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所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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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单位新、改、扩建

建设项目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 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 任 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预防性监督科工作人员、科主任、副所长、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供水单位机关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三、申请条件和审查标准

下列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申请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凡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范围内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申请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卫生验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经审查责任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卫生验收,对于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放相应的认可证书。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新建项目选址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选址申请; (二)方位图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选址合格通知书;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三)方位图、平面图;

(四)卫生专篇(根据建设项目用途提供相应的卫生专篇,包括水源、水质、土质和污水、污物、废气废物排放处理资料、卫生设施配套情况,卫生预评价报告);卫生监督机构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投资、任务来源,项目用途、规模及相关鉴定、意见书,空调系统图,供水系统图等,二次供水新、改、扩建项目还应提交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卫生验收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方位图、平面图。 五、受理

审查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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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与决定

审查部门根据选址审查的情况,制做选址是否合格通知书;依选址合格者申请进行设计卫生审查,对于设计卫生审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后,依申请进行竣工卫生验收,对于竣工卫生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发放《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萨尔图区卫生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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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 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责 任 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预防性监督科、公共场所监督科工作人员、科主任、副所长、主管副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

下列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经许可责任人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于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经领导审批,颁发《卫生许可证》。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办公共场所新、改、扩建项目《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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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五)方位图、平面配置图;

(六)卫生管理组织、卫生管理制度; (七)消毒组织、消毒制度;

(八)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传染病报告制度;

(九)新办项目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及公共场所消毒剂、客用化妆品《卫生许可》复印件、产品检验报告,

(十)改、扩建项目需提交原卫生许可证。

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变更申请; (三)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

延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四)原卫生许可证。

(十一)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评价报告 五、受理

许可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审查与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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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检验、检测15个工作日不计在审核时限内)。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公共场所单位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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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

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防止、纠正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不正当执法行为及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推进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具有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监督检查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依据、程序合法性和办结的时效性;

(二)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理性处罚执行的及时性、办结的时效性;

(三)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程序合规性、结果的公正性;

(四)监督检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本身及制度运行过程中应公开的环节的公开情况;

(五)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一次告知及其它便民服务情况; (六)监督检查行权的廉洁性。 第四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设立申诉举报电话,指派专人受理。申诉举报电话:0459-4680467,电子邮箱:kitty428@163.com,由卫生局法监办专人接听、登记受理;

(二)局班子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法监办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责任科室自建自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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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科室对本科室制度的执行情况以科务会通报、案卷检查、个别提醒等方式进行科室内经常性自检自查;

(四)接受社会公众、司法、政协、人大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组织领导: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监督检查在局党政班子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局法监办的监督检查,由局纪检领导组织实施。各行权科室的自检自查,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 (一)调阅有关材料;

(二)要求有关行权科室或承办人就监督检查中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与有关科室人员座谈、回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四)监督检查主办单位在调查中有权滞留被检查科室或承办人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第七条 各行权科室要建立行权案卷,记录行权全过程,全部由责任人签字。

第八条 对行权科室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法、不适当的行为按《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违反规范权力运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严格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表彰。

第九条 在作出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十条 各行权科室要对纪检监察部门、人大政协等在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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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

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纠正行政过错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及时准确查处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

第三条 责任追究在局党政领导下,由局纪检领导牵头,法监办、人事、局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有下列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责任人在受理(立案)、告知、审查、批准(决

定)、执行等个人办理环节中违反行权依据、规定、程序的;

(二)责任人在局务会、调查、核查、审议、听证、复议等行权环节中违规违纪的;

(三)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未公开公示的;

(四)责任人不尽责,导致行权事项超越制度规定时限办结的;

(五)责任人在行权过程中索要申请人或管理相对人财物或按接受宴请的;

(六)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没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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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多部门协办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受理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有关科室的;

(八)责任人因其他违反制度规定,导致的错误行权的。 第六条 责任主体认定:

(一)承办人直接做出的错误决定,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错误行权,追究承办人责任;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查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导致行权错误,办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查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查人不采纳或改变办理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权错误,审查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查(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承担责任。

(二)集体决策环节中经集体讨论做出的错误决定,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的造成行权错误,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集体决策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权错误,批准人负直接责任;集体决策中个人违规违纪造成的行权错误,本人承担责任;应进行集体决策而没实施,根据制度要求追究组织人责任。

(三)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按原因追究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

(四)在各办理环节中,因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行权错误,追究该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行权过程中存在收受申请人(处罚相对人)财物,导致行权错误,个人承担责任。

(六)责任人不按法定期限办理,按造成延时原因,依环节拖延程度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七)其他违规违纪过错行为,按类推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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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局管干部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组织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八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局纪检、法监办、人事办按照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由局党政班子研究和作出决定。

第九条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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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包括学校、托幼机构、集体单位

食堂)卫生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分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三)《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

(一)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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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条件的材料;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五、受理

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审查与决定

相应卫生监督科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做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将所有材料转交审核证照科;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卫生监督科取回申报材料。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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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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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 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

(一)具有与相关服务相适应的功能区,环境、布局、流程合理。

(二)具有相关服务相适应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三)具有保健室和隔离室并有相应仪器、设备及常规医疗药品和备品。

(四)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各项规章制度。

(五)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六)保健人员资格、操作技术考核、相关表卡填写知识合格。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面申请。

(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托幼机构设置规划和同意筹建的批件及名称核准复印件。

(三)托幼机构方位图、平面配置图(标明各房间长、宽各多少米;门、窗和主要设施的位置)。

(四)保健医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及学历证书(毕业证)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托幼机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主要有生活管理、营养膳食、体格锻炼、防病、卫生消毒、传染病报告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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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健室基本设备、医疗用品、常用药品明细表。 (七)从业人员明细。

(八)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五、受理

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

《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审查与决定

相应卫生监督科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做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将所有材料转交审核证照科;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来卫生监督科取回申报材料。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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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 医政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

(一)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经营场所。 (二)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和组织。

(三)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新办、变更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一)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 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方位图、平面配置图各一式两份。 (五)所经营保健食品的批件及索证材料。

(六) 变更、延续还需提供原卫生许可证。 注:以上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五、受理

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审查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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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卫生监督科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做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将所有材料转交审核证照科;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并通知申请人来卫生监督科取回申报材料。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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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许可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 办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主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和审批标准

(一)具有与所开展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四)建立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六)放射诊疗设备具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放射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 (六)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清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相关知识培训及健康监护证明材料 (九)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十)本年(或上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及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报告

注:以上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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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需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签名。 五、受理

经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后,预防性卫生监督科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受理申请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发放《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于材料不全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审查与决定

相应卫生监督科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照卫生许可条件及标准进行现场审查,并做出审查意见:符合规定的,做出拟批准的决定,并将所有材料转交审核证照科;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发出《不予批准通知书》,

并通知申请人来卫生监督科取回申报材料。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网站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和审批结果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大庆市萨尔图区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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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j9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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