-12 年 第八十六条 接触网整体设备寿命周期一般为 20-25 年。鉴于各条线、各地区接触网设备性能和运行条件不同,各铁路局应根据线路运行速度、运行环境等实际情况,组织进行质量状态评估,达到质量要求的,可适当延长接触网设备的寿命周期。

第八十七条 某一区段接触网设备运行年限达到寿命周期且评估后不能满足质量要求,或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不能满足运能运量及线路等级要求时,对接触网整体设备进行更换。

一般情况下零部件(包括附加导线的金具)应随设备本体同时更新。特殊情况的零部件、支柱、吊柱等,经铁路局组织鉴定确认残余使用寿命期后可以不更换。

第八十八条 供电段每年应对接触网线路周围 2 公里以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调查,确定污秽等级,明确绝缘部件监测监控及清扫维护要求。

绝缘部件清扫周期如下:

(一)Ⅰ、Ⅱ级污秽等级区段:3 年。 (二)Ⅲ级及以上污秽等级区段:1 年。 (三)分段、分相绝缘器:6 个月。

特殊处所应缩短周期,适时安排清扫。潮湿隧道的绝缘部件参照Ⅲ级及以上污秽等级管理。

第六章 质量评价与鉴定

第一节 质量评价

第八十九条 质量评价是通过对接触网动态几何参数、接触线平顺性参数、弓网受流性能参数等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设备动态运行功能。

第九十条 质量评价一般以正线公里为单元,根据每公里接触网扣分数进行评价。质量评价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具体评价标准见附件5。

总扣分 t<10 为优良,10≤t<40 为合格,t≥40 为不合格。 第九十一条

区段质量评价根据区段内每公里接触网评价结果确定,优良、合

格、不合格公里数为相同质量等级公里数之和。

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合格率=1-不合格率

第二节 质量鉴定

第九十二条 质量鉴定主要是通过静态方式对接触网几何参数、设备及零部件状态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掌握设备整体技术状态。

第九十三条 质量鉴定可采用静态检测、接触网悬挂状态监测检测图像分析、人工检查的方式,按单项设备和整体设备分别进行。

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以条公里为单位,隔离(负荷)开关、避雷器等以台为单位,线岔、绝缘器、关节式分相等以组为单位,整体设备以换算条公里为单位。

质量鉴定以跨距为鉴定单元。若在被鉴定的跨距内有一处不合格,即视为该跨距不合格(在悬挂点及定位点处,跨距长度按相邻跨距的平均值计算)。

对一个锚段的接触线、承力索、附加导线等,当接头及补强数量达到或超出限界值后,该锚段即视为不合格设备。整根高压电缆有一项不合格的,即视该根电缆为不合格设备。

第九十四条 质量鉴定等级分为三种:

(一)优良:绝缘部件(含空气绝缘间隙)、接触线几何参数和主导电回路的设备状态未超过警示值者。

(二)合格:设备状态未超过限界值者。

(三)不合格:设备状态达到或超过限界值者。优良率、合格率、不合格率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

第九十五条 质量鉴定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作为当年设备质量运行状态填入接触网设备履历。供电段要针对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对鉴定不合格的设备按照责任进行考核。

第九十六条 质量鉴定范围应包括所有接触网设备。但下列设备可不作鉴定: (一)已封存的设备。

(二)本年度新(改)建或已列入当年更新改造计划的设备。对本年度新(改)建或更新改造设备的质量状况,可按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结果统计。

第九十七条 质量鉴定发现缺陷在鉴定期间已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质量状态进行评定。

第七章 维修技术标准

第九十八条 接触网系统整体技术标准 (一)接触网系统满足设计的速度目标值。 (二)接触网应满足系统载流量的需要。

(三)接触网在自然环境中应满足系统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有足够的机械、电气强度和安全性能。任何条件下安全系数至少满足附件 6 的规定。

(四)各部位螺栓紧固力矩符合零部件规定要求。

第九十九条 接触网与受电弓在接触点载流量、材质、几何参数、动态性能等方面相匹配,接口条件满足国标和铁标相关规定。

第一〇〇条

本规则是基于最大长度为 1950mm 的受电弓弓头制定。受电弓弓头

外形轮廓见附件 7.1。

第一〇一条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是指运行中的受电弓在最大抬升及摆动时可能达

到的最大轮廓线。接触网任何设备不得侵入动态包络线范围内。受电弓动态包络线示意图见附件 7.2。

受电弓动态包络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60km/h 及以下区段,受电弓动态抬升量 120mm,左右摆动量 250mm。 160km/h 以上区段,受电弓动态抬升量 120mm,左右摆动量直线 250mm,曲线 300mm。

第一节 接触悬挂

第一〇二条 接触网一般应采用全补偿链形悬挂。采用简单悬挂时应适当增加接触线的张力,同时明确允许通过的列车速度。采用刚性悬挂时,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运行速度不宜超过120km/h。

第一〇三条 正线接触网的综合张力和正线接触线的张力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区段内列车运行速度 (km/h) v≤120 接触网综合张力 (kN) 25 接触线张力(kN) 10 13 120<v≤160 28 30

160<v≤200 15 第一〇四条 站线接触线、承力索的标称截面、材质、张力宜与正线一致。 第一〇五条 锚段长度不宜超过 1600m,最大跨距不得超过65m,对山口、谷口、高路堤和桥梁等风口范围内的跨距,应按设计标准选用值缩小 5~10m,且最大跨距不宜超过 50m。

