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25 01:0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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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率,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加强对学生的养成教育,提升师生爱护公物的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财产管理范围及项目

1、本制度中的学校财产包括:各处室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各班教室、实验室等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

2、项目包括:各处室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与各班教室以及实验室门窗、玻璃、黑板、内外墙面与地面、电脑、统一音源、讲桌、课桌、椅(凳)、标志牌、供电照明与供水设施以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的全部财产(包含花草树木)等。 二、学校财产管理责任划分

1、各班教室财产的管理由各班负责,直接责任人是班主任。 2、各处室财产的管理由各处室负责,直接责任人是处室主任。 3、教师办公室财产的管理由年级组负责,直接责任人是年级组长。

4、总务处负责学校财产管理方面的监督、指导、考核、奖惩等工作,总务处还负责配备、调整、维修、更换等项工作。 三、公共财产管理措施

1、学校所有财产,建立电子台帐和纸质台帐,分部门保管使用,总务处负责监管。 2、班级财产必须在学生中实行爱护公物责任制,即班级财产实行承包责任制:每班在开学初由学校总务处清点班级财产,班主任核对,核准无误后由班主任签字认可。总务处每天进行巡查,每月底和学期末进行检查。在巡查与检查中,若发现班级财产有非正常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相应班级及时负责赔偿。

3、处室、教师办公室财产实行每学期初登记一次,学期末检查一次,做到帐册相符、帐物相符。

4、教室使用的卫生用具,开学时一次性发放到班,如人为造成的损坏或丢失一律自行购买添置。

5、学校固定财产领借人必须在领物本上签字,归还时签字,不得过期不还。

6、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确有必要,由借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校长或总务处批准后,办好出借手续方可外借,并且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7、教职工借用的教学用具等公物,在期末归还,否则由借用人负责赔偿。

8、各处室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各班需维修的财产及时送交总务处维修,具体规定如下:

(1)不交费维修:

公物使用中属于自然损坏或质量原因损坏,应该先办好财产报损手续,然后向总务处填写维修报告,由总务处负责维修。 (2)交费维修:

公物使用中属于非正常损坏的,先填写好维修单,再到总务处核实赔偿金额,按规定交款后,持维修单和收款收据到总务处更换或维修。 四、财产赔偿与奖惩制度

1、公物使用中出现非正常损坏的班级按总务处核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赔偿时间不超过5天(以总务处所发维修单为准),逾期没有做好赔偿工作的,总务处将督促班主任教育学生做好赔偿工作,仍不能做好赔偿工作的,在班主任津贴中扣除赔偿的款额。

2、各处室财产、教师办公室财产、各专用教室财产,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由直接责 任人赔偿。财产赔偿责任能落实到人的在其绩效工资中扣除赔偿的款额,不能落实到人的由各处室主任提出赔偿方案,在相关人员的绩效工资中扣除赔偿的款额。

3、对于有意损坏公共财产的学生,在进行赔偿的同时,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纪律责任处分。

4、学校设立财产目标管理奖,对教室财产管理做得好、财产基本无损坏的班级,在教师会上提出表扬。对全学期教室财产管理做得好的班级,总务处将建议学校给予该班一定的物质奖励。

5、教室损坏或遗失的财物价值总额全学期超过200元,且未及时交清赔偿金额或损坏公物金额300元以上的班集体不能评优、评先。 6、其它本条例未规定的情形,由支部会讨论决定。

学校水电管理制度

1、学校的水电供应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办公为优先,水电供应的总体调度工作由总务处负责。

2、节约用水、用电是学校每位教职员工,全体学生的责任,全体师生均要以学校主人翁的态度,厉行勤俭节约的作风,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习惯,做到随手关水、随手关电。

3、全校师生应注意用电安全,为保证用电安全,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接电线,随意更改电路,严禁学生在宿舍、教室烧开水。学校有关处室管理人员及住户应经常注意检查室内线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室内如有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通知学校总务处安排人员进行整改。

4、学校教师宿舍实行按电表、水表收费,教师宿舍电表的管理由学校水电工负责,严禁教师未经过水电工同意私自更换电表,更改供电线路,如发现教师有偷电现象,学校将给予加倍罚款。严禁教师私自拆除宿舍水表。

5、教室用电管理由班级负责,各班班主任应按排学生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6、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等用公用房发现“长流水”、“长明灯”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7、对于私拉乱接电源,私自安装电器,非生活用电线路使用各类电炊具,拨弄电表隐瞒用电量,除没收电器外,加收电费30—50元,其中30%奖给举报人。造成线路、管道破坏或发生事故的,追究当事人全部责任。

8、各处室、班级所辖范围水电设施损坏,未及时报修而造成浪费的,酌情扣发责任人奖金。

教师住房管理制度

为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学校稳定,使我校现有住房充分发挥其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海胜中学教师住房仅限海胜中学教职工租赁居住。

二、现居住在海胜中学的教职工,不得将住房转租或转借他人(包括学生)使用,不许长期占而不用,若出现此类情况超过两个月,如发现属实,学校按2元/m2收管理费或

收回住房。

三、各户要加强防盗、防火、防煤气泄漏等自防意识和措施,寝室下面住房不得使用液化气。

四、任何教职工不得私自对住房墙面和房屋主体结构及布局进行改建,否则所有后果概由本人负责。下水道人为造成堵塞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肇事者负责,如无法确定责任人,维修费由本单元所有住户集体负责。

五、学校定期对主要电路,水管主干道进行维护,但室内日常耗材,如灯泡、龙头、插板及插座等,由住户自己负责。不经学校允许,住户不能接用大功率电器,不得擅自改动室内电路、水管等。

六、自2014年10月1日起,居住我校的教职工调离海胜中学,则应在两周内向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搬离学校;教职工离退休时,若愿意继续居住在学校,按上级相关文件办理;若居住我校教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而其家属又非海胜中学教职工,则应该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好相关手续后,在一个月内搬离学校。

学校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一、学校新建改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所有基建维修项目必须遵循满足使用功能、节约建设经费、兼顾美观的原则,先预算审核,后组织施工。

二、根据学校年度维修预算或教育、教学、师生生活等的紧急需要,总务处及时拟定基建维修项目、计划,做好预算,预算应详细、清楚,明确工料及施工方式,报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项目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并组织招投标。总价超过10000元,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三、1000元以上的项目由总务处负责询价比价,询价一般不得少于三家并填写好询价记录,推出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报分管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四、10000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简易招标法。校领导、总务主任、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招标小组。参与招标的单位可以由校内教职工推荐,中标单位应与学校签订施工合同。 五、总务处应加强施工项目质量、进度等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督工记录,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如因故变动施工方案(包括更换材料、改变设计方案等)应与校方协商,并有书面同意意见,否则视作违约,应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总务处应会同学校其他部门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人员文明施工、安全施工、遵纪守法。

七、基建维修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校方提交完工决算单。总务处安排2人以上对完工项目进行复核验收,复核必须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做好详细记录,复核员及总务主任在完工单上签字后交校领导审批。

八、学校一般安排在暑期对校舍、设备进行集中维修。总务处在6月份以前安排好维修计划及预算,报校领导审批;对偶然发生损坏的设施、设备,影响正常使用或有碍观瞻的,及时维修。

九、施工项目完成后,总务处负责做好固定资产帐簿增减处理工作。 十、学校高档仪器设备的维修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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