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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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年度

单位: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目录

序 号 一 01-1表 01-2表 二 02-1表 02-1表 02-3表 三 03-1表 03-2表 03-3表 03-4表 03-5表 四 04-1表 04-2表 五 05表 台 账 种 类 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组织机构台账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登记表 安全工作文件、会议台账 安全生产收文登记 安全生产发文登记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台账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 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入厂员工“三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表 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特种设备登记表 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序 号 六 06-1表 06-2表 06-3表 七 07-1表 07-2表 八 08表 九 09-1表 09-2表 09-3表 09-4表 十 10-2表 台 账 种 类 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事故隐患登记表 危险源监控管理台账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 反“三违”活动台账 反“三违”活动记录表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台账 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表 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议记录 生产安全事故登记表 事故管理表 安全生产奖惩台账 安全生产奖励记录 安全生产处罚记录 序 号 十一 11-1表 11-2表 十二 12表 十三 13-1表 13-2表 十四 14表 十五 15表 十六 16表 十七 17表 十八 18表 台 账 种 类 劳保用品管理台账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 劳保用品发放台账 消防器材配置台账 消防器材、防护配置情况登记表 安全值班台账 安全值班记录 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及隐患排查交接班表 安全装备设施登记台账 安全装备设施登记表 高危工艺台账 化工企业高危生产装置相关情况登记表 危险性作业许可台账 危险性作业许可登记表 职业危害管理台账 职业危害管理登记表 安全投入台账 安全投入登记表 企业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 10-1表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企业基本基本情况、安全组织机构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1

说 明

一、企业应成立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根据与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臵相应的管理部门。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最低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分别独立设臵和配备。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五、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企业基本情况( 年度)

企 业 注 册 名 称 企 业 所 在 地 址 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 件 名 称 证照情况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从 业 工 种 人 员 人 数 分 布 情 持 证 况 情 况

发 证 单 位 行车工 冲压、剪切 发 证 日 期 经 济 类 型 企业职工人数 企业创办时间 厂区面积(㎡) 使用主要化工原料名称 有 效 期 起重工 电梯工 锅炉工 厂内车辆驾驶员 证 件 号 码 压力容器操作工 危化操作工 其 他 许 可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生产规模) 电工 电焊工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登记表

( 年)

单位概况 任命组织机构成员时间 成员姓名 学历 职务 职称 备注 安全组织机构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名称 科室数 (个) 车间数 (个) 班组数 (个) 职工总数 (名) 专兼职安全员(名) 组织机构成员概况

组 织机构成员概况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工作文件、会议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2

说 明

一、对与所有与安全管理有关的收、发文件做好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文档案管理。

二、安全主管负责人应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文件及领导讲话精神,计划、实施、检查、评估企业安全生产的阶段性工作;研究、决策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持续改进的安全对策和措施。

三、、安全生产会议应该每季度进行一次小结,年终召开安全生产总结会议,总结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次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四、会议记录应工整、有条理,参加会议人员应签字。

安全生产收文登记( 年)

收文 日期 收文 序号 来文机关 文号 文件标题 页 数 处理情况

安全生产发文登记( 年)

发文日期 发文 序号 发文机关 文 号 文件标题 页 数 主送及抄送部门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 年)

会议时间 会议主题 参加人员 签名 会议主要内容:

会议地点 召集部门 主持人 记录人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培训教育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3

说 明

一、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修正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学时。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臵、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岗位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五、其他人员培训教育: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 、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六、日常安全教育: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七、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安监总局令第2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取证记录

( 年)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培训日期 考试成绩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证书编号 复审日期 备注

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记录( 年度)

安全教育 日 期 授课总 教 时 安全 教育内容 序 号 序号

授课人 姓 名 所在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姓 名 所在岗位 考试成绩 备注 姓 名 转岗、复工安全教育培训( 年度)

日期 换岗 (√) 复工 (√) 原工种 拟从事工种 厂级 教育 车间 教育 班组 教育 教育内容 教育者 受教育者 备注 (√) (√) (√) (签名) (签名)

企业特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登记表( 年度)

设备名称 型 号 主要技术参数 已使用年限 日 常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运 行 情 况 维 修 保 养 情 况

填表人: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安全生产检查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5

一、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二、 企业安全检查形式与内容应满足:

(一)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主要负责人全年参加安全检查不得少于4次。

(二)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臵、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臵、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三)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四)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五)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三、安全检查要求:一般指“六查”,即: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处理和安全投入。

四、整改: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说 明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记 录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类别 参加人员 签 名 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 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组织检查人 记录人 受查单位或部位 处 理 措 施 及 意 见 检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检查类别包括自查、互查、上级检查等;2、存在问题达到事故隐患级别的要填入“事故隐患登记表”。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事故隐患整改 单位名称: 江苏三得利集团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安监AJ002

说 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企业应对排查出的隐患项目,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和预案。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项目,应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三、重大事故隐患申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审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制度。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25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编号: 号 编号: 号

隐患整改通知单存根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受查单位 检查人 检查时间 存在问题: 检查处理意见: 受查单位意见: 车间(班级)负责人 年 月 日

: 经 年 月 日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你单位存在下述主要问题,限于 年 月 日前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于整改后3日内填好“隐患整改反馈单”报 。 存在问题: 检查人 签 字 车间(班级)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事故隐患整改反馈单

现将 单位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反馈如下:

整改内容: 整改措施: 验收结果: 验收人员(签名): 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整改负责人签名 反馈日期 年 月 日

事 故 隐 患 登 记 表( 年度)

检查 日期 受检部门(单位) 隐患情况 整改措施 防范措施 整改完 成时间 检查负责人 整改责任人 验收负责人 备注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7

说 明

一、一般危险源点指可能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至多造成重伤事故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较大危险源点指事故发生概率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亡人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重大危险源(GB18218_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指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系统破坏、财产重大损失、人员群死群伤或急性中毒,对企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具有潜在危害的物质因素(含设施、设备、产品、原料等)及其场所。

二、危险源点普查种类按危险源类别划分为化学危险源、电气危险源、机械(含土木)危险源、辐射危险源和其它危险源五大类。

三、开展危险源点评估辨识工作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客观实在原则 (二)普遍性原则 (三)系统性原则 (四)可行性原则 (五)可比性原则 (六)企业评估与专业评估相结合原则。

四、危险源危害程度分析法:(一)定性分析法:1、信息经验差别法 2、技术鉴别法 (二)定量分析法:格雷厄姆法(即lec法)。

五、企业应建立危险源点管理档案,按“一源一策”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监控措施,绘制危险源点分布图,监控率达到100%,并及时更新完善。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表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评定等级 等级评定机构名称 检测情况 危 险 源 (点)管 理 现 状 评估情况 单位地址 危险源(点)名称 危险源(点)部位 可能引发的后果 监控情况 应急措施 电话 备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危险源(点)名称 级别 所在部位 危险因素 可能发生的危险(害) 第一责任人 监控责任人 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反“三违”活动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8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qib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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