第一〇六条 合理布臵电分段,对较大的车站应分场、分束供电,对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应保证不同径路的接触网能单独停电维修。在车站一端宜设电分段锚段关节,装设隔离开关,纳入远动控制并视频监控。

承力索与接触线

第一〇七条 正线承力索和接触线宜采用恒张力架设。接触线架设张力应根据线材材质、额定张力等因素选取,且不应小于线盘绕线张力,架设张力偏差不得大于8%。

承力索和接触线架设后,应采取超拉或其他措施消除新线蠕变引起的初伸长。超拉完毕后方可进行悬挂安装。

第一〇八条 承力索

(一)承力索宜采用铜合金材质,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

(二)半补偿链形悬挂承力索的张力和弛度符合安装曲线,允许偏差 15%。 (三)承力索位置

标准值:直线区段,半斜链型悬挂承力索位于线路中心的正上方,直链型悬挂承力索位于接触线正上方。曲线区段,承力索与接触线之间的连线垂直于轨面连线,承力索不得偏向曲线外侧。

标准状态:标准值±50mm。 警示值:标准值±150mm。 限界值:标准值±200mm。 (四)承力索磨耗及损伤

1.承力索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损伤则应更换。

2.承力索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损伤则应更换。

3.承力索用钢芯铝绞线或铝包钢绞线时,其钢芯若断股,须切断重新接续并用电连接沟通。

4.承力索在悬吊滑轮处应转动灵活、无卡滞,悬吊滑轮与线索相匹配。

5.承力索在承力索座、悬吊滑轮等处悬吊固定时,应加装与承力索材质匹配的预绞丝护线条。

标准值:无损伤。 标准状态:无损伤。

警示值:无散股、损伤 3 股。 限界值:断股。

(五)一个锚段内,承力索接头和断股补强的总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

标准值:0 处。 标准状态:0 处。 警示值:3 处。

限界值:4 处。

承力索的接头距悬挂点应不小于 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处接头。 第一〇九条 接触线

(一)接触线应采用铜合金材质,容许载流量符合运能需要。

(二)半补偿链形悬挂和简单悬挂接触线的张力和弛度符合安装曲线,允许偏差为 15%。

(三)接触线拉出值(含最大风偏时跨中偏移值)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30mm。 警示值:400mm。 限界值:450mm。 (四)接触线高度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30mm。 警示值:标准值±100mm。

限界值:标准值±200mm;上限 6500mm,下限为任何情况不低于该区段允许的最低值。

为保证电力机车(动车组)的良好取流,应尽量减少接触线高度的变化。车站和区间的接触线高度宜取一致。

当隧道间距不大于 1000m 时,隧道内、外的接触线可取同一高度。 (五)接触线坡度(工作支)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同标准值。

警示值:160km/h 区段 3.3‰;120km/h 区段 4‰。 限界值:160km/h 区段 4‰;120km/h 区段 5‰。

在变坡区段的始末跨,接触线坡度变化不宜大于变坡区段最大坡度之半。 (六)接触线偏角(水平面内改变方向)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1°且≤4°。 警示值:正线 8°;站线 10°。 限界值:同警示值。

(七)接触线局部磨耗、变形及损伤 1.接触线磨耗及损伤

(1)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该线通过的最大电流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电气补强线,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2)接触线磨耗和损伤后不能满足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时,若系局部磨耗和损伤,可以加补强线或切除损坏部分重新接续,若系普遍磨耗和损伤则应更换。

(3)接触线接头、补强处过渡平滑。该处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 0—10mm,必要时加装吊弦。

标准值:无损伤。 标准状态:无损伤。 警示值:磨损面积 15%。 限界值:磨损面积 20%。 2.接触线扭面角度 标准值:0°。 标准状态:5°。 警示值:15°。 限界值:20°。

3.接触线与平直度检测尺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0.2mm/m。

(八)一个锚段内接触线接头、补强的总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包括分段、分相及下锚接头),接头距悬挂点应不小于 2m,同一跨距内不允许有两处接头。

标准值:0 处。 标准状态:同标准值。 警示值:2 处。 限界值:4 处。

(九)接触线硬点、弓网接触力的技术标准参照附件 5。

吊弦(索)

第一百一十条 吊弦吊弦分环节吊弦和整体吊弦,优先采用整体吊弦。 (一)吊弦偏移

标准值:在无偏移温度时处于铅垂状态。当温度变化且承力索、接触线采用不同材质时,吊弦顺线路方向偏移符合安装曲线要求。

标准状态:同标准值。

警示值:不大于吊弦长度的 1/4。 限界值:不大于吊弦长度的 1/3。 (二)吊弦状态

吊弦的长度要能适应在极限温度范围内接触线的伸缩和弛度的变化,否则应采用滑动吊弦。

环节吊弦:至少应由两节组成,每节的长度以不超过 600mm为宜。吊弦回头应均匀迂回,长度为 150~180mm。吊弦环直径应为其线径的 5-10 倍。吊弦磨耗的面积不得超过原面积的 50%。

整体吊弦:预制长度应与计算长度相等,偏差应不大于±2mm,外观无断股、烧伤或其他不良状态。

吊弦线夹在直线处应保持铅垂状态,曲线处应垂直于接触线工作面。曲线处接触线吊弦线夹螺栓应穿向曲线外侧。

(三)吊弦间距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100mm。 警示值:12m。 限界值:15m。

(四)两相邻吊弦点接触线高差 标准值:0。 标准状态:10mm。 警示值:30mm。 限界值:50mm。 (五)整体吊弦损伤 标准值:无损伤。 标准状态:无损伤。 警示值:断 3 根单丝。 限界值:断 7 根单丝。

第一百一十一条 弹性吊索和简单悬挂吊索

(一)吊索须用绞线制成并保持一定的张力,不得松弛。

(二)在无偏移温度时,吊索在悬挂点两端的长度应相等,允许相差不超过400mm。

(三)吊索不得有散股、断股(丝)、接头、补强、硬弯。 (四)弹性吊索两端与承力索的连接符合设计规定。

(五)简单悬挂吊索应与悬吊滑轮材质一致,与接触线的连接符合设计规定。

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绝缘锚段关节及关节式分相(一)转换柱处两悬挂垂直距离、水平距离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20mm。 警示值:标准值±30mm。 限界值:标准值±50mm。

(二)中心柱处两悬挂垂直距离、水平距离 1.接触线(承力索)垂直距离 标准值:等高(设计值)。 标准状态:20mm(标准值±20mm)。 警示值:20mm(标准值±30mm)。 限界值:30mm(标准值±50mm)。

2.接触线(承力索)水平距离:同转换柱。

3.中心柱处接触线等高点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工作支吊弦点,允许高于相邻吊弦点 0~10mm。

五跨锚段关节中间跨为过渡跨,接触线等高点(屋脊处)宜在过渡跨跨中,高度比相邻定位点工作支接触线抬高 0~40mm。

(三)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调整符合运行要求。

(四)转换柱处绝缘子串距悬挂点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50mm。承力索、接触线两绝缘子串上下应对齐,允许偏差±100mm。

(五)任何情况下,两接触悬挂及定位支撑装置带电体各部分应满足空气绝缘间隙要求。锚段关节内的定位支撑、吊弦载流环、斜拉线等不得减小空气绝缘间隙。

(六)关节式分相中性区和无电区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七)绝缘锚段关节处隔离开关宜安装在开口侧。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绝缘锚段关节

(一)设计极限温度下,两悬挂各部分(包括零部件)之间的距离应保持 50mm 以上。

(二)转换柱处两接触线水平距离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20mm。 警示值:标准值±50mm。 限界值:标准值±100mm。

(三)转换柱处两接触线垂直距离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20mm。 警示值:标准值±30mm。 限界值:标准值±50mm。

(四)中心柱处两接触线水平距离同转换柱处;中心柱处两接触线距轨面等高,允许偏差±20mm。两接触悬挂接触线工作支过渡处接触线调整符合运行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锚支接触线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交叉处,应高于工作支接触线 300mm 以上,并持续抬升至下锚处。下锚角钢安装高度应符合线索延伸下锚抬升的需要。

中心锚结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心锚结按其作用分为防断和防窜两种形式。设置位置满足其两边接触悬挂的补偿条件基本相等。

第一百一十六条 防断中心锚结

(一)中心锚结安装位置、形式、采用的线材及连接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承力索中心锚结绳

1.中心锚结绳范围内承力索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2.中心锚结绳、固定线夹应与承力索材质匹配,其设置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承力索中心锚结线夹辅助绳外露长度不小于 50mm。

3.中心锚结绳弛度应等于或略高于该处承力索弛度,承力索中心锚结绳在其垂直投影与线路钢轨交叉处,应高于接触线 300mm以上。

4.中心锚结绳的张力符合设计要求。 (三)接触线中心锚结绳

1.中心锚结所在的跨距内接触线不得有接头和补强。

2.中心锚结绳范围内不得安装吊弦和电连接。两端距相邻的吊弦或电连接距离不得小于 500mm。

3.中心锚结绳处于受力状态,不得触及弹性吊索,不得改变相邻吊弦受力和接触线高度。

4.中心锚结绳两端与承力索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接触线侧锚结绳压接后回头外露长度不小于 20mm。

(四)接触线中心锚结线夹

1.中心锚结线夹应安装牢固,在直线上保持铅垂状态,在曲线上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

2.中心锚结线夹处接触线高度与相邻吊弦处接触线高度应相等,允许偏差 0~20mm。

第一百一十七条 防窜中心锚结

(一)防窜绳两端固定线夹的设置和间距符合设计要求。 (二)接触线中心锚结绳与防断式相同。

线岔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正线与侧线组成的交叉线岔,正线接触线位于侧线接触线的下方;由侧线和侧线组成的交叉线岔,距中心锚结较近的接触线位于下方。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开、对称(双开)道岔的交叉线岔 (一)道岔定位支柱位置应符合设计。

(二)线岔交叉点两侧定位点拉出值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保证两接触线交叉点位于规定范围内,任何情况下线岔定位拉出值不大于450mm。

(三)交叉点位置

标准值:横向距两线路任一线路中心不大于350mm,纵向距道岔定位大于2.5m。 标准状态: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735~1050mm 范围的横向中间位置。允许偏差±50mm。

警示值:同标准状态。

限界值:交叉点位于道岔导曲线两内轨距630~1085mm 范围的横向中间位置。允许偏差±50mm。

(四)两接触线高差

标准值:当两支接触线均为工作支时,两线相距 500mm、800mm 处,正线线岔的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2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等高;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距线路中心800mm 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80mm,并向下锚方向均匀抬升。

标准状态:当两支接触线均为工作支时,两线相距 500mm、800mm 处,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15~25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高差不大于20mm;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其距线路中心800mm 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60~90mm,并向下锚方向均匀抬升。

警示值:同标准状态。

限界值:当两支接触线均为工作支时,两线相距500mm、800mm 处,正线线岔侧线接触线比正线接触线高10~30mm,侧线线岔两接触线高差不大于30mm;当一支为非工作支时,其距线路中心800mm 处,非工作支接触线比工作支接触线抬高50~100mm,并向下锚方向均匀抬升。

(五)限制管

限制管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并使两接触线有一定的活动间隙,保证接触线自由伸缩。

(六)始触区

线岔两工作支中,任一工作支的垂直投影距另一股道线路中心600~1050mm 的范围内,不得安装任何线夹。

(七)道岔定位器支座、软横跨定位立柱不得侵入本线及邻线受电弓动态包络线。 (八)道岔开口方向、道岔定位后的第一个悬挂点设在线间距大于等于1220mm 处,并应保证两线接触悬挂的任一接触线分别与相邻线路中心的距离不小于1220mm。

(九)当非工作支下锚偏角大于10°时,非工作支应延长一跨并适当抬高后下锚。 (十)两支承力索交叉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60mm。 第一百二十条 复式交分和交叉渡线道岔的交叉线岔

(一)复式交分道岔两接触线相交于中轴支距中点;交叉渡线道岔两接触线相交于两渡线中心线交点处。

标准值:0 mm。 标准状态:±50mm。 警示值:±100mm。 限界值:±150mm。

(二)两接触线高差、限制管和始触区等,同单开道岔的线岔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交叉线岔

(一)岔心两端的定位柱距岔心距离符合设计规定。

(二)岔区腕臂顺线路偏移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20mm。 (三)两承力索垂直间距不应小于 60mm。

(四)道岔柱处接触线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两接触线之间的距离、任一接触线距离另一线路中心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任何情况下工作支拉出值不大于 450mm。

(五)正线接触线距侧线线路中心,侧线接触线距正线线路中心水平投影 600~1050mm 范围为始触区。始触区不得安装除吊弦线夹以外的任何线夹类金具。

(六)对于 38 号及以上道岔,在正线接触线距侧线线路中心、侧线接触线距正线线路中心水平投影大于 850mm 处,各增设一根吊弦,接触线吊弦线夹螺栓从两接触线间向外穿。

(七)对于带辅助悬挂的无交叉线岔,三支接触线的拉出值、定位点的抬升符合设计要求;电力机车(动车组)在不同径路运行时受电弓的动态包络线应符合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交叉吊弦

(一)交叉吊弦应安装在正线接触线距侧线线路中心线、侧线接触线距正线线路中心线水平投影 550~600mm 的范围内,两交叉吊弦间距一般为 2m。交叉吊弦与其他吊弦间距(始触区反侧)不大于 6~8m。

(二)交叉吊弦的安装顺序应保证在受电弓从道岔开口方向进入时,先经过侧线承力索与正线接触线间的吊弦。

(三)交叉吊弦的承力索端采用滑动吊弦线夹时,绝缘垫块应安装正确,保证滑动灵活;交叉吊弦接触线端的吊弦线夹螺栓及载流环应朝向远离另一支接触线的方向,线夹倾斜角最大不得超过 15°。

第一百二十三条 线岔的编号应以其所在的道岔编号命名。

电连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锚段关节、线岔、链形悬挂与简单悬挂的衔接处、加强线(载流承力索)的终端、车站电力机车(动车组)经常起动处的股道之间等处所,应装设电连接。

电连接位置和数量符合设计要求,安装位置允许偏差±500mm。交叉跨越线索间距不足 200mm 的处所应加装等位线。等位线及其连接线夹应与被连接线索材质匹配,截面积不小于10mm2。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电连接线及线夹 (一)电连接线

1.承力索、接触线间距≤1000mm 时采用“C”型连接方式;间距>1000mm 时采用“S”型连接。其裕度满足接触线、承力索因温度变化伸缩的要求。

2.电连接线均要用多股软铜线做成,其额定载流量不小于被连接的接触悬挂、供电线的额定载流量,且不得有接头。

3.对于压接式电连接,电连接线不应有压伤和断股现象;对于并接式电连接,电连接线端头外露 10~20mm。

(二)电连接线夹

1.电连接线夹的材质和规格须与被连接线索相适应,宜采用压接型式。 2.电连接线夹与接触线、承力索、供电线之间连接牢固,线夹内无杂物。 3.接触线电连接线夹在直线处应处于铅垂状态,在曲线处应与接触线的倾斜度一致。

4.工作支接触线电连接线夹处接触线高度与最近相邻吊弦点高度相等,允许偏差 0~10mm。

5.压接式接触线电连接线夹与线槽契合的 U 形螺纹卡子应平行压接于线槽内,不得跳出接触线线槽。U形螺纹卡子应保证卡子插入后,另一端露头 1~3mm。

(三)电连接线夹与线索接触面均应涂导电脂。

补偿装置

第一百二十六条 滑轮、棘轮补偿装置 (一)a 值、b 值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100mm。 警示值:标准值±200mm。

限界值:任何情况下不小于 200mm。 (二)坠砣及坠砣限制架

1.坠砣宜采用铁质或高密度复合坠砣。

2.坠砣块应完整,自上而下编号且叠码整齐,其缺口相互错开180°。坠砣串的重量(包括坠砣杆的重量)符合规定,整串重量偏差小于 2%。

3.限制架的安装位置应满足坠砣升降变化要求。山谷口、高路堤(一般指高出自然地面 5m)、高架桥等“风口”地段,宜采用防风型坠砣限制架。

(三)补偿绳

1.补偿绳不得有散股、断股、接头现象,且不得扭绞、与其他部件、线索相摩擦。 2.棘轮装置大、小轮缠绕补偿绳符合要求。 3.优先采用柔韧性好、抗疲劳强的补偿绳。 (四)滑轮补偿装置

1.滑轮补偿装置安装正确,本体无裂纹、变形,转动灵活无卡滞(人力用手托动坠砣能上下自由移动)。

2.对需要加注润滑油的补偿滑轮,应按产品规定的期限加注润滑油,没有规定者至少 3 年一次。

3.下锚角钢安装水平。定滑轮应保持铅垂状态,动滑轮偏转角度不得大于 45°。 4.同一补偿装置的两补偿滑轮的间距,任何情况下不小于500mm。 5.优先采用大直径滑轮补偿装置。 (五)棘轮补偿装置

1.采用不防断式中心锚结或下锚位于桥梁上时,宜选用棘轮补偿装置。

2.棘轮补偿装置安装正确,棘轮本体无裂纹、变形,转动灵活无卡滞(人力用手托动坠砣能上下自由移动)。

3.对需要加注润滑油的棘轮补偿滑轮,应按产品规定的期限加注润滑油,没有规定者至少 3 年一次。

4.制动装置作用良好,制动卡块到大轮轮齿间的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5.平衡轮与棘轮的间距不小于 500mm。

6.棘轮大小轮转动灵活,轮槽上下偏斜不得大于 5mm。

(六)承力索、接触线两下锚绝缘子串应对齐,允许偏差为±100mm。 第一百二十七条 弹簧补偿装置

(一)弹簧补偿装置刻度牌与环境温度相对应,补偿绳伸缩长度符合设计要求。 (二)弹簧补偿器本体安装牢固,位置符合设计要求。本体无裂纹、变形,与下锚方向在同一直线上。

(三)补偿绳位于渐开线轮槽正中,不得偏磨,不得有松股、断股和接头。

(四)弹簧补偿装置各零部件安装正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液压等其他结构形式补偿装置,其技术状态符合设计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同一锚段两端,补偿装置型号应保持一致。

第二节 定位支撑装置

软(硬)横跨

第一百三十条 软横跨

(一)横向承力索、上、下部固定绳

1.横向承力索(双横承力索为其中心线)的弛度应符合规定,和上、下部固定绳应布臵在同一个铅垂面内。双横承力索两条线的张力应相等。

2.上、下部固定绳应水平并处于拉紧状态,允许有平缓的负弛度,5 股道及以下不超过 100mm,5 股道以上不超过 200mm。

3.上、下部固定绳弹簧补偿器处于固定绳受力小的一侧,张力符合设计规定。 4.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固定绳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其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符合附件 6 的规定。

(二)吊线

1.软横跨直吊线、斜拉线应采用不锈钢等防腐性能好的材质。

2.软横跨直吊线应保持铅垂,吊线呈拉紧状态,上端永久固定,无松弛,横向承力索与上部固定绳在最短吊线处距离为 400~600mm。

3.各吊线应留有不小于 200mm 的余量。 (三)各部位几何尺寸

1.下部固定绳距工作支接触线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250mm。

2.横向承力索和上、下部固定绳的电分段绝缘子串应在同一垂直面内。位于站台沿上方绝缘子带电裙边应尽量与站台对齐,股道间横向电分段绝缘子应位于两股道中间。

3.支柱上角钢底座应水平。各杵头杆螺纹外露长度应为 20~80mm,调整螺栓的螺杆外露长度应为 50mm 至螺纹全长的 1/2。

4.非悬挂线索与固定绳间距离符合要求。

(四)软横跨应垂直于正线,各部螺栓、垫片、弹簧垫圈应齐全,螺栓紧固。 (五)悬吊滑轮与承力索材质相匹配,满足线索随温度变化伸缩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硬横跨

(一)硬横梁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0~+100mm。 (二)硬横梁应呈水平状态,允许向上微拱,铰接硬横梁的挠度小于梁长的1/200,刚接硬横梁的挠度小于梁长的 1/360。

(三)硬横梁与支柱、硬横梁各梁段之间应结合密贴,连接牢固可靠,螺栓紧固力矩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硬横梁(角钢)不得变形和开焊,锈蚀面积不得超过20%,焊接处不得锈蚀。

(五)固定绳安装方式技术状态应符合第一百三十条相关要求。吊柱安装方式技术状态应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条相关要求。

支撑装置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结构高度 标准值:设计值。 标准状态:标准值±50mm。 警示值:标准值±200mm。

限界值:(以跨距中最短吊弦长度为依据界定)最短吊弦长度不小于 300mm。 第一百三十三条 腕臂支撑装置 (一)腕臂支撑装置底座

腕臂、拉杆、压管底座应与支柱密贴,呈水平状态,两端高差不大于 10mm。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50mm。

多线路腕臂底座及连接件安装高度应满足最高轨面至横梁下缘的设计高度,允许偏差±50mm。

双腕臂底座间距应满足要求,极限温度时,两支悬挂及零部件间距不得小于60mm,腕臂底座端头应封堵。

(二)腕臂

1.腕臂不得明显弯曲且无永久性变形,端部非受力部分长度为100~200mm,管口封堵良好。

2.腕臂各部件组装正确,应与腕臂在同一垂直面内,铰接处要转动灵活,各部件间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3.腕臂的安装位置应满足承力索悬挂点(或支撑点)距轨面的距离(即导线高度加结构高度),悬挂点距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符合设计要求。

4.腕臂偏移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要求。 标准状态:标准值±50mm。 警示值:标准值±100mm。

限界值: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腕臂垂直投影长度的 1/3。

5.双线路腕臂应保持水平状态,其允许仰高不超过 100mm,无永久性变形。定位立柱应保持铅垂状态。

6.棒式绝缘子排水孔朝下。承力索座内的承力索臵于受力方向指向轴心的槽内。 (三)拉杆(压管)

1.拉杆(压管)的安装位置要满足承力索的悬挂需要,安装偏差与腕臂相同。 2.拉杆(压管)应呈水平状态,允许悬挂点侧仰高不超过100mm。 3.拉杆(压管)须处于受拉(受压)状态。 第一百三十四条 隧道悬挂装置

(一)隧道悬挂装置应满足隧道及线路所规定的限界要求,

任何情况下不得短接绝缘部件的有效绝缘距离,绝缘间隙符合要求。 (二)各零部件连接可靠,运转灵活,防腐性能满足要求。

(三)承力索固定零部件与其材质相匹配,满足承力索随温度变化伸缩要求。 (四)隧道水平悬挂安装后其整体弛度不应超过 30mm。

定位装置

第一百三十五条 定位装置结构及安装状态应保证接触线工作面平行于轨面连线,定位点处接触线的弹性符合规定。当电力机车(动车组)受电弓通过和温度变化时,接触线能上下、左右自由移动。

(一)定位器

1.定位器应处于受拉状态(拉力≥80N),定位器静态角度(定位器与轨面连线之间的夹角)标准如下:

标准值:9°。 标准状态:8~11°。 警示值:7~14°。 限界值:6~17°。

对于非限位、弓形等定位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定位器偏移

定位器应与腕臂顺线路偏移的方向、角度相一致。

标准值:平均温度时垂直于线路中心线,温度变化时沿接触线纵向偏移与接触线在该点的伸缩量相一致。

标准状态:标准值±偏移量的10%。 警示值:标准值±偏移量的20%。

限界值:极限温度时,偏移值不得大于定位器(管)长度的1/3。

3.定位器限位间隙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lmm。且应满足受电弓最大动态抬升量的限位要求,在 1.5 倍最大动态抬升量时限位间隙为 0。非限位定位器根部与接触线高差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l0mm。

4.转换支柱处两定位器能分别随温度变化自由转动,不得卡滞;非工作支和工作支定位器、管之间的间隙不小于 50mm。

(二)定位管

1.正、反定位管状态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与腕臂在同一垂面内。 2.定位管端部余长为 50~150mm,定位管管口封堵良好。 3.定位管吊线应顺直受力,与弹性吊索间隙大于50mm。

采用“V”型吊线时,两侧吊线的长度张力应相等。固定吊线的定位环、支撑管卡子、吊线固定钩距定位器定位环应保持 100~150mm 的距离。吊线固定钩开口方向符合规定。

4.定位管支撑及两端支撑管卡子与腕臂在同一垂面内,定位管支撑与定位管之间夹角为 30~60°。

(三)其他

1.防风拉线固定环面向下锚侧安装,距定位器端头水平距离为600mm,允许误差+50~-l00mm。防风拉线长环在定位管端,短环在定位器端。长环端回头250mm,短环端回头 100mm,防风拉线固定环应位于长环中间位置。

2.定位环应垂直线路方向安装。定位管上定位环的安装位置距定位管根部不小于 40mm。

3.定位装置各部件之间应连接可靠,定位钩与定位环的铰接状态良好。

4.定位器支座处电气连接线安装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与定位支座限位止钉相互摩擦,铜铝双面垫片安装正确。

5.定位线夹或锚支定位卡子受力面符合要求,有环夹板远离定位钩和定位支座侧,U 形销向上弯折 60°。

6.软定位器的定位拉线调整端在定位器侧,固定端在腕臂侧。

第三节 支柱、拉线和基础

支柱及吊柱

第一百三十六条 支柱 (一)支柱位置

1.支柱侧面限界应符合设计规定,允许偏差+100mm、-60mm,但最小不得小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规定的建筑限界值。跨距允许偏差+1m、-2m。接触网整体更新改造时,接触网支柱侧面限界根据需要预留大机养护和调车作业条件。

2.每组软横跨两支柱中心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偏角不大于3°;每组硬横跨两支柱中心连线应垂直于正线,偏角不大于 2°。

3.支柱应尽量设在侧沟限界以外。若客观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侧沟中,应留有排水通道,排水通道与排水沟应统一设计,避免对路基防排水系统的影响。支柱根部应用砂浆砌石加固。

4.支柱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100mm。 (二)支柱本体

1.横腹杆式钢筋混凝土支柱表面应光洁、平整。横腹板破损应及时修补,翼缘破损和露筋不超过两根且长度不超过 400mm 应及时修补;露筋达两根以上但不超过 4 根且长度不超过 400mm 可以修补后降级使用;露筋超过 4 根或者露筋长度超过 400mm 应及时更换。

支柱翼缘不得有横向、斜向和纵向裂纹。支柱翼缘与横腹板结合处裂纹及横腹板裂纹宽度不超过 0.3mm 时,要及时修补,大于 0.3mm 时应更换。

混凝土支柱破损不露筋者,可以用水泥砂浆修补后使用。

2.环形等径预应力混凝土支柱表面应光洁平整。合缝处不得漏浆,不应有混凝土剥落、露筋等缺陷。支柱弯曲度不大于 2‰,杆顶封堵良好。支柱应具有防止安装设备扭转及滑动措施。

横向裂纹宽度不超过 0.2mm 且长度不超过 1/3 圆周长的支柱要及时修补,否则应更换;纵向裂纹宽度大于 0.2mm 但不超过 1mm的支柱要及时修补,纵向裂纹宽度大于 1mm 的支柱应更换。修补支柱破损部位的混凝土等级比支柱本身混凝土高一级。

3.金属支柱及硬横梁支柱本体不得弯曲、扭转、变形,各焊接部分不得有裂纹、开焊,主角钢不应有扭转现象,弯曲不得超过5‰,副角钢弯曲不得超过2根;表面防腐层剥落面积不得超过10%。

4.整正支柱使用的垫片不得超过 3 块。 每块垫片的面积不小于 50mm×100mm,厚度不大于 10mm。

(三)支柱倾斜率

1.支柱在顺线路方向应保持铅垂状态,其倾斜率不超过 0.5%。锚柱应向拉线方向倾斜,其倾斜率不超过 1%。

2.支柱在垂直线路方向均应直立,允许向受力的反向倾斜,腕臂柱、隔离开关支柱、硬横跨支柱倾斜率不超过 0.5%;软横跨支柱高度 13m 的倾斜率为 0.5%~1%,高度 15m 及以上的倾斜率为1%~2%。

3.接触网各种支柱,均不得向受力方向倾斜。向线路侧倾斜时,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四)支柱防撞

1.道口两侧、经常有机动车辆运行的场所以及装卸货物站台上等易被碰撞的支柱,均应设置强度较高的防护桩。防护高度原则上不小于1.5m,道口两侧支柱防护桩的高度为 2m。

2.支柱防护宜采用混凝土防护墩或钢结构防护,不应采用外围砖砌、内填石渣或砂土的封闭式防护方式。采用混凝土防护墩防护时,厚度不小于 0.4m 并采用混凝土灌注基础,基础满足稳固要求,混凝土标号不小于 C20 并植入钢筋网;采用钢结构防护时,埋设深度应满足稳固要求并采用混凝土灌注基础。

3.防护桩内壁与支柱保持 0.5m 的距离,且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4.防护桩外表面应有黄黑相间的警示标识。

5.需防护支柱装有开关操作机构时,需同时将开关操作支架纳入防护保护范围。 (五)支柱护坡

1.填方地段的支柱外缘距路基边坡的距离不小于 500mm,否则应培土或砌石,其坡度应与原路基相同。高填方地段培土困难、流失严重或土质强度不够者,应采用砂浆砌石护坡加固,片石应挤压紧密、堆砌整齐,砂浆应饱满、标号符合规定。支柱护坡应延

伸至地面,并做深度不小于 0.6m 护坡基础。上部宽度为支柱中心两侧各不小于 1m,下部宽度为支柱中心两侧各不小于2m,厚度不小于 300mm。距边坡坡底 1m 处应设置 100mm×100mm 的泄水孔。

2.路堑地段的基础外侧与水沟外侧的间距不小于 300mm。

(六)支柱容量满足受力要求,需要更新时宜采用热浸镀锌钢支柱,更新的混凝土支柱容量不应低于 60kN?m。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吊柱

(一)吊柱型号、规格、防腐措施符合设计要求,锈蚀面积不超过 20%。当采用圆吊柱时,腕臂底座处应采取防扭转及滑动措施。

(二)吊柱法兰盘与隧道壁应结合密贴。吊柱固定螺栓应采用双螺母,拧紧螺帽后螺栓外露长度不得小于 30mm;吊柱调整使用的镀锌闭环垫片不超过2片,垫片的面积不小于 50mm×100mm,厚度不大于 10mm。

(三)吊柱不得扭曲,宜向受力反方向倾斜不大于 1°。限界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 0~20mm,但不得侵入邻线基本建筑限界。

基础及拉线

第一百三十八条 支柱基础

(一)金属支柱基础面应高出地面(或站台面)100~200mm。基础外露 400mm 以上者应培土,每边培土宽度为 500mm,培土边坡与水平面呈 45°。金属支柱有基础帽时,基础帽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纹。

(二)支柱根部周围5m 范围内不得取土,1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和杂物。

第一百三十九条 桥梁、隧道内埋入杆件

(一)桥梁、隧道内的埋入杆件(包括立柱)应安装牢固,无断裂、变形,其填充物不得剥落和裂纹,杆件要做好防腐处理。埋入杆件受力后,其周围灌注部分不得有裂纹、破损及脱落现象,螺栓本体不得松动和变形。

(二)后植锚栓或后植滑槽应避免设置在隧道伸缩缝、不同断面接缝、石缝或明显渗水、漏水处所。后植锚栓各埋入杆件的埋深、外露、距离符合设计要求,杆件之间距离允许偏差±20mm。

滑槽 T 型螺栓距槽道端部不小于 25mm。

(三)使用后植化学粘结锚栓时,其粘结材料(剂)的养护(固化)时间应达到相关要求。锚固拉拔力不应小于设计值。

第一百四十条 拉线和拉线基础

(一)接触悬挂、附加导线下锚拉线基础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基础,外形尺寸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应位于下锚支导线的延长线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侵入限界;与地面夹角一般为 45°,最大不得超过 60°。

(二)拉线应绷紧,在同一支柱上的各拉线应受力均衡;锚板拉杆与拉线应成一条直线。

(三)拉线应采取防腐措施且不得有断股、松股、接头及严重锈蚀。 (四)UT 型楔形线夹螺纹外露长度不小于 20mm 且不大于螺纹全长的 1/2。 (五)拉线及下锚零部件不得与回流线、保护线、地线间形成环流通路。 (六)基础周围 5m 范围内不得取土,1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积水和杂物。

(七)对道口两侧、经常有机动车辆运行的场所以及装卸货物站台上等易被碰撞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参照第一百三十六条支柱防撞标准执行。

第四节 附加悬挂

第一百四十一条 附加导线系指接触悬挂以外的架空导线。包括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架空避雷线等。

(一)附加导线的材质和截面积应满足通过的最大电流和附件6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二)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要求。 标准状态:标准值±6%。 警示值:标准值±8%。 限界值:标准值±10%。

支柱同一侧悬挂为不同线径及材质的导线时,导线的弛度应以其中弛度较大的导线为准。

(三)接头及损伤

1.跨越铁路,一、二级公路,重要通航河流时,附加导线不得有接头。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直接进行接头。

2.一个跨距内一根导线的接头不得超过 1 处。一个耐张段内附加导线接头、断股和补强线段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且接头距悬挂点的距离应大于 500mm:

(1)耐张段长度在 800m 及以下者 标准值:0 处。 标准状态:0 处。 警示值:2 处。 限界值:4 处。

(2)耐张段长度超过 800m 者 标准值:0。 标准状态:0 处。 警示值:4 处。 限界值:8 处。

3.附加导线不得散股,损伤断股标准如下。 标准值:无损伤。 标准状态:无损伤。 警示值:无断股。 限界值:断股。

铝绞线和钢芯铝绞线的铝线断股、损伤 3 股及以下时,可用预绞丝接续条或铝绑线绑扎补强,缠绕方向与被接续导线外层绞向一致,绑扎长度超出缺陷部分 30~50mm;当断股、损伤3股以上、7股以下时,应采用同材质导线进行补强;当断股、损伤7股及以上时,应重新制作接头或更换。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股或损伤时应重新制作接头或更换。

钢芯铝绞线与绝缘子或金具的固定处缠绕铝包带时,应密贴缠绕,不得重叠,绕向与导线绕向一致,绑扎长度为 200mm。

4.附加导线在接头、下锚和补强处所采用预绞丝护线条时,预绞丝护线条的型号、规格应与附加导线材质相匹配,缠绕方向与附加导线绞向一致。接续时,其缠绕长度、机械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接续点处导电性能不低于被接续导线。

(四)附加导线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也要尽量避免跨越,若必须跨越时,其距建筑物的距离要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且跨越的跨距内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

(五)附加导线对地面及相互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下表的数值。

序 号 附加导线对地面及相互距离的最小值(mm) 供电线、正馈 有 关 情 况 线、加强线 居民区及车站站台处 非居民区 1 距地面的高度 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山 坡、峭壁和岩石 导线距离峭壁、挡 无风时 2 计算最大风偏时 土墙和岩石 跨越非电化股道(对轨面) 跨越不同回路电气化股道(对 导线跨越铁路时 3 承力索或无承力索时对接触 线) 4 不同相或不同供电 两线水平排列 分段两导线悬挂点 导线垂直排列,上方为供电线, 间距离 下方为供电线或回流线 最大弛度时最小垂直距离 与建筑物间的最小 5 边导线最大风速时最小水平距 距离 离 导线在最大弛度时 7000 6000 5000 保护线、回流 线、架空地线 架空避雷线 6000 5000 4000 1000 300 7500 3000 500 75 7500 2000 2400 —— —— 2000 4000 2500 1000 3000 (六)附加导线与接触网同杆合架时,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带电部分与支柱边沿的距离应不小于 1m。

附加导线与接触网分杆架设时,应符合电力部门架空输电线路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附加导线肩架

(一)肩架安装位置正确,允许偏差+50mm。 (二)肩架安装牢固、呈水平状态。

(三)肩架采用方(槽)钢方式时,端头应封堵。

第五节 单项设备

隔离(负荷)开关

第一百四十三条 隔离(负荷)开关

(一)隔离(负荷)开关应动作可靠、转动灵活,转动部分应注以适合当地气候的润滑油。分闸角度及合闸状态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止钉间隙符合规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ja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